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滩涂围垦开发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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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滩涂围垦开发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3〕1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滩涂围垦开发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滩涂围垦开发建设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温州市滩涂围垦开发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滩涂围垦开发建设,全面实现围垦造地15万亩以上的工作目标,根据《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和我市关于加快滩涂围垦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滩涂围垦开发建设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2003年至2007年间每年安排200万元,其中奖金190万元,考核表彰组织经费10万元。
第三条 滩涂围垦开发建设奖励设工作先进奖和支持协作奖,用于奖励在滩涂围垦开发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获奖者可获得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滩涂围垦开发建设工作先进奖是对较好地完成滩涂围垦开发建设年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一)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滩涂围垦开发建设工作先进奖分先进集体奖和先进个人奖。先进集体奖13个,其中:一等奖2名,奖金各15万元;二等奖4名,奖金各10万元;三等奖7名,奖金各6万元。先进个人奖60名,奖金各3000元。
(二)评选对象。
1.县(市、区)人民政府;
2.各级滩涂围垦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业主);
3.在滩涂围垦开发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
(三)评选条件。
1.先进集体条件:
(1)领导班子重视、措施落实(宣传发动、政策制定和处理、资金筹措等);
(2)围垦工程项目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好(进度、质量、安全等);
(3)各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
2.先进个人条件:
(1)在围垦开发建设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成绩突出;
(2)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埋头苦干,勇于进取,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受到领导和群众好评。
第五条 滩涂围垦开发建设支持协作奖是对大力支持和配合滩涂围垦开发建设的有关单位的奖励,共设30名,奖金各20000元。
(一)评选对象。
1.各围垦工程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
2.参与和支持滩涂围垦开发建设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评选条件。
1.大力支持滩涂围垦开发建设,并积极献计献策;
2.积极配合协作,帮助解决围垦工程开发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3.为滩涂围垦工程开发建设开展宣传发动,成绩显著。
第六条 滩涂围垦开发建设工作先进奖和支持协作奖于每年的1月份组织评选。由各县(市、区)政府推荐,市水利部门组织考核,提出拟奖励名单,报经市围垦造地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发文表彰。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围垦造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法棠
2000年5月1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具体详见本决定所附《黑龙江省车辆税额表》。
本决定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车辆税额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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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项 目 │计税│每年│ 备 注 ┃
┃别│ │标准│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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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人大客车 │每辆│320 │31个座席以上(包括司机座席,下同)┃
┃ │ │ │ │或定员60人以上 ┃
┃ ├────────┼──┼──┼─────────────────┨
┃ │乘人小客车 │每辆│300 │11个座席以上(不含11)至30个座席 ┃
┃ ├────────┼──┼──┼─────────────────┨
┃ │乘人小汽车 │每辆│280 │11个座席以下(含11)包括轿车、吉普┃
┃ │ │ │ │车、旅行车 ┃
┃ ├────────┼──┼──┼─────────────────┨
┃ │微型小汽车 │每辆│ │因属乘人小汽车范围,故与乘人小汽车┃
┃ │ │ │ │合并 ┃
┃ ├────────┼──┼──┼─────────────────┨
┃机│正三轮摩托车 │每辆│80 │各种型号载客、载货三轮摩托车 ┃
┃ ├────────┼──┼──┼─────────────────┨
┃ │侧三轮摩托车 │每辆│62 │ ┃
┃动├────────┼──┼──┼─────────────────┨
┃ │二轮摩托车 │每辆│54 │每种大型二轮摩托车 ┃
┃ ├────────┼──┼──┼─────────────────┨
┃车│二轮摩托车 │每辆│35 │各种轻便二轮摩托车 ┃
┃ ├────────┼──┼──┼─────────────────┨
┃ │载货汽车 │按净│60 │ ┃
┃ │ │吨位│ │ ┃
┃ │ │每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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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力大胶轮车 │每辆│24 │轮胎32×6型以上(含32×6型) ┃
┃ ├────────┼──┼──┼─────────────────┨
┃非│畜力小胶轮车 │每辆│12 │轮胎32×6型以下(不含32×6型) ┃
┃机├────────┼──┼──┼─────────────────┨
┃动│人力三轮车 │每辆│7.2 │ ┃
┃车├────────┼──┼──┼─────────────────┨
┃ │手推车 │每辆│7.2 │ ┃
┃ ├────────┼──┼──┼─────────────────┨
┃ │自行车 │每辆│4 │暂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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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你厅《关于农民轮换工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宁人劳〔察〕字〔1996〕2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农民轮换工户粮关系发生变化后的合同期限问题。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令第87号)的规定,在艰苦工种岗位上工作的农民工应当定期轮换,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因此,凡在国务院规定实行定期轮换的岗位上
工作的职工,无论其户粮关系是否发生变化,都应当继续执行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8年的规定。
二、对于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轮换工的因工致残抚恤费,应继续执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十四条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的规定。
199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