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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14:08  浏览:88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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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意见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全面总结了二十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经验,阐明了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意义,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和指导方针,提出了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这是动员全党、全社会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现就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加强法制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依法惩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些都对检察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危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各类犯罪活动,加强执法监督,加强预防犯罪工作,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充分认识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重大意义,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进一步增强为搞好国有企业服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认真总结经验,坚持正确履行检察职能,准确理解服务内容,正确把握服务方向。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树立与依法治国要求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执法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开拓创新。要紧紧依靠工人阶级,尊重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首创精神。


二、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坚决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案件,深挖“蛀虫”,积极追缴赃款赃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诈骗国有资产等经济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哄抢、盗窃国有企业财产等犯罪活动,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要严肃查办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索贿受贿、贪赃枉法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国有企业利益的犯罪案件,保障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执法监督,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力度,对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特别是因地方保护主义或司法腐败导致枉法裁判的,依法提出抗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侵害国有企业利益的刑事犯罪案件,有关部门该立案不立案的,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枉法追诉、滥用强制措施等侵犯国有企业人员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依法监督纠正;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


四、加强预防犯罪工作,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结合办案和执法监督,认真分析研究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强化基础工作,整章建制,堵塞漏洞,防范和减少犯罪。以案释法,加强在国有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热情提供法律咨询,增强国有企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帮助国有企业人员用法律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动深入到案件多发行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开展行业预防、专项预防等多种形式的预防工作,不断探索在国有企业加强犯罪预防的新途径、新方法。对国有企业的发案特点、规律和趋势等定期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反映,充分发挥参谋作用,推动预防犯罪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认真受理、接待、依法处理国有企业人员的来信来访。积极参加对治安混乱的企业周边地区的重点整治活动,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五、正确执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查办涉及国有企业的犯罪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确保办案质量,做到不枉不纵,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经济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要依法保护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获得的与其责任和贡献相符的各种报酬。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以及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中出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掌握政策,严格区分改革进程中发生的失误与违法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依法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案件,要加强调查研究,慎重处理。对查明确属受错告、诬告的国有企业人员,要及时澄清是非,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诬告、陷害者,要依法追究。


六、严明办案纪律,坚持文明执法。严格遵守高检院九条“卡死”硬性规定和其他办案纪律,认真落实“检务公开”的规定,严禁利用检察职权吃拿卡要。要秉公办案,文明执法。在办案工作中,要注意维护国有企业声誉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查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在采取强制措施前,要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通报,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对国有企业人员涉嫌犯罪案件的初查、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调查取证等,要注意选择恰当的时机和方法,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和银行账户。对决定撤案和不起诉的案件,要做好后续工作。在查办影响较大、企业职工反映强烈的案件时,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企业的稳定。


七、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政策法律水平。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认真倾听企业呼声,深入了解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状况,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不断加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国有企业的规律性认识,认真研究解决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以及企业内部体制改革、机制转换、制度创新和技术进步等给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拓宽服务途径,扩大服务效果。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的全局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搞好组织协调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周密组织和部署,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和检察理论研究,及时总结推广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新鲜经验,加强分类指导,抓好督促检查。要建立健全新形势下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工作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积极行动起来,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恪尽职守,扎实工作,落实责任,真抓实干,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为开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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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对能源部《关于请求协调煤矿企业执行“三率”指标考核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局


国务院法制局对能源部《关于请求协调煤矿企业执行“三率”指标考核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局



能源部:
你部《关于请求协调煤矿企业执行“三率”指标考核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是《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考核矿山企业的法定指标,煤矿企业应依法接受考核。至于来函中所反映的地矿部
行文对“三率”考核指标所要求的内容与煤矿实际考核指标不相一致的问题,属于法规执行中的具体工作问题,请你部与地矿部协商解决。



1993年3月29日

海口市划拨土地收益征收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海口市划拨土地收益征收规定》已经2006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辞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划拨土地收益征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划拨土地管理,防止划拨土地收益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划拨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划拨土地收益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使用费。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划拨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市财政、价格、房产、规划、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做好划拨土地收益征收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禁止擅自利用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活动。确需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按本规定缴纳划拨土地收益。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是划拨土地收益的执收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是划拨土地收益的缴纳义务人。


  第七条 划拨土地收益根据经营用地面积和征收标准实行按年计算征收。经营用地面积按实际经营的用地面积计算,但经营用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在两层以上(含两层)的,经营用地面积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计算。划拨土地收益征收标准另行公布。


  第八条 划拨土地收益实行凭证征缴制度。
  缴纳义务人应自批准以其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领取划拨土地收益缴纳凭证,并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持该凭证按规定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足额缴纳其当年应缴的划拨土地收益。


  第九条 经营用地面积变更的,缴纳义务人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划拨土地收益缴纳凭证。


  第十条 划拨土地收益由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


  第十一条 划拨土地收益纳入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执收单位开展划拨土地收益征收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定预算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划拨土地收益征收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 向社会公布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依据以及缴纳期限、程序;
  (二) 开设划拨土地收益征收窗口,办理征收业务;
  (三) 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向缴纳义务人足额征收划拨土地收益;
  (四) 办理划拨土地收益征收登记,按年度与代收银行核对账务,并向市财政部门定期报告征收情况;
  (五) 其他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未按本规定申报领取或变更划拨土地收益缴纳凭证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缴纳划拨土地收益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日加收应缴划拨土地收益金额3%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