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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劳动部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16:51  浏览:85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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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劳动部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劳动部


人事部、劳动部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延期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九月一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二月一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二、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工作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农)半读学校和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精神适当予以解决。
三、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其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前的不予追补。
四、根据此通知更改上述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99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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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管理规定(试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管理规定(试行)

颁布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0808
实施日期:20050901


南昌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综合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省属驻昌和外地进昌各类建筑业企业。所称的进昌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具体负责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昌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建设市场活动,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到市建委办理进昌登记手续。
第五条 进昌办理登记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在昌负责人的委托书,企业在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含社会保险凭证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外省企业应提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介绍信,省内企业应提供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
(四)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举行为的证明,以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
(五)企业参加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主要技术工和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技术、管理人员等总人数不少于15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限二级以上,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技术负责人应为高级职称),以及社会保险证明;
第六条 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设立分公司的,在昌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总承包企业不小于200平方米,各专业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并办理在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开立银行帐户及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七条 进昌建筑业企业具备了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可向市建委申领《诚信管理手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省属驻昌和本市各类施工企业凭资质证书副本,可到市建委申领《诚信管理手册》。进昌建筑业企业不设分公司的不发《诚信管理手册》。
第八条 《诚信管理手册》是本市和驻昌、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合法承接工程的信用档案,记录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昌的业绩和奖惩情况。持《诚信管理手册》可参加本市所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持《诚信管理手册》参加招投标时,加入3分诚信分值;有违反建筑市场行为,被处以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2分,扣分分值可累加(不良行为记录当年有效,不跨年度)。
第九条 领取了《诚信管理手册》的建筑业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和法人代表、资质等级、指定在昌负责人等,应从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国(境)外施工企业进昌施工按照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在昌承接工程后,应组织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管理员、材料管理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应定期按要求向市建委和市统计局报送建筑业企业各类报表。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遵守国家、江西省及本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管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诚信管理手册》的处理:
(一)在昌无固定的办公场所,驻昌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位情况与进昌登记的资料不相符的;
(二)企业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设置与施工工程规模程度不相适应,以及项目管理人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经3次以上检查均不在施工现场的视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技术工种和劳务作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三)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或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的;
(四)出租、涂改、伪造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诚信管理手册》的,以及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使用《诚信管理手册》的;
(五)不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
(六)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七)不按规定上报各类报表的;
(八)在昌施工期间发生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等级事故的;
(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市建委对所持《诚信管理手册》的进昌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年度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昌建筑业企业应根据当年的年度检查通知进行年度检查申报,填写年度检查报表,提交《诚信管理手册》,交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昌分公司《企业非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二)外省外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昌设有办事处的,该地企业将申报资料提交到驻昌办事处,由驻昌办事处统一将年检资料交市建委;无驻昌办事处的企业将申报资料直接报市建委。
(三)对年度检查资料齐全的企业,市建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检查结论,记录在《诚信管理手册》年度检查记录栏内。
第十六条 年度检查的内容是: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施工条件是否符合进昌登记时应具备的条件;是否与其在昌施工承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是否存着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十七条 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的施工条件符合进昌登记时应具备的条件,且与其在昌施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在过去一年中没有发生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发生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已整改的,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发生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建委收回其《诚信管理手册》,在两年内市建委不再发给该企业《诚信管理手册》,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在此后的两年内参加本市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时,每次扣4分。
1、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2、连续两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
第十九条 年检时间为自下发年检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特殊情况企业可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在规定时间没有参加年度检查的进昌建筑业企业,其《诚信管理手册》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进昌建筑业企业遗失《诚信管理手册》,应在本市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补发。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终止在昌承接工程,应到市建委办理离昌手续,同时上缴《诚信管理手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洪建发(2003)257号文《关于加强外省、外地进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广电总局关于《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5月13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发出《广电总局关于<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规定说,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电影院线制、股份制改革,大力培育农村电影经营主体,大力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继续鼓励组建以市(地)为龙头,各县(市)参股,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股,并以乡、村放映点为基础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经研究,现对组建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的审批办法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组建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应符合《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广发〔2007〕52号)和《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作指南》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注册名称须冠以“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字样,以有利于享受国家扶持农村数字电影的优惠政策。
  三、申请成立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经营范围在市(地)辖区的,由本市(地)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经营范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经营范围跨省区的,由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审批。
  四、申报单位须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五、凡已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如跨区域经营,需按此补充规定重新申报。
  六、本规定解释权为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