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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线铁路动车组开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20:57:57  浏览:8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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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线铁路动车组开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

铁道部


干线铁路动车组开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
铁道部



为加强我国干线铁路动车组开发、购置及运用维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动车组的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 动车组的开发
1.1 动车组的开发立项
新型动车组的开发,凡列入国家计划及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的项目,由部科技教育司负责下达设计任务书,按新型机车车辆相同的程序进行研制。主持单位的确定应逐步采取招标、议标形式。其开发成果为铁道部与研制单位共有。
由运输企业(铁路局)与制造企业(工厂)联合以市场经济模式运作开发的动车组,应将新开发动车组的技术条件报部,经审批后,方可投入研制。此类新研制的动车组经过运用考核,由部科教司组织安全评估或鉴定,该动车组的开发成果归联合研制单位所有。
1.2 技术审查
新开发的动车组必须符合《干线铁路动车组通用技术条件》(见附件1)的规定,由部组织进行技术设计审查,并严格按照部批审查意见修正设计。对于新研制的关键技术及部件,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必要的试验验证,并进行技术审查。
对于企业联合为特定应用范围开发的动车组,在应用范围发生变化或对原设计结构、参数作较大修改时,应报部审批,必要时应另组织技术审查。
对于动力集中的内、电动车组,在拖车采用标准型客车时,可单独对动力车(控制车)进行审查,由新动力车(控制车)与标准客车组成新型动车组。
1.3 动车组样机的研制
新型动车组及主要部件的研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通过部认证。原则上只有具备机车或客车设计、新造能力和批量生产业绩的工厂才具有研制开发动车组相应产品的资质。
新型动车组的开发必须首先完成样机的研制。样机研制中采用的部件及技术,应尽量采用机、客车成熟技术及部件,新研制的主要部件必须通过有关标准规定的型式试验。
1.4 动车组样机的验收
动车组样机必须根据部下达的设计任务书或部批技术条件、相关技术标准以及部批设计审查意见进行验收,不符合上述技术文件要求的动车组不得出厂。动力车和拖车的验收工作分别由各驻厂验收室实施,动车组整车的验收工作由驻动车组总成工厂验收室负责。
1.5 动车组的试验及运用考核
动车组样机出厂后必须按部批试验大纲,根据有关标准由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进行型式试验,并投入运用考核。动力车、控制车及动力分散动车组的运用考核周期按照机车有关标准,拖车的运用考核周期按照客车有关标准。运用考核结束后,对关键部件根据需要进行拆检验证,以确定
其可靠性。
1.6 动车组的鉴定及生产
动车组样机经型式试验及运用考核,并完成相关的技术审查后,由部科教司按规定程序组织鉴定或安全评估,未通过部科教司组织鉴定或安全评估的动车组不得投入批量生产。
1.7 动车组的购置
列入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并由部下达设计任务书研制的动车组,通过试验及运用考核,并经过部科教司组织鉴定后,按照《铁路机车客车购置管理办法》(铁计〔1999〕150号)有关规定纳入部机车车辆购置计划。
列入铁道部机车车辆购置计划的动车组价格应符合《铁路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办法》(铁计〔1999〕82号)的规定。
运输企业自筹资金购置动车组,其有关购置资金来源、运营收入、运营成本及折旧等核算及管理办法见附件2。
2 动车组的运用管理
铁路局应根据动车组采购的数量、运用模式及专业分工等实际情况,制定动车组运用、检修、管理细则,并报部运输局备案。部有关部门根据动车组使用情况,制定“动车组运用管理规定”。
3 动车组的型号编排
动力车按动力配置、传动方式及设计序列号等要素编排型号:
D/N D:电力牵引;
N:内燃牵引;
J/Z/Y J:交直交传动;
Z:交直传动;
Y:液力传动;
F/J F:动力分散;
J:动力集中;
如:DJJ1xxxxx
电力牵引、交直交传动、动力集中、设计序号(1)、产品序号(xxxxx)。
拖车、动力分散客车、控制车按车型、车种、产品编号等要素编排:
以25型客车型号为基础,在25之后加两个字母,D表示动车组:
S 双层客车;
Y/R R:软席;
Y:硬席;
Z Z:座车;
XX 车型;
DT/DD DT:动车组的不带动力客车;
DD:动车组的带动力的客车;
K K:带控制室的客车。
如:SYZ25 DTxxxxx,双层、硬席,座车、25型、动车组中不带动力的客车,产品编号xxxxx。
RZ25 DDKxxxxx,单层、软座、25型、动车组中带动力的客车、带控制室,产品编号xxxxx。
4 运营管理
按动车组的设计档次分别进行运营管理,档次高的按高级客车管理,档次一般的按一般客车办理。车次和票价分别按相应列车档次办理。
5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铁道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附件1:干线铁路动车组通用技术条件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必将会进一步加快。我国人口众多,50万以上人口的大中型城市数量将日益增多,这些城市之间的运输必将随着我国铁路客运化服务的深入而得到大力的发展。
旅客列车动车组以其编组灵活、运用方便、使用率高、运行成本低等优势得以飞速发展,是铁路客运服务的重要移动设备,特别适用于客运量较密集地区的交通运输,在国外早有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发展和运行历史。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特别是铁
路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和铁路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铁路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窗口和自身发展的需要,推动了旅客列车动车组在我国铁路上的应用和发展。
为保证动车组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有必要对旅客列车动车组的研究、开发、运用进行规范要求,以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
本技术条件将对干线铁路动车组的型谱、开发、验收以及运用、检修、维护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规定,使动车组的发展纳入有章可循的轨道上来。
二、动车组的型谱
干线铁路动车组的发展必须遵循系列化、标准化、简统化的原则,其主要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机车车辆的成熟技术和产品,并符合干线铁路动车组型谱规定。
干线铁路动车组型谱表
-------------------------------
| 速度 | 动力配置| 能 源 | 传 动 方 式 | |
| |-----|-----|---------|摆式|
|km/h|集中|分散|电力|内燃|交直交|交直|液力| |
|----|--|--|--|--|---|--|--|--|
|120 |● |● |● |● | ● |● |● | |
|----|--|--|--|--|---|--|--|--|
|160 |● |● |● |● | ● |● | |● |
|----|--|--|--|--|---|--|--|--|
|200 |● |● |● |● | ● |● | |● |
-------------------------------
三、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动车组的定义
动车组是为满足城间中短途旅客运输需求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客运运输工具。动车组为不需摘挂作业即可在铁路线上往返运行的列车。
1.2 主题内容
本文规定了干线铁路动车组的适用范围、设计原则、列车主要参数以及列车总体的基本技术条件。
1.3 适用范围
本技术条件主要适用于既有干线、客运专线上往返穿梭运行的普速、快速动车组。
2 适用标准
动车组须符合下述各项标准、规范和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GB146.1—1983 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B/T3314—1982 内燃机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315—1982 内燃机车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GB/T3316—1982 内燃机车功率确定办法
GB/T3317—1982 电力机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318—1982 电力机车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GB/T3319—1982 电力机车功率确定办法
GB/T3449—1994 铁路机车车辆内部噪声测量
GB/T3450—1994 铁路机车司机室噪声允许值
GB/T5599—1985 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
GB/T5913—1986 柴油机车车内设备振动烈度评定方法
GB5914.1—1986 电力机车司机室了望条件
GB5914.2—1986 电力机车司机室前窗、侧窗和其他窗的配置
GB/*6769—1986 电力机车司机室布置规则
GB6770—1986 电力机车司机室特殊安全规则
GB5771—1986 电力机车防火和消防措施的规程
GB/T7180—1987 铁路干线电力机车基本参数
GB/T7183—1987 铁路干线电力机车车内设备机械振动烈度评定方法
GB/T12814—1991 铁道车辆用车轴型式与基本尺寸
GB/T12815—1991 铁道客车照明设计基本参数
GB/T12816—1991 铁道客车噪声的评定
GB/T12817—1991 铁道客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12818—1991 铁道客车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TB/T1.1—1995 铁道车辆标记一般规则
TB/T1243—1982 客车门窗玻璃
TB/T1335—1996 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
TB1490—1983 客车转向架通用技术条件
TB/T1719—1998 铁道客车采暖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TB/T1720—1998 铁道客车给水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TB/T1759—1986 客车直流供电电气设备布线规则
TB/T1765—1986 铁道客车供电电压设计参数
TB/T1802—1996 铁道车辆漏雨试验方法
TB1809—1986 动车组噪声评定
TB/T1962—1987 电气控制连接器基本尺寸及主要性能
TB/T2249—1996 铁道客车车电配线绝缘电阻试验方法
TB/T2227—1996 铁道客车车电配线耐压试验方法
TB/T2360—1993 铁道机车动力学性能试验鉴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TB/T2369—1993 铁道车辆冲击试验方法与技术条件
TB/T2370—1993 铁路旅客列车纵向动力学试验方法及评定指标
TB/T2543—1995 旅客列车纵向冲动评定方法
TB/T2554—1995 列车制动运行试验规则
TB/T2402—1993 铁道客车非金属材料的阻燃要求
TB/T2430—1993 铁道客车车顶单元式空调机组型式与基本参数
TB/T2431—1983 铁道客车车顶单元式空调机组技术条件
3 动车组的组成
3.1 编成形式
动车组的编成形式可分别按下述方式选择:
3.1.1 动力车+拖车+控制车
其中动力车应在既有机车技术基础上开发;拖车应在现有客车技术基础上开发。
3.1.2 动力车+拖车+动力车
动力车与拖车的选择的原则同3.1.1条。
3.1.3 动力分散式
一般用于200km/h以上的快速列车。220km/h以下干线铁路动车组原则上采用动力集中方式。
3.2 动力车与拖车
3.2.1 动力车以及控制车的控制部分、司机室、操纵台等需符合相应动力车的技术条件。
3.2.2 无论是有动力的客车还是无动力的客车均需符合相应拖车的技术条件。
3.2.3 动车组应设有软座车(或一等车)和硬座车(或二等车)。其中软座席位应不少于动车组总席位的10%。
4 动车组设计计算原则
4.1 设计原则
4.1.1 动车组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部件的互换性、通用性、阻燃性等,并按模块化、轻量化、无检修化的要求设计。设计应充分保证该车具有良好的防腐性、耐磨性等,并应遵循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
4.1.2 速度大于160km/h的动车组设计应提高空气动力学性能。
4.1.3 车辆设计寿命为30年。车体钢结构与构架15年无需修理;车辆主要零部件应尽可能等寿命,并充分考虑降低动车组的全寿命周期成本。
4.2 计算
在动车组设计时须提出下述各项计算报告:
·牵引计算;
·牵引传动系统牵引特性计算;
·制动能力、功率及其分配的计算;
·动力制动特性计算;
·车体、转向架及其组合的重心计算;
·车辆走行技术特性的检验计算;
·转向架偏移量计算;
·限界校核计算;
·车辆及车辆间各连接部件小曲线通过检验计算(包括车钩偏移计算);
·对车体、转向架、制动和电气设备进行载荷和重量计算,并对轮对、车轮进行载荷计算;
·车体强度计算;
·转向架构架及弹簧的强度计算;
·各悬挂件的固结强度;
·驱动轮对强度计算;
·驱动机构的强度、性能计算。
5 动车组主要技术参数
5.1 设计速度
动车组的设计速度应符合动车组型谱规定的要求。其中:
用于普通干线铁路的动车组可在120、160km/h两个速度级中选择;
用于快速线路的动车组可在160、200km/h两个速度级中选择;
用于以客运为主的快速铁路的动车组可为200km/h速度级。
5.2 轴重
应尽量降低轴重并符合运行线路的要求。其中:
动力车轴重 <23t (≤160km/h)
<21.5t (>160~<200km/h)
<20t (≥200km/h)
拖车轴重 <16.5t (≤160km/h)
<16.5t (双层客车,200km/h)
≤15.5t (单层客车,200km/h)
5.3 牵引性能
无论是电力牵引还是内燃牵引均应满足:
5.3.1 剩余加速度
列车的牵引功率应保证列车达到最高运营速度时尚有大于0.05米/平方秒的剩余加速度。在部分动力设备不能发挥功率时,动车组应仍能保证列车正点运营要求。
5.3.2 起动加速度
列车的启动加速度应满足跟踪时分的要求,其取值范围可在0.15~0.45米/平方秒之间。
5.4 动车组紧急制动距离
在平直道上动车组紧急制动距离分别为:
初速度为120km/h时 ≤800m
初速度为160km/h时 ≤1400m
初速度为200km/h时 ≤2000m
5.5 通过最小曲线半径
干线动车组 145m
单车缓行及调车 100m
5.6 动车组总定员数
5.6.1 总定员数应满足运输及旅客舒适度的需要。
5.6.2 软座车定员单层车可为55~65人,双层车可为90~100人。
5.6.3 硬座车定员单层车可为75~128人,双层车可为95~168人。
5.7 轨距
1435mm
5.8 拖车车体主要尺寸
原则上与现有25型客车保持一致。建议采用下列尺寸:
5.8.1 车体长度 25500mm
5.8.2 车体宽度 约3104或3204mm
5.8.3 车辆高度 单层车 4050mm
双层车 4750或4600mm
5.8.4 车辆定距 单层客车 18000mm
双层客车 18000或18500mm
5.9 车钩中心线高
5.9.1 既有干线用动车组的两端的车钩中心线高度为880mm。
5.9.2 中间车钩中心线距轨面高度
采用密接式车钩时 880±30mm
+10
其它 880 mm
-5
5.10 限界
在既有干线上运行的动车组应符合GB146.1-83《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的要求。
需在高速线上运行的动车组应符合95J01—N《高速铁路机车车辆限界技术条件》的要求。
6 制动系统
6.1 风管
动车组采用双管供风。其中一根为列车制动管,另一根为列车供风管(总风管)。
160km/h及以上速度级动车组采用电空制动装置,有条件时尽量采用微机控制的直通式制动机。
6.2 其他
6.2.1 拖车采用盘形制动,加装微机控制的电子防滑器。
6.2.2 客车一位端设手制动机。
6.2.3 车上设紧急制动阀及风表、缓解阀。车体两侧设有制动缓解指示器。设供风管的客车还须设供风管风表。
7 动车组的重联控制
160km/h及以下的动车组头车与尾车重联控制可采用模拟量控制方式,应采用冗余技术,保证控制、信息传递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工作可靠性。同时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
160km/h以上的动车组头车、尾车控制和重联控制应采用计算机控制方式,建议动力车内部采用MVB车厢总线,头车尾车采用WTB列车总线方式,并应采用冗余技术,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
8 连接
8.1 车钩
动车组内部的连接车钩应采用密接式车钩。在速度级低于160km/h的可采用15号车钩。动力车或控制车等外端车钩采用符合铁标的机车车钩、缓冲器。
8.2 连接件
8.2.1 根据控制、供电和供风等的需要,在各车端相应设有控制线连接器、电气连接器和风管连接器等。
8.2.2 动车组中两车之间的连接部件的型式与尺寸应统一,并符合有关规定。
8.3 风档
8.3.1 160km/h以下速度级的动车组可采用橡胶风档。
8.3.2 160km/h及以上速度级的动车组应采用密封式风档。
9 牵引动力传动型式
动车组牵引动力可采用液力传动及交直、交直交电传动方式;200km/h速度级的动车组应采用交直交电传动方式,其设计应符合铁道部关于交流传动发展技术要求的规定。
10 列车车电系统
10.1 制式
160km/h及以上速度级的动车组应采用600V直流供电系统;120km/h速度级的动车组推荐采用600V直流供电系统。
10.2 控制
动力集中方式动车组中的拖车应具有独立的车厢设备控制系统,在动力车离开时该系统应仍能实施控制。
10.3 照明
10.3.1 拖车照明照度应符合GB/T12815-1991的要求。
10.3.2 各车设有应急照明装置。
10.4 保护
所有机电设备均应具有良好的接地保护功能。
11 走行性能
动车组各车辆除需符合GB5599—85《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所规定的要求,速度级大于120km/h的动车组还应达到下述要求:
11.1 运行稳定性
11.1.1 运行稳定性以脱轨系数、轮重减载率及倾覆系数来衡量。其值至少在1.1×Vmax以下的各速度级中均应符合下述规定:
脱轨系数 Q/P≤0.8
轮重减载率 ΔP/Pst≤0.6

倾覆系数 D=Pd/Pst ≤0.8
式中,Q为车轮对钢轨的横向作用力,kN;
P为上述车轮该时对钢轨的垂向作用力,kN;
Δp为轮重减载量,kN;
Pst为左右两侧的平均静轮重,kN;
D为倾覆系数;
Pd为车辆或转向架同一侧车轮的动载荷,kN;

Pst为相应车轮的静轮重,kN。
11.1.2 转向架的横向失稳采用构架上的横向加速度进行评判,条件为滤波0.5~10Hz下连续出现6次以上的横向加速度值不超过8~10米/平方秒(与转向架构架的设计相适应)。
11.2 舒适度
舒适度的要求对新状态以及有良好维修的线路上运行的正常维修状态的车辆均适用。采用平稳性指标评定时,其值应达到2.5以下,分析频率为0.5~40Hz。
11.3 轮轴横向力
对于水泥轨枕 H≤0.85(15+Pst)
对于木轨枕 H≤0.85(10+Pst)
12 结构及零部件强度
12.1 基本作用载荷
动车组各车辆必须承受GB1335—1996《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所规定的载荷。速度级大于等于160km/h的动车组按下述载荷考虑:
12.1.1 垂直静载荷
P=P1+P2 kN
其中P1为整备状态的空车重量 kN;
P2为座位数×2×0.08×9.81 kN。
12.1.2 垂直动载荷
超常工况时垂直动载荷取垂直静载荷的0.3,运用工况下取垂直静载荷的0.2。
12.1.3 纵向载荷
12.1.3.1 车钩高度上1.0MN的压缩载荷和拉伸载荷(需要通过货物列车回送时压缩载荷应取为2.25MN)。
12.1.3.2 头车车体还要承受司机室窗户上、下边缘高度上一种均布的0.3MN的压缩载荷。
12.1.4 扭转载荷
12.1.4.1 在车体四个支承点处承受40kN-m的纵向扭转载荷。
12.1.4.2 转向架承受一个轮底与其它轮高度差轴距的10‰的斜对称载荷。
12.1.5 顶车载荷
12.1.5.1 在顶车位将整个车体(整备状态的空车、不包括转向架)抬起。
12.1.5.2 在车体一端的两顶车位将车体连同该端的转向架抬起。
12.1.6 侧向力
12.1.6.1 离心力 0.1×P(P为垂直静载荷)
12.1.6.2 侧向风力 540N/平方米
12.1.7 高速下的空气压差力
密闭车体车内外空气压力差4000Pa的载荷。
12.2 强度评判原则
12.2.1 强度按许用应力法评判,各处应力及刚度值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12.2.2 运用条件下的应力及动应力按疲劳极限线图评判,须符合强度技术条件(95J01—M)的规定。
12.2.3 固有频率
12.2.3.1 整备状态车体的固有频率不允许低于10Hz。
12.2.3.2 整备状态的车体应避免与转向架产生共振。
12.3 零部件的固结要求
零部件的连接强度除上述载荷外还应同时承受与以下加速度值相应的冲击载荷:
纵向 车体 3.0g
转向架 5.0g
横向 1.0g
垂向 cg
其中g:重力加速度
c:在车端取 c=3.0,
在车体中央取c=1.5,两点之间按线性插值;
转向架上取为c=2.0。
13 车体
13.1 车体钢结构
13.1.1 采用耐候钢全焊接薄壁筒形无中梁的整体承载结构。厚度6mm以上的板材及型钢可以采用低碳钢制造。
13.1.2 200km/h速度级的车体侧墙下部应设裙板,车体下部除转向架部位外,应为全封闭设备舱。160km/h速度级的车体建议加设下部裙板及封闭设备舱。
13.1.3 除锈与涂装要求按铁标及相应规定执行。
13.2 车体密封、隔热性能
13.2.1 160km/h以上速度级的动车组应有密封要求。要求在完成整备和关闭通过门及设备的开孔时,人工产生的3600Pa内压降到1350Pa以下的时间不短于18秒。
13.2.2 车辆静止时,车体的平均传热系数(K值),单层客车不大于1.16W/(平方米.K),双层客车不大于1.45W/(平方米.K),加强防寒性能的客车不大于1.1W/(平方米.K)。
14 转向架
14.1 结构
14.1.1 转向架应选用适应构造速度要求的型式,应具有良好的动力学性能、安全性、可靠性,便于维修。当采用新研制的转向架时应按研制程序办理。
14.2 轮对
14.2.1 动力车原则上应采用整体车轮。
14.2.2 客车轮径为915mm,轮辋宽度135mm。
14.2.3 对于200km/h速度级的客车按15.5t轴重选型,车轴轴颈中心距为2000mm。
14.2.4 轮对内侧距为1353±1mm。
14.3 其他
14.3.1 装用性能良好的轴温报警装置和接地装置。
15 头车与司机室
15.1 设置
15.1.1 组成动车组的列车的两端为有司机室的头车。运行时由前方司机室实施控制。
15.1.2 司机室需有供两个工作人员作业的场地。
15.2 要求
15.2.1 司机室应根据人机工程学理论设计,符合标准化、简统化的有关规定。两端的司机操纵台须统一。
15.2.2 动车组的司机室应有密封与环境控制的要求,其要求与客室相同。
15.2.3 头车必须能吸收以5km/h速度运行的调车冲击能量。
15.2.4 头灯设置符合机车头灯的有关规定。
16 客室要求
16.1 空调与采暖装置
16.1.1 空调、采暖的主要参数应符合GB/T12817-1991《铁道客车通用技术条件》中有关规定。
16.1.2 时速200km客车应采用连续换气装置。
16.2 给、排水与卫生系统
16.2.1 160km/h及以下速度级的客车可采用车上水箱;160km/h及以上速度级的客车,在结构允许的条件下尽量采用车下水箱,以降低重心。
16.2.2 200km/h速度级的客车应采用有效的水封装置。
16.2.3 车上采用集便装置,车下设回收车或其它相应的地面回收设施。
16.3 车内设备
16.3.1 侧门采用自动塞拉门,其结构型式和控制方式应符合《铁路客车塞拉门通用技术条件》。
16.3.2 折棚门采用拉门或摆门,内端门为拉门。
16.3.3 车窗采用铝框单元组合式结构。全部采用固定车窗时应设适量安全窗,作为紧急情况下的出口。
16.3.4 车内设信息显示装置。
16.3.5 座椅、开水炉、行李架、内部门等,应采用一般客车通用的经运用考验技术上成熟的产品。
16.3.6 侧门采用塞拉门,结构型式和控制方式应符合《铁路客车塞拉门通用技术条件》。
17 环境保护
17.1 污物处理
17.1.1 160km/h及以上速度级的动车组应采用真空式集便装置。其他动车组根据需要由设计确定。
17.1.2 集便器的排污口为2.5英寸的快速接头。
17.2 噪声要求
17.2.1 动车组的噪声须符合GB3096—8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要求。
17.2.2 当列车在空旷平直线路上运行时车厢客室内噪声分布限值如下:
一等车或软席车 ≯65dB(A)
二等车或硬席车 ≯68dB(A)
车厢端部 ≯82dB(A)
司机室 ≯78dB(A)
17.3 电磁兼容
17.3.1 动车组供电系统应有良好的屏蔽,不干扰用电器的正常工作,供电品质良好。各电气器件应具有良好的抗干扰能力,能在复杂的环境下正常工作。
17.3.2 动车组各电气器件应避免相互影响,特别必须确保不对信号设备、列车各控制设备以及长途通讯设备产生不允许的干扰;对于公共无线电广播信息接收者的电磁辐射干扰不得超过标准值。
18 验收与试验
18.1 检查与验收
按部下达的设计任务书、相关技术标准以及部批设计审查意见和图样进行检查与验收。
18.2 试验项目
18.2.1 原则上按GB/T3315—1982《内燃机车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T3318—1982《电力机车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和GB/T12818-1991《铁道客车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规定进行型式试验、例行试验和线路运行考验。

18.2.2 新研制的和经过重大改变的动车组在投入运行前必须通过在试验场和相应的线路上进行的下述各项试验:
18.2.2.1 整车
·列车及车辆动力学性能试验;
·列车制动性能试验;
·列车牵引动力性能试验;
·列车空气动力学性能试验(仅对160km/h以上速度级的动车组);
·受流性能试验。
18.2.2.2 部件
·车体、转向架构架静强度试验;
·转向架主要部件疲劳性能试验;
·车体隔热性能试验;
·空调系统性能试验。
18.2.2.3 其他
·列车控制系统功能试验;
·供电能力与品质试验;
·电气绝缘性能试验;
·材料的防火及阻燃性能试验。
18.3 图样及资料
制造工厂应向动车组运用、检修部门提供检修规程(包括检修周期、工作内容、禁用限度等内容)、使用保养说明书、检修手册、全套检修图纸及技术资料。

附件2:运输企业购置动车组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推动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积极开展客货营销,确保运输生产安全,兑现铁路局应有的自主权,规范资产购置行为,特制定运输企业购置、运用动车组财务管理办法。
一、运输企业购置的动车组,必须是经铁道部科教司组织鉴定的正式产品。
二、运输企业购置铁道部已定型的动车组,应纳入机车车辆购置计划,按招标规定进行采购。凡在购置计划内的,由铁道部按照《铁路机车客车购置管理办法》(铁计〔1999〕150号)安排资金计划,需由银行贷款的,由购置动车组的铁路局办理有关贷款手续,铁道部还本,铁
路局付息。
三、对运输企业在铁道部机车车辆购置计划之外,愿意自筹资金购置已定型的动车组,必须在确保部基本运行图图定列车开行、有客流需求和自筹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购置经铁道部认可的车型。可由铁路局与生产工厂协商确定购置价格,铁路局承担与此有关的相应责任。
四、运输企业自筹资金购置动车组,不能与现有客车混用或混编,必须单独组列在铁路局管内上线运用。其基本票价纳入运输收入的旅客票价收入,基本票价以上的部分,作为铁路局的关联收入。运输收入和关联收入由部汇总向国家交纳税金。
五、按收支配比的原则,运输企业自购动车组的有关运用和消耗支出费用,亦在各自的运输成本支出费用中负担。
六、铁路局自筹资金购置的动车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列帐和计提折旧。这部分折旧铁路局可自行安排。
七、运输企业应按本规定规范已购动车组的运用和管理,凡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应予调整。



200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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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绍兴市区预算外资金统筹和超收分成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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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绍兴市区预算外资金统筹和超收分成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绍市府办发(1998)84号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绍兴市区预算外资金统筹和超收分成办法(试行)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提出的《绍兴市区预算外资金统筹和超收分成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区预算外资金统筹和超收分成办法(试行)

绍兴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作用,扭转国家财政性资金分散和政府公共分配秩序混乱的局面,同时,充分调动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根据《绍兴市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市区预算外资金政府统筹以及超收分成作以下具体规定:
  一、政府统筹办法
  (一)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部门和单位当年收费类收入数的10%分月筹集。
  (二)如有收费类余额,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各部门和单位当年收费类余额为基数,以单位人均余额为依据,一年一定,超额累进筹集。
  1、余额=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当年收费类收入-10%分月筹集部分-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经常性支出。
经常性支出指: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之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预算内外结合、财政部门核定的数额计算。
  2、人均余额=余额/单位在编在职人数
单位在编在职人数,按当年在编在职人数计算。
  3、超额累进筹集比例:
  (1)人均余额0、5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筹集;
  (2)人均余额0、5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按10%筹集;
  (3)人均余额1、5万元以上至2、5万元(含)部分,按20%筹集;
  (4)人均余额2、5万元以上至3、5万元(含)部分,按30%筹集;
  (5)人均余额3、5万元以上至4、5万元(含)部分,按40%筹集;
  (6)人均余额4、5万元以上部分,按50%筹集。
  4、筹集方式: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计划,按全年统筹额的10个月的平均数在每年前10个月逐月预提,年终清算。
  二、超收分成办法
  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当年收费类收入的超额部分,50%政府统筹,50%留于单位作预算外收入。留于单位部分,其中60%行政单位作为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事业单位建立事业发展基金,40%用于单位奖励,奖励数额须报经市财政局审批。
  三、如遇收费项目、标准变化等情况,影响当年收入增减的,到年底予以清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形式的集贸市场发展迅猛,遍布全国城乡,在衔接产需、引导消费、解决就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管理粗放、经销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布局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有的集贸市场甚至成了“偷税漏税的特区,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藏污纳垢的庇护所,执法部门进不去的‘独立王国’”。这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带来了一系列社会和经济问题。为此,国务院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包括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及中药材等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重点整治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比较严重的集贸市场;重点查处集贸市场内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中药材、农副产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要通过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尤其是树立好的典型,带动面上的工作。浙江、广东、河南、河北、湖北、湖南、山东、安徽、辽宁、四川、陕西等省集贸市场数量多、交易量大,要将本省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集贸市场较为集中的地区作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确定整治的重点地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集贸市场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制定方案,并于3月20日前将本地确定重点整治的地区和市场名单报工商总局。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选择20个市场作为全国整治的重点。
各地要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彻底整治一批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集贸市场。通过专项整治,使集贸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感到基本满意。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 清查经营主体。对各类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内的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普遍的清理检查,严格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其主体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组织开展集贸市场集中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查处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商品。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对集贸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窝点进行严格检查,堵源截流,端窝挖点,确保假冒伪劣商品不流入市场。
(三)强化质量监管。严格检查进入集贸市场商品的质量,重点查处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和变质、失效的产品等。同时,要对集贸市场中的重点商品组织专项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组织查处。
(四)强化税收征管。集中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虚假申报、隐瞒收入、违法使用发票、应建账而未建账、虚假记账、账实不符等违法行为。坚持查账征收原则,继续推进市场经营业户建账制度。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户籍管理。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适时调整税收定额,强化税源监控。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坚决制止和纠正地方擅自减免税的行为。对不同类型的市场,分别采取设置专门税收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等方式,强化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广泛开展税收法制宣传,强化业户依法纳税意识。
(五)净化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缺斤少两、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肉霸”、“菜霸”、“市霸”等违法分子,坚决依法惩处。同时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美容美发、书摊、电子游艺室、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黄色淫秽等非法出版物品,清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六)清除执法壁垒。对涉嫌地方保护、实行“封闭式”管理的集贸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规章和部门规定,撤销那些名为实施市场“封闭式”管理、实为搞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执法部门公正执法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等机构,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七)完善监管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集贸市场日常巡查制度、“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经营主体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档案和公示制度、打假目标责任制等。市场主办单位要按照“谁办市场,谁管市场” 的原则,切实负起市场管理责任。要引导、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和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做到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计量准确,照章纳税,诚信守法,文明经商。
(八)严肃执法纪律。严格依法行政,清除执法腐败,做到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坚决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与违法分子和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向经营者、消费者及全社会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及时通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同时,要曝光一批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营造打假治劣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着力抓好治本。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治本之策。指导、督促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通过引进名优商品进场销售、开办专卖店等形式,提高市场商品的质量和档次,让名优商品逐渐占领集贸市场。在集贸市场内积极倡导并大力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化的营销方式,通过建立市场主办单位先行赔付和保证金制度等,确保人民群众放心安全消费。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地方负责,落实责任制。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明确职责,联合行动。全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工商总局会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查处偷逃税款等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集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质检部门要加强对强制检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经贸部门要采取措施引导集贸市场改进经营方式,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药材集贸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信息产业、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网吧、电子游艺室、书摊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黄色淫秽等非法出版物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的专项整治方案,根据各自的分工,密切配合,大力协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三)抓好督促检查。国务院将责成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集贸市场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重点集贸市场整治工作抓紧部署,加强督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工商总局,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