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1998年)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
(签订日期1998年7月4日 生效日期1998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为了明确和确定第15界点至第16界点、第48界点至第49界点之间已达成一致的中哈国界线走向,并作为对上述协定的补充,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哈国界线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15界点起,沿无名山山脊线向南偏西南行,经过2741米高地、2499米高地、2355米高地、2108米托乎皆料山口(乔甘奥博山口),至第15/1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的2128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117米高地西偏西南约1.8公里,中国境内2171米高地东偏东北约1.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109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7公里。
从第15/1界点起,国界线沿上述山脊线向西偏西北后转向西南行,经过2218米高地、塔班萨拉山口、2282米高地、2344米高地,至第15/2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的2356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382米高地西北约2.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491米高地东北约2.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123米高地南偏东南约2.9公里。
从第15/2界点起,国界线沿上述山脊线大体向南行,经过2367米高地、2465米高地,到2525米高地,然后转向西,沿铁布克山(乔甘奥博山)山脊线行,经过2541米高地、2550米高地,到2596米高地,再转向西南行,经过2548米高地,至第15/3界点。该界点在2503米的铁布克山上,位于中国境内2053米高地西北约2.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467米高地东偏东南约1.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587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9公里。
从第15/3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山山脊线先向南行,经过2131米高地、2013米克列根塔斯山口、2030米高地,到2046米高地,然后大体转向西偏西南行,经过2044米高地、2045米高地、2035米高地、2021米高地,至第15/4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的2047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016米高地西偏西北约2.1公里,中国境内2055米高地东北约1.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012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0公里。
从第15/4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支脉山脊线向西北行,经过2036米高地、2002米高地、1968米高地、1915米高地,到1916米高地,然后转向北行,经过1830米高地,至第15/5界点。该界点在直角坐标:X约为5203450、Y约为15337180的塔尔德艾雷克河水流中心线的点位上,位于中国境内2014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729米高地以南约1.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855米高地以西约1.0公里。
从第15/5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支脉山脊线向西偏西北行,经过1837米高地、1889米高地、1936米高地,至第15/6界点。该界点在蒙库绝勒尕勒山山脊线的1988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011米高地东偏东北约1.7公里,中国境内2003米高地东偏东南约1.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927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5公里。
从第15/6界点起,国界线沿蒙库绝勒尕勒山山脊线向西北行,经过1947米高地、1964米高地、1957米高地、1925米高地、1687米高地,至第15/7界点。该界点在直角坐标:X约为5210270、Y约为15329620点位上,位于中国境内1621米高地东北约1.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16米道路交叉点南偏东南约2.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847米高地西北约2.8公里。
从第15/7界点起,国界线沿直线向西行,至第15/8界点。该界点在直角坐标:X约为5210450、Y约为15326950点位上,位于中国境内1621米高地西偏西北约2.1公里,中国境内1661米高地东偏东北约1.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16米道路交叉点西南约2.6公里。
从第15/8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山山脊线大体向西行,经过1659米高地、1766米高地,至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16界点。
中哈国界线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48界点起,沿无名山山脊线先向北偏西北行,经过2013米高地,到1927米无名山口,然后沿上述山脊线向北行,至第48/1界点。该界点在阿拉套山山脊线的2229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063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723米高地南偏东南约3.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108米高地西偏西南约1.2公里。
从第48/1界点起,国界线沿阿拉套山山脊线大体向西偏西北行,经过2095米高地、2092米高地,至第48/2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的鞍部上,其直角坐标:X约为5013800、Y约为14582000,位于中国境内2005米高地以北约1.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843米道路交叉点南偏东南约1.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995米高地西偏西南约0.9公里。
从第48/2界点起,国界线沿阿拉套山山脊线大体向西南行,经过2207米高地,至第48/3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的2386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005米高地以西约1.7公里,中国境内2133米高地北偏东北约1.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843米道路交叉点南偏西南约3.1公里。
从第48/3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山山脊线向西行,经过2436米高地、1910米无名山口、2187米高地、1967米高地,至第48/4界点。该界点在1490米均哈布逊河(萨雷奇里德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加曼怡特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1921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6公里,中国境内1911米高地以北约1.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664米高地以南约0.5公里。
从第48/4界点起,国界线溯均哈布逊河(萨雷奇里德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向西北行,至第48/5界点。该界点在2235米吉里古勒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无名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3007米高地北偏东北约2.6公里,中国境内2923米高地南偏东南约1.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627米高地西偏西北约3.1公里。
从第48/5界点起,国界线溯无名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向北偏西北行,经过2804米两条无名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然后溯其北侧无名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向西北行,到该河源头,由此溯无名山谷合水线向西北行,至第48/6界点。该界点在阿拉套山(德容加尔斯基阿帕塔乌山)山脊线的鞍部上,位于中国境内3325米高地西北约2.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905米高地东偏东南约3.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534米高地西南约0.6公里。
从第48/6界点起,国界线沿阿拉套山(德容加尔斯基阿帕塔乌山)山脊线大体向西南行,经过3537米高地、3702米高地、3470米高地、3670米高地,至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49界点。
上述中哈国界线用红线标绘在联合测制的比例尺为五万分之一的地图上。
国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和直角坐标均系从上述地图上量取的。
用红线标绘中哈国界线的上述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中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在本协定中同样适用。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在完成为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程序后相互书面通知。
本协定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在阿拉木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写成,如对文本的解释出现分歧,缔约双方以中文、俄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江泽民 纳扎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土地局《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
国务院:
目前,我国墙体材料产品95%是实心粘土砖,每年墙体材料生产能耗和建筑采暖能耗近一亿五千万吨标煤,约占全年能源消耗总量的15%。全国砖瓦企业占地约四百五十万亩,煤电企业每年要排放二亿多吨粉煤灰和煤矸石,不仅占用大量耕地,而且污染环境。因此,大力发展节能
、节地、利废、保温、隔热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快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以来,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土地局联合成立了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采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先后在哈尔滨市、成都市、江苏省进行了试点,并取得了一些明显的效果。但是,这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进展慢。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这
项工作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难以起步;现有的政策不足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竞争能力,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配套的建筑设计、施工技术尚未纳入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影响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广泛应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缺少资金投入,砖瓦企业利润低微,无力自我改
造。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关于加快墙体材料的革新及开发和推广节能、节地、节材住宅体系的精神,特提出“八五”期间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总的奋斗目标如下:到一九九五年底,新型墙体材料年产量折合标准砖比一九九
0年净增五百亿块,占墙体材料年产量的比例,由目前的5%提高到15%;城镇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和节能建筑竣工面积占当年房屋建筑竣工面积的20%;到一九九三年末,严寒及寒冷地区城镇新建住宅全部达到节能设计标准,其采暖能耗在一九八0一九八一年通用设计水平的基础上降
低30%,其中部分降低50%;一九九五年起,全部按采暖能耗降低50%设计建造。与一九九0年相比,一九九五年节约墙体材料生产能耗四百万吨标煤,其中乡镇砖厂节能三百万吨标煤;建筑采暖节能四百万吨标煤,节地一万亩,利用工业废渣七千五百万吨。
为实现上述目标,需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大政策法规的调控力度,创造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良好外部环境
(一)为了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的发展,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配套的政策法规,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实行鼓励政策,对生产和应用实心粘土砖实行限制政策。
1.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一般应先从大中城市起步,逐步向农村推广。对新型墙体材料(包括利废材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实心粘土砖一律不得减免税;
2.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对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3.放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价格,由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定价;
4.有关部门应增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
5.允许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开发费;
6.对北方节能住宅和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规定执行零税率,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7.在城市建筑中,要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作为框架结构的填充材料,禁止强度等级MU10以下的实心粘土砖在五层以上建筑中使用;
8.将发展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保新型墙体材料建筑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增长;
9.积极推行按使用面积计算建筑工程经济指标的方法;
10.排渣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对生产墙体材料的废渣收费或变相收费;对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排渣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有条件的还可给予适当补贴。
(二)各地要切实落实国家及部门已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政策法规。
1.各地区可以借鉴江苏、上海、哈尔滨等省、市的经验,对实心粘土砖在价外加收一定费用,建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用于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建筑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2.为鼓励砖厂进行技术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存一贷三”的办法,由银行优先安排贷款;为增强企业的还贷能力,可用“专项用费”进行贴息;
3.各地可从技术改造资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
4.采暖地区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期达到国家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非采暖地区要结合改善建筑物热环境,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的具体规划,并大力组织实施,以此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促进节能建筑全面推广;
5.“八五”期间,大中城市对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减免城市设施配套费用。
二、坚持用系统工程方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节能建筑工作
(一)坚持多部门合作。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把墙体材料革新同建筑设计、施工紧密结合起来,同废渣利用、加强土地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具体目标,进行全面规划、统一协调、系统实施。
(二)坚持以建筑应用为龙头,充分发挥建筑设计的纽带作用。要根据当地条件和建筑功能要求,优化建筑体系,组织编制、修订应用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规范规程、标准定额以及通用图集等技术法规。要抓好建筑设计牵头工作,明确设计与施工单位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
能工作中应承担的具体任务和相应职责,调动设计施工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各种建筑节能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促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
(三)坚持进行多层次技术改造,为建筑应用提供品种齐全、质量可靠、数量充足的新型墙体材料。要立足现有成熟技术,抓紧对墙体材料企业进行不同层次的技术改造,争取在一九九三年前通过技术改造建成一批示范性骨干企业。各地要充分重视乡镇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
(四)坚持分类指导,加强质量管理。各地要对墙体材料企业进行普遍调查,根据砖厂用地状况、能耗高低、质量优劣等情况,对企业分类排队,划分等级,提出要求和标准,进行分类指导。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和施工质量的管理,完善质量监督检测手段,确保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和
节能建筑的工程质量。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装备质量,要积极研究和开发适合我国国情、能为广大乡镇砖厂普遍采用的先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设备。在优化选型的基础上,开展专业化协作,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和配套供应能力。
三、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
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不仅对节约能源、改善建筑功能具有重大意义,而且是保护耕地、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各地要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手段,广泛宣传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取得全社会的重视与支持,改变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于使用小块实心粘
土砖的旧观念,为推进这项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工作,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根据以上意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具体实施办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