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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帮助坦桑尼亚建设一座年产十五万吨煤矿并撤销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四日议定书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2:32:09  浏览:8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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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帮助坦桑尼亚建设一座年产十五万吨煤矿并撤销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四日议定书的换文

中国 坦桑尼亚


关于中国帮助坦桑尼亚建设一座年产十五万吨煤矿并撤销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四日议定书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12月1日 生效日期1981年12月1日)
             (一)我方去文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财政部长阿米尔·贾马尔先生阁下
阁下:
  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坦桑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关于是否建设基威那煤矿事,中方于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八日照会中要求坦桑方予以慎重考虑,并说明中方将尊重坦桑方的决定。坦桑财政部首秘卡扎乌拉先生于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七日致函中国驻坦桑尼亚经济代表,矿业部长马莱赛拉先生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致函中国驻坦桑大使,该两函称,坦桑方经过全面考虑后,认为中方照会中提出的问题,坦桑方可以自行解决,并决定仍建煤矿,规模改为年产原煤十五万吨。根据坦桑政府这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建设一座规模年产十五万吨的基威那煤矿,并为该矿生产生活用电建设一座火力发电站。

 二、建设上述项目所需的设计费、技术资料费、设备材料费和施工机械耗损费等,在中、坦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贷款项下支付;建设上述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由坦桑尼亚政府自理。

 三、中、坦桑双方同意撤销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四日签订的《关于建设基威那煤矿、基威那火力发电站和输电线路的议定书》。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何 功 楷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于达累斯萨拉姆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何功楷先生阁下
阁下:
  你今天的来函收悉。你的来函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荣幸地代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确认你上述来函,并同意阁下的来函和本函将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财政部长
                          阿米尔·贾马尔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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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腐败的原因
司法腐败的行为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行为表现是司法不公,其手段表现为滥用职权,其目的是为本人和他人牟取非法私利。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乃至生态环境方面的。但从一般意义上讲,司法腐败的根源是主观、客观和环境合力作用的结果 。从主观上讲,司法腐败的根源在于司法者人性的缺陷、个体的需要和职业道德的沦丧,这是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从客观上讲,权力客体(人或物)的非规范行为或诱惑是导致司法腐败的重要客观原因;从环境上讲,社会结构的异化、民族文化传统的陋习和社会价值观的变迁,是司法腐败产生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一)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处在转型时期,利益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在这种不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着多种利益的诱惑,使我们的某些司法人员打起了手中权力“寻租”的算盘 ,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个人私利,大搞钱权交易,收礼受贿、徇私枉法。此外,由于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国家经济并不强大,国家对司法的投入相对较少,有的司法机关为了解决办案的经费问题和司法人员的经济待遇问题,动起了钱权交易的念头,让当事人交了不应该交的费用等,滥用司法权的现象也就自然而然地出现了。
(二)司法主体素质不高及缺乏法治信仰。
从我国目前司法人员构成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司法机关进人的门槛太低,以致司法人员的来源成分非常复杂,许多人没有在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院系接受正规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便成为法官,导致法官的专业化程度至今不能令人满意。虽然我国在2001年修改了《法官法》,提高了法院的进人条件,并统一了全国的司法考试,初步实行司法从业资格的一体化。但是,从近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并不尽如人意。仍有相当数量的不合格人员进入了法院,其法律素质偏低,对法律的理解与尊重不够透彻和全面,常常视法律为工具,缺乏法律至上、法律至圣和法律至尊的法治信仰。
(三)司法监督制约机制松弛与不完善。
这主要表现在激励制度不健全、监督约束制度不健全、惩戒制度不健全。如对法官办案,更多的人关注的是案件的结果是否公正,而对程序是否合法,却很少有人追究。事实上,没有合法的程序就很难有公正的结果。作为司法人员更是深知其中的漏洞,再加上目前对司法人员的权力约束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为司法权寻租留下漏洞,使得少数司法腐败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对少数司法腐败分子惩处不严、处罚过轻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他们的腐败行为。
(四)其他权力对司法权的不恰当干预。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持法律尊严的前提。当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依附和司法体制本身的行政化,使中国现今的司法体制仍颇受其影响。一方面是司法机关的财政权不独立,仍隶属行政系统,依靠行政的供给;另一方面是人事任免权实际上也掌握在行政机关及其人事部门(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政府的人事部门与党的组织人事部门实际上是合二为一的)。法官被视同一般行政人员,其选拔、任用、晋级、管理上多仿行政人事制度,这样,司法就常常受行政的干预,法院及其法官还不能完全独立行使审判权。因其他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和影响比较严重,行政干预、外界干扰、人情干涉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作者:苏佰林 田学臣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三门峡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体系,鼓励调动全市各 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开展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推进 “四大一高”战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 考核,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放办)负 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对象与激励对象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包括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下同),全市各产业集聚区(包括湖滨区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激励对象为在项目引进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引荐人。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四条 市开放办于每年年初向各县(市、区)政府、各产 业集聚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年末依 据目标进行考核。
  第五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各产业集聚区实行百分计 量考评制,总分100分。
  (一)签约项目(30分)。签约项目数量、签约项目金额和 项目履约率各占10分,由市商务局、市开放办按实际完成目标比 例评分,超额完成部分按超额完成的比例进行加分。其中项目履 约率按照履约项目数量占总签约项目数量的比例计算(意向性项 目签订正式合同后,开展前期准备工作视为履约)。
  (二)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目标完成情况(25分)。实际 到位资金额、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合同引进省外资金、 实际到位省外资金各占5分,由市商务局、市统计局依据年终统 计报表按完成目标比例计分,超额完成部分按超额完成的比例进 行加分。实际到位资金额由项目单位出具验资报告或进账单认 定。
  (三)落地项目质量(15分)。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带动能 力、提供就业职数、对地方财政和对全市产业链建设的贡献等, 由市开放办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分。
  (四)招商小分队外出招商和参加招商活动等情况(10分)。 由市商务局、市开放办根据全年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评分。
  (五)保障机制(20分)。组织领导和投资环境各占10分。 组织领导包括领导重视情况、机构设立情况、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奖惩措施落实情况,由市开放办根据实地查看情况评分。投资环 境包括“一站式”办公推行情况、审批项目精简情况、审批手续 办理情况、投诉受理情况和日常服务企业情况等,由市开放办、 市优化办联合开展明察暗访,并结合日常掌握情况评分。
  第六条 对市政府各部门实行评分排名制。
  (一)由当年新落地项目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方对各职 能部门进行评分。评价内容包括服务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促进企 业发展情况(主要包括相关证照办理速度、日常事务处理效率、 服务态度等),落实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情况,大招商活 动签约项目协调督查情况等。第一名计100分,第二名计99分, 依排名递减。
  (二)由市开放办对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责任单位进行评分。评价内容包括牵头负责项目的对接情况及项 目推进情况。项目签订正式合同计5分,完成前期工作计10分, 项目开工计15分,建成投产计20分;无实质性进展扣10分。通报 表彰一次加3分,通报批评一次扣3分,重大招商引资政策执行不 力扣5分。
  (三)由市开放办对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进行评分。完 成任务的加20分,未完成任务的扣20分。
  对于完成目标任务后,超额引进项目的进行奖励,奖励标准 如下:
  1.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包括1亿元)的项目, 每引进一个项目加10分;1亿元至5亿元(包括5亿元)的项目, 每引进一个加15分;5亿元至10亿元(包括10亿元)的项目,每引 进一个加20分;10亿元以上的项目,每引进一个加30分;引进项 目落户市直的,在以上基础上加10分。
  2.超额完成实际利用外资、直接利用省外资金目标任务达 20%以上的加10分。按照《三门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实施 意见(试行)》(三政〔2011〕57号印发)有关规定争取的上级 支持资金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加10 分。
  第七条 完善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惩戒体制。
  (一)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年度排名居全市后两 位,市政府组成部门年度排名居全市后五位的,对其通报批评, 并要求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说明情况,单位主要负 责人及分管领导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不得提拔调 动。
  (二)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排名连续两年居全市 后两位,市政府组成部门排名连续两年居全市后五位的,在以上 惩戒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市 政府组成部门办公经费酌减20%—30%。
  (三)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排名连续三年居全市 后两位,市政府组成部门排名连续三年居全市后五位的,在以上 惩戒基础上,主要负责人免职主持工作,分管领导予以停职,市 政府组成部门办公经费按50%划拨。
  (四)属垂直管理的市直部门,由市委、市政府提请上级主 管部门进行惩戒。
  第八条 对招商引资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进行奖励。
  (一)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年度排名居全市前三 位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评为全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单位主 要领导、分管领导、一名主要工作人员评为全市招商引资先进个 人;相关单位对贡献突出人员配套奖励。连续两年排名居全市前 两位且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单位主要领导 推荐为全省劳动模范;单位分管领导、主要工作人员经组织部门 考核后,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优 先提拔使用。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年度排名居全市前三位的,奖励人民 币10万元,评为全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由市政府予以嘉奖,单 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一名主要工作人员评为全市招商引资先 进个人。连续两年排名居全市前三位且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在 以上奖励基础上,单位主要领导推荐为全省劳动模范;单位分管 领导、主要工作人员经组织部门考核后,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
  属垂直管理的市直部门,由市委、市政府提请上级主管部门 进行奖励。
  (三)对从不同渠道引进的投资数额较大,且对全市财政收 入、产业链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能够有效增加就业 职数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高附加值项目,引进的世界500强、 中国500强、行业5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奖励,由市对外开放工作 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市委、市政府研究后,实行一事一议,特事 特办。
  第四章 激励办法
  第九条 实行招商引资引荐人制度。
  引荐人是指为项目引进工作作出实质性贡献,推动项目签约 和落地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引荐人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单位 组织,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不受职业、身份、国籍 的限制。引资人为多方时,须确定由多方认可的第一引荐人,原 则上将项目投资商引荐到我市,并促成合作双方合同签订的第一 位自然人(单位)就是第一引荐人。引荐人需有项目合作双方共 同出具的认定证明,并由各级商务部门考察后认定。
  第十条 奖励原则。
  (一)以引进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为依据,对项目引荐人给 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包括:市商务局认定的全市重点 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类项目;商贸、物流、 金融、旅游等服务业类项目;畜牧、种植、林果、水产养殖及其 产业化项目;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类项目;科技、教育、文化、 卫生等社会公益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出口导向型项目; 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不含对口帮扶项目);有利于全市 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三)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每年度奖励一次,每个项目只能 申请一次奖励,不得重复申报。
  (四)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由受益财政承担。 市本级项目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财 政承担。
  第十一条 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不属于 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市外资金的,不包括市内民间 融资、市内银行借贷;
  (三)项目单位须在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税务登记 证;
  (四)投资类项目须建成投产并实现效益,资产并购类、公 益类和捐赠类项目须达到合同协议完成标准要求;
  (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000万元以上,公益类项目引 进资金额须在200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500万 元以上(捐赠的实物可按捐赠时市场价评估作价成人民币计算), 引进国外资金、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 计算;
  (六)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资金接受方佣金的;
  (七)项目须是当年度引进的,并在市商务局有统计备案 的;
  (八)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包括1亿元)的 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达产见效12个月内,该企业缴纳税 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项目第一引荐人。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至10亿元(包括10亿元)的鼓 励类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达产见效12个月内,该企业缴纳税收 地方留成部分的8%奖励项目第一引荐人。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至20亿元(包括20亿元)的 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达产见效12个月内,该企业缴纳税 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奖励项目第一引荐人。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特大鼓励类招商引资 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一事一议,予以重奖。
  (五)凡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后,第一引荐人除资金奖 励外,均授予全市招商引资模范或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
  (六)投资额及实际到位资金在10亿元以上的鼓励类招商引 资项目,除资金奖励外非我市籍贯人士的,授予“三门峡市荣誉 市民”称号。系我市机关工作人员的予以嘉奖,经组织部门考核, 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优先提拔使 用。
  (七)除上述奖励外,第一引荐人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发生的 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奖励申领。
  (一)项目第一引荐人要按照“真实、准确”的原则上报证 明材料,严禁弄虚作假,证明材料包括:
  1.项目合作双方共同出具的第一引荐人的身份证明及商务部 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2.项目正式合同及相关副本;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引进单位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 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或固定资 产统计报表;
  7.在建项目提供开工建设证明,完工项目提供项目竣工验收、 投产证明;
  8.资金到位率证明(市、县两级商务、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 完成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9.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0.项目第一引荐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全市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需由项目第一引荐 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拨付。具体程序是:
  1.项目引荐人在项目引进之初,向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 项目引荐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备案。要明确项目的详细情况, 预计投资额及建成后取得的收益。
  2.项目落地投产后,项目引荐人向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 奖励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收集整理材料,提出初步意见, 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商务局。
  4.市商务局对全市当年上报的招商引资优秀项目申请进行初 步审核,提出拟奖励名单后上报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市对 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全面考察,提出奖励意见 后上报市政府。
  5.经市政府研究后,确定奖励名单及内容,并在三门峡日报 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本年度鼓励类招商引资 项目奖励文件。
  6.相关财政部门按照要求于文件下达3个月内,将奖励资金 拨付至相关项目引荐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招商引资 考核奖惩及激励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