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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00:54  浏览:9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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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农税[1994]7号

1994-03-24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对农业特产税征收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款缴纳
  《规定》第二条所称“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是指所有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等;经营承包户、其他个人。不含生产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仍依法缴纳农业税和牧业税。
  《规定》第十一条所称“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税款,是指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对收购前款以外的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二、征税范围
  对《规定》列举的应税产品,各地都要依法征税。
  《规定》第三条所称农业特产品收入是指初级产品,包括为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
  毛茶包括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等毛茶和边销茶原料,精制茶不在其列。
  果用瓜包括西瓜、香甜瓜。
  蚕茧包括桑蚕茧、柞蚕茧。
  水产品包括:鱼、虾、蟹、贝、海蜇、龟、鳖、乌贼、墨鱼、鱿鱼等;芦苇、席草、蒲草、莲藕、荸荠、海带、紫菜、石花菜等。
  三、适用税率
  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7%,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16%;养殖和捕捞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5%;生产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25%;生产和收购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的同一税率8%执行;生产和收购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同一税率执行。
  四、应税产品实际收入的计算
  对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产品实际收入,按《规定》第五条执行。具体计算核定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规定。
  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
  收购烟叶,凡是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
  五、减税、免税
  《规定》第六条所列减税、免税事项,均指对具体纳税人的减税和免税照顾,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减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对《规定》列举的应税品目以及一个地区的减税免税,需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核批准。
  六、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原则具体确定。税款由生产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纳税地点按照《规定》第九条执行;税款由收购单位和个人缴纳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在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
  七、征收管理
  纳税人中的企事业单位和负责缴纳税款的收购单位以及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进行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第十三、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可采取多种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即核定收入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
  经省级财政机关决定或批准,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农业特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财政征收机关应进行业务指导,受托单位要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依法代征税款。
  对纳税人偷税、欠税、抗税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第二十七(只适用于单位)、第三十七、第四十、第四十一、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五、第四十六、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第二十七、第三十八、第三十九、第四十、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八、农业特产税与农业税、牧业税的划分
  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
  征收牧业税的地区,对生产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照征牧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收购应税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业特产税。
  九、征收经费
  财政征收机关可从农业特产税实征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征收经费,具体提取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对代扣代缴、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付给一定的手续费。
  是否征收税额10%以内的地方附加,由各地自定。
  十、工作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部署落实,根据《规定》和本《通知》尽快制定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
  各级政府、部门领导特别是县市财政征收机关的领导同志,要把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抓好。切实搞好政策宣传,使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能够得到广大群众、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税源的调查和核实,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不问有无税源和税源多少,平均摊派收税的错误做法。根据《规定》第十四条,在《规定》发布前,已按原规定征收农林特产税和产品税的,按《规定》适用税率进行结算;未征税的,应补征农业特产税。
  (编者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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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追授陈野平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追授陈野平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决定



教社政〔2003〕13号


  陈野平同学生前系湖南师范大学2002级学生。2003年8月3 日为救两名落水少年,献出了年仅19岁的生命。

  陈野平同学生前刻苦努力,勤奋好学,乐于助人,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陈野平同学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英雄事迹,在高校和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他将实现自身价值和服务祖国人民统一起来,使自己年轻的生命焕发出青春的绚丽光彩,展示了当代大学生的崭新精神风貌,是当代大学生的优秀代表。为表彰陈野平同学的英雄事迹,教育部决定追授陈野平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号召全国广大学生向陈野平同学学习,学习他刻苦学习、严于律己、诚实质朴的高尚品质;学习他富有理想、弘扬正气、乐于奉献的崇高思想;学习他挺身而出、舍生忘死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将学习陈野平同学的英雄事迹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与宣传、学习本地和本校的先进人物结合起来。要引导广大大学生进一步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努力学习科学知识,承担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陈野平同学先进事迹简介

  陈野平,男,19 岁,共青团员,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检验专业2002级学生,湖南省涟源市三甲乡才溪村人。2003年8月3日下午5时30分左右,到才溪村走亲戚的两名少年在水库戏水时,不慎双双落入深水区。刚打完篮球的陈野平同学听到呼救声,立即冲到水库边,不顾自己水性不好纵身跳入水中抢救落水少年,当他竭力将十五岁的梁军托起,推上岸,再去救人时,不幸牺牲。

  陈野平同学一向表现突出,是一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好青年。他年少志高,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进入大学不久,通过多种方式向党组织表达了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愿望和决心。他怀着报效国家和社会的热情,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立志做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才。他家境贫寒,却乐于助人,甘于奉献,多次临危不惧,见义勇为。在生死抉择关头更是奋不顾身,把生的希望留给他人,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他用生命谱写了人生壮丽的篇章,是模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当代优秀大学生。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规定
  
  (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对本省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管理,维护直通港澳运输市场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用以运输企业自己使用的原材料、设备、生活用品和生产的成品、半成品直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的审批,省公安部门负责核发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及驾驶员的入出境批准通知书和车辆牌照。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需要使用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
  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生产型企业;
  (二)每月进出口运输量超过五十吨,但纺织、服装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放宽;
  (三)检查检验部门没有关于该企业的违法不良记录。
  第五条 企业向行政许可审批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批准证书或者来料加工协议(合同)、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二)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审批表(一式五份);
  (三)海关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复印件);
  (四)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书等。
  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在收齐企业申报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报省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经审核批准后,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内,来料加工企业为协议(合同)有效期限内。
  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后,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需要延期使用的,必须在办理企业延期手续后,到原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办理车辆延期手续。
  第七条 企业凭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批复通知书、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审批表以及省公安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半年内到省公安部门办理核发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驾驶员入出境批准通知书和车辆牌照等手续。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