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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44:08  浏览:9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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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商建发[2004]699号

2004-12-30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关省、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作为第一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为保证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监督试点企业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要求试点企业严格遵守《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各种税款。非融资租赁业务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 试点企业对股东的租赁余额(含担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股本金数额,超过部分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附加相应保证措施。
三、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试点企业经营信息统计制度,要求试点企业在每季度15日前将其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试点企业在每年3月10日前将其上一年度经营报告和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四、 试点企业变更名称、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修改章程、变更营业地址和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五、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试点企业监管机制,明确监管机构,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及时研究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刻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违反《通知》和上述管理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资格;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附件:第一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第一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万向租赁有限公司
西北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津投永安租赁有限公司
青海昆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金海岸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技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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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若干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若干政策的通知

东府办〔2012〕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若干政策》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加工贸易发展载体的层次,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现代产业体系,争创助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新优势,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充分认识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的重要意义。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通过引进增量稀释存量,是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关键环节,是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重要支撑。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引进重大项目、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的战略重点,迅速行动,狠抓落实,推动东莞改革发展再创新优势,再上新台阶。

第二条 加强市一级的领导与统筹。成立由市主要领导挂帅的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负责项目认定和拍板决策。对经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项目,由市一级按照项目的产业类别、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财税贡献、产业带动能力以及用地需求等,进行总体统筹、合理布局。

第三条 完善产业布局规划。全市一盘棋统筹考虑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选址,按照差异化发展原则,进一步明确各园区和各镇街的产业发展定位。通过新进项目的选址布局、现有项目的整合进园等,结合“三旧”改造,不断提升加工贸易发展载体,促进形成以松山湖为龙头的园区经济带、以虎门港为核心的物流经济带、以主城区为重点的商贸经济带、以各镇连片工业集聚区为载体的特色产业带,加快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临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聚区,并进一步加快东莞生态园、长安新区等产业园区建设,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打造发展定位更准、招商环境更优的新产业承载体。

第四条 调整优化财政政策。按照整合优化、扶优扶强的原则,完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和管理机制,实现从以分散直接补贴单个企业为主,向以支持重大产业发展、重大公共平台建设和优质企业发展为主的战略性方向转变,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撬动效应。对重大技术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大型产业化项目,由财政通过“名股实债”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和风险基金投入,协助优势企业抢占产业制高点。完善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突出产业导向,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的重点领域。制定产业指导目录,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作为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的重点领域。把握相关目标产业链条各个重点环节的资本流动和产业转移动态,结合东莞的产业布局和发展优势招引旗舰项目和龙头项目,并着力吸引其上下游配套企业和零部件加工企业来莞投资兴业,搞好配套协作生产,形成项目群,延伸产业链,增创东莞产业配套新优势。

第六条 明确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的目标。紧紧围绕重点招商领域,加强对国内外重大产业资本流向趋势的研究,加强与各类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及招商中介的交流合作,动态收集全球资本流动的资讯,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央企和大型民营企业的投资动态信息,将有意扩大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行业地位领先的重点企业及其主要配套企业纳入信息库,增强招商引资的针对性。

第七条 开展定点定向招商。主动赴日韩台、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及国内主要城市,重点瞄准高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开展定点定向招商引资。建立完善政企、校市定期互访的机制,市镇两级领导每年拜访百家以上重点企业海内外总部及大型央企和重点高校,每年邀请百家以上重点企业高层、重点高校及科研院所负责人来莞实地考察投资合作环境。

第八条 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重点发展服务外包、会议展览、金融保险、商贸旅游、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抢抓新一轮以服务外包为特征的国际服务业转移的机遇,完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第九条 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和并购重组。用好国家、省、市各项转型升级扶持措施,积极推动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扶持帮助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整合生产布局。继续实施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十个100”计划,大力扶持现代产业“四个30项目”、民营工业50强等重点项目发展壮大,加速打造一批年产值超50亿元甚至超100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动企业上市,借助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实现直接融资,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条 建立“一站通”工作机制。把“重商、亲商、安商、富商”贯穿于始终,重政策优惠,更重行政服务,重项目签约,更重项目发展,从信息收集、招商洽谈、拍板签约到后期服务,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一站式”、高质量的全程服务,为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提供良好的政府服务。内、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对镇街(园区)以及各类招商中介洽谈较为成熟的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提交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和决策拍板。签约后的重大项目,纳入“三重”工作的快速通道,优先解决项目用地,加快项目落户;相关责任部门和属地镇街全程跟踪服务,加快项目建设。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项目无法落地或推进缓慢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提升专业镇创新平台。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着力支持以公共研发、检验检测、信息服务、人才培训、拓展市场、融资服务等功能为重点的创新平台。积极探索平台运行良性机制,激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平台建设,形成全社会参与平台建设的合力。引导创新平台突破行政区域界限,推动其为全市乃至更大范围内的企业提供服务,实现创新平台资源的共享、共用。发挥东莞产业支援联盟的功能作用,整合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产学研创新联盟和境内外科技创新资源。

第十二条 完善市场拓展平台。支持专业镇及市重点扶持产业集群提升现有专业市场,建设特色专业市场,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信息和便利。深化与香港贸发局的合作,通过定期举办专场产品展览会,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扩大“内销集中申报”试点范围,继续加快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建设,办好东莞名特优产品展销活动,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品牌产品专卖平台,扩大加工贸易企业的内销渠道与内销份额。做强做大会展经济,进一步提升各大展会影响力。加快整合“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完善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资助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开拓市场。

第十三条 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市财政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完善公共平台服务功能,在技术创新、市场研究、产品认证、质量控制、教育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提升对产业的综合服务能力。加快建设国际学校、高级人才交流互动平台、再学习平台等。加快建设专业性科技图书馆和科技信息平台,满足科技人才在科技文献、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需求。

第十四条 强化国际规则、标准制定的参与和主导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行业规则、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支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对参与或主导国家和国际标准修订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有效整合土地资源。加强各大园区的土地统筹,着力打造松山湖、虎门港、东莞生态园、长安新区等市级招商引资载体,完善主体功能配套,增强承载能力。创新利益平衡机制,探索“市镇主导规划开发、市镇村共享发展成果”的利益共享模式,整合镇街连片土地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招商、统一管理、利益共享”。用好“三旧”改造政策,加快“三旧”改造步伐,腾挪更大空间承载重大项目,促进产业集聚。探索利益补偿机制,积极盘活空置厂房,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建设用地自行拆旧建新,为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提供用地保障。境外投资者、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因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转让交易需交纳保证金的,可向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在东莞银行开立的“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汇入外汇保证金。

第十六条 强化金融服务支撑。实施金融带动战略,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法人总部或地区总部(业务总部),吸引更多金融人才,提升东莞金融业综合竞争力,实现金融与地方经济互动繁荣。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项目建设、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资信良好、实力较强的企业进入债券市场,运用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筹集发展资金。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服务创新驱动、推动转型升级为目标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工具创新和服务创新,多层次、多渠道地缓解高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第十七条 提升人才聚集能力。充分发挥“人才东莞”专项资金作用,尽快形成引进和留住高端人才的竞争优势。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的交流合作,加快建立和完善人才交流平台,为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牵线搭桥。设立引进人才“绿色通道”,在人才入户、住房、医疗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解决人才落户东莞的后顾之忧。重奖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提高企业人才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待遇。加大职业教育培训力度,加快培养符合企业需求的技能型、实用型人才,为优化加工贸易发展载体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第十八条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结合政府机构改革,选择一些运作规范、影响力大的行业协会作为试点,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的微观、技术性和事务性职能,促进行业协会在反馈行业诉求、推动研发创新、品质检测、标准制定、展览交易、人才培训、行业规范等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着力打破地域和内外资界限,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突出培育发展壮大纺织服装、家具等传统优势产业行业协会,引导组建LED等新兴产业协会,重点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公共平台、抱团开拓市场和采购。

第十九条 加强城市整体营销推介。进一步强化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改善治安状况,规范企业收费,千方百计创造“营商环境加一、综合成本减一”的优势,使东莞比其他城市多出一个优势,成为全国营商综合环境最好的城市之一,增强投资者对东莞投资环境的认可度。创造条件举办国际性的论坛、年会等活动,邀请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高层前来东莞参观考察,提升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选择一批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策划系列城市宣传活动,持续开展“新东莞、新产业、新商机”宣传推介,广泛宣传东莞的产业发展空间、便利交通环境、宜居生态环境、社会建设成就,以及在莞人才的高品质生活,树立东莞高品位、宜居创业的城市形象,增强城市吸引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条 以上规定由市外经贸局会有关部门解释、完善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并共同落实。除另有说明之外,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我市原有相关政策与以上规定不一致的,相应废止。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
1995年12月2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积极培育和规范金融市场和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服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地价管理,切实做好地价评估,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现就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地价管理与土地估价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
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为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国家土地管理局已组织开展了土地定级估价工作,颁布了土地定级、估价的规程,制订了土地估价人员、机构资格考试、审核与管理办法,与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公司使用土地的确权、估价、土地估价的收费和土地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备案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把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工作抓住不放,并不断总结提高。
二、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
为满足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的城镇,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技术标准,尽快组织完成当地城镇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城市市区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工作,力争在1996年6月底前完成,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基准地价报国家土地局审核平衡后再公布;建制镇的工作,力争在1996年底前完成。目前已完成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的城镇,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结合交易地价申报登记资料,适时进行修订和更新,更新周期一般不宜超过两年。
评估或更新后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抓紧制订对土地估价行为、土地价格和土地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充分发挥地价管理在土地资产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的作用。
三、加强对土地交易地价管理,建立地价申报、登记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2号)的要求,依据省内各城镇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及政府产业政策,在1996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类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确定工作,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地价评估,并按《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对转让宗地的地价低于标定地价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土地优先购买权,按申报地价收回土地,或者按照标定地价征税。对转让、出租、抵押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以评估地价为标准,确定应补交的出让金及土地收益。
土地价格是土地登记的重要内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当事人必须依法申报转让地价、租金或抵押金额,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申报,违者须经依法处理后,方可为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对地价申报登记资料要及时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市场交易价格和土地交易情况,监测地价水平和地价变化,并及时建议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正确调控土地市场和地价水平。
四、加强对土地估价结果的确认管理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土地估价结果的确认管理,下列经济活动中涉及的土地应进行估价,其估价结果应按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1.利用划拨土地转让、出租、抵押、联营、合营等;
2.改建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
3.企业兼并、破产、资产核算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4.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
上述土地使用者在申请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时,必须按照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确认申请、符合规定的土地估价报告以及评估宗地的土地权属登记证明。
改建或新设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价评估和确认,应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4〕国土〔法〕字第153号)要求,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认证的A级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在申请估价结果确认时,还需同时提交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股权结构设计方案和其他资产评估概要、资产负债表等材料。
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申请后,主要应从土地权属状况、报告格式、估价方法及估价基础资料和参数、评估结果、地价水平、估价师及估价机构的资质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核,并在二十日内做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批复。经确认的地价评估结果是实行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变更登记和土地资产管理的依据。
五、切实加强对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的管理
凡独立从事土地估价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土地管理局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和资质审查,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后,方能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中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和签署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接土地估价业务,也不得允诺他人以其名义开展土地估价业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取消其土地估价师资格。
设立土地估价机构应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0号),具备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和两名以上的土地估价师,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过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认证后,才能承接土地估价业务;土地估价机构承接土地估价业务应当公平竞争,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估价费用,禁止垄断、不正当竞争或乱收费的行为。
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估价。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必须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经土地估价师签署、土地估价机构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报送土地管理部门确认或备案,接受监督和管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接受具有土地估价资格机构的申请,向在机构内执业的土地估价师提供土地登记资料和地价信息资料查询服务。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备案估价机构的注册资金、专业人员状况、执业水平和业绩,做好土地估价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辖区内从业的A级土地估价机构,要将土地估价机构执行国家土地估价和地价管理政策的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辖区内开业的其它土地估价机构,应定期评定估价机构的资质水平,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其辖区内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的情况、从业人员、业绩和资质评定情况上报国家土地管理局,以便我局及时掌握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