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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42:52  浏览:9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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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大常委会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7年12月16日拉萨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8日拉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4年1月14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正 2004年1月1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提高常务委员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负责地审议各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印发文件、材料时,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因特殊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也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务委员会请假。

第六条 由主任会议拟订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在会议期间,需要调整的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七日前将会议时间、建议议程和需要审议的报告材料,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长可以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负责人及县(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相关内容的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公民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有关的会议内容。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专题汇报、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应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法规案和重要报告应附草案文本和说明及必要的参阅资料。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议案的审议结果以及人事任免事项均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书面形式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后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草拟议案草案并作说明。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议案,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提出,并提供法规草案文本、说明及有关参阅资料。

人事任免事项,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出。任命案应提交被提请任命人员的任职理由和基本情况等材料,免职案应提交免职理由的材料。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问题和内容。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在全体会议上或者在分组会议上审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年中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财政收支调整意见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以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作有关工作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指定专题,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题报告。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整理成书面材料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承办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按照《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决定质询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

决定质询案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由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决定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决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向下次或以后举行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作出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的决定以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议案自行失效。

主任会议决定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质询案,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议案的表决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审议的议案,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二十七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对审议后的议案作出付表决、不付表决、继续审议、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终止审议的决定。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任免名单在《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告,并通过拉萨市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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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十政办发[2000]1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江口市、 茅箭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为规范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运作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强对临时性征地的统一管
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施工过程中,需临时征用,使用后交还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各类非永久性用
地,包括料场、预制场、取土场、仓库、生活营地、施工便道、弃土场等。
  二、用地原则
  (一)尽可能利用荒山、荒地等非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二)在满足施工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使用时间;
  (三)减少施工过程中对原土地的污染。
  三、征用程序
  (一)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招标文件给定的临时用地总量,在业主和市、区协调指挥部指
导下,通过沿线考察和协商,提出整个工程临时用地计划,并填写临时用地申请表。
  (二)市、区协调指挥部、土地管理部门、乡镇及土地所有权单位根据业主申请现场确
定地点,核实征用面积,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
议。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交还土地。凡占用耕地的,由用
地单位负责恢复。经市区协调指挥部和土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还被征用单位。如延期使
用,另签协议。
  四、补偿标准
  (一)临时征用的荒山、荒地,按每亩每年200元予以补偿。
  (二)临时征用的耕地,严格按鄂政办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五、资金支付方式
  (一)临时用地所有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二)临时用地协议签订后, 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预先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每年结清一次。
  六、其它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用地环境,搞好环境保护,减少对用地范围外的影响。
  (二)在临时用地时间内的公粮及其它费用由市区负责据实上报核减或就地调剂。

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2]246号


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促进运力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道路旅客运输业的竞争力,2002年5月部以交科教发〔2002〕209号文发

布了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2002,以下简称325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切实做好325标准的宣贯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325标准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道路旅客运输发展客观实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吸收先进技术,对标准参数进行了完善和修改之后发布的,是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技术法规,是指导道路运输业运力结构调整、提高营运客车安全性和舒适性的重要依据。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325标准的宣贯工作,重点要在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道路客运企业、客车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范围内,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工作,使其了解掌握标准内容。为此,部将集中开办二期标准宣贯培训班,具体工作将委托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承办。

二、完善客车评定制度,切实做好客车等级评定工作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以实施325标准为契机,完善客车等级评定制度,加强客车等级评定工作。在做好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客车的等级评定工作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对在用营运客车等级的年度复核工作。为使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还要将这项工作与审批运输线路及核定运输价格挂起钩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开展营运客车评级工作时,对巳列入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车型产品应将其作为主要评级参照依据,不应以任何形式另行发布评定表或目录。对于运输经营者购买了未列入《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其他车型,2002年7月1日之后,各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严格按照325标准要求逐车给予评级。为保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权威性和指导性,我部将加强对列入《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客车产品运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政策等客车产品将予以清理,并向社会公告,以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近期,部巳完成了《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一至七批,以下简称《原评定表》)所涉及的淘汰车型、不符合国家政策或有重大投诉的客车产品的清理工作(详见附件一),并将在《原评定表》中予以剔除。

三、稳妥推进325标准的实施

为确保新老标准的平稳过渡,2002年7月1日起,所有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及评定表》中没有涉及的车型和新申请部颁典型客车评级的车型一律按新标准进行评定;两年内,《原评定表》已经发布的车型,仍可作为新进入运输市场的同一型号的客车产品及在用客车评级的参照依据。2004年6月30日以后,《原评定表》废止。

四、认真做好客车等级评定的组织工作

1、客车等级评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部委托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承担相关的技术支持工作,有关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申报、受理和发布程序及申请表式详见附件二(可由交通部网站 www.moc.gov.cn或中通客车网www.ztauto.com上直接下载)。

2、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要对客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认真分析客车产品的动态变化情况,将其作为客车等级评定工作的基础和参考依据。同时,应及时收集客车评级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与客车生产企业的交流与沟通,积极为道路客运企业选购车型和客车生产企业开发新车型提供信息服务。

附件:一、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表》(1—7 批)中不符合国家政策及淘汰车型清单

二、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申报、受理和发布程序

表1: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座)。

表2: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卧)

表3:申报评级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一:
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表》

(1-7批)中不符合国家政策

及淘汰车型清单




企业名称
评定表批次与车型型号

1
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车辆有限公司
第3批:BFC6120W

2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大连客车厂
第2批:DK6702

3
上海旅游客车厂
第6批:SLK6100DWK、SLK6100DW



4
江苏亚星客车集团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2批:JS6850H

第3批;JS6822C32



5
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
第5批:YCK6991HGW—l、YCK699lHGW、

YCK6992HG、YCK6991HG、YCK6992HG—

1、YCK6850H

6
中国扬子集团客车总厂
第6批:YZK6100K

7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第3批:XML6702、XML6790、XML6892









8








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2批:SLG6990C

第3批:SLG6732C、SLG6733C—2、SLG674lC、

SLG6742CE、SLG6760

第4批:SLG6733—l、SLG6733CA、SLG6740C、

SLG6890CA

第5批:SLG6605、SLG6730C、SLG6730C—1、

SLG6730W,SLG6730W—1、SLG6731CA、

SIG6733C—2A、SLG6734C、SLG6734CA

9
郑州轻型汽车制造厂
第5批:ZQ6790S6Y







企业名称
评定表批次与车型型号







10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2批:ZK6890H、ZK6732DK—6C、ZK6736D

—1、ZK6740D

第3批:ZK6110H—4、ZK6736D—

4、ZK6740D1、ZK6750H—l、ZK6104HW—2

第4批:ZK6860WD

第5批:ZK6790D

第6批:ZK6732DK—6

11
东风汽车公司(神力)
第6批:EQ6790R



12


东风特种汽车制造厂
第4批:EQ6700KL2D1、EQ6740KP2D、

EQ6800KPl、EQ6800KP

13
湖南省商用汽车厂
第7批:HS6561A

14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
第2批:GDW6780、GL6120



15


广州骏威有限公司
第4批:GZ610lC、GZ6893

第6批:GZ6893A



16


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2批:WD6703C3、WD6790、WD6850、

WD6703C2



17


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
第4批;ZGT6740D

第5批;ZGT6740D1


合计:65个车型



附件二:

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申报,受理和发布程序

一、申报程序

1、企业资格

申报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客车生产企业应为国家经贸委核准的汽车产品目录转公告的企业(以汽

车产品公告为准)。

2、申报客车范围

对客车生产企业现销售及将投放市场的客车新产品,企业应首先按JT/T325—2002《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

等级评定》标准自评,若企业自视该客车产品能达到中级及中级以上客车等级条件的,可按规定履行审报手续



3、申报表

典型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及汇总表在交通部网站(http//www.moc.gov.cn)及中通车辆机械集团网站(http

// www.ztauto.com)上发布,申报时由各企业在上述网站上下载并填写。

4、申报客车评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及资料:

(1)“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座位车与卧铺车分别填写);

(2)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

(3)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附有正右、正左侧彩色产品照片2张);

(4)申报高级客车的,还应提交产品质量保证书(参见 JT/T325—2002标准中的8.1.12.2条内容);

(5)相关的其他资料。

5、申报受理及评审:

(1)客车学会收到申报评级的文件资料及评审费后,三日内对报送资料及文件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需补

充的,将通知企业补报。

(2)客车学会应在10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上报交通部公路司审查。部公路司应于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否适应营运客车市场需求和发展方向;是否采用客车行业的先进技术;是否符合国家的

相关技术政策和生产许可;该车型2年内是否有因客车制造质量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及售后服务投诉;书面申报

材料是否能证明是中级(含中级)以上车型等。符合典型客车车型条件(见有关说明)的,由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

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看和实车核测工作。对不符合典型客车车型条件的,由学会通知申报单位。

(3)客车学会在接到申报后30日内到生产现场核测申报评级的客车产品。对客车产品进行实车核测时,工作

人员不得少于3人,实测项目和实测方法按有关标准执行。

(4)实车核测的结果若与企业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时,以实测结果为准,届时由客车学会以书面形式通知

申报企业。

(5)对申报评级客车实测后,根据核实的资料及实车核测结果提出评级意见,并将评级意见在7日内上报交

通部公路司,后经公路司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以部文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与等级评定表每4个月发布一次。

有关说明:为提高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客车生产企业做大做强的引导力度,增强道

路客运企业选购车型的集中度,逐步减少典型车型生产厂家数量,对质量不稳定、生产量小的客车生产企业,

将不受理其典型客车申请。

对客车生产企业典型车型申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其原则是《原评定表》已经发布的典型客车生产厂家,维持

车型总量不变;对于《原评定表》中少于5个典型车型的客车生产厂家,可根据其生产销售情况和客车技术水平

,适当增加典型车型数量,但增加数量应控制在3个以内。对于《原评定表》中没有车型的客车生产企业,申报

车型控制在5个以内。对保有量大,质量可靠,售后服务良好的客车的生产厂家可适当增加其典型车型的数量。

对于附件一中删除的车型,相应生产企业可申请新增同等数量的车型。





附件二:表1

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座)

企业名称
(章)
申报等级

申报自编号



客车型号

外廓尺寸mm

最大总质量kg


客车
底盘型号

发动机位置







参数
发动机类型




型号

最大功率kw


最高车速km/h

车内通道宽度mm



乘客门位置




结构
单扇

双扇

数量
1

2


客车

结构
承载式车身

车窗玻璃
推拉

胶粘

内饰成型件

车内行李架


行李舱

车外顶行李架






独立

非独立 

全气囊

气囊与板簧

≤4片板簧




独立

非独立 

全气囊

气囊与板簧

≤4片板簧







多片板簧







多片板簧





盘式制动器




ABS(一类)

缓行器
电磁

液力






蹄隙自调

动力转向

底盘自动润滑系统


滚型车轮

无内胎子午线胎

子午线胎


空调
制冷

采暧

人均制冷量KJ/h
2000

190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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