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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废止《南宁市企业兼并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35:38  浏览:89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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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废止《南宁市企业兼并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废止《南宁市企业兼并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废止〈南宁市企业兼并条例〉、〈南宁市保护副食品生产基地的规定〉、〈南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管理暂行条例〉、〈南宁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南宁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南宁市搬运装卸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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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已于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次会议、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年十二月八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五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案情和传讯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案情和传讯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的函

1962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62年1月27日报告称: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法庭),委托该院向案件的当事人送达审判文书或代讯当事人,往往对当事人的住址交代不清,查找困难,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等情。另外,我院也不断接到一些法院来信,反映有些人民法院,对被委托代为调查案情或代为讯问案件当事人的工作,长期拖延,不予办理,也不作答复,因此要求我院代为催办。这种情况,都影响了原办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
为了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请你院转告辖区的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委托外地法院代为调查案情或代传讯当事人或关系人,或者送达审判文书时,应将被调查、送达或被传讯的人姓名、住址和有关情况,详细搞清楚,以减少被委托法院查找上的困难;受委托的法院,应对被委托办理的事项,迅速、认真地办理,无法办理的事情,也应给委托的法院说明,以免案件受到不必要的拖延,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