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印发梅州市县镇招商项目落户市辖工业园区财政利益共享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13:49  浏览:95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梅州市县镇招商项目落户市辖工业园区财政利益共享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6〕34号




印发梅州市县镇招商项目落户市辖工业园区财政利益共享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县镇招商项目落户市辖工业园区财政利益共享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七日





梅州市县镇招商项目落户市辖工业园区


财政利益共享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整合和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市辖工业园区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促进我市区域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镇招商项目落户市辖工业园区财政利益共享,是指本市各县(市、区)、镇从市辖区外引进投资项目进入市辖工业园区落户,梅州地方财政所得利益由市与招商引资县(市、区)、镇按比例分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市辖区外引进投资项目,是指引进梅州市辖区外注册的企业或住所地不在梅州的个人在我市投资的项目,以及梅州市辖区外注册的企业或住所地不在梅州的个人与市内注册企业或个人合作、合资、合伙投资项目中,梅州市辖区外投资者所占投资比例部分。


住所地在梅州辖区内的个人,如果经常居住地在梅州辖区外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以暂住证为准)的,可视为梅州辖区外的项目投资人。


本市上市公司的投资不作梅州辖区外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市辖工业园区包括:畲江高新技术园区、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和蕉华工业园区。


第五条 县镇招商进入市辖工业园区项目(以下简称“县镇招商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入园条件。


第六条 县镇招商入园项目招商主体的确认:


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达成意向性投资时,应到市招商办备案,通报进展情况,并从洽谈、签约到固定资产形成全程做好优质服务。项目引进成功后,由项目投资方和项目落户所在园区书面认可,再由市招商办审核确认。


县镇招商入园项目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招商引资单位所在县招商办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引资情况汇报以及对招商引资项目归属哪个县(镇)的认可意见;


(二)项目所属县招商办的审核意见;


(三)投资方和所在园区管委会对招商主体的认可证明。


一个招商入园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主体,即一个县(市、区)或镇。


第七条 县镇招商入园项目的责任制考核和奖励,执行招商主体所在县(市、区)有关政策,奖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第八条 县镇招商入园项目财政利益分配:


县镇招商入园项目企业统一在市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由市级税务部门统一税收征管,企业投产后缴交的税收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剔除梅州市辖区内企业或个人投资部分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税收征收经费、财政扶持、出口退税负担等各项规定支出后,按确定的比例在市、县(市、区)、镇级财政之间进行分配,市财政按县(市、区)、镇应分享数额,通过财政年终结算划拨。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一)所有入园项目建设期缴纳的税收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归属市级,县、镇不参与分享;


(二)县级引进的企业投产后,所缴税收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市与县(市、区)按6:4比例分享;


(三)镇级引进的企业投产后,所缴税收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市与引资镇所在县(市、区)、镇级按6:1:3比例分享,分享后不再执行梅市发〔2004〕6号文中“镇级引进项目到市级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规定。


第九条 县镇招商入园项目企业执行落户所在地园区招商引资的各项政策规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从入园企业投产上交税收之年起计算10年有效,如遇中央或省财政体制调整,可作相应修改。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网上推介农产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网上推介农产品工作的通知

农市办[200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农业部门大力开展农产品上网促销工作,利用网络宣传推介本地区优势农产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首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上,网上展厅成为一个亮点,受到广泛关注。但是,我国农产品网上推介也还存在规模小、范围窄,企业利用率不高,信息上网不足;网站低水平重复建设,标准不一,投资不足,设施落后,信息交换共享程度低等问题。为加快农产品网上推介步伐,我部决定以建设和应用“中国农业网上展厅暨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展厅)为基础,全面推进农产品网上推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网络建设和资源整合,用2-3年的时间,力争将网上展厅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凝聚力和信息集散力的国家级农产品电子交易服务平台。
  利用网上展厅,为宣传推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区域性优势和特色农产品提供统一的展示窗口;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出口创汇骨干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生产经营大户等市场主体的产销对接提供“一站式”的服务载体;为有关农产品促销的政策、标准、检测和市场等信息的发布提供便捷的传播渠道。

  二、主要工作
  (一)统筹规划,切实推进部省两级网上展厅建设
  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充分保持各自服务特色、避免重复建设为前提,统筹整合中国农业信息网和省级农业信息网的网上展厅、“一站通”以及农业产业化网的相关信息资源,采用英日韩等多语种发布信息,开发相应功能模块,做到“一站登载,同步发布”。
  已建省级网上展厅平台的省份,要通过部信息中心提供的统一数据交换软件,与部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全国联网运行,同步发布推介信息。鼓励其他各省利用部级统一软件平台,建设数据集中、个性化的地方展厅,开展网上推介工作。部省网上展厅使用统一网名、网标(即“中国农业网上展厅”,省级展厅加注“××厅”),集中力量,共同创建“中国农业网上展厅”品牌,扩大国内外影响。
  (二)统一部署,着力推动企业、专业组织、产销大户和相关产品信息上网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服务的职能作用,积极推动企业(包括各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生产经营大户的信息在网上展厅发布,促进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等认证的产品以及区域性优势产品、特色农产品信息上网。
  今年要以国家和省级龙头企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和产品为主,使上网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上网产品达到3000种以上,即每省不少于50家企业、150个产品。
  要充分发挥网上展厅的作用,积极配合做好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及各地各类交易会(博览会、成果推介会、产销衔接会、招商会等)的信息服务,做好网上招展申报管理、信息上载发布、展示交易和展会宣传工作,办好网上“永不谢幕的农产品交易会”。同时,要积极举办其他各类网上推介会,开展优势农产品网上推介活动。注意应用三维图片、动漫画、视频洽谈等技术创新网上推介手段,改善推介工作效果。
  (三)加大力度,积极做好网上推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通过互联网、常规媒体以及其他手段,开展对农产品网上推介活动的宣传工作。扩大网上展厅在企业、生产经营大户及其他生产经营群体中的影响,特别要面向国际国内的农产品采购商、物流配送企业、超市连锁商店、大型餐饮企业、酒店、城市居民等购销群体开展宣传活动。在宣传推介企业和产品的同时,要及时总结宣传网上推介活动的作用、带动“三农”发展的典型经验等,不断扩大农产品推介活动的影响和覆盖面,促进网上推介工作的全面开展。
  要结合农村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工作,采取远程培训与面授结合等方式,着力培训一批带动能力强、有竞争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区域优势农产品骨干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大户等重点用户,强化其农产品网上促销手段和应用技能。加强信息采集处理和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应用培训、信息采集、系统整合等基础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网上推介工作作为新时期为“三农”服务的重要内容和手段,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结合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和优势农产品开发工作,明确网上展厅组织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协作部门,落实农产品网上推介工作的组织措施。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
  (二)合理分工,搞好协作
  部信息中心负责平台软件系统的开发部署、部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指导协调省级平台的联动运行和信息交换。省级农业信息中心负责省级平台的建设和维护,组织辖区信息采集处理、审核和发布工作。各级农业市场信息部门、信息中心、产业化办公室和绿色食品中心等单位要合理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网上展厅工作的落实。
  (三)严格标准,规范管理
  要对参展企业和产品设置准入条件,规范管理网上推介工作,确保参展企业和产品的质量,体现网上展厅的权威性。国家级网上展厅主要展出和推介的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优质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农业技术、农业机械设备,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大中型农产品出口企业、农机生产企业及外资、合资企业,在国内外拥有知名品牌的农业企业,区域性优势农产品。省级展厅重点推介地方产业化龙头企业(地县级)、地方合作组织、经营大户和特色农产品。要加强推介信息的审核管理,积极争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认证机构的支持,保证上网信息的真实性。要搞好信息内容的制作处理,精益求精,严格把关。
  我部将分阶段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在网上公布各省企业产品上网进度。对于热销产品,将重点推介。
  附件:上网推介信息采集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内容看,笔者认为部分条款实际已架空《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不是从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角度作出解释,而是如何符合法院实际需要、快速审理案件的角度作出解释。如果这些条款正式出台,其结果将促成各级法院以此进行效仿制定一系列架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促成劳资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剧,法院审理需要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将大幅度增加。下面笔者就存在疑点的几个条款进行一一解读。
第一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是,如果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解读:该条款的核心内容全面架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促成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只要在双方签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或者在招聘员工时让员工阅读并签字规章制度即合法。其结果用人单位的民主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可以全面取消,法院可以无障碍地快速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一条第二款 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未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仍具有约束力。
解读:该条款的核心内容是对竞业限制的概念认识模糊不清,是轰动一时“腾讯竞业限制案”的翻版。
所谓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为防止特定员工从事同行业工作对原单位经济效益的影响,对该员工从事其它行业工作而造成收入上的损失给予的一种补偿。该补偿费用只能发生在竞业限制条款生效后,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很明显是一种规避行为,将造成员工利益上的重大损害,其结果将会让所有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都选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作法也很简单,即将员工应得收入的一部分划出来,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名义支付。让用人单位不付出任何代价,员工就要不折不扣地竞业限制两年,又不存在任何的补偿。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虽未协商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请求确认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不予支持。
解读:该条款的核心内容也是全面架空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促成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地调整员工的工资、岗位等,加大劳资双方的矛盾。让很小的问题成为争议,最终受害的是大量没有任何实质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长年积压在法院。该条款也反映出对劳动争议时效法院内部倾向于两个月的时效,而不认同一年的时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虽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求工会意见,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解读:该条款的核心内容全面架空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应该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本身是一个舆论导向的产物,很多条款与中国的实际不相符。就工会设立而言除国有企业、改制后的私营企业外,大部分私营企业都没有工会。在这样比较尴尬的局面下,大部分私营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都应当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的改变只有一个有效的途径,即对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三条进行修改,对私营企业的现状作出一个特殊的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请求确认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解读:该条款的核心内容全面回避或者否认了劳动派遣三性(临时性、协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性质。
如果认可现实劳务派遣的状况,其结果将使劳务派遣成为用工的主流,同时也将用工制度打回计划经济,企业员工将分为固定工、临时工,同工不同酬的情况日益加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条款全部架空。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层
邮箱:lanquanls@sina.cn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兰泉员工关系室 http://blog.chinahrd.net/space/?uid=784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