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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交通和其他有关问题的协定(1986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55:21  浏览:87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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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交通和其他有关问题的协定(1986年)

中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交通和其他有关问题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8月1日 生效日期1986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睦邻关系,重申以五项原则,即: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和平共处,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两国人民,特别是中国西藏自治区人民与尼泊尔人民之间的传统友好关系;一致同意在一九六六年五月二日双方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交通和其他有关问题的协定》的基础上,缔结本协定。
  双方政府经过友好商谈,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双方政府同意,关于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人员往来,按照以下各项规定办理:
  一、两国外交人员、公务人员和除本条第二、三、五、六款规定以外的两国国民前往对方国家,须持本国有效护照,并且办妥对方签证。经由第三国进入中国西藏自治区或尼泊尔境内的两国国民,也须持有本国有效护照,并且办妥对方签证。
  二、凡按习惯专门从事于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贸易而不属于本条第三款所指的双方商人、他们的妻子和依靠他们生活的子女及随从人员,须持有本国有效护照并办妥对方签证,或本国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发给的证明书。
  三、将来由双方所指定的边境地区的居民(以下简称边境居民),凡因进行小额贸易、探望亲友或季节性迁居的原因前往对方边境地区,须持由有关当局颁发的边境居民证并在对方边境检查站或第一次遇到的对方政府授权机关进行登记后,在边境地区内活动(在边境地区被指定之前,可继续按现行做法办理),但不得进入内地。
  四、超出对方边境地区旅行的边民和其他国民须持由本国颁发的有效护照并办妥对方签证。
  五、双方香客为朝圣而旅行时,凡属边民且其旅行范围不超出对方边境地区的,须持边境居民证,超出边境地区的或不是边民的香客须持本国有效护照并且办妥对方签证,或持本国地方政府发给的朝圣证明文件。双方香客均须在对方边境检查站或第一次遇到的对方政府授权机关进行登记,并且领取朝圣许可证。
  六、两国的背夫、骡夫、机动车驾驶员和工匠须持有边境居民证或本国地方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发给的为期不超过一年的证明书,并在对方边境检查站登记,得到许可后,在指定范围内活动。一方的机动车征得对方同意后,可进入对方某适当地点。
  七、两国边民在通过边境时须走当地边防管理机关指定的口岸和路线。
  八、两国的政府官员、香客、商人和旅游者应有按正常合理的价格雇用交通工具的便利。
  九、虽有本条以上各款规定,但如任何一方政府认为必要时仍可以拒绝个别人员入境。
  十、凡按本条各款规定进入对方境内的两国国民,只有在履行对方规定的手续后,才可以在对方境内居留。

  第二条 双方政府同意保持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朝圣往来,为此规定如下:
  一、两国有关地方当局应给予对方朝圣香客应有的入出境便利。
  二、双方香客的入出境手续按照本协定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
  三、双方政府对于香客根据两国法律规定所携带的自用行李和朝圣用品不予征税。

  第三条 双方政府同意按双方另行商定的手续,在对等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拉萨至加德满都的公路,以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旅游等方面的合作。

  第四条 为保证在各自境内的对方国民安居乐业,促进两国友谊的发展,双方政府同意:
  一、双方政府对在各自境内的对方国民的生命、财产和合法利益给予保护。
  二、一方国民未经许可或相互同意不得到对方境内进行放牧、耕种、狩猎、采伐林木及挖药材等活动。
  三、一方国民在对方境内应受所在国政府管辖,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章,缴纳捐税,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四、一方国民在对方境内的一切民事、刑事案件或纠纷,概由所在国政府处理。
  五、双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境前应进行检疫,并在入境后自觉遵守所在国有关检疫规定。

  第五条 
  一、双方政府鼓励和支持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发展经济贸易关系。两国有关当局保护在自己一方境内的对方商人的合法利益,并给予他们从事商业活动的便利。一方在对方境内的商人,必须遵守所在国有关的法律规章,服从管理。
  二、双方政府应促进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边境上的传统小额贸易。双方边民和商人进行贸易时,须从对方有关地方当局指定的口岸和路线入出境,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贸易。有关地方当局应给从事这种正常的以易货为基础的小额贸易的对方边民以方便和保护。

  第六条 双方政府鼓励和支持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在发展旅游业和经济技术合作、扩大贸易往来以及民航业务等方面进行合作。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在拉萨设立总领事馆。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加德满都设立总领事馆。

  第八条
  一、为了加强双方政府地方官员的友谊,及时解决两国边民往来中存在的问题,双方政府边境地方官员必要时可以举行会晤。
  二、每次会晤的等级、时间和地点等问题,由双方政府有关地方官员自行商定。
  三、到对方举行会晤的两国地方官员应持有效护照或由地方当局颁发的身份证件,并由对方移民局官员在边境检查站加以签证。

  第九条
  一、本协定生效后,一九六六年五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交通和其他有关问题的协定》和在一九七六年四月三十日和一九八六年四月三十日就延长该协定进行的换文即行废止。
  二、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本协定期满六个月前,如果一方政府提出要求修订或延长本协定,并且得到另一方政府的同意,可由双方政府谈判修订或延长本协定事宜。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吴学谦            赛伦德拉·库马尔·乌帕德亚雅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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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信访民警素质,推动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与警察组织形象建设

李园春
(作者系泉州市公安局油城分局副局长通讯地址:泉州市泉港区生活区油城公安分局 邮编:362800)

摘要: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与警察组织形象建设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本文运用警察公共关系理论,紧密结合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的具体实际,对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与警察组织形象建设之间的辩证关系问题进行了论述。进而指出,提高从事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的信访民警的自身素质与办信办文质量,对于塑造警察组织形象,实现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目标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警察组织 公共关系 信访工作 队伍建设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随着与WTO运行规则的逐步接轨,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能继续增多,人民警察组织建设和执法领域也将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将会通过信访渠道不断反映出来。警察组织的信访问题成为影响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和警察组织正常运行、干扰党政领导和各级警察组织领导的突出问题。因此,人民警察信访工作,是一项事关警察组织形象建设,事关警察组织职能目标实现,事关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全局的重要工作。笔者在基层警察组织曾经常参与信访接待和信访问题的处理,在泉州市公安局机关工作期间更是具体从事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对于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与警察形象建设的一些问题颇有体会。
一、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与警察组织形象建设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1、从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的定位上看。
警察组织的信访问题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县级以上警察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警察组织处理的问题。人民警察信访工作是各级警察组织密切联系群众,解决群众实际问题,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也是警察组织依靠群众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优化警察组织形象,促进警察组织目标实现的重要方面。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的好坏,是一个警察组织运行状况、执法水平、队伍素质、民警作风和治安情况的综合反映。可见,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它不但与警察公共关系具有客体要素的相一致性,其工作的对象即公众包括社会组织、群体和个人。而且具有警察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是警察组织以公众为对象,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塑造组织形象为目标,以传播沟通为手段,以警察组织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双向均衡为原则,以依法办事、诚实守信为基本信条与公众联系沟通,促进良性互动,谋求公众理解支持的活动。
2、从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的职能上看。
首先,人民警察信访工作是体察民情民意的“寒暑表”,具有采集信息、监测环境的职能。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从诸多方面采集了公众对警察组织形象、警察组织行为、警察个体行为评价反映和态度意见等信息,及时监测了影响警察组织目标实现的公众情况和各种社会环境的变化;其次,人民警察信访工作是发挥政策的“调节器”,具有协调咨询、参与决策的职能。加强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是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警察组织的信访部门在行使直接调查处理信访问题,向下级机关交办信访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向有关业务单位转办、督办和要求协办信访问题,纠正下级机关对信访问题不恰当的处理等四项职权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沟通协调的过程;第三,人民警察信访工作是发扬民主的重要“窗口”,是警察组织联系其他社会组织、公众的桥梁,具有传播职能和形象塑造职能。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的这种窗口和桥梁作用,把警察组织与社会公众紧密联系起来,体现在警察公共关系中,就是一种通过传播沟通影响公众的活动。它在广泛收集公众对警察组织评价等各种信息的同时,也把警察组织的各方面有关信息传播给相关公众,使公众更好地了解警察组织,实现了相互沟通、释疑解惑、彼此了解。第四,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具有危机管理职能。产生警察组织的信访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方面分析主要是警察组织或警察成员素质低下,执法执纪不公,越权行政,有的甚至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这些问题极易造成警察公共关系的危机,破坏警察组织形象建设,有的甚至直接导致警察公共关系危机事件。如果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任其发展,势必造成警民关系恶化,危害社会政治稳定的后果。因此,警察组织的信访部门在协调、组织、参与此类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也是对警察公共关系危机的管理。它不仅可以有效地监测、预防警察公共关系危机的发生,而且当这种危机发生时也可以为组织领导果断应对处理危机作好参谋。
3、从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与警察组织形象建设二者之间的关系看。
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做得好不好,信访问题能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直接反映了警察组织对社会公众的责任问题,直接反映了警察组织的运行效率和执法能力,直接反映了警察组织实践“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态度问题。一般而言,一个地方警察组织信访问题的多寡和信访工作成效的好坏,也体现了警察组织形象建设水平。一方面,警察组织如果善于倾听公众的呼声,体察百姓疾苦,多方施策,妥善处理好各种信访问题,必然会赢得社会公众的拥护支持,必将有力地促进了警察组织形象建设。另一方面,警察组织坚持从自身做起,真正从公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进一步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警察组织形象和民警形象塑造,大力提高各项警务活动运行效率,积极化解和消除各种不安定隐患,更好地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警民关系密切了,警察组织的信访问题必然会减少。既或是有公众反映了这样那样的信访问题,也能够通过相互间的沟通了解,很快地加于妥善解决,实现警察组织与社会组织、公众关系新的和谐。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与警察组织形象建设这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表明:着力解决警察组织信访问题,有利于警察组织形象建设;加强了警察组织的形象建设,又有利于警察组织信访问题的解决,减少和遏制警察组织信访问题的产生。
二、信访民警要加强自身的修养,塑造形象,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影响公众,推动工作。
如果说人民警察信访工作是警察组织形象的“窗口”,那么,信访民警就是警察组织的形象大使。拥有一批素质优良的信访民警,是展示警察组织良好形象,顺利开展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的前提条件。信访民警要通过自身在政治、思想、道德、情感、法律、学识等方面的修养,塑造形象,以自已特有的人格魅力,去影响信访公众,推动信访工作。
1、信访民警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对信访公众具有影响力。
信访民警的道德情操包括政治道德、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信访民警的政治道德决定其在从事信访工作的政治立场、行为态度和价值取向。信访民警要养成良好的政治道德情操,坚定理想信念。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地遵守长期为公众恪守的道德规范,做一个有德行的人,待人情真意诚,处事光明磊落。认真履行警察组织对社会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按照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要求规范自己。通过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加强自我修养,锻造自己的人格精神,以良好的形象去影响信访公众,使信访公众对你有一种发自内心的敬重感和信任感,愿意与你交谈沟通,进而自觉地配合你解决信访问题。
2、信访民警要有深刻的情感世界,对信访公众具有亲和力。
感人心者莫先乎情。一些警察组织的信访问题往往伤害了信访公众的感情。因此,信访民警必须有着美好的、健康的、高尚的情感,才能唤起信访公众相应的情感。要从各个渠道,培养发展、丰富自己的情感。深入信访公众,贴近信访公众,解决信访公众最盼、最急、最怨的信访问题。自觉实践“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牢固树立宗旨观念,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在接待信访公众、与信访公众相处时要富有同情心和正义感。切忌冷冰冰的,不痛不痒,没有一丝的人情味。要向任长霞学习,接待信访公众不仅要态度热情友善,以礼相待,注意倾听、认真记录。而且要细心观察,关心信访公众的冷暖疾苦,多说一些安慰的话,多做一些感人的事。从为信访公众准备的一袋药、一餐饭和在信访公众伤口上关切的抚摸,体现出她内心深处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展示出一个可亲、可爱、可敬、可信的人民警察良好形象。以自己充派的情感染公众,打动公众,对信访公众具有亲和力。
3、信访民警要有娴熟的业务知识,对信访公众具有感召力。
人民警察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业务性强。要准确地把握解决信访问题的根本所在,就要求信访民警必须具有娴熟的接访、办信、督查、调研的业务知识。倘若一个信访民警业务知识、法律知识贫乏肤浅,在与信访公众交流沟通时不知所云、不知所然。回答问题说不到点子上,只能泛泛而谈,空洞无物,甚至有悖于常识与法律规定,就难以说服信访公众。不仅不能息访息诉,有时反而会引起信访公众的反感、愤怒,反而会添乱,加剧矛盾。因此,信访民警只有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善于观察问题的研究问题,从了解问题的来龙去脉入手,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才能对症下药,在为信访公众释疑解惑,做化解矛盾纠纷的思想教育工作时,说的每一句话,做的每一件事都合乎情理、合乎事理、合乎法理,对公众具有感召力。让公众信服你。
4、信访民警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对偏激的言行具有承受力。
信访公众之所以上访,相当一部份是觉得自己受到了伤害,有冤情、有委屈。因而在反映问题或接受调查时情绪易于激动,缺少理智,习惯于用形象和感觉来判断事物。有的甚至容易把一些心中的压抑和愤恨渲泄出来,产生一些偏激的言行。尤其是有些缠诉缠访公众,不愿接受信访部门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固执偏见。对此,信访民警一定要有心理承受力,要善于忍耐,制怒慎行。坚持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晓之以法,动之以情,讲明政策,说明利害。既或是对那些无理取闹、借机发难、诬告损害警察组织或警察成员声誉的言行攻击,也应冷静对待,根据事件的规模、程度、发展趋势,采取相应对策。切不可性情暴燥,图一时之快,鲁莽冲动。因言行不慎授人以柄,激化矛盾与信访公众产生隔阂,把自己也卷了进去,产生新的信访问题。
5、信访民警要有自如的协调能力,对信访工作具有推动力。
公众信访往往涉及几级警察组织,涉及警察组织各部门、各警种,有的还涉及与外地、外部门的问题。对于这些信访问题,信访民警要在警察组织党委、行政班子的领导下,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抓住信访问题的主要矛盾方面,积极协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善于协调不同警种、不同部门的关系,争取警察组织内部之间的相互协作,形成各负其责,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要善于协调警察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社区的关系,争取与他们达成共识,形成内外沟通、齐抓共管的环境氛围;要善于协调警察组织、民警个人与信访公众个人的关系,争取获得他们的理解支持,增进了解、化解矛盾。总之,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自如地运用协调手段,调动各警种、各部门的力量,依靠其他社会组织公众的力量,借助信访公众本身可以转化为我所用的力量,形成解决信访问题的合力,推动信访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提高办信办文质量,为实现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目标和警察组织形象建设服务。
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中的接信接访、汇总呈报、交办督办、调查分析、答复反馈的每个环节每一项工作都有严格的要求。信访民警的办信办文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警察组织信访工作的能力水平,体现了信访部门组织和信访民警的执法形象、服务形象、社会形象,影响了社会公众对警察组织形象的总体评价。因此,信访民警要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高办信办文质量,使信访部门真正成为上级领导了解掌握民情动态的重要阵地,成为警察组织向社会公众展现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
1.坚持办信办文的实效性原则。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办信办文的实效性原则,首先要求信访民警在接受信访公众来访来信时要及时地登记、归类,根据公众所反映个案的具体情况,及时地呈报给领导批示交办或直接转办、交办给有关部门。对于不属于警察组织管理的问题,也应按照《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所限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决不能压着不转、不办。其次,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警察公共关系危机事件的问题和苗头,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反馈、早控制。切不可瞒报、迟报、不报,贻误时机,造成危害。第三,信访部门在组织对有关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时,必须讲究方法,注重效率,不能久拖不办,久拖不决。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应当在调查研究之后及时形成,切不可只作调查不作报告。第四,对于信访问题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应在《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限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说明。要强化督办手段,确立督办权威,提高督办落实的质量。对党委、人大、政府和上级警察组织关注、批示交办、督办的信访件,则应按照所要求的时限及时地呈报反馈或处理答复。
2.坚持办信办文的针对性原则。一方面,公安信访部门要针对不同时期事关稳定大局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或者上级要求关注的具体问题,在信访阵地上实施监测预警,为领导提供具有针对性、综合性、前瞻性的信息。另一方面要针对一个时期的警务工作中心,围绕警察组织顺利实现职能目标的全局,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在信访渠道上的公众对有关警务运作效能、警察组织形象建设等各种评价态度、建议意见的信息,为领导及时调整警务方式、实施警察公共关系战略、形象塑造战略提供参考。此外,坚持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办信办文的针对性原则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警察组织信访调查必须针对公众信访反映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展开,在其基础上的信访反馈也必须针对具体个案中信访公众反映的具体问题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具体要求,逐项逐条地回答反馈,而不是查非所疑,答非所问,夸夸其谈,不着边际地把一些无关的事实情况塞进反馈内容之中。
3.坚持办信办文的客观性原则。真实客观地对信访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真实客观地将调查结果提供给领导和相关部门作出决策;真实客观地将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告知信访公众,是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保证,也是建设诚信公安,塑造警察组织形象,发展警察公共关系的基本要求。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办信办文的客观性原则,要求信访民警在办信办文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对信访个案产生的原因、过程、结果以及信访个案诸当事人(包括部门)的行为、作用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分析研究,将其客观真实地反映出来。使上级领导能够据此发现信访问题的症结所在,发现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存在的具体问题或者察觉信访公众进行信访活动的真实动机,为正确采取应因对策提供依据。而不是脱离实际,“盲人摸象”,满足于一知半解,凭主观臆断或夹杂着个人的感情因素,不负责任地敷衍了事,应付过关。此外,信访部门对警察组织所面临的信访工作形势,特别是重点信访问题以及透过信访工作形势所反映的整个警务运行效率、警察组织形象建设、警察公共关系的形势也应真实客观地综合报告给领导和有关部门。不能在初访重访、群体访、异常访和息访息诉的有关数字上玩文字游戏,报喜不报忧。
4.坚持办信办文的合法性原则。由于警察组织享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警察组织、警察成员所开展的活动大多与执法活动有关,由此反映出来的信访问题也大多与法律法规有关。诸如,有的反映警察组织、警察成员不作为,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执法不公,徇私枉法,滥用法律手段,侵犯公民权利等等;有的反映信访公众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信访个案其他相关公众组织或行为人的不法侵害,要求警察组织予以受理立案,开展调查侦查,予以依法处理等等。警察组织针对这些问题所开展的信访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信办文。不论是受案调查,还是作出处理决定,都必须依法进行。即使是那些由于信访公众的思想认识问题,确属无理缠访缠诉的,也应依法予以答复,做好工作。此外,坚持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办信办文的合法性原则,还要注意历史地辩证地看待信访问题。许多信访问题存在的时间跨度长,有着历史的原因。在调查处理时应该根据现行法律有关追溯效力的规定和当时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简单地以现行法律条文套用在过去发生的个案上;或者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从本地、本部门的文件规定中寻找依据,而全然不顾这些规定是否与法律相抵触;或者机械地盲从于领导的批示,按照领导者意图行事,而没有认真分析领导的意见是否与法律相违背。
5.坚持办信办文的严肃性原则。“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警察信访工作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政策性强。有些警察组织信访问题涉及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处理稍有不妥,不仅会损害了警察组织形象,影响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而且还会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对社会稳定构成现实威胁。因此,信访民警要坚持原则,对一些事关法律和政策的问题,不能仅从个人的判断和好恶出发,把感想当政策地随便开口,造成新的被动。对于那些无中生有、无理取闹,甚至恶人先告状的信访公众,应当态度鲜明、措词严厉地予以训诫教育。对于个别别有用心,借机发难,甚至诬告、损毁警察组织、警察成员形象的不法分子要洞烛其奸,刚正果断,予以彻底地揭露,并予以依法惩处,以维护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办信办文的严肃性原则还体现在各级警察组织信访部门、信访民警信访办文的态度和文风上。信访办文不是吟诗作赋,不是绘画绣花,不能文过饰非,华而不实。要严肃纪律,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这项工作,慎重、严谨、务实、认认真真地办信办文,让信访公众从警察组织的办信办文中切身看到警察组织和信访民警脚踏实地、真心为民的工作作风,看到警察组织和信访民警的良好形象,看到警察组织和信访民警认真实践“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实际行动。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

  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1)现役军人的配偶;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晡乳期内的;

  (3)残疾人员;

  (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7、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三、公开招聘

  8、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在编制内进行。

  9、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10、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11、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符合上述条件,在竞争上岗中没有被聘用的人员,应当比照《意见》中规定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13、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五、解聘辞聘

  14、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5、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16、《意见》中事业单位职工医疗期的确定可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17、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18、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

  19、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六、经济补偿

  20、《意见》中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核定补偿标准,不是对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补偿。

  21、在已经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22、单位分立、合并、撤消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员安置方案,重点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等有关工作。

  七、其它问题

  23、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3)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24、聘用工作组织是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工作的专门工作组织。《意见》对聘用工作组织的人员构成和工作职责做了专门规定。单位应按规定组建聘用工作组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人员聘用工作,以保证聘用工作的客观、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