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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36:49  浏览:8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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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04〕161号


河南、广西、云南、新疆省(自治区)卫生厅,深圳市卫生局:
我部于2003年开始在5个省(自治区)8个市(县)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近一年来,各地克服困难,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第一,扎实的妇幼保健工作基础是试点顺利实施的基础,试点工作也促进了常规妇幼保健服务。如广西贺州市和凭祥市受益于“母亲安全”项目,住院分娩率的提高,使更多农村孕产妇能得到有关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和检测。同时,在为孕妇咨询中,促使妇幼保健服务人员得到了锻炼和提高。第二,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是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如一些地区联合妇联加强宣传工作,联合计生部门掌握孕情等情况。第三,将群体咨询(利用孕妇学校)和个体咨询(以产前检查为契机)相结合能产生更好的效果。这些经验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的示范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重视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中关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将艾滋病母婴阻断工作作为艾滋病综合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经费投入、社会宣传、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重视。各试点地区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合作,疾控部门要对试点中新婚人群和孕产妇HIV检测及确认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指导,要从根本上解决初筛阳性孕产妇确认慢,延误用药及阻断的问题。妇幼保健部门要及时将发现的阳性孕产妇的情况报告疾控部门,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产妇给予积极的抗病毒治疗,解决母婴传播阻断后续问题,保证试点工作的持续进行。
二、进一步完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试点实施方案》。在总结项目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试点实施方案(修订版)》(简称《修订方案》,见附件)。《修订方案》根据《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和世界卫生组织最新推荐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用药方案,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流程和服务流程以及孕产妇抗逆转录病毒用药方案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强调加强实验室建设,落实检测前和检测后的咨询服务,重视职业暴露与防护,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更加规范。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组织的职责,强调加强项目监督指导和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特别要求完善省级项目专家指导组,提高省级专家对项目工作的指导能力和监督力度。各试点地区要参照《修订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修订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即时实施。
三、加强在新婚人群中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要积极与民政部门协调,在新婚人群中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艾滋病自愿咨询与检测。加强宣传,使新婚人群广泛知晓免费检测咨询服务。宣传婚前保健有关知识和艾滋病防治知识。针对新婚人群开展免费检测、咨询、指导服务。对同意进行HIV/AIDS检测的新婚人群进行具体指导。疾病控制机构要专门针对新婚人群安排检测服务,做到程序快捷、方便,服务周到、细致,为受检者严格保密。疾控人员和医疗保健人员要向新婚人员提供艾滋病预防治疗、避孕节育、孕前准备、孕产期保健、预防生殖道感染和性病等系列知识和服务。
四、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信息系统管理。要及时、完整、准确地填写和上报项目报表,同时建立感染艾滋病病毒孕产妇的个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感染艾滋病病毒产妇所生婴儿的信息),通过个案调查、随访等方式,收集感染艾滋病病毒孕产妇的基本情况以及接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情况并进行分析。
五、进一步加强随访工作。各试点地区要建立感染艾滋病病毒孕产妇及婴儿的随访制度,加强随访工作,尽量避免失访,同时要对失访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附件:《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试点实施方案(修订版)》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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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
       冯兴吾 贾维国 陈洪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购车人)以抵押、质押、向保险公司投保或第三方保证等方式为条件,向可以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车款,再由购车人分期向银行归还本金、利息的一种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借款人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以及企事业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一、汽车消费贷款的种类
  1、抵押贷款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中常以固定资产如房屋作为抵押。
  2、质押贷款
  质押是债权担保的重要方式,动产质押属于质押的一种最主要的方式。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法律制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的质押是以权利质押为主。根据《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包单、提单;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目前,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质押的大多是以凭证或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以及贷款方出具的个人存单作为质押。
  3、第三方保证贷款
  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指企事业法人单位作为第三方的连带责任保证;另一种是指购车借款人在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后,向银行申请分期支付购车贷款。
  二、汽车消费贷款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1、金融风险
  贯穿于汽车消费贷款的全过程,对于银行方来说,最大的风险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如借款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疾病、事故、死亡等和担保人发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并、重组、解散、破产等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情况;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入诉讼、监管等由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宣布的对其财产的没收及其处分权的限制,或存在这种情况发生的威胁。
  2、贸易风险
  从订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风险。虽然社会建立了相应的配套机构和防范措施,如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等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不同,加上企事业单位管理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完全运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3、经济环境风险
  环境的变化会对汽车消费贷款产生风险。社会经济秩序和政策的稳定性、产业结构的布局、经济发展态势、地方政府的关注程度都是汽车消费贷款产生风险的经济环境因素。
  4、产品市场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要了解该型汽车产品的销售、市场占有率、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
  5、不可抗力
  有些风险不是人为的,属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对于这种风险只能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出现问题时,争取把风险降到最低点。
  6、经营管理风险
  如指导方针战略错误、目标的错误理解,方案的错误以及管理失误等无法正常经营的风险。
  7、法律风险
  可能被起诉或承担法律的或合同的责任。银行金融机构的汽车消费贷款还存在抵押权与法定优先权相冲突的风险。汽车消费贷款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并非源于法律规定,其受偿顺序只能屈居法定优先权之后。二者一旦相遇,将会导致商业银行的汽车消费抵押权无法实现,从而导致债权悬空。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税收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职工安置费优先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留置优先权等。
  三、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管理
  1、加强适格借款人的管理
  借款人信誉的优劣,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经济实力的强弱直接关系汽车消费贷款的安全性。个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具备: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的能力,信誉良好;③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作为保证人;④能够支付首期贷款;⑤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②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③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④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应对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的完税情况、抵押物情况、建设工程款的结算情况深入了解。在借款人申请阶段,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完税凭证及相应的建设工程款支付凭证,必要时可直接向税务部门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并要求借款人先行完税,再接受抵押。
  2、加强对借款比例的管理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比例最高不超过80%。
  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超过购车款的60%。
  3、加强对贷款支付方式的管理
  贷款必须保证购车专用,并且经银行转帐处理。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在贷款期限内,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售、出租、出借、转让、变换、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均属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并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索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
  4、加强对汽车消费贷款担保的管理
  以抵押形式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该车的价值金额抵押。
  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的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5、加强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的管理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②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人损失的;③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作他用的;④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⑤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新设置抵押、质押的;⑥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⑦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同时,明确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且担保人未代借款人履行偿还欠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或依法处分抵押物。实践中,在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后,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公证,明确借款人如不履行还款义务,且累计3个月未能按期如数还款,贷款人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有关费用,包括公证费、执行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6、尽快建立消费金融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汽车消费信用制度建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包括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商业的行为规范,特别是对汽车消费信贷的环境及授信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同时,也包括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规范的法律,以及对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的不诚信行为进行行政、经济甚至刑事处罚的法律等,还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如美国在净化消费信贷环境通过的《信贷机会平等法》、《诚实信贷法》、《公平信贷法》、《社会再投资法》等法律建立完善的消费金融的法律体系。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中国农业银行宣城分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2年中央预算;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