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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24:00  浏览:93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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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若干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字(1992)第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在印制、销售或传播非法出版物过程中被查获,当事人尚未获得非法利润的,不应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理,可按其他单项规定处理。
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传播非法出版物,系指运用租赁、发行、播放、复制、制作等手段,使非法出版物得以扩散并获取非法收入的行为。
三、对于制售非法出版物的团伙,无论其采购原材料、加工生产或传播非法出版物,只要确属制售非法出版物中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并从销售非法出版物所获非法利润中分利的,均可按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件一并合案处理。
四、对于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应按照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新出发字(1991)98号〕执行。



199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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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今年企业调整工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把调整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起钩来,同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挂起钩来。这是工资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对多年以来调资升级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重大突破,符合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符合广大职工群众的愿望,必将成为全面超额完成今年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动力。企业是物质生产部门和流通部门,只有尽快地这样做,才能够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四化建设。
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是关系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和生产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单位正在贯彻党的十二大提出的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方针,为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今年的国民经济计划,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而奋斗。各省、市、自治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地把今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的方针政策传达到企业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中去,动员大家奋发努力,充分挖掘企业潜力,增产节约,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现今明两年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的要求。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依据劳动人事部报告中提出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着手制定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各级劳动、财政、银行等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和检查。

附: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

一九八三年四月四日

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日《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的决定》中,关于一九八三年和以后的两年,将陆续调整企业部分职工的工资,并积极着手工资制度的改革的要求,和今年国家计划在第四季度用于调整工资增加的五亿元指标,我们对一九八三年如何调整和改革企业职工工资的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改革的指示精神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更好地发挥工资分配对促进生产和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作用,我们认为,从一九八三年起,调整工资必须实行调改结合的方针,把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把调整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的大小挂起钩来,并在国家计划安排的工资增长指标范围内,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使企业的多数职工能够在一九八三、一九八四两年内增加工资,部分工资偏低、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较多地增加工资。
(一)调整工资要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相结合。企业是物质生产单位,不能不分生产经营好坏,都同样调整工资。经济效益好,即完成了当年应缴纳的税金或上缴利润计划(包括减亏计划)和其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企业,从一九八三年第四季度开始调整工资;经济效益差,管理紊乱,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快扭亏为盈,创造调整工资的条件。关停企业,暂不调整工资。
(二)调整工资必须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具备调整工资条件的企业,职工能否调整工资应与本人的劳动成果挂钩,不能学不学技术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因此企业调整工资时,应对职工的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工人必须是劳动表现好,达到了上一级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并且按质按量完成了生产任务的,才能调整工资;干部必须是工作表现好,本人的技术业务水平符合本岗位的要求,并且完成了规定的工作任务的,才能调整工资。这次企业调整工资,也不搞群众评议。
(三)企业调整工资所需的增资指标,国家将按照计划安排,在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分配给各地区、各部门。一九八三年国家计划安排的增资指标,从第四季度开始,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平均每月增加工资三元五角计算,分配给各地区、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逐级往下分配时,可以在地区(市)之间、主管局之间、企业之间作适当调剂。一九八四年国家计划安排的增资指标,也同样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除按照国家分配的增资指标使用外,还可以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拿出一部分,在一九八三年给多数职工调整工资。企业用于调整职工工资的自有资金,来源仅限于:(1)企业当年税后利润或利润留成中按规定可以提取的一部分奖励基金;(2)企业历年节余的一部分奖励基金;(3)整顿和压缩不合理的工资支出而节余下来的工资基金;(4)压缩一部分或大部分奖金。用于调整工资的自有资金,至少要有一年以上的负担能力。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以及其它自有资金,不得挪用。更不得借用银行贷款调整工资。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可以按照上级分配的增资指标,在一九八三年先给一部分职工调整工资,一九八四年再调整其他职工的工资。
为了保证企业不减少上缴国家的税金和利润,今年调整工资,允许摊入成本的,只限于国家计划安排的增加工资的部分。企业用于调整工资的一部分自有资金,属于企业奖励基金开支的,暂不摊入成本,待今后国家计划安排企业增加工资时,再相应地摊入成本。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调整工资,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财政、银行、税务和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挪用其他自有资金和乱摊成本的,要以违犯财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四)企业调整工资要与改革工资制度相结合。企业经过整顿验收合格,自有资金较多,今后财源也有保证,有条件进一步改革工资制度的,可进一步研究方案,如简化现行工资标准,实行职务工资,建立岗位津贴,调整某些工种的定级工资,建立正常的升级或增加工资的制度,改革某些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规章制度等。今年改革工资制度,主要是改善企业内部的工资关系,至于产业关系、地区关系留待以后再改革。改革工资制度,要进行试点,经过实践确实看准了,条件成熟了,再组织实施。改革方案,要经过劳动人事部批准。
这次和以后职工升级,应改固定升级为浮动升级。凡是升级的,都暂不固定,升级后继续考核两年或三年,考核不合格的降回来,连续考核合格后再予固定。
(五)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不论调改结合的程度如何,也不论在一九八三年或一九八四年进行,都必须对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多增加一些工资。
(六)对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所增加工资的幅度应有适当控制。调整工资的企业,用于增加工资的金额,包括国家计划分配的和企业自有的资金在内,按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人数计算,平均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一般为七元,级差较大的,最多不得超过一个平均级差。具体的控制金额,由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企业不同情况确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相结合的企业,除调整工资增加的金额外,用于改革工资制度增加的金额,平均每人每月一般不得超过一元五角,如果超过上述规定,国家征收累进的消费基金调节税。
(七)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如何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我们认为,按照上述意见实施,把调整工资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与职工的劳动好坏挂钩,与改革工资制度相结合,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能够促进企业整顿,促进劳动制度、人事制度的改革,也能够充分发挥地方、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符合改革的方向。而且允许企业使用一部分自有资金按国家计划规定给较多的职工调整工资的办法,就可以把“压力”和“动力”结合起来,有利于发挥工资的经济杠杆作用,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现在,企业的潜力都很大,只要真正发动群众,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就能够解决好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所需的资金,这是许多企业可以做到的。
今年企业如何调整工资,是广大企业职工普遍关心的大事,也是关系生产建设、搞好“四化”的大事。企业调整工资,如果搞平均主义,再“开大锅饭”,既不能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更不利于早日实现四个现代化。我们认为,号召企业职工勤奋劳动,努力增产增收,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多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挣出钱来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是会得到多数企业和多数职工欢迎的。我们相信,只要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真正弄清楚这个道理,今年的生产将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的工作,也是能够搞好的。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


盐城市节能建筑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4]32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计划委等部门制定的《盐城市节能建筑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计划委、经贸委、建设局、财政局、墙改办等部门制定的《盐城市节能建筑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希切实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九日


盐城市节能建筑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市计委经贸委建设局财政局 墙改办 2004年3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和改善居住环境,实现全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50%的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文件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应按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和《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编制专项的节能篇章,并组织论证和评估,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国家和省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条文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内容,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要退回原设计单位修改、完善,未达到节能建筑标准设计的建筑工程不予通过图纸审查。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和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对未按节能建筑标准施工的建筑责令其返工。对未按节能建筑标准建造的建筑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不予验收通过,不得评定为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l34—2001)和《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 (DB32/478—2001)及省、市政府“禁实"文件精神,淘汰粘土实心砖,推广运用新型墙体材料,特别是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执行省、市政府“禁实”文件规定和节能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建设、设计和施工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其改正。
四、节能建筑建造单位和个人可享受如下奖励:
(一)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经验收达到节能建筑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经市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批准,可悬挂节能建筑小区标志。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对采用合格粘土类新墙材的节能建筑最高可返退35%墙改专项基金,对采用合格非粘土新墙材的节能建筑全额返退墙改专项基金,未达到节能建筑标准要求的建筑不予返退墙改专项基金。列入市节能建筑示范工程的另由各级墙改管理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二)凡批准列入市节能建筑示范工程的建设单位(含房屋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由市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建设单位预缴的墙改专项基金中提取l元/平方米,奖给节能建筑工程有关人员(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市、县(市)墙改办每年从收缴的墙改专项基金中提取3—5%作为“墙改”专项奖励资金,用于表彰和奖励在我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