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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适度包装、节约资源专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10:31  浏览:8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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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适度包装、节约资源专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适度包装、节约资源专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从流通环节制止月饼、茶叶、酒类、保健品、化妆品等商品过度包装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抑制商品过度包装、加强节约工作有关精神,商务部定于今年第三季度在商务领域组织开展以“适度包装、节约资源”为主题的抑制商品过度包装专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抑制商品过度包装工作

  近年来,商品过度包装问题日益突出,不但造成了资源浪费,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消费者对此反映强烈。抑制商品过度包装,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工作。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商品过度包装所造成的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助长奢侈浪费、畸形消费不正之风等严重后果,切实发挥流通环节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商品过度包装的综合治理工作。

  二、充分发挥流通环节的引导作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流通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不生产、不采购、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不搭售无关商品。同时,要积极引导商品生产与流通企业在适度包装、科学定价、合理营销等方面通力合作,充分发挥流通环节对生产环节的引导作用,形成遏制过度包装的良好基础,杜绝过度包装商品进入流通环节。对重点流通企业,要密切联系、加强监督,切实把抑制商品过度包装工作落到实处。

  三、组织开展社会倡议和新闻宣传活动

  为扩大社会影响,商务部拟于8月中旬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开展以“适度包装,节约资源”为主题的社会倡议活动,倡导厂家不生产、商家不销售、消费者不购买过度包装商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组织开展社会倡议活动,引导商品经营者的包装销售行为。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适度包装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方面的重大意义,为整个专项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做好相关标准、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

  自《月饼》(GB19855-2005)发布实施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过度包装现象明显减少。为进一步抑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商务部正在组织制订《预包装食品包装规范》、《制止商品过度包装管理办法》,有关部门也正在组织制订《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食品和化妆品要求》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和规章的出台,将为加强监督执法提供基础和依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等行为的《公告》(2005年第33号)、《月饼》国家标准和即将出台的各项标准、规章,指导生产者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指导商家采购和销售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包装标准的商品。

  五、认真组织开展整治商品过度包装的专项检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当地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抑制商品过度包装的专项检查。在8月下旬至9月上旬,对商品零售场所、饭店(酒店)等经营单位执行月饼等商品包装标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依法予以下架处理。请于9月18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商务部。商务部将组织督查组,赴各地督查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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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0〕1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印发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84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全市应急救援资源,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应急救援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应急救援队伍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统筹、监督和指导,建立“综合协调、分类管理、专兼结合、统一调度”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

第四条 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坚持“先避险、再救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灾、再恢复”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体系。

(一)依托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镇公安消防大队组建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大队,归应急委统一领导和指挥。由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担任第一政委,市公安消防支队、镇街公安消防大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大队的支(大)队长和政委。

(二)加强市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建设(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消防局,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完善调度指挥功能,做好与市综合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提高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研判和预警,实现人员、装备的快速调度和救援现场与指挥平台视频通信。

(三)村居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各镇街根据本镇街实际情况组建。

(四)充分利用市、镇两级应急管理专家,依托市应急管理专家力量,大力培养各类优秀应急救援人才。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制定本级专家工作制度,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指挥中心履行的职责:

(一)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

(二)建立健全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工作运行机制;

(三)根据突发事件需要及时调度相关力量进行综合应急救援处置,并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总体协调工作;

(四)建立健全我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预警联动、培训演练、激励保障、督查考核等五大机制。

(五)完善综合应急救援通信联络、预案、专家、物资、救援队伍的“一网五库”,数据及时更新;

(六)掌握应急物资调度供应渠道,建立跨区域的物资调度机制,实施物资调度。

第八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履行的职责:

(一)加强队伍建设,做好综合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二)制定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并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加强与专业、专兼职、志愿者队伍的协调联动、经常开展联合演练,加强沟通,做好信息联动、工作联动;

(四)市、镇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五)村(居)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在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

(六)承担本级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建立物资储备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和物资储备基地。



第三章 组织培训与演练



第十条 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训练计划,加强预案演练,明确训练目标、内容、方法和步骤,保证训练人员、装备和时间的落实。

第十一条 各镇街要根据本辖区主要灾害事故类型和季节特点,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队伍协同演练,提高综合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第十二条 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培训演练制度,总结先进做法和经验,及时分析,建立档案,全面推进综合应急救援专业训练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督导考核制度,每年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和应急能力进行考核评估,并纳入镇、村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应急管理、消防安全方面的参考指标。



第四章 日常值班与应急



第十四条 建设市、镇、村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值守体系,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位,确保各种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处于战备状态,确保队伍在接到调度时能第一时间集结出动并展开有效处置。

第十五条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各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本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五章 应急救援与处置



第十六条 指挥中心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在判断受理范围的基础上,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七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指挥中心调度指令后,应第一时间集结力量赶赴现场,按照相关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整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在各级应急委的领导下设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指挥官,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动本级应急管理专家、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处置队伍、应急志愿者等力量。

第十九条 各镇街要做好应急救援现场后勤保障的统筹、协调工作,向参加现场处置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援,保证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供给,提供医疗、交通等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队员参加非本辖区、本专业、本系统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各镇街、市有关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二十一条 在处置突发事件时,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处置突发事件严重失当,或者事态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服从本级或上级指挥中心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四)私自挪用被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

对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5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5年8月29日)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姬青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