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火灾现场的证据的发现和提取
西南民族大学2003级法学(5)班 何平
摘要:本文立足于火灾现场的证据的相关问题,主要从证据的发现和提取方面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起火点、物证提取
一、火灾现场的证据的发现
火灾现场的证据的发现,最主要的是找到火灾的起火点,只有查明起火点,才能弄清火灾的性质,才能更好的发现证据。
第一、起火点的寻找
1、根据物品燃烧倒塌方向来判断。在一般的火灾现场,起火点及其附近的物品烧得严重,距起火点远的物品烧得轻。有些烧毁的物品向起火点方向倒塌。火被扑灭后,可从现场上各种物品燃烧遗留的痕迹轻重判断起火位置。一般地,炭化严重处为起火点。但应注意的是:有的易燃物燃点低,如汽油、酒精等,遇到一定的温度或有明火时,迅速发生剧烈燃烧,有时还能引起爆炸,破坏能量大。这种燃烧或爆炸造成的后果,比起火点的物品破坏得更为严重。所以要根据火场内的各种物品的燃烧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2、现场内原有火种的地点可能是起火点。火场内如果在火灾前曾有火种,应注意火灾是否由此而起,还应观察现场内的火炉、点火器、火柴、电线、用电器等设备是否安全可靠,查明现场内是否存有易燃物等,以区别失火与纵火。
3、根据当时风向判断起火点。一般情况下,火借风势向外延烧,在勘查时,可逆风寻找燃烧较严重、炭化程度最严重的地方,这些地方往往是起火点。但应注意区别由易燃物形成的炭化区。
4、勘查时,要注意寻找烟熏痕迹。根据烟熏痕迹的走向,从烟痕的逆端寻找起火点。在通常情况下,起火点只有一个,且并非“V”字型烟痕的底部和烧得“重”的部位就是起火点,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 在火灾现场勘查中,发现“V”字型烟痕后要从其顶部向下搜寻低位燃烧物和痕迹,对贴地面物体的底部和内部燃烧炭化情况上下做比较。当发现下部燃烧炭化痕迹比上部重,这些部位往往就是起火点,结合勘查中发现的其他情况,便能够对起火点做出准确的认定。
(2) 局部烧得“重”不仅取决于物质的燃烧时间长短、温度高低,而且取决于燃烧物质的燃烧性能、数量、燃烧条件等,不能一概而论。
(3) 当然,火灾现场有时也可能几处起火点。这应从放火、自燃、电气线路超负荷或者大风天气造成飞火等方面进行考虑。
第二、应该注意的情况
1、有无用火不慎或死灰复燃的可能,事主及有关人有无乱扔烟头的现象,火场附近有无小孩玩火;
2、现场内有无可能产生自燃的物质,如棉花、羊毛、磷等物质;
3、有无电线短路或电火花引起火灾的可能;
4、有无雷击起火的可能;
5、起火的位置、起火的时间及当时的环境根本没有造成火灾的可能;
6、火场内发现人为的火源,且不是无意所造成的;
7、发现可疑的引火物;
8、通过勘查,发现办公室内的单据、账册被烧、保险柜被盗;
9、火场内有被捆绑的尸体和尸体上有致命的伤;
10、一个地区连续多次发生火灾,或同一时间内多处起火;
11、火场内同时发现多处起火点。
二、火灾现场的证据的提取
由于物质的形态有三种,而且不同的物质有不同的提法,则分三部分来说证据的提取。
第一、火灾现场气体物证的采样提取
在火灾现场,如嗅觉感知有特殊气味时,应尽快选择合理的采样方法对现场重点部位的气态物证采样。如用可燃气体验气管、验漏仪及试纸比色法等分析方法。气态物证的采样有如下几种:
1、抽气法。以大量的空气通过流体吸收剂或固体吸收剂将有害的物质吸收或阻碍,使原来空气中浓度很小的物质得到浓缩。根据空气中被测物质的浓度和方法的灵敏度决定所才空气量。
2、真空瓶法。将不大于1L的活塞玻璃瓶抽成真空。在采样地点打开活塞瓶的活塞,被测气体立即充满瓶中,然后往瓶中加入吸收液,使其较长时间接触以利吸收,便于分析。
3、置换法。采取小量空气样品时,将采样器(如采样瓶、采样管)连接在一抽气器上,使通过比采样器体积大6-8倍的空气,以便将采样器中原有的空气完全置换出来。也可将不与被测物质起反应的液体如水、食盐水注满采样器,采样是放掉液体、被测空气即充满采样器中。
4、静电沉降法.此法常用于气溶胶体物质的采样。空气样品通过12000-20000伏电压的电场,在电场中气体分子电离所产生的离子附着在气溶胶粒子上,使粒子负带电荷。此带电荷的粒子在电场的作用下就沉降到收集电极上,将收集电极表面沉降的物质洗下,即可进行分析。此法采样效率高、速度快,但在有易爆炸气体、蒸气或尘存在时不能使用
5、其他方法,如用密封性好的塑料袋、橡皮球胆、注射器取样等。使用的常见仪器有收集器、吸收管、采气器、真空采气瓶、水抽气瓶、抽气筒等。这些仪器制作和具体操作都较为简易方便。
第二、火灾现场液态物证的提取
液态物质具有挥发性、流动性、渗透性。因而决定了液态物质燃烧的特点是燃烧速度快、燃烧面广、并且在燃烧的地方会留下痕迹。
液态物证可能存在的地方:
1、浸润在纤维性物质、建筑构件、泥土、水泥地板等材料中;
2、家具的下面和侧面、地毯、床垫、地板裂缝和接缝处;
3、火灾后的死水;
4、各种盛放液体的容器。
对于搜集和提取的各种液体物证,要注意密封保存,以防止发挥,并贴好标签,注明取样时间、取样地点。提取出的液态物证,应及时采取萃取法从杂质中分离出来以便及时检验是哪种易燃液体。
关于推进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关于推进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建科〔2012〕55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省(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交通委)、财政厅(局):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完成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为贯彻国务院部署,推动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普遍缺乏节能措施,室内舒适性较差。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夏热冬冷地区住宅空调和采暖需求逐年上升。空调用电成为夏季居民用电的主要部分,用电高峰负荷已经对电网容量与安全形成挑战。冬季普遍采用电采暖,部分地区开始建设集中采暖设施为居住建筑供热,能耗大大增加。对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一方面可以提升建筑用能效率,降低建筑用能需求,有效缓解建筑能耗增长压力;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建筑室内热舒适性,有效改变居住建筑室内夏季过热、冬季过冷的状况,减少室内噪声,更好地惠及民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改善民生战略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二、工作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夏热冬冷地区力争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000万平方米以上。积极探索适用夏热冬冷地区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路径及融资模式,完善相关政策、标准、技术及产品体系,为大规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推进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合理适用。要在充分考虑地区气候特点、建筑现状、居民用能特点等因素基础上,确定改造内容及技术路线,优先选择投入少、效益明显的项目进行改造。二是窗改为主、适当综合。改造应以门窗节能改造为主要内容,具备条件的,可同步实施加装遮阳、屋顶及墙体保温等措施。三是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改造应根据地区实际与旧城更新、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平改坡、房屋修缮维护、抗震加固等工作相结合,整合政策资源,发挥最大效益。四是政府引导、多方投入。中央财政适当奖励、地方财政稳定投入,引导受益居民、产权单位及其他社会资金自愿投资改造,建立稳定、多元的投融资渠道。五是点面结合、重点突破。在实施单一改造项目同时,应选择积极性高、组织能力强、改造资金落实好的市县,优先安排节能改造任务,实现集中连片的推进效果。
三、认真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各项工作
(一)做好既有居住建筑现状调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辖区内既有居住建筑的建成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状况、室内热环境及居民改造意愿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统计,建立既有居住建筑信息数据库,为制定节能改造计划,确定节能改造项目提供依据。
(二)编制节能改造计划及实施方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在充分调查摸底基础上,制定“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划,确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分年度改造计划。应根据规划编制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改造目标分解落实情况、节能改造重点市县、改造技术方案和融资模式、改造效益分析、相应保障措施等内容。各省(区、市)要在2012年5月31日前将节能改造规划及实施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在充分论证基础上,确定节能改造任务及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三)鼓励重点市县实施整体综合节能改造。为突出政策综合效益和改造整体效果,鼓励有积极性的重点市县加大改造力度,实施集中连片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并将节能改造与旧城改造、城市市容整治、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统筹推进,充分发挥整体效果。对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优先安排节能改造任务及相应补助资金,并在改造完成后根据实际改造效果给予专门资金奖励。申请节能改造的重点市县,要抓紧制定改造方案,提出节能改造目标,保障措施并落实改造项目,并随省级改造实施方案一并上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四)组织实施节能改造。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建筑物寿命、建筑所有权人改造意愿等因素选择改造项目。防止假借改造名义实施大拆大建。应根据建筑形式、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节能改造方案优化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招投标方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切实加强改造工程的防火安全管理。加强改造项目选用的门窗、遮阳系统、保温材料等产品的工程准入控制,优先选择获得国家节能性能标识、列入推广目录的材料及产品。
(五)建立改造项目专项验收与评估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节能改造项目的评估机制,对改造项目的实施量、工程质量等进行专项验收,委托具备条件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居民室内舒适度改善等情况进行测评。对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应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四、完善配套措施,保障节能改造任务的落实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节能改造工作协作机制,统一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特别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力求节能改造与旧城改造、城市市容整治、平改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同步实施。要充分发挥墙改节能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单位的作用,做好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宣传动员等工作。
(二)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所需资金主要由受益居民及产权单位投入。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地方各级财政要把节能改造作为节能减排资金安排的重点,建立稳定、持续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三)强化技术标准产品支撑。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编制《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指导改造实施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规程、图集、工法等,指导和规范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应通过发布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公告等形式,引导改造工程选用性能优良的技术及产品。在推广成熟的改造技术基础上,积极探索新技术及产品的应用。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重要意义,争取和动员相关部门、产权单位、居民等积极参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及时总结与宣传节能改造范例,扩大社会影响,推动节能改造工作。要加大节能改造相关政策、技术标准、施工技术要求等的培训力度,提高管理、设计、施工等相关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五)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组织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将节能改造目标及任务落实情况作为责任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有关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财政部清算中央财政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的主要依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