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娄底市知名商标申报认定与保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7 14:05:02  浏览:9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娄底市知名商标申报认定与保护办法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知名商标申报认定与保护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娄底市知名商标申报认定与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娄底市知名商标申报认定与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促进娄底经济发展,激发商标所有人的品牌意识,规范娄底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维护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结合娄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三条 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高新技术商品商标注册满一年);

(二)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内知名度、满意度较高(在对用户和消费者的抽样调查中有半数以上人认为位居同行业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质量达标、稳定,并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近两年内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四)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营业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中领先;

第四条 本市境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的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第五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程序:

(一)商标所有人向当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含有商标所有人简介等综合性内容的申请报告;

2、《娄底市知名商标申报认定表》;

3、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格证明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营业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领先的证明材料(营业额、市场占有率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出示证明;税金由税务部门出示证明);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证明;

7、其他能证明该商标知名的材料。

(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征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社会团体意见,进行专门考察,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予以认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并颁发牌匾、证书;对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一般一年一次。

第七条 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知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知名商标资格的,应当自届满前一个月内重新申请认定,逾期不申请的,不再享有知名商标资格。

第八条 知名商标享有以下权利:

(一)商标所有人可在其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服务场所、广告宣传、贸易活动中使用“娄底市知名商标”标志;

(二)可视为“娄底市名牌”;

(三)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择优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申报“湖南省著名商标”;

(四)对当年获得“知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提请市政府予以表彰;

(五)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知名商品”,禁止他人使用和仿冒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对知名商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重点保护;

(六)他人在相同行业内以该知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或者字号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可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商标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

(二)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知名商标的;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的。

第十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知名商标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超越该商标注册核准范围使用“娄底市知名商标”称号的;

(二)滥施许可、转让、买卖或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

(三)产品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用户和消费者投诉率高的;

(四)以不正当行为和手段骗取知名商标称号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冒称知名商标,侵犯知名商标、知名商品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为保证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正常开展,主管机关可适当收取评审成本费、公告成本费。收费标准略低于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固原市学科带头人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固原市学科带头人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企业单位:

《固原市学科带头人评选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固原市学科带头人评选实施办法



为了营造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加快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提供人才智力保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选拔范围和对象

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类事业、企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农村乡土人才。主要选拔在科研、教育、卫生、工业、农业生产及科技推广等领域第一线工作岗位上做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科研组织能力,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起先导作用的人员。

(二)学术理论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掌握本学科和相关专业的区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提供学术观点新颖的能反映本人学术水平,有一定深度,并经过同行专家评议,公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技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著作。

(三)工作经历和能力

工作在教学、科研、医疗、工业、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造诣深、技术精,有一定实践经验、创新能力的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以下一项工作,并提供有一定见解的技术报告。

1、完成(主持)过一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系列新产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开发、推广工作。

2、完成(主持)过一项以上对本市相应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重点项目或在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其技术水平有一定的创新意识或新颖性。

3、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科技和经济管理中,有创造性或新颖性。在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新产品设计以及开发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价值。

4、在我区、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资源开发、重大建设项目及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可行性报告,得到自治区有关部门采纳,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价值。

(四)业绩与成果

学科带头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三等以上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成果奖励的主要贡献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2、在科研、推广、工程项目设计等方面,近5年内成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的(以荣誉证书为准)。

3、在教育方面,国家或自治区特等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获省部级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者。

4、在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者。

5、在医疗卫生岗位上,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国内外、区内外先进水平,有良好的医德、医技,特别在诊断治疗疑难病症方面做出重大贡献,有独到的医术、见解,在区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者。

三、选拔原则、办法和程序

选拔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开选拔,宁缺勿滥”的原则,择优推荐选拔。学科带头人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选拔100名,年龄在45周岁以下人员不得低于80%,实行滚动式发展。具体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推荐。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公开推荐。

(二)组织审核。各县(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在基层单位推荐和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范围和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选,已确定的人选,要按规定填写《学科带头人人选申报表》(一式三份),及本人学历证、资格证、年度考核表、获奖证件、业绩材料等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将退还),报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将推荐人选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

(三)考察评审。根据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和要求,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各县(区)、各部门(单位)申报情况及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人选进行考察、再选,提出建议名单,交同行专家评审。

(四)公示审定。经同行专家评审后,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审定的人选,向社会公示。

(五)颁发证书。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政府颁发学科带头人证书。

四、考核与管理

(一)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不定期对入选学科带头人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考核,确保择优汰劣,并把考核结果与人选的评价和使用挂起钩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人事局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学科带头人资格,并收回证书,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经考核不履行岗位职责者;

2、丧失或违背入选学科带头人的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职业道德者;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而入选学科带头人的。

五、表彰奖励

凡入选学科带头人的人员,对做出较大贡献者,可作为推荐享受自治区“313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及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后备人选。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海口市2005年登革热媒介控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府办〔2005〕216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海口市2005年登革热媒介控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卫生局拟订的《海口市2005年登革热媒介控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