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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20:22  浏览:9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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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163号


关于印发《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中医药局,海洋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25号)精神,我局联合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编制了《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和相关领域的保护与利用规划,并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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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财政部关于继续执行《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财政部


商业部、财政部关于继续执行《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6月20日,商业部、财政部

1988年7月30日,财政部和商业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通(1988)26号关于建立商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两级市场调节基金的批复精神,曾以(88)商财字295号文联合颁发了《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二年。经过二年的实践证明,提取市场调节基金,对保护生产,调节供求,稳定市场,搞活流通,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一调控手段的作用,经研究决定,从1990年起,继续执行《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和提取清算以及帐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办法》中规定的市场调节基金提取办法、使用范围和由商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供销合作社两级分别管理以及建立决算制度、加强财政监督等办法不变,必须严格执行。应该上交商业部的市场调节基金,各地必须及时足额上交,欠交的部分,应于今年9月底前上交商业部。执行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调控手段,以便更好地发挥市场调节基金的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失效)

财政部


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现将《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规模化、规范化、多元化发展,现对事务所扩大规模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事务所扩大规模的指导思想: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事务所组织形式和规模结构提出的要求,适应我国会计市场对外开放、平等竞争的需要,更好地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服务。
二、事务所扩大规模的目的:事务所通过扩大规模,多元化经营,增强竞争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规范内部管理,强化执业质量控制,提高执业质量、服务水平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三、事务所扩大规模遵循的原则
(一)平等自愿。事务所扩大规模,相关各方均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事务所扩大规模,也不得指定事务所扩大规模的形式。
(二)权责明晰。事务所扩大规模,要针对所采取的具体形式,通过订立协议等方式,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
(三)结合实际。事务所扩大规模,应根据自身业务工作发展需要,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方式进行。
(四)依法实施。事务所扩大规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四、事务所扩大规模的方式: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提倡事务所采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经营,采取紧密型方式扩大规模。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目前事务所扩大规模,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实行合并。事务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后事务所组成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统一承担法律责任,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事务所合并,可以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的事务所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不同省级行政区的事务所之间进行。
事务所合并后,经审批,原合并事务所一方或某一部分可以成为合并事务所的分所。
(二)设立分所。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所在市、县以外的地区发起设立分所。事务所及所设立的分所为一个经济实体,由事务所统一承担法律责任。
分所是事务所的派出机构,其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方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管理。
(三)吸收专业人员。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吸收各种专业人员。从其他事务所吸收的注册会计师,应办理转所手续。
从其他事务所吸收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后,有关事务所达不到规定办所条件的,应当到所在地省级财政机关办理终止或注销手续,并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事务所扩大规模的有关审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00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