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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04:46  浏览:8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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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政办发[2000]74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作
如下通知: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络的组建工作现已基本结
束,2000年11月1日起开始进行系统初始化、数据转
录及核对工作,11月30日结束。在此期间,银行住房
公积金所有办事机构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各单位
当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于12月份一并缴交。各级财务
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的核对工作。
二、市住房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将于2000年12月1
日起正式启用。今后,有关住房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一
切业务必须经市房改领导组审批后,全部由市住房资金
管理中心直接受理。
三、已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于2000年11
月1日至11月30日,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市
财政局一楼)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指定计算机编码和所
属业务分部。
四、已成立的单位尚未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于
同期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办理单位开户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住房公积金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及缴存支取等办
理程序详见《阳泉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货币化补贴资金均参照本办法执
行,不同之处,另文下达。


二OOO年十月三十日


阳泉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规范
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居住
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务院1999年4月3日国务
院令第262号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财政部
财综字[1999]76号文《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
办法〉的通知》、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住房公
积金管理条例释义》和市政府[1999]92号文印发的《阳
泉市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居民住房消费暂行办法》等
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泉市辖区内(包括中央、
省营及外地驻阳泉单位)所有行政、事业、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及其在
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平定、盂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
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所衍生的利息收入属长
期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章 业务网点设置

第五条 阳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依法归集和管
理我市住房资金的唯一机构,受市房改领导组领导和市
财政局监督管理,在市财政局一楼设业务部,负责全市
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下设三个业务分部:
(一)城区业务分部。设在市房地产交易大厅(天
成巷北口),负责桃河以南、泉中路以东、南大街以北、
平定路以东各级单位的住房资金管理工作。
(二)南山业务分部。设在四季春集贸市场一楼(小
阳泉东口),负责桃河以南、泉中路以西、南大街以南、
平定路以西各级单位的住房资金管理工作。
(三)矿区业务分部。设在洪城路洪桥商场旁,负
责桃河以北,洪城河路以西、青年路以北、李荫路以西
各级单位的住房资金管理工作。
除以上三个业务分部管理范围外的其他单位,均到
市资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三章 开 户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
记,领取填报《阳泉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阳泉
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阳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汇总表》,并预留单位财务印鉴,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
务部审核后,持以上三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中心业务
部指定的业务分部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开
户手续。每个单位和每个职工只能开设一个帐户。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开户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础,
有主管部门统一缴交的须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

第四章 汇(补)缴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交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
按市政府文件规定的比例执行。
第九条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
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
文)的内容为准。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
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
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
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
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额均
以元为单位。
第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
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该职工本人当月工
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
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
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各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是住房公积金职
工个人缴交部分的扣缴人,应定期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
扣代缴,并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依据《阳
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阳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
清册汇总表》中的月汇缴总人数、月汇缴总额填写《阳
泉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将已代扣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汇缴到指定的住
房公积金业务分部,由业务分部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
金帐户。除因人员等变动情况外,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额
固定不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已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登记的单位,
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十五条 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每个职工应享有
的权力。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
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
意后报市房改领导组批准,可暂时缓缴或降低缴存比
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缓缴或提高缴交比
例。在此期间,视同该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享
受有关房改政策。

第五章 变更及转移

第十六条 单位因工资调整影响缴交基数变动,当
年住房公积金月缴交额不变。下一年年初时,填写《阳
泉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调整缴交基数和月缴交额。
第十七条 单位因人员增减使汇缴人数发生变动,
在汇缴时需调整当月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其中:属新参
加工作、离退休、死亡等人员增减情况时,需填写《阳
泉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连同《阳泉市住房公积金
汇(补)缴书》到所属业务分部办理变更、汇(补)缴
手续。属职工工作变动,应填写《阳泉市住房公积金转
移通知书》、《阳泉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连同《阳
泉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送所属业务分部办理转
移、汇缴手续。
第十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
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
组织填写《阳泉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到市住房资
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经审核批
准后,持审核批准的凭据到所属业务分部为本单位职工
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销户或封存手续。

第六章 封存与启封

第十九条 已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因
停薪留职、停薪上学等原因,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仍保
留劳动关系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在汇缴时
填写《阳泉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并办理。封存期
间对封存金额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职工与原工作单位恢复其临时中断的工
资关系时(仍保留劳动关系),单位须再次填写《阳泉
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连同《阳泉市住房公积金汇
(补)缴书》到所属业务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
汇缴手续。

第七章 支 取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
工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符合条件(一)、(五)、(六)的,属使用支取,支
取时持有关证明以百元为单位转帐支付,支取后该职工
帐户余额不得少于本人月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其中:属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经市房屋鉴定委员会进行技
术鉴定。
符合条件(二)、(三)、(四)的,属销户支取,支
取时全额支付。其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
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持有效法律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
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
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
益。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人根据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条
件,向单位申请支取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按以上
规定审核同意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
单位予留印鉴 ,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办理住
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第八章 帐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
下列方法列支:
(一)行政单位在预算支出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支
出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单位在成本中列支。

第九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
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
房资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根
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管理中心和单位职工有权督促
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
住房公积金的,又不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或
虽申请但未被批准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
存。逾期仍不缴存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连续断
交一年以上的,视为拒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行为,参
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政策性资金,任何
单位不得挪用。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资金管理
中心有权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O年十一月一日起施
行,由阳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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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委会(2001)6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增列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进口关税税则暂定税率,税则号列为85299090,进口关税暂定税率为9%。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0日起执行。


2001年7月3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24日,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经1996年9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5次行务会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并遵照执行。
凡经办该项业务的分行及有关经办行,应按照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协议(建总函字〔1996〕第127号文印发)和该办法的规定,认真办理该项业务,并于10月份起报送统计报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代理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附:中国建设银行代理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代油基建委托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和中国建设银行签订的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是建设银行接受国家计委委托开办的一项代理业务,由总行统一接受委托,各级建设银行应遵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此项业务。
第三条 煤代油资金由国家计委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以下简称“煤代油办公室”)管理。建设银行代理该项资金贷款业务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煤代油投资计划,煤代油办公室下达的煤代油基建贷款计划通知单和煤代油资金情况下达贷款指标通知单。
二、根据国家计委授权与借款单位签订煤代油基建委托贷款合同。
三、保证资金到位,监督贷款的使用。
四、协助煤代油办公室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五、对借款单位的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签署意见。
第四条 建设银行各级行均不得占有、挪用该项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为其垫付资金,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二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贷款计划的下达。煤代油办公室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煤代油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情况分次下达煤代油基建贷款通知单。建设银行总行据此向有关分行下达煤代油基建贷款指标通知单,明确贷款发放的数额、期限。有关分行在收到总行下达的指标通知单后,应在2个有效工作日内向有关经办行转拨贷款指标。
第六条 贷款合同的签订。经办行接到上级行下达的煤代油基建贷款指标通知单后,业务部门应按照煤代油办公室有关项目文件规定的期限、利率等,及时与项目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文本使用总行规定的委托代理业务参考格式)。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借款单位、建设银行各持一份,并将合同副本一份及时送煤代油办公室。
第七条 资金的拨付。借款合同签订生效后,经办行业务部门应立即将合同副本送会计部门,并要求借款单位尽快办理贷款转存手续。煤代油基建贷款必须全额转存。
第八条 监督贷款的使用。经办行要根据有关项目文件和贷款计划规定的用途及合同要求监督贷款的使用,如发现非规定用途使用和挪用等问题,应停止发放贷款并及时向上级行和煤代油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 贷款本息的回收
第十条 贷款回收计划的下达。煤代油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煤代油基建贷款回收计划,并与建设银行总行联合行文下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华能各公司和建设银行各有关分行。
第十一条 回收计划的落实。建设银行有关分行收到贷款回收计划后,应立即转发有关经办行并组织落实。经办行接到计划后,应及时与借款单位联系,制定还款计划。对确实有困难而无法收回的贷款,经办行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行;有关分行必须在计划下达后的两个半月内将无法收回贷款的项目名单上报总行;由总行汇总后通知煤代油办公室。煤代油办公室将据此另行委托第三方收贷。
第十二条 到期和逾期贷款的处理。对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期归还借款的项目单位,经办行应督促其向煤代油办公室报告,并对报告签署意见。对煤代油办公室批准展期的贷款,经办行按文件规定与借款单位办理展期协议,与合同一并归档管理。凡未获批准展期的贷款和到期未还的贷款,均按规定计入逾期贷款,并按煤代油办公室的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第十三条 收回的贷款本金要及时入帐。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金,开具还款凭证,会计部门应在2个有效工作日内入帐,不得延误。业务部门收到还款凭证,即复印两份分别报省级分行和总行,以便于上级行掌握资金状况。
第十四条 收回的贷款利息要及时上划。借款单位归还利息,经办行以实收利息为基数按10%计收手续费,其余90%应在两个有效工作日内上划煤代油办公室在总行营业部的“煤代油专用资金存款”专户。

第四章 贷款的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煤代油基建贷款项目档案。项目档案是项目管理的基础资料,包括与项目有关的各种文件和资料。经办行应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统计报表将设立贷款发放和回收、贷款利息回收等指标,由各级行按季度或按月汇总和报送(具体要求见附表)。
第十七条 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涉及煤代油基建贷款资金使用、合同签订及贷款本息回收等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各经办行和分行应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协助煤代油办公室做好与煤代油基建贷款有关的各项工作。由于煤代油基建贷款属于财政性资金贷款,可能会出现贷款改投资(转为国家资本金),豁免贷款本息等情况,各级行应协助煤代油办公室做好帐目清理、核对、划转及合同注销等各项工作。

第五章 各级行的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凡经办此项业务的各级行应根据代理业务的需要,确立相应机构及专门人员负责办理煤代油基建贷款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总行委托代理部工作职责:
一、委托代理部是建设银行代理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国家计委签订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协议;负责协调与煤代油办公室的各种工作关系。
二、负责向有关分行下达煤代油基建贷款指标;下达煤代油基建贷款回收计划;转发有关政策及利率调整文件等。
三、负责研究制定煤代油基建贷款代理业务的管理办法;负责全行煤代油基建贷款代理业务的组织、指导工作;及时答复和处理下级行有关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问题的请示;检查代理业务工作。
四、负责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司)签订煤代油基建贷款合同,办理相关业务。
五、负责与煤代油办公室清算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并根据各行代理业务量和工作情况制定分配方案。
第二十一条 分行工作职责:
一、根据总行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煤代油基建贷款代理业务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考核工作。
二、负责向有关经办行下达煤代油基建贷款指标;下达煤代油基建贷款回收计划;转发有关政策及利率调整文件等。
三、监督有关经办行做好煤代油基建贷款合同签订和资金到位工作;检查代理业务工作情况。
四、组织有关经办行做好煤代油基建贷款本息回收工作,并监督收回本金及时入帐和收回利息及时上划。
五、按时汇总和上报统计报表;负责处理经办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办行工作职责:
一、根据煤代油基建贷款计划、有关项目文件和上级行下达的贷款指标通知单,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及时拨付资金,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督促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收到煤代油年度贷款回收计划后,即与借款单位联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在一个月内报告上级行及省级分行。
三、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金,经办行要及时入帐;借款单位归还贷款利息,经办行留出10%作为手续费,其余90%立即上划至煤代油办公室在总行营业部的专户中。
四、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借款单位的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签署意见;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及时报告代理业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委托代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煤代油基建贷款统计表
单位:万元
----------------------------------------------------------------------------
| | 贷款发放 | 贷款回收 | 实收利息 |
| |------------------|------------------|------------------|
| | 累计 | 本期 | 累计 | 本期 | 累计 | 本期 |
|------------|--------|--------|--------|--------|--------|--------|
| 总 计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该表报告期为3、6、7、8、9、10、11、12月末。
2.该表报送日期:经办行月后3日报出;省分行月后6日报出。
3.“累计”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本期”指本季或本月,3月、6月报本季数
字,7月至12月分别报本月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