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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25:28  浏览:8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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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市民〔2004〕113号


本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委〔2004〕24号)要求,我们制定了《金华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附件:《金华市民政局政务公开事项》(具体内容详见《金华政报》网站)。
   《金华市民政局社会服务承诺制》(具体内容详见《金华政报》网站)。


金华市民政局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金华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本部门政务公开,明确政务公开各环节工作职责,确保政务公开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及时性、规范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县以上行政机关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委〔2004〕2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行和深化政务公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强对政府行政为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民政公务员队伍,使民政部门更好地为我市民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简化环节、方便办事;健全机制、常抓不懈;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第二章 局机关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四条 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
  第五条 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
  (一)政务公开事项:
  1、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民政法律、法规、规章;
  2、上级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管理、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3、民政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4、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5、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6、本部门公共物品采购的项目、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7、重大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8、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救灾、救济等专项经费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9、为抵御灾害而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10、低保、优抚、救灾、救济等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标准、申请条件及实施情况;
  11、各类审批、发证、验证、行政收费、行政处罚情况;
  12、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情况;
  13、各类先进模范评选条件、结果。
  (二)办事公开事项:
  1、本部门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领导班子成员姓名、工作分工及联系方式;
  3、本部门的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事项及服务承诺。
  第六条 下列事项在局机关内部公开: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机关财务收支情况。
  3、机关干部交流、考核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直属单位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根据金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在本局直属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直属单位公开事项分为单位内部与对外公开。
  (一)单位内部公开事项:
  1、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决策;
  2、干部任免调整情况和员工的录用情况;
  3、干部职工的职务评聘及奖惩情况;
  4、各类先进、优秀指标的评比条件和评比结果;
  5、财务收支情况和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情况;
  6、单位职工福利分配情况。
  (二)对外公开:
  1、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国家法规政策、服务范围、服务承诺;
  2、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和办理程序;
  3、收费依据、项目、标准;
  4、代管费支出和社会捐资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5、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的如投标情况;
  6、食堂管理、财务收支情况;
  7、监督投诉电话及受理部门。
  第八条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推出的各项办事公开事项,应当不断进行补充完善,动态内容应当及时更新。要丰富和创新公开的形式,可运用公开栏、发布会、听证会、小册子、电子屏幕和民政网站等形式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查询和监督。

  第四章 公开的形式和时限
  第九条 本着实用、简明、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创新完善政务公开和直属单位办事公开的有效形式。对外公开事项,主要通过设立对外公开栏、金华政务网、社区服务网,印发小册子、明白卡,召开听证会、新闻发布会,利用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对内公开事项,主要通过本单位内部公开栏、内部局域网、发文件、召开干部职工通报会等形式公开。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要实行点题公开。通过《行风热线》公开有关事项。
  第十条 确保公开事项的及时性。经常性的工作应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分阶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群众反映热点问题所涉及的事项,应及时公开。重要事项,特别是对若办理不当便难以纠正的事项,应实行预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做到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公开,并根据群众要求实行事中、事后公开。
  第十一条 即时公开的内容:上级政府和业务部门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民政业务相关的其他文件;影响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灾情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工作人员的任用、招考、招聘、录用、交流情况;为抵御灾害而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公用房屋、设施租凭情况;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计结果;先进模范评选情况;群众或公开办点题要求公开的事项等。
  第十二条 按月公开的内容: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按季公开的内容: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进展情况;行政许可、办理、服务事项的结果;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的结果;扶贫、优抚、救灾、救济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各类基金运行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按年公开的内容: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各类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上级下拨的专项经费、物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干部、职工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按批次公开的内容:集中采购的项目、数量、标准、规格、结果;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其资金使用、项目进展情况等。
  第十六条 长期公开的内容:部门、单位领导姓名、分工、联系方式;部门、单位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民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政许可、办理、服务事项的依据、要求、程序、时限、办事人员的责任和办事过程中的投诉监督制度;行政执法及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社会服务承诺自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责任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办事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局纪检组负责政务公开组织实施;局办公室为日常办事管理机构,负责政务公开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以及“政务公开栏”的日常管理和公开信息上网等工作;各业务处室必须将本办法规定的与本职业务相关的政务公开内容及时整理、提交局办公室实施公开。
  第十八条 各直属单位要建立办事公开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机构,单位的一把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监督小组组长由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党政工齐抓共管、单位职工共同参与。
  第十九条 各处室、单位对各自承担的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的真实性、文字表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信息的保密和安全性负全责,在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发生调整和变化时,负有及时修改调整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要按照本处室、单位职能,认真落实办事公开服务项目。把面向群众工作的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防止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对公开的政务项目要从政策依据、工作程序、办事结果等方面加以归类整理,规范操作。
  第二十一条 各直属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把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和服务承诺,违纪违诺的查处办法等修订成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报民政局批准后贯彻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执行情况,列为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的依据。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或者违背服务承诺的,按本部门服务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监督投诉电话:2469618。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金华市民政局政务公开事项


行政区划调整


  一、服务对象
  本市乡级行政区划调整的呈报机构
  二、公开内容
  本市乡级行政区划调整报批审核。
  (一) 乡镇行政区划变更
  1、审批权限:乡镇人民政府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2、办事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行政区划的请示,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提供材料:
  (1) 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
  (2) 县(市、区)召开各种座谈会、决策会的纪要;
  (3) 调整政区的现状图和调整后的政区图;
  (4) 乡镇政府向县(市、区)政府的请示;
  (5) 乡镇政府召开各种座谈会、决策会的纪要;
  (6) 乡镇人代会的决议;
  (7) 调整范围基本情况数据统计表;
  (8) 金华市民政局审核意见。
  (二)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
  1、审批权限: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金华市人民政府审批。
  2、办事程序:街道办事处向市辖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的请示;经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调整范围涉及到乡镇的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提供材料:
  (1) 区(市、县)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
  (2) 街道办事处召开的有关座谈会纪要;
  (3) 变更前后的区域图。
  (4) 调整范围基本情况数据统计表
  (5) 金华市民政局审核意见。
  (三)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1、审批权限: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2、办事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金华市开发区范围内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的调整,按市政府事权划分的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金华市民政局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处
  联系电话:2469617

地名工作办事公开制度


  一、服务对象
  凡涉用本市地名的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
  二、服务内容
  (一)地名命名和更名;
  (二)编制门牌,核发《门牌证》;
  (三)推广标准地名,监督地名标准化使用;
  (四)审核各类地名密集出版物中的地名;
  (五)编纂地名图书;
  (六)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三、办事程序
  (一)地名命名和更名
  1、金华市区内宽2 0米以上(含2 0米)的路、街名称,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命名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送市民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命名。
  2、公园、广场等名称,由规划或建设部门提出命名意见,经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由市民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命名。
  3、婺城、金东新区的道路、公园、广场等名称命名,由区民政部门提出命名意见,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命名。
  需提交的材料:
  (1)有关地名命名的请示;
  (2)命名方案;
  (3)道路或公园、广场规划图;
  (4)与命名实体的相关资料。
  4、金华市区内宽2 0米以下的街、路、巷、弄名称,由所在居(村)委会或建设单位提出命名申请,填写地名命名申报表(样表到地名办领取),所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经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命名。
  5、住宅区名称命名,由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住宅区名称命名申报表》(样表到地名办领取),经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命名。
  需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一式2份:
  (1)《住宅区名称命名申报表》;
  (2)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筑平面设计图;
  (4)建设项目批文。
  6、市级各类经济区、农场、林场、牧场、渔场,风景名胜区、旅游渡假区、纪念地、汽车站、专业市场等名称,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民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命名。
  需提交的材料:
  (1) 命名申请文件;
  (2) 命名实体的规模、功能、配套设施等相关资料。
  7、城镇内(包括自然村)的街、路、巷、弄名称,由居(村)委会、镇政府提出命名意见,住宅区名称由开发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命名。
  8、更名的地名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编制门牌、发放《门牌证》
  1、门牌包括:主门牌、幢牌、单元牌、户(室)牌。材 质分为铜、钛金、不锈钢、铝合金、搪瓷等。
  2、凡独立与外界相通的门,都应按照科学、有序原则编置门牌。楼房根据座落位置分布情况可以编幢号、单元号,也可以编主门牌号;凡有2户以上居同一门内并使用同一主门牌号的,均应编户号,居民不得自行编号、挑号;不得重号。
  3、申请办理门牌,需出具产权证明(单位介绍信、房产证)。
  在已有标准地名区域内申请办理门牌的单位、个人,到当地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门牌注册登记,并按规定交纳门牌设置工本费,地名办在5个工作曰内完成门牌号试编,张贴门牌号试编纸。如申请人发现试编号码编制有错号、重号等错误应在试编期内向地名办反映。
  4、实行《门牌证》制度。《门牌证》是门牌的副本,凡设置门牌均核发《门牌证》,实行一牌一证。公安、邮电、工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依据《门牌证》登记的标准地名办理治安许可证、户口迁移、邮电投递、电话安装、工商注册登记(年检)、房地产登记和房屋买卖、租赁、产权变更等手续。
  (三)推广标准地名,监督地名标准化使用
  1、推广标准地名。经命名的标准地名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文件向社会公告,设置地名标志,出版地名图、册等手段推广标准地名。
  2、监督地名标准化使用。对使用非标准地名、擅自命名或更名、破坏地名标志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地名管理法规追究责任。
  (四)审核各类地名密集出版物中的地名
  地名密集出版物包括地名录、地图、电话号码簿、交通时刻表、工商企业名录等,地名出版物出版前应按规定程序送交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地名审核。送审单位应交送材料一式二份,由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专人接收后填写《地名密集出版物送审表》,经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指定人员审核无误或勘误后加盖公章交送审单位。
  (五)地名图书编辑
  编辑出版地名图、地名册,是对地名工作成果和地名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推广标准地名,服务于社会的重要手段,是社会组织和个人查对、使用地名的依据。地名图、册由地名管理机构不定期编辑出版。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和全市社会福利企业。
  (二)服务内容
  1、对全市福利企业实行宏观指导、管理、协调、服务、监督。
  2、依据有关规定承办县(市、区)上报的新办、变更福利企业的审验发证。
  3、对福利企业年检、抽查认证。
  (三)办事程序
  1、新办福利企业审批:
  新办福利企业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经同意后,由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审核盖章,报市民政局、市国税、地税局审验盖章后,再报省民政厅、省国税、地税局批准。
  2、变更福利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
  福利企业持原工商营业执照,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经县(市、区)民政局审核盖章,报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核备案。
  3、福利企业年检认证:
  福利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报送年检报告书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经县、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核、抽查。对年检合格的福利企业有关证件加盖公章、贴花;对不合格的福利企业限期整改或注销福利企业证书。
  (四)咨询
  联系单位:金华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
  地址:金华市八一南街9 8 6号
  联系电话:(0579)2464728

涉外、华侨、涉港澳台婚姻登记服务


  一、服务对象
  本市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当事人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当事人
  二、服务内容’
  涉外国人、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和出国6个月以上的留学生、劳务输出人员婚姻登记。
  三、办事程序
  (一)结婚登记程序
  1、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结婚的,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2、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程序
  1、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自愿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亲自到离婚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
  3、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
  四、婚姻登记的条件
  (一)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 2周岁,女年满2 O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二)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应提交的材料
  (一)结婚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香港、澳门、海外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3、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另外,需交三张两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二)离婚登记须提供的材料:
  l、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华侨、出国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外国人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l、结婚、复婚、离婚登记工本费9元/对(浙价费[200 1]237号);
  2、夫妻关系证明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5元/证(浙价费[200 1]237号);
  3、婚姻状况证明书1 0元/本(浙价费[1 99 1]9 1号)。
  七、咨询
  婚姻登记机关:金华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联系电话:(0579)2469617
  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市府大楼主楼323房室

涉华侨、涉港澳台收养登记服务


  一、服务对象
  符合法律规定的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当事人
  二、服务内容
  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
  三、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要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收养证》。
  2、收养当事人应亲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提交有关证明、证件,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3、收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
  4、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
  自受理之次日起3 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公告期间(6 0天)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四、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 0周岁(夫妻双方);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j,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 0周岁以上。
  五、应提交的材料
  1、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养登记收费每件2 5 0元(申请手续费每件2 0元、收养证工本费每证1 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 2 0元)(计价格[2 0 0 1]5 2 3号)。
  七、咨询
  收养登记机关:金华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联系电话:(0 5 7 9)2 4 6 9 6 1 7
  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 0 1号市府大楼主楼32 3房室
  境内居民收养登记由县(市、区)民政局办理,咨询电话:
  婺城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2323683
  金东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2176615
  兰溪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8890907
  义乌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5534032
  东阳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6655191
  永康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7101742
  武义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7662348
  浦江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4104267
  磐安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4668137

金华市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


  一、享受对象
  (一)享受定期抚恤费的在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二)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
  (三)1 9 5 4年1 0月3 1日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补助费的在乡复员军人;
  (四)在乡失散红军。
  二、医疗补助范围
  (一)上述对象,限于在本地市、区属以上医院住院(含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助对象若到外地医院住院须有市、区医院的转院证明,并经区民政局同意,方可享受医疗补助。
  (二)医疗费票据补助、报销的核定,以出院之日为准,当年度有效,不得跨年度申报。
  (三)补助、报销按《金华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范围办理。(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空调费、陪客费均不在核报补助范围)。
  (四)凡在私营诊所、个体医生等地就医的票据以及从市场、商店自行购买药品的票据都不得作为补助凭据。
  三、医疗补助标准
  (一)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费的革命烈士家属和定期补助费的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因病住院的医疗费1000元以内自负,超出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二)对享受定期抚恤费的在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因病住院的医疗费1500元以内自负,超出部分按45%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三)对享受定期抚恤费的病故军人家属和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因病住院的医疗费2000元以内自负,超过部分按4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四)对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因病住院的医疗费150 0元以内自负,超出部分按4 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1954年1 1月1日以后入伍的,因病住院医疗费2000元以内自负,超出部分按3 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四、医疗费补助手续
  由享受补助的对象凭住院证明病历卡、原始发票交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初审后,填写医疗费补助申请表,民政办主任(民政助理员)在《——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核定报销。
  五、咨询
  联系单位:金华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
  联系电话:2469607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服务


  (一)服务对象
  军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
  (二)服务内容
  1.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
  2.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
  3.复员干部的接收。
  (三)办事程序
  1、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程序:
  (1)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金华市区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及其他有关材料,到金华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办理报到手续
  (2)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新的居住地金华市区(包括由农村迁入城镇,下同)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的居住地金华市区,另一方在军人服现役期间迁移,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的,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金华市区落户安置,经父母所在单位、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和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出具证明,经接收地金华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实后,可以在父母所在地金华市区落户安置。
  (3)金华市区义务兵退伍后,凭安置办出具的安置介绍信到有关部门报到(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并持安置办出具的介绍信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
  2.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程序:
  (1)转业志愿兵持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发的《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证件和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到通知书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2)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服从分配的,即开具申报户口和粮油供应介绍信,特殊情况按约定时间办理;
  (3)持申报户口和粮油供应介绍信到市公安和粮油部门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城镇义务兵、志愿兵退伍、转业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在报到后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意见,经安置办审批同意后,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本级安置保障金制度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通知》(金政发[1999]69号)精神办理。
  3.复员干部接收程序:
  (1)复员干部持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发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户口报入处户口簿及其他有关证件和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到通知书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2)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一般当日即开具申报户口和粮油供应介绍信,特殊情况按约定时间办理;
  (3)持申报户口和粮油供应介绍信到市公安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
  (四)咨询电话
  联系单位:金华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联系电话:2469607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一)服务对象
  凡具有金华市区城镇、农村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220元/月,农村115元/月)的居(村)民。
  (二)服务内容凡具有金华市区城镇、农村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村)民实行社会救助,发放“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享受有关扶贫济困优惠政策。
  (三)办事程序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或由居(村)委会提名,经张榜公布、群众评议后,由居(村)委会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审核同意,再报市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金华市社会救济金领取证》,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的民政办公室按规定期限发给救济金。
  2、保障救济金的发放,坚持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除应出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外,还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助性收入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出具《残疾证》;城镇居民住房的需出具《房产证》;家庭有赡(扶、抚)养关系的要提供赡(扶、抚)养协议或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2、家庭及直系供养亲属分立户口,只能由其一方附带另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附带方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的未在当地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五)办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3、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的《金华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六)咨询
  联系单位                 联系电话
  金华市民政局社救城福处          2469619
  婺城区民政局(社救科)           2307727
  金东区民政局(社救科)           2176635
  市开发区(民政科)             2068040

城市“三无”对象服务
  办事公开制度


  一、服务对象
  城市“三无对象"的孤、老、残、幼和不属“三无对象”范围的寄养人员。
  二、服务内容
  (一)金华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主要为金华市区城市“三无”(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孤、老、残、幼提供收养护理服务。
  (二)不是“三无对象”的老年人、残疾人,本人亲属或单位要求入住市社会福利院的,提供有偿寄养、代管服务。
  (三)为住院老人提供颐养、医疗、养护、生活和娱乐服务。
  (四)为收养本院儿童的收养人协助办理收养手续。
  三、服务程序
  (一)金华市区属“三无对象”的老人、残疾人需要入院,由本人或亲属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街道初审后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复核同意,填写《市区城市“三无”人员入住福利院对象情况调查核实表》和《市区城市“三无”人员入住福利院申请审批表》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到市社会福利院按规定办理入院手续,接通知后入院。
  入院时需办理的手续:
  1、持《市区“三无”人员入住福利院申请审批表》;
  2、进行入院体检。
  (二)非“三无对象”(自费寄养)的老人、残疾人,因家庭照料有困难,由本人或亲属(无亲属的则由所在单位)直接与市福利院联系,根据床位情况,双方签订寄养协议后入院。
  自费寄养人员入院时需办理的手续:
  1、本人或其亲属、单位的申请;
  2、进行入院体检;
  3、签订入院协议;
  4、办理入院登记;
  5、交纳入院费用。
  (三)孤儿、弃婴入院及收养
  1、入院手续:
  (1)凭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证明办理入院手续;
  (2)进行入院体检。
  有金华市区户口的因其生父母早逝而沦为孤儿,又无亲属认养的,经所在街道(乡镇)或公安机关确认后,按上述程序办理入院手续。
  发现弃婴,所在社区居委会或街道(乡镇)或公安部门应通过媒体查找其生父母或亲属,经公告确认找不到父母和亲属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入院手续。
  2、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收养本院儿童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居住大陆中国公民可收养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儿童,院方协助办理相关收养登记手续。收养福利院儿童的收养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3 0周岁。
  收养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人夫妇双方签名的申请;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状况的证明;
  (4)收养人夫妇双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证明;
  (5)收养人夫妇双方的户籍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3、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本院儿童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规定,可收养本院收养的儿童,院方作为送养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收养人的条件、应提供的材料见金华市人民政府网站市民政局/政务公开栏目。
  4、外国人收养福利院儿童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外国人,经中国收养中心批准,可收养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儿童。院方作为送养人协助办理涉外收养手续(含办理公证、被收养人护照等)。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金华市物价局金市价费[2002]l 5号文批准,自费寄养人员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护理费
  1、三级护理  100元/月;
  2、二级护理  135元/月;
  3、一级护理  175元/月;
  4、特级护理  面议。
  (二)床位费
  1、院民楼(三人间)  80元/月;
  2、老年公寓(朝南二人间)  210元/月; .
  3、老年公寓(朝西二人间)  180元/月;
  4、老年公寓(朝西或朝北二人间)  150元/月。
  五、服务承诺
  (一)承诺
  l、办理老年人入院手续不超过2天;孤残儿童入院,手续齐全当天办理。
  2、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不乱收费。
  3、院内绿化、美化,为休养人提供良好的休养环境。
  4、室窗明几净,四壁无尘,物口摆放有序。
  5、各种服务设施完好,维修及时。
  6、伙食符合卫生标准,并达到老幼饮食需要。
  7、康复娱乐活动有计划组织实施。
  8、服务人员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态度和蔼,文明用语,无生、冷、硬顶现象。
  9、医务人员每天查房巡视,并做好查房记录,严格执行药品质量标准。
  l 0、行政管理人员以身作则,每天对各岗位进行督查。
  1 l、每月进行一次事业经费收支、食堂收支和捐赠物资情况公开。
  (二)违诺责任
  违反上述承诺,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并弓i起投诉的,责任人要向有关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视情节轻按本院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投诉
  l、本院对上述承诺进行有效监督,如果您对本院工作不满意,可以投诉,一般问题,3天内给予答复;复杂问题7天内给予答复。投诉电话:05792l1l432
  2、如果您对本院处理不满意可以向金华市民政局投诉,投诉电话:0579一一24696l9(社会福利处),2469553(纪检监察室)
  六、办事依据
  (一)民政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三)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五)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六)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弃婴收养管理的意见》(金政办[1998]50号文件)。
  七、咨询
  联系单位:金华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地  址:金华市青春路l 68号 邮编:32l000
  联系电话:2lll432(院长室)
       21l9525—84l2(副院长室)

市区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服务


  一、救助对象与条件
  凡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三无”人员、特困职工、特困残疾人和双失业家庭、单亲失业家庭及家庭生活等方面有特殊困难,难以依靠自身能力度过难关、摆脱贫困的,均可向当地基层政府申请救助。
  二、救助程序与手续
  申请特困群众救助,应当由户主或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和情况,并如实填写《特困群众救助申请表》。申请特困群众救助除应出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外,还必须提供与要求救助内容相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资料。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收到特困群众救助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并由申请人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公布申请人名单和困难情况,征求群众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民政部门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批,并发给《特困群众救助证》,凭救助证向相关部门申办救助事项,享受救助待遇。
  三、救助内容与政策
  (一)医疗救助。
  1、无用人单位主体的城市低保救助对象,并符合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特困群众救助证》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需交纳的社会统筹费给予救助。
  2、上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基数,市医保处按市区上一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其交纳医疗保险统筹费由民政、财政部门以医疗救助的方式帮助解决。
  3、在为上述人员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基础上,对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为其交纳一份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具体由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4、对符合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和经核定确认的特困群众救助对象,全部纳入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解决。
  (二)就学救助。
  1、对城乡低保对象和经核定确认的特困群众家庭成员中的就读人员给予助学救助。
  2、符合助学救助的人员,由教育部门负责提供以下救助和帮扶:免交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高中阶段教育的学费和代管费全免。在各类民办学校或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学生,其减免费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确定,经费和具体救助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在本地学校就读的,通过发放“扶贫助学教育券"给予补助;对于户籍在本地,人在市区以外学校就读的,通过发放现金形式给予救助。
  3、困难家庭中在大学、中专阶段就学的成员,每人每学年给予1000元的助学补助。具体救助工作由民政、财政部门负责.
  (三)就业救助。
  1、对城市低保对象和特困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本人要求就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提供就业培训,并推荐就业。
  2、由再就业专项资金为失业人员提供费用不超过800元的劳动技能培训。为失业人员一年中免费推荐再就业1-3次,并多渠道多形式为其提供就业岗位等信息服务。
  (四)三无”人员和“五保”对象救助。
  1、无法定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2、符合条件的城镇“三无”人员安排进社会福利院,实行集中供养。对不符合进福利院条件的给予生活救济。
  3、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对象,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安排进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
  (五)生活贫困救助。
  1、对经审核确认的特困群众家庭,由民政部门给予生活困难救助。
  2、对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每年300—800元的救助。
  3、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数额和救助周期。
  (六)助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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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丽水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丽水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关于调整丽水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和外事办公室机构设置的批复》(浙编〔2004〕137号),原与市农业局合署办公的市农村工作办公室改为与市委政策研究室合署办公,市农业局单独设置。市农业局是主管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
市委、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农业、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研究制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提出有关大宗农产品流通、农业财政补贴等政策建议。
(三)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负责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监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耕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业投入积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四)研究制订农产品市场建设与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研究制订全市“菜篮子工程”基地建设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副产品加工与流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及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指导效益农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外向型农业的发展。
(五)负责编制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参与研究提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农牧业产品及种子、种苗基地建设和具有示范效应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工作;负责抗灾救灾农用物资的分配工作。
(六)组织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参与中低产田改造及“四荒地”的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农用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七)负责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参与农业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与实施;负责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农业技术成果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农业技术推广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指导农民技术职称评审管理。
(八)负责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制订农业产业的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负责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生产及进口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检查、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
(九)承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市农业信息工作,指导全市农业信息系统的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业经济信息。
(十一)负责全市农业外事、外经工作;参与组织开展国际间农业经济和技术交流合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务、文秘、政务信息、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外事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人事、财务、后勤、保卫等工作。
  (二)科教处
  负责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参与农业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与实施;负责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农业技术成果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指导农民职称评审管理;制订农业产业的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产业产品及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承担农业技术推广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经管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业投入积累工作;负责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审计和经济收入分配统计工作;指导和管理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管理农业“三场”;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体系建设。
  (四)产业处
  负责农业产业的综合协调及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制订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政策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研究制订全市“菜篮子工程”基地建设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效益农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产品加工与流通工作;参与提出有关大宗农产品流通、外向型农业发展及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并协调有关事项;参与研究提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农牧业产品及种子、种苗基地建设和具有示范效应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工作;组织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负责抗灾救灾农用物资的分配工作。
  (五)农政处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和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动物、植物防疫和检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兽医医政、农药、肥料、种子和种苗、蚕种、食(药)用菌种、种畜禽管理以及蔬菜基地保护、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等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负责有关农业行政许可证(照)申请的受理,以及审核以市农业局名义作出的农业许可具体行为,依法征收各项农业行政事业性规费;受理权属范围内的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农业执行检查、查处典型、重大农业违法案件,审核以市农业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具体事项;指导全市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组织执法人员培训;承担受法人代表委托的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
  四、人员编制
  划给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编制6名。
调整后,市农业局行政编制20名(含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市扶贫办副主任),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高龄者信托之研究

王 巍


摘要:人口高龄化已成为我国的重要国情,全社会的关注为信托在高龄社会加以活用提供了宝贵机会。高龄者信托是以高龄者的福祉为信托目的的一系列信托设计,弹性空间大,彰显了信托在意思冻结、受益人连续、受托人决定等方面的机能。日本和我国台湾在高龄者信托方面的有益经验,值得国内信托业借鉴。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应结合我国高龄社会复杂多样的现实,在高龄者信托产品的开发设计方面积极创新。
关键词:高龄社会 高龄者 信托 高龄者信托

一、引言

信托的本质是一个可以对任何变化做出灵活反应的机制[1]。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人们的需求也随之不断更新演变,各种各样的信托设计由此应运而生。当一个社会中高龄者人口的比重越来越大时,高龄化就成为这个社会的变化趋势,包括高龄者在内的社会个体或群体的需求也会逐渐发生变动。此时,如果该社会有信托制度,那么信托如何对正在发生的变化做出灵活反应,将成为衡量该社会信托制度创新性的重要标准。
根据联合国的定义,一个地区65岁以上人口超过7%,即可称为高龄(化)社会。我国《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4年末我国总人口为129988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9857万人,所占比重为7.58%。其实,我国在2000年就已经步入高龄社会,目前人口高龄化的程度正在逐年提高。尤其在北京、上海等城市,人口高龄化的程度已经大大超出全国水平。[2]鉴于我国高龄社会的现实情况,信托投资公司如何有效地发挥信托优势,围绕高龄者开发设计实用的信托产品,已显得很有必要。

二、高龄社会中信托活用的机会与价值

高龄化问题不仅是高龄者的个人问题,也是家庭问题,还关系到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大局。为了使广大高龄者“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全社会都应协助和支持高龄者事业。信托业作为连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重要纽带,也应当在增进高龄者福祉方面有所作为,谋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我国高龄人口的绝对量和人口高龄化的速度在世界上都很罕见,而高龄者的长期照顾[3]制度相对滞后,高龄者财产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缺乏保障。在当前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高龄社会的诸多问题已不断突显,同时这也为信托在高龄社会的活用提供了机会。
1、由于高龄者的独立生活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都有显著下降,对家庭的依赖性明显提高。但是,随着我国“4:2:1”家庭模式[4]的逐渐增多,子女赡养高龄父母“心有余而力不足”,传统的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已受到明显的冲击。而信托财产受到信托法的特殊保障,实行专户的独立管理,不受委托人及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或破产的影响,又免受债权人追索。因此,利用信托为高龄者的财产和生活提供保障,必将受到社会的广泛欢迎。
2、由于高龄者身体和智力等方面的衰退,自身的理财能力下降甚至丧失,高龄者及其家庭的财产安全常常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近年来,不断发生以高龄者财产为对象的盗窃、滥用、欺诈、侵占、抢劫等侵害行为,甚至也有不肖子女(包括照顾者)故意将高龄者财产占为己有。高龄者财务滥用(Financial abuse)[5]已经严重威胁到高龄者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和谐,利用信托方式由专业人士代替高龄者进行理财,将有利于防范或避免可能发生的财务危机或财务性虐待事件。
3、高龄者大多有自己的积蓄,加上养老保险金、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等收入,高龄者个人的财产既稳定又能持续增加。并且,随着高龄者群体变得越来越富裕(尤其在大中城市),高龄者的理财观念也在发生转变,正在成为重要的投资群体。但是,目前市场上适合高龄者投资的金融产品非常少,极大地制约了高龄者财产的有效利用。信托制度兼具安全、专业管理与持续的功能,而其他财产管理制度,会因委托人去世或失去意思能力而中断,但在信托制度下,即使当事人去世或丧失意思能力,信托关系仍不中断。因此,信托可以帮助高龄者进行一些成本低且高度分散的投资或者特定目的的财产管理,以实现良好的市场回报率或特定的财产传承意愿。
4、高龄者对社会的依赖程度也在不断增强,加快发展高龄者保健事业,推进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已势在必行。各级政府也在通过财政补贴、减免税费等优惠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高龄者服务机构有很大的市场需求空间。我国高龄产业的发展还远不成规模,是一块方兴未艾的新鲜“蛋糕”,庞大的市场空间急需眼光敏锐的企业来填补。信托业作为正在崛起的“第四大金融支柱”,具有推动高龄产业融资和实业发展的巨大潜力。
5、我国的老年保障制度[6]形式多样,基金规模巨大[7],并且正在深化养老金改革,依据全球化、现代化、资本化、市场化的原则加快养老金市场的发展,建立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企业年金的多支柱体系。养老保障基金的性质是信托财产,要通过改进基金管理方式建立起信托型的基金治理结构。首先,将建立受托管理制度。全国社保基金由全国社保理事会担任受托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担任受托人,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拟由省级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担任受托人。其次,将引入基金托管制度。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已引入第三方托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也将引入第三方托管。最后,将委托专业机构投资,开发养老金投资产品,实现保值增值。[8]信托所特有的“财产隔离”等制度优势,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养老金的财产安全。因此,信托公司在养老金市场上必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信托提供的是一种带有长期规划性质、极富弹性空间且更能保障受益人利益的财产转移与管理设计,这也正是信托独特的制度性功能之所在。[9]在高龄社会中,以高龄者为目的来活用信托,将进一步彰显信托的独特优势。尽管民法上的财产管理制度也能在高龄社会发挥一定机能,但信托对高龄者而言具有一些独特的价值:(1)意思冻结机能[10]确保了信托目的之稳定性和财产管理之持续性。(2)受益人连续机能[11]确保了财产分配的多样性和兼顾性。例如,高龄者既可以根据遗嘱设立遗产信托,规定妻子是第一受益人(即财产收益的受益人),妻子死后儿子是第二受益人(即财产本身的受益人)。(3)受托人决定机能[12]确保了信托的结果与信托的目的更加契合。例如,对于委托人在设定信托时没有充分考虑到的情形,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符合信托目的的方式,比如根据受益人受益时的经济状况来选定受益人,根据受益人之间的贫富差别来决定信托收益的分配比例等。高龄者就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把对其养老尽了最大义务的人作为受益人,并将选定该受益人的决定权授予受托人,受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通过行使决定权来灵活选定受益人。总之,信托富于弹性的社会机能,使它在高龄社会中具有巨大的应用价值。

三、日本和我国台湾高龄者信托的实践与经验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自继受信托制度以来,结合本国或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不断创新和发展,已经形成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营业信托模式。信托制度的功能与高龄社会的需求相互结合的高龄者信托,已成为日本和我国台湾信托创新的代表之一。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具有相似的法律传统,目前都在积极发展本土化的信托制度,又都面临人口高龄化带来的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相互之间借鉴高龄者信托的经验,必将对各自的发展大有裨益。

(一)日本
到2004年10月1日为止,日本65岁以上的高龄者已达2488万人,占总人口的19.5%。[13]到2003年6月5日为止,日本4580万户家庭中,家庭成员中有65岁以上高龄者的家庭为1727万户,占总数的37.7%,其中,家庭成员均为高龄者的家庭占41.9%。高龄夫妇家庭由18.2%升至28.1%,高龄者独居家庭也由13.1%升至19.7%,分别增至此前的1.5倍。[14]日本高龄社会的变化,不仅体现在高龄者及其家庭的不断增加,以及高龄者年龄结构和家庭结构等的深刻变动,而且体现在高龄者及其家庭财产的变化[15]。日本非常重视对高龄者及其家庭财产的维护,结合国内完备的高龄者保障制度[16],信托银行在这方面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满足高龄者财产保全和增值的需要,日本的信托银行不断推出长期性、高收益、低风险的信托产品,并协助高龄者管理财产、办理继承、执行遗嘱、处理遗产等,使高龄者得以安享晚年。[17]
考虑到高龄者多半以金钱方式持有财产,交付信托的标的物以金钱形式为主,因此针对高龄者的金钱信托得以广泛运用。其具体又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固定式信托与追加式信托、单独运用金钱信托与共同运用金钱信托、特定金钱信托、指定金钱信托与无指定金钱信托。地方政府也推出了各种形式的高龄者财产服务,主要包括财产保全与管理、财产运用与有效利用服务等,内容涉及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安全保管与代理服务、存款的提取与存入、自有不动产设定担保、利用信托制度将自有住宅融资、接受高龄者咨询的服务等。[18]已有的信托品种只要能适应高龄者的需求,信托银行都结合高龄社会的现实加以专门性地设计和运用。
另外,结合日本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些具有鲜明特色的高龄者信托已发展得非常成熟。年金信托就是把企业和职工积累的退休金作为信托财产交给信托银行管理和处理,它是日本信托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19]例如,日本东洋信托银行开办的税制适格年金信托,以企业为委托人、职工为受益人、信托银行为受托人,订立信托合同。首先由企业(委托人)与职工(受益人)订立年金规章,有时还设立专门的年金管理委员会;然后企业(委托人)与信托银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职工把本人应负担的钱(分摊金)交给企业;企业(委托人)把年金保险费即职工个人负担和企业负担的资金交给信托银行(受托人);职工退休后,由信托银行付给职工年金。企业向信托银行提出年金信托,要经过国税厅批准,但这种批准只需备案就可以了。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设立信托管理人,以保障职工(受益人)的利益。除了税制适格年金信托外,还有厚生年金基金。企业成立厚生年金基金需要得到厚生大臣的批准,并与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企业成立基金后,可免除向国家缴纳按职工月标准工资3.2%的厚生年金保险费。成立厚生年金基金在人数上有明确规定(即单独成立的最低人数为1000人,联合成立的最低人数为5000人),因此大体上有三种形式:一是企业单独成立的;二是母子公司联合成立的;三是同行业中小企业的母体总合成立的。[20]
为帮助员工积蓄财产和准备养老金,依据《员工财产形成促进法》,日本的信托银行开办了财产形成信托、财产形成养老金信托、财产形成住宅信托、财产形成给付信托、财产形成基金信托等业务。在财产形成养老金信托中,员工在职期间和退休后均可享受课税优惠。日本的养老金信托分为企业养老金信托和国民养老金基金信托[21]。另外,信托银行以互助养老金制度为基础还推出了互助养老金信托,以及遗嘱信托、遗嘱执行、特定赠与信托等[22]。在日本,信托银行可以成为遗嘱执行者,但可以执行的仅限于有关财产的遗嘱,其他的不允许执行。日本的高龄者信托非常尊重高龄者的自主决定权,充分考虑税制方面的安排,将独居高龄者作为重点的服务对象,并且与传统的家族式财产管理保持良好的协调。

(二)我国台湾地区
2004年,台湾地区65岁及以上的高龄者约214万人,占人口总数的比率在亚洲地区排名第三,仅次于日本和我国香港,原有的家庭结构和家庭观念也发生了明显改变[23]。台湾的信托机构针对高龄者设计和开展了诸多有特色的信托品种。目前已有多家金融机构的信托部开办了安养信托,通过受托银行独立且专业的管理,确保退休金及其他财产的安全与有效运用。委托人可以一次或分次的方式交付信托财产,约定适宜的信托期限(如以委托人最后生存日为信托期限),由受托银行分散运用于收益相对稳定且风险低的理财工具,并依照委托人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将信托收益交付受益人(委托人本人、配偶、子女、公益机构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机构),不但可以确保高龄者的生活品质(如生活费、医疗费等有保障),而且可以照顾遗属或造福社会,从而达到“利己、利人、利他”的三?目的。
台湾安养信托的主要服务对象是:计划出国安居或长年在海外者;想到祖国大陆安养者;预定在安养机构颐养天年者;常常出国旅游者;不想为了处理各项投资的琐碎事宜费心及奔波的银发族。该信托品种具有五大特点,即便利性、安全性、多元性、自主性和弹性[24],而且具有五大优点——预先分配财产、节税、保密、资产集中控制和专业人员协助管理[25]。例如,台湾“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信托部就推出了“退休安养信托”,系由委托人与“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一次性交付(最低金额为新台币一百万元,每次追加金额至少三十万元)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指示,挑选适当稳健的金融产品作为投资组合,在约定的信托期间内,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领取本金或孳息,并由“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在信托期满后将剩余的信托财产交付受益人。其投资标的主要是国内外基金、银行存款以及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标的。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还设立信托监察人。其特色在于:专案规划资产配置,累积退休基金;按照委托人意愿跨越时空地照顾其指定的受益人;专业机构管理信托财产,并定期提供报告;避免财产遭受子女或亲友不当的侵害。[26]
台湾的退休金交付信托,其目的在于由受托人妥善管理运用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作为受益人退休及养老之用,让退休者能过上安心、有尊严的晚年生活。其结构是:由委托人(即客户)和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人将资金转入受托人的信托账户,由信托机构依照约定的方式替客户管理运用,同时信托合同已明确约定信托资金为未来支付受益人(客户或其配偶)的退休生活费用,只要是信托合同持续期间,信托机构就会依照信托合同执行受益分配,让信托财产完全依照委托人的意愿妥善处理,以达成退休生活无后顾之忧的目标。[27]
另外,台湾还有个人人寿保险信托,包括为谋求高龄者生活困难时获得照顾的养老保险、以自身死亡为保险标的的死亡寿险、以及储蓄保险等,虽说就各种人寿保险成立信托关系时,以死亡寿险信托的成立最普遍,但其余保险也可比照设立信托,达成保险与信托的功效。由于保险信托具有弹性,可依委托人的需要以不同运作方式设定不同类型的保险信托:第一,依受托机构代付保费与否分为不附基金的人寿保险信托与附基金的人寿保险信托;第二,依受托机构受领保险金后是否负有管理运用的义务,分为主动的人寿保险信托与被动的人寿保险信托。高龄者财产信托也可遵循此种模式,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以失智、失能现象的出现作为保险事故,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由受托机构代为支付保费,并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受托机构即以该笔保险金作为照顾高龄者生活的资金。由受托机构负责积极地管理该笔信托资金,并将运用中获得的收益用于高龄者生活品质的维持与提高上。[28]我国台湾的高龄者信托很注重信托资产运用过程的透明化,并强调建立完备的监察系统。

四、高龄者信托的初步界定和设计要点

“高龄者信托”是目的指向的,并不是信托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包含高龄者的信托,而是以高龄者的福祉为信托目的、以高龄者(及其所在家庭、企业等)财产为信托财产、旨在拓展信托在高龄社会的理财功能的一系列信托设计。“信托的基本功能乃融合有财产的保全功能与增值功能在内,而为传统信托制度所欲达成的财产管理功能。”[29]高龄者信托不但集中体现了信托的上述基本功能,而且充分反映了信托目的自由化、弹性空间大的特征,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在高龄者信托中,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是高龄者作为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具体分为作为委托人的权利和作为受益人的权利。相比于知情权、管理方法调整权、撤销权、解任权、选任新受任人的权利等,信托受益权的保障具有根本意义。因此,受托人应当更好地履行忠实、善管等义务,以确保信托本旨的达成。其中,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三大要素值得重点关注。
首先,信托目的在信托设立中占据着首要地位,是信托行为成立的纲。[30]作为目的指向的高龄者信托,应规定合法、明确、细化的信托目的,既为受托人指明方向,也为受托人履行义务确立尺度。信托目的应成为高龄者信托合同(或遗嘱)中的核心条款,避免过于简单、抽象,要明确体现高龄者需求的实际。
其次,拓展信托财产的种类和范围,是开发设计高龄者信托产品的关键。不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物权、债权,以及股票、债券、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只要能够成为高龄者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就应成为信托机构挖掘信托价值的切入点。在开发设计高龄者信托产品时,应切实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
最后,在受托人固定的前提下,应明确委托人和受益人,尤其是受益人的范围和数量。在高龄者信托中,不仅高龄者本人可以成为委托人,高龄者的配偶、子女、亲属、朋友、所属机构、团体等,都是潜在的委托人(也是信托机构的潜在客户)。委托人对信托特别是对受托人享有监督权,既是信托的发起者,也是信托的监督者。受益人作为受益权的享有者,在信托中的地位和作用已是不言而喻。对高龄者信托而言,区分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尤其是明确受益权的取得、放弃、转让、继承以及共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等问题,显得非常重要。另外,在高龄者信托中,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考虑设立信托监察人,通过代表受益人(尤其是高龄者)监督受托人来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并且,可以借鉴日本的“信托财产管理人”[31]制度,从信托连续和信托财产稳定安全的角度,保障高龄者权益。无论是信托监察人,还是信托财产管理人,都可以在信托文件中加以约定。
信托因其具有弹性而使其得以适应多变的金融环境,应用于各种类型的投资活动,许多新的金融产品都应用到信托制度。[32]在金融信托领域,信托机构应从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出发,及时察觉金融环境的变化,适时地开发高龄者信托产品。尤其是我国的高龄社会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在设计高龄者信托产品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注意与高龄者相关的现有法律政策环境以及未来动向,确保高龄者信托产品合乎现有的法律政策。尤其对税收、会计、社会福利、医疗、监护、保险、基金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信托机构应具有良好的敏感性和前瞻性。
2、注意不同高龄者群体对退休生活、经济条件、精神享受、财产传承、投资取向、利益分配等方面的需求,针对不同的高龄者群体设计不同的产品,充分体现和保障委托人(高龄者)的意愿,减少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运用。
3、注意固有的家庭传统观念和新时期家庭结构及观念的变化,在设计高龄者信托产品时,不仅要考虑高龄者本人的意愿,而且要考虑高龄者子女及其他照顾者的意愿,最大程度地减少高龄者信托的阻力。
4、注意城市与农村、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高龄者经济状况的差别,针对不同地区高龄者财产的种类和数量设计适宜的高龄者信托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