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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13:40  浏览:9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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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药管市[2000]5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为实施GSP认证工作,我局制定了《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程序》),
现将该《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一、检查的准备

  (一)组织和人员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根据《药品经营质
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及《GS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检查
组实施现场检查。

  落实检查组成员时,应征求成员本人及所属单位的意见。

  2、检查组由3名GSP检查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的职责是:

  (1)根据现场检查方案,组织、协调现场检查工作;

  (2)负责与受检查企业交换意见;

  (3)负责汇总检查情况,拟定和宣读现场检查报告;

  (4)负责向局认证中心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3、局认证中心可视需要,根据检查对象的类型、规模等情况,选派人员监督现场检查
方案的实施。

  4、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选派1名观察员协助工作。

  (二)制定方案

  局认证中心负责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时间、有关要求和检查组成员等。
检查方案及被检查企业有关资料应提前提交检查组成员。

  (三)通知检查

  局认证中心应在现场检查前,将现场检查通知书发至被检查企业,并抄送其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同时将参加检查工作的
通知告检查组成员单位。

  二、现场检查

  (一)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介绍检查组成员、说明有关事项、宣布检查纪律、被检查企业
汇报情况、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确定检查陪同人员等。

  (二)陪同人员

  现场检查陪同人员应是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或是经营、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熟悉药
品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有关环节和要求,能准确回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三)检查和取证

  1、检查组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进行检查。

  2、检查时,如发现实际情况与企业申报资料不符,检查组应向局认证中心提出调整检
查方案的意见。

  3、检查时,应按照《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规定的内容,准确、全面地查验企业相
关情况。

  4、检查中对检查的项目应逐条记录。发现问题应认真核对,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取证。

  (四)综合评定

  1、情况汇总

  检查组成员对所负责检查的项目进行情况汇总,提交检查员记录并提出综合评定意见。

  2、项目评定

  检查组根据检查标准,对检查项目进行评定,并填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
评定表”。

  3、拟定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综合评定意见及评定结果,由检查组成员提出意见,检查组组长拟
定检查报告。

  4、通过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经检查组成员全体通过,并在报告上签字。

  综合评定期间,被检查企业应回避。

  (五)末次会议

  检查组召开由检查组成员、参加现场检查工作的相关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有关人员参加的
末次会议,通报检查情况。对提出的不合格项目和需完善的项目,由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
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六)异议的处理

  1、被检查企业对所通报情况如有异议,可提出意见或针对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对有
明显争议的问题,必要时可重新核对。

  2、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应做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
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三、检查情况的报告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在3日内将检查报告、相关资料及有关异议的记录资料等装袋贴
封,上报局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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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条例》的决定

(2011年12月21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抚顺市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建设、房产、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第六条修改为:“车辆运输不得泄漏、遗撒,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运输散装物体的,装载高度不得超出车厢栏板,并且必须苫盖、包扎、密闭;运输流体的,应当使用不渗漏的容器,并安装接漏器。”

三、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现场、煤泥场车辆出入口内侧,应当铺设长度不少于15米、宽度不小于出口的硬质路面,并在出口处设置清洗车辆的设施以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设清扫保洁人员,确保净车出场。出入口临街的,硬质路面应当与道路相连接。”

四、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为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并处以罚款;一年内因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受到三次处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准运证的,处以2000元罚款;不随车携带准运证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线路、时间、地点运输和卸倒的,处以500元罚款;

“(二)运输散装物体装载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或者未苫盖、包扎、密闭的,运输流体未使用不渗漏容器或者未安装接漏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或者车辆轮胎、厢板带泥在硬质道路上行驶污染路面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道路上的泄漏、遗撒物和车辆轮胎、厢板带泥行驶造成的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五、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施工现场、煤泥场未设置硬质路面,未设置清洗、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不能保证净车出场,污染路面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或者煤泥场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删除第十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后,重新公布。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8〕4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保障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标准、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其中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即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条 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安全措施费的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辖市、丹徒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安全措施费的计取、支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措施费由基本费和奖励费组成。

基本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措施基本保障费用。

奖励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创建成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费用。

第六条 安全措施费计取应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费中单列。

  第七条 安全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定公布的费率,确定安全措施费。

  第八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措施费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措施费项目清单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定的安全措施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否则按废标处理。

招标方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措施费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措施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规范标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措施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九条 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措施费应当依照第八条规定单独列出,不得删减。

第十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措施费。

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措施费的方式,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措施费专户台帐情况。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基本费和奖励费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开始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措施费。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首次支付金额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首次支付金额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付清安全措施基本费的尾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支付安全措施基本费,以支(预)付工程款的方式进行,使用建安统一发票,在支(预)付凭证中注明“安全措施费用”字样,以便专户核算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时,应当提交安全措施费预付凭证和安全措施费支付计划,作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填报《其余安全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3日内审核并签署《其余安全措施费用支付证书》,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其余安全措施费用支付证书》后,应当在5日内支付安全措施基本费。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凡创建成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安全措施奖励费。

支付安全措施奖励费,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为准,建设单位可立即支付,也可在竣工结算时支付。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安全措施费,并按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或合同的约定支付安全措施费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安全措施费应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比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支出;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其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安全措施费台帐,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安全措施费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措施费情况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未落实安全措施费,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建筑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规范标准,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办理施工招投标、安全监督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时,核查安全措施费落实凭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