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从1998年7月1日起调高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明电〔1998〕002号)。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总局参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调高退税率的七
类机电产品(见附件1)、五类轻工产品(见附件2)的具体商品码及名称进行了分类整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税明电〔1998〕002号电报中有关海关商品码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七类机电产品商品码及名称
1.通信设备
海关商品码 标准商品全名
8517 有线电话、电报设备,包括有线载波通信设备
85171100 无绳电话机
851719 其他电话机;可视电话
85171910 可视电话
85171990 其他电话机
85172100 传真机
85172200 电传打字机
851730 有线电话或电报交换机
85173011 容量≥5000门的局用数字式程控电话交换机等
85173012 其他数字式程控电话交换机
85173090 未列名有线电话或电报交换机
851750 其他用于有线载波通信或有线数字通信的设备
85175010 光端机、脉冲编码调制设备(PCM)
85175090 未列名有线载波通信及有线数字通信设备
85178000 其他有线电话设备有线电报设备
8525 无线电话、电报、广播电视发送设备;摄像机
852510 无线电话、电报、无线电广播、电视发送设备
85251010 广播电视用无线电广播、电视发送设备
85251090 其他无线电话、电报发送设备
852520 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备
85252011 电视用卫星地面站设备
85252019 其他卫星地面站设备
85252021 手持式无线电话机
85252023 对讲机
85252029 其他移动通讯设备
85252091 广播电视用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备
85252099 其他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备
852530 电视摄像机
85253010 特种用途的电视摄像机
85253090 其他电视摄像机
852540 静像视频摄像机及其他视频摄录一体机
85254010 特种用途静像视频摄像机及其他视频摄录一体机
85254020 家用型摄录一体机
85254090 其他静像视频摄像机及其他视频摄录一体机
8526 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及无线电遥控设备
852610 雷达设备
85261010 导航用雷达设备
85261090 其他雷达设备
85269100 无线电导航设备
85269200 无线电遥控设备
8527 无线电话、电报、无线电广播接收设备
85271900 其他不需外接电源的无线电收音机
85279010 无线寻呼机
85279090 未列名无线电话、电报、无线电广播接收设备
2.发电及输变电设备
海关商品码 标准商品全名
84041010 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
8406 汽轮机
840681 输出功率超过40兆瓦的汽轮机
84068110 40兆瓦<输出功率≤100兆瓦的汽轮机
84068120 100兆瓦<输出功率≤350兆瓦的汽轮机
84068130 输出功率超过350兆瓦的汽轮机
84068200 输出功率不超过过40兆瓦的汽轮机
8410 水轮机、水轮及其调节器
84101100 水轮机及水轮,P≤1000KW
84101200 1000KW<P≤10000KW的水轮机及水轮
841013 P>10000KW的水轮机及水轮
84101310 P>30000KW的冲击式水轮机及水轮
84101320 P>35000KW的贯流式水轮机及水轮
84101330 P>200000KW的水泵水轮机及水轮
84101390 P>10000KW的其他水轮机及水轮
8501 电动机及发电机(不包括发电机组)
850110 电动机,P≤37.5W
85011010 玩具电动机,P≤37.5W
85011091 微电机,P≤37.5W,20mm≤机座直径<39mm
85011099 其他电动机,P≤37.5W
85012000 交直流两用电动机,P≥37.5W
85013100 直流电动机及直流发电机,P≤750W
85013200 直流电动机及直流发电机,750W<P≤75KW
85013300 直流电动机及直流发电机,75KW<P≤375KW
85013400 直流电动机及直流发电机,P>375KW
85014000 其他单相交流电动机
85015100 多相交流电动机,P≤750W
85015200 多相交流电动机,750W<P≤75KW
85015300 多相交流电动机,P>75KW
85016100 交流发电机,P≤75KVA
850164 交流发电机,P>750KVA
85016200 交流发电机,75KVA<P≤375KVA
85016300 交流发电机,375KVA<P≤750KVA
85016410 交流发电机,750KVA<P≤350KVA
85016420 交流发电机,350MVA<P≤665MVA
85016430 交流发电机,P>665MVA
8502 发电机组及旋转式变流机
85021100 压燃式内燃机发电机组,P≤75KVA
85021200 压燃式内燃机发电机组,75KVA<P≤375KVA
850213 压燃式内燃机发电机组,P>375KVA
85021310 压燃式内燃机发电机组,375KVA<P≤2MVA
85021320 压燃式内燃机发电机组,,P>2MVA
8502200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发电机组
85023100 风力发电机组
85023900 未列名发电机组
85024000 旋转式变流机
8504 变压器、静止式变流器(例如整流器)及电感器
85042100 液体介质变压器,额定容量≤650KVA
85042200 液体介质变压器,650KVA<额定容量≤10MVA
850423 液体介质变压器,额定容量>10MVA
85042310 液体介质变压器,10MVA<额定容量<400MVA
85042320 液体介质变压器,额定容量≥400MVA
850431 其他变压器,额定容量≤1KVA
85043110 额定容量≤1KVA的互感器
85043190 未列名额定容量≤1KVA的变压器
850432 其他变压器,1KVA<P≤16KVA
85043210 1KVA<额定容量≤16KVA的互感器
85043290 1KVA<额定容量≤16KVA的未列名变压器
85043300 其他变压器,16KVA<P≤500KVA
85043400 其他变压器,P>500KVA
8402 蒸汽锅炉;过热水锅炉
840211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84021110 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
84021190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
84021200 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84021900 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
84022000 过热水锅炉
84029000 蒸汽及过热水锅炉零件
3.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海关商品码 标准商品全名
8471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等
84711000 模拟式或混合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3000 重量≤10公斤的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1 其他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110 巨型、大型及中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4120 小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4130 工作站
84714140 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4190 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9 其他系统形式进出口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910 系统形式的巨型机、大型机及中型机
84714920 系统形式的小型机
84714930 系统形式的工作站
84714940 系统形式的微型机
84714991 系统形式的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设备
84714999 其他系统形式的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50 子目8471.41及8471.49以外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84715010 巨型机、大型机及中型机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84715020 小型机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84715030 工作站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84715040 微型机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84715090 其他数字式处理部件
847160 输入或输出部件,不论是否装有存储部件
84716010 显示器
84716031 针式打印机
84716032 激光打印机
84716033 喷墨打印机
84716039 其他打印机
84716040 巨型机、大型机、中型机及小型机用终端
84716050 扫描仪
84716060 数字化仪
84716070 键盘、鼠标器
84716090 其他输入或输出部件
847170 存储部件
84717011 存储容量在120兆字节及以下的硬盘驱动器
84717019 存储容量在120兆字节以上的硬盘驱动器
84717020 软盘驱动器
84717030 光盘驱动器
84717090 其他存储部件
84718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
84719000 其他磁性或光学阅读机、数据转录及处理机器
84733021 针式打印机打印头
85232010 8471所列机器用磁盘
85044020 不间断供电电源
4.高档家用电器
海关商品码 标准商品全名
8415 空气调节器,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
84151000 独立窗式或壁式空气调节器
84152000 机动车辆上供人使用的空气调节器
841581 装有制冷装置及一个冷热换向阀的空调器
84158110 装冷热换向阀空调器,制冷量≤4000大卡/时
84158120 装冷热换向阀空调器,制冷量>4000大卡/时
841582 其他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
84158210 其他空气调节器,制冷量≤4000大卡/时
84158220 其他空气调节器,制冷量>4000大卡/时
84158300 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
84181020 200<容积≤500升的冷藏冷冻组合机
84181030 容积≤200升的冷藏冷冻组合机
84182110 容积超过150升的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120 50升<容积≤150升的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130 容积不超过50升的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200 电气吸收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900 其他家用型冷藏箱
84183029 T>-40℃的柜式冷冻箱,容积≤500l
84184029 T>-40℃的立式冷冻箱,容积≤500l
84501100 全自动洗衣机,干衣量≤10KG
84501200 其他有离心甩干机的洗衣机,干衣量≤10kg
84501900 其他洗衣机,干衣量≤10kg
84502000 干衣量超过10公斤的洗衣机
85165000 微波炉
85199910 激光唱机
8521 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852110 磁带型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85211010 磁带型录像机
85211020 磁带型放像机
85219000 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8528 电视接收机;包括视频监视器及视频投影机
852812 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210 彩色卫星电视接收机
85281291 彩色电视机,屏幕尺寸≤42cm
85281292 彩色电视机,42CM<屏幕尺寸≤52cm
85281293 彩色电视机,屏幕尺寸>52cm
85282100 彩色视频监视器
85283010 彩色视频投影机
5.农机及工程机械
海关商品码 标准商品全名
82084000 农业、园艺或林业机器用的刀及刀片
84079010 沼气发动机
84079090 其他未列名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89091 其他输出功率≤14KW的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99191 电控燃油喷射装置
84099199 其他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零件
84193100 农产品干燥器
84211100 奶油分离器
84212300 内燃发动机的燃油过滤器
84248100 农用液体或粉末的喷射、散布或喷雾机械器具
84248991 船用洗舱机
84249090 8424其他机器或器具的零件
8432 农、林及园艺用整地或耕作机械等
84321000 犁
84322100 圆盘耙
84322900 其他耙、松土机、中耕机、除草机及耕耘机
84323000 播种机、种植机及移植机
84324000 施肥机
843280 其他农业、园艺及林业用整地或耕作机械
84328010 草坪及运动场地滚压机
84328090 未列名农业、园艺及林业用整地或耕作机械
843280901 未列名农业、园艺及林业用整地或耕作机械
843280902 按17%征税的园艺机械
84329000 8432所列机械的零件
8433 收割机、脱粒机等;家产品清洁、分选机器等
84331100 割刀水平旋转草坪、公园或运动场机动割草机
84331900 其他草坪、公园或运动场地割草机
84332000 其他割草机、包括牵引装置用的刀具杆
84333000 其他干草切割、翻晒机器
84334000 草料打包机,包括收集打包机
84335100 联合收割机
84335200 其他脱粒机
84335300 根茎或块茎收获机
84335900 未列名收割机
84336000 蛋类、水果等农产品的清洁、分选、分级机器
843390 8433所列机械的零件
84339010 联合收割机的零件
84339090 其他8433所列机械的零件
8434 挤奶机及乳品加工机器
84341000 挤奶机
84342000 乳品加工机器
84349000 挤奶机及乳品加工机器的零件
8436 其他农、林业机器;家禽孵卵器及育雏器
84361000 动物饲料配制机
84362100 家禽孵卵器及育雏器
84362900 家禽饲养机器
84368000 其他农、林业机器
843680001 按13%征税的其他农、林业机器
843680002 按17%征税的其他农、林业机器
84369100 家禽饲养、孵卵及育雏机器的零件
84369900 8436所列其他机械的零件
8437 谷物等的清洁、分选机器;谷物等的加工机器
84371000 种子、谷物或干豆的清洁、分选或分级机器
84378000 谷物磨粉业加工机器或谷物、干豆加工机器
84379000 8437所列机械的零件
84261200 胶轮移动式吊运架及跨运车
84262000 塔式起重机
84264110 轮胎式自推进起重机
84264190 带胶轮的其他自推进起重机械
84269100 供装于公路车辆的其他起重机
84269900 未列名起重机
8427 叉车、其他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的工作车
84271000 电动叉车及其他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的工作车
842720 其他机动叉车其他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工作车
84272010 集装箱叉车
84272090 其他机动叉车其他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工作车
84279000 未列名叉车等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的工作车
84285000 矿车推动机、转车台、货车倾卸装置等
84286010 货运架空索道
84286021 单线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
84286029 其他客运架空索道
84286090 其他缆车、座式升降机、滑雪拉索
8429 推土机、筑路机、平地机、铲运机等工程机械
842911 履带式推土机
84291110 履带式推土机,P>235.36KW(320hp)
84291190 其他履带式推土机
842919 其他推土机
84291910 其他推土机,P>235.36KW(320hp)
84291990 未列名推土机
842920 筑路机及平地机
84292010 筑路机及平地机,P>235.36KW(320hp)
84292091 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84292099 其他筑路机及平地机
842920991 农业用的按13%征税的平地机
842920992 其他按17%征税的筑路机及平地机
842930 铲运机
84293010 斗容量超过10立方米的铲运机
84293090 其他铲运机
842940 捣固机械及压路机
84294011 机重18吨及以上的振动压路机
84294019 其他机动压路机
84294090 未列名捣固机械及压路机
84295100 前铲装载机
84295200 上部360度旋转的机械铲、挖掘机及装载机
84295900 其他机械铲、挖掘机及装载机
8430 泥土、矿物等运送、平整、铲运、挖掘等机械
84301000 打桩机及拔桩机
84302000 扫雪机及吹雪机
84303100 自推进的截煤机、凿岩机及遂道掘进机
84303900 非自推进的截煤机、凿岩机及遂道掘进机
843041 自推进的其他钻探或凿井机械
84304111 自推进石油及天然气钻机,钻探深度≥6000m
84304119 未列名自推进的石油及天然气钻机
84304121 其他自推进的钻机,钻探深度≥6000m
84304122 履带式自推进的钻机,钻探深度<6000m
84304129 其他自推进的钻机,钻探深度<6000m
84304190 自推进的凿井机械
84304900 非自推进的钻探或凿井机械
843050 其他自推进泥土、矿物等运送、平整等机械
84305010 其他自推进采油机械
84305020 矿用电铲
84305090 未列名自推进泥土、矿物等运送、平整等机械
84306100 非自推进的捣固或压实机械
84306200 非自推进的铲运机
84306900 其他非自推进泥土、矿物等运送、平整等机械
8431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8425至8430所列机械的零件
84312000 8427所列机械的零件
84313100 升降机、倒卸式起重机或自动梯的零件
84313900 其他8428所列机械的零件
84314100 戽斗、铲斗、抓斗及夹斗
84314200 推土机或侧铲推土机用铲
843143 钻探及凿井机械的零件
84314310 石油或天然气钻机的零件
8467 风动或液压及本身有动力装置的手提工具
84671100 旋转式(包括旋转冲击式的)手提风动工具
84671900 其他手提式风动工具
84678100 装有非电力动力装置的手提式链锯
84678900 其他液压工具及装有非电力动力装置手提式工具
84679100 手提式链锯的零件
84679200 手提式风动工具的零件
84679900 其他装有非电力动力装置手提式工具的零件
84743100 混凝土或砂浆混合机器
84743200 矿物与沥青的混合机器
84743900 固体矿物质的其他混合或搅拌机器
84748000 粉状浆状产品粘聚或成型及铸造砂模成型机器
84749000 8474所列机器的零件
8701 牵引车、拖拉机(8709的牵引车除外)
87011000 手扶拖拉机
87013000 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
870130001 履带式拖拉机
87013002 履带式牵引车
87019000 未列名牵引车、拖拉机
870190001 未列名拖拉机
870190002 未列名牵引车
87083910 牵引车、拖拉机用其他制动机器及其零件
87084010 牵引车、拖拉机用变速箱
87085010 牵引车、拖拉机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6010 牵引车、拖拉机用非驱动桥及其零件
87089310 牵引车、拖拉机用离合器及其零件
87089410 牵引车、拖拉机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
87162000 农用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
87051010 最大起重量≥100吨起重车
87051090 其他机动起重车
87052000 机动钻探车
87054000 机动混凝土搅拌车
85111000 火花塞
85112090 其他点火磁电机、永磁直流发电机及磁飞轮
85114091 输出功率≥132.39KW其他发动机用启动电机
85114099 其他起动电机及两用起动发电机
85115090 未列名发电机
85118000 内燃机用其他电点火及电起动装置及断流器
84314320 其他钻探机械的零件
84314390 凿井机械的零件
843149 8426、8429和8430所列机械的其他零件
84314910 矿用电铲用零件
84314990 8426、8429和8430所列机械的其他零件
6.飞机及航空设备
海关商品码 标准商品全名
8801 汽球及飞艇;滑翔机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
88011000 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
88019000 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
8802 其他航空器;航天器(包括卫星)及运载工具
88021100 直升机,空载重量≤2000kg
880212 直升机,空载重量>2000kg
88021210 7000≥空载重量>2000kg的直升机
88021220 空载重量>7000kg直升机
88022000 飞机等航空器,空载重量≤2000kg
88023000 飞机等航空器,2000kg<空载重量≤15000kg
880240 飞机等航空器,空载重量≤15000kg
88024010 45000≥空载重量>15000kg的飞机等航空器
88024020 空载重量>45000kg的飞机等航空器
88031000 推进器、水平旋翼及其零件
88032000 起落架及其零件
88033000 飞机及直升机的其他零件
84071010 功率≤298kw航空器用点燃往复或旋转式活塞内燃机
84071020 功率>298kw航空器用点燃往复或旋转式活塞内燃机
84091000 航空器发动机零件
8411 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螺桨发动机等燃气轮机
84111100 涡轮喷气发动机,推力≤25kN
84111200 涡轮喷气发动机,推力>25kN
84112100 涡轮螺桨发动机,P≤1100kw
841122 涡轮螺桨发动机,P>1100kw
84112210 2238≥功率>1100kw的涡轮螺桨发动机
84112220 3730≥功率>2238kw的涡轮螺桨发动机
84112230 功率>3730kw的涡轮螺桨发动机
84118200 其他燃气轮机,P>5000kw
84119100 涡轮喷气发动机或涡轮螺桨发动机的零件
84121010 航空、航天器喷气发动机,涡轮喷气机除外
84121090 其他喷气发动机,涡轮喷气发动机除外
84129010 航空器及航天器喷气发动机的零件
84129090 8412其他发动机及动力装置的零件
8801 汽球及飞艇;滑翔机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
88011000 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
88019000 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
8804 降落伞、旋翼降落伞及其零件、附件
88040000 降落伞、旋翼降落伞及其零件、附件
8805 航空器发射及甲板停机装置等及其零件
88051000 航空器发射装置和甲板停机装置等装置及零件
88052000 地面飞行训练器及其零件
94011000 飞机用坐具
7.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
海关商品码 标准商品全名
84073100 车用往复活塞发动机,排量≤50ml
84073200 车用往复活塞发动机,50ml<排量≤250ml
84073300 车用往复活塞发动机,250ml<排量≤1000ml
84073410 3000≥排量>1000ml车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420 排量>3000ml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820 车用柴油机
84082010 车用柴油机,P≥132.39kw(180hp)
84082090 其他车辆用柴油机
840890 其他柴油机
84089010 机车用柴油机
84089092 其他14<输出功率<132.39kw压燃活塞内燃机
84089093 其他输出功率≥132.39kw的压燃活塞内燃机
84099920 机车用柴油机的零件
84099991 P≥132.39kw(180hp)柴油机的零件
84099999 未列名柴油机的零件
851120 点火磁电机、永磁直流发动机及磁飞轮
85112010 机车航空器船舶磁电机、直流发电机及磁飞轮
851130 分电器、点火线圈
85113010 机车、航空器及船舶用分电器、点火线圈
85113090 其他分电器点火线圈
851140 起动电机及两用起动发电机
85114010 机车航空器船舶用起动电机及两用起动发电机
851150 其他发电机
85115010 其他机车、航空器及船舶用发电机
851190 8511所列装置的零件
85119010 8511供机车、航空器及船舶用各种装置的零件
85119090 8511所列其他装置的零件
85123000 车辆音响信号装置
85124000 车辆风挡刮水器、除霜器及去雾器
8702 客运机动车辆,10座及以上(包括驾驶座)
870210 柴油机客车,10座及以上(包括驾驶座)
87021020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坪客车
87021091 柴油机客车,座位≥30
87021092 柴油机客车,20≤座位<30
870210921 20≤座位≤22排气量<2000CC的机动客车
870210922 20≤座位≤22排气量≥2000CC的机动客车
870210923 23≤座位≤29的机动客车
87021093 柴油机客车,10≤座位<20
870210931 10≤座位≤19排气量<2000CC的机动客车
870210932 10≤座位≤19排气量≥2000CC的机动客车
870290 其他机动客车,10座及以上(包括驾驶座)
87029010 其他机动客车,座位≥30
87029020 其他机动客车,10≤座位<30
870290201 10≤座位≤22排气量<2000CC的机动客车
870290202 10≤座位≤22排气量≥2000CC的机动客车
870290203 23≤座位≤29的机动客车
87029030 机动客车,10≤座位<20
870290301 10≤座位≤19排气量<2000CC的机动客车
870290302 10≤座位≤19排气量≥2000CC的机动客车
8703 主要载人的机动车辆,(8702的车辆除外)
87031000 雪地行走专用机动车;高尔夫球机动车等车辆
870321 汽油型其他机动车辆,排量≤1000ml
87032130 汽油小客车,排量≤1000ml
87032190 其他汽油型载人机动车,排量≤10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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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3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30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理的毗邻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及与渔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从事远洋渔业生产或者到周边国家协定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渔业工作。有农业的区和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其中沿海区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海洋两米等深线以内非机动渔船、定置网具的渔业生产作业和浅海、滩涂的增殖、养殖。
海洋、海事、公安、畜牧、水利、工商、卫生、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渔业生产的发展。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帮助渔业生产者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提供科技、信息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 养殖生产与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 市和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渔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水域、滩涂、荒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和资源状况、养殖容量,制订养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承包人依据承包合同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取养殖证。
利用跨区、县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须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养殖证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对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核发养殖证应当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区域养殖规划,对危害水域环境的养殖品种和生产方式不得核发养殖证。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生产。
第八条 依法取得养殖证的水域、滩涂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偷捕、哄抢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禁止破坏他人的养殖水体和养殖设施。
第九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利用污水进行养殖生产,不得污染水域环境。
第十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有关单位选育、培育、引进、推广水产优良新品种;鼓励和支持因地制宜采用先进的、科学的养殖方式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一条 生产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后准予生产。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水产苗种在出售、投放前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出售水产苗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质量标准。
禁止向养殖水域和自然水域投放有害的水生动植物苗种。
第十二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组织实施对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实施防疫、检疫工作;并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定期进行病原监测和调查,发现重大疫情及时向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疫情流行情况调查、测报等工作。
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销售前必须进行产地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
第十三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品质量检验、监督工作,推行产品认证和产地标识制度,并定期公布水产品质量的检验情况。
禁止生产、出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第三章 捕捞生产与管理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船舶登记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
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远洋渔业生产或者到周边国家协定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转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近海机动渔船的捕捞许可证,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发放。近海非机动渔船和内陆水域渔船的捕捞许可证由所在地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十七条 对地方性渔业资源的保护品种和捕捞限额,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专项捕捞许可证。
第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捕捞限额指标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分配方法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不得从事渔业船舶制造、维修。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取得检验证书和产品认可证书。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取得检验证书后,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或者经营地渔港监督机构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确定船籍港。
第二十一条 进出渔港的船舶应当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应当随船携带,接受检查。
渔业船舶租赁、抵押,应当向渔港监督机构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经渔港监督机构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围垦渔港水域内的浅水、滩涂或者改变渔港性质、设施、用途的,必须经市渔港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报批。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渔业资源的保护。地方性渔业资源的保护品种目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地方性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洄游性渔业资源和跨区、县管辖水域的增殖、放流,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捕捞鲈鱼等重点保护对象和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
因养殖、科研等需要,捕捞重点保护对象和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专项捕捞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限额捕捞。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的重要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必须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影响渔业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重要渔业水域。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范围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列入保护范围内的重要渔业水域,不得围垦、占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围垦、占用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新渔塘开发建设费。新渔塘开发建设费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渔业环境保护及水生野生动植物管理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渔业水域倾倒污染物或者超标排污。
禁止养殖生产者将病害高发期或者发生疫情时的养殖用水向公共水域排放。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的水质进行监控、监管。
第三十一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经取得国家资格认定的渔业环境监测机构评估后,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卫生防病部门因防疫需要向渔业水域投放药物时,应当事先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通知养殖生产者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和养殖生产的危害。
第三十二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
本市重点保护的地方水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 禁止非法捕捉、杀害、伤害、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藏匿国家和本市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禁止非法生产含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的水生野生动植物成份的中成药、保健品、食品。
第三十四条 医院、药店、饮食服务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利用人工繁殖水生野生动植物子代及其产品的,必须依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经营利用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擅自捕捞、收购重点保护对象和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在鱼、虾、蟹、贝的重要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者未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擅自占用列入保护范围内的重要渔业水域,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非法捕杀、伤害、出售、运输、携带或者以其它方式经营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养殖生产者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渔用药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非法出售水产苗种和出售、投放未经检验、检疫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出售和投放,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非法运输、销售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依法进行补检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使用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的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或者使用经检验不合格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责令渔业船舶所有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未随船携带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依法采取暂时扣押渔业船舶措施时,在处罚决定执行前,违规渔船船长应履行船长职责,配合渔业行政执法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拒不履行船长职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未作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法律、法规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和为渔业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辅助船舶及休闲渔业船舶,但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水产品,是指海水或者淡水的鱼类、甲壳类、藻类、软体动物等水生动植物的鲜活、冷冻冷藏、分拣等产品。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6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