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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内审协会关于贯彻<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4:07:38  浏览:9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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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内审协会关于贯彻<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审计司


国烟审审[2003]12号



关于转发《中国内审协会关于贯彻<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审计处;各省级工业公司财务审计部,昆明、珠海、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财务审计部,国家局各直属公司财务审计部:
  现将《中国内审协会关于贯彻<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内协发[2003]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执行属地化原则,请各单位按规定在当地的省级内部审计协会办理资格证书和进行年检注册。
  实行内部审计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对于强化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水平和人员素质,推动内部审计发展。






国家烟草专卖局审计司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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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三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十五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九、销售不动产
5%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2]1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含设立的各类国有投融资机构)、各镇政府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向上级财政借款、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各类债务。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土地储备中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领导组成。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政府性债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召开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会议,协调和解决债务管理有关问题。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备案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政府性债务融资计划,督促、指导融资贷款工作。


  第五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债务规模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第六条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城市交通、市政工程、保障性住房、环境整治、生态建设、城市水利、社会事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七条 按照“谁举债、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举借和使用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单位为政府性债务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债务责任主体)。举借和使用政府性债务为不同部门和单位时,使用单位为债务责任主体。


  第八条 债务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在项目实施前须对偿债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没有还款保障的项目不能负债建设(正在实施的项目需超概算的应经过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各镇政府不得作为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


  第十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债务责任主体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年度债务计划,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观因素确需调整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应按上述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审议批准后的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分解、下达至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债务责任主体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按照批准下达的政府性债务年度融资计划向有关金融机构举借贷款,在完成贷款手续后一周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债务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进度提取贷款,项目进度款同时有财政性资金和融资性贷款时,应优先使用融资性贷款。


  第十四条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债务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的监督,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章 建立政府性债务预警和偿还机制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要重视和强化建立偿债机制,正确处理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之间的平衡关系。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风险。


  负债率,反映一个地方国民经济状况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相适应的关系,表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承担的政府性债务情况。即:负债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地区生产总值×100%,安全线为45%。


  债务率,反映一个地方当年可支配财力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比例。即: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100%,警戒线为100%。


  偿债率,反映一个地方当年可支配财力所需支付当年政府性债务本息的比例。即: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100%,警戒线为20%。(可支配财力是指本级政府剔除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经费外的预算内、外资金。政府预算内、外资金是指地方一般预算可用财力、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外收入等。地方一般预算可用财力包括地方财政收入、税收返还补助、专项补助、年终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剔除体制增收上解、固定上解和其他上解)。


  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按年考核,若3个债务监测指标中有1个指标达到或超出警戒线,则不应再增加新的政府性债务。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每年根据上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的5%-8%,设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


  偿债准备金是用于支付或垫付必须由财政负责偿还的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偿债准备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一)偿债准备金的主要来源:


  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政府性债务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3.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4.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


  5.其他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二)偿债准备金的主要用途:


  1.偿还经批准需由市财政偿还的债务;


  2.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债务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


  3.临时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到期项目的债务;


  4.临时垫付镇一级政府暂时无力偿还的到期债务;


  5.其他经批准偿还或垫付的债务。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及时掌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等使用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稽核检查,实行过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或按计划使用贷款资金,如因项目单位未及时或未按计划使用贷款资金造成贷款资金闲置而导致不必要的利息支出,市发展改革委应上报市政府对债务责任主体(债务使用单位)进行通报处理,并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和监督。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在项目终了时进行决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管理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外债管理规定执行,但须纳入政府性债务计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6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