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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北京市水库移民扶助金(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2:47  浏览:86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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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北京市水库移民扶助金(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计委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印发北京市水库移民扶助金(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计委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密云、怀柔、延庆县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水库移民扶助金(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的要求,现制定《北京市水库移民扶助金(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以便加强水库移民扶助金的使用和管理。

北京市水库移民扶助金(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水库移民扶助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水库移民扶助金(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凡由官厅、密云、怀柔水库供水的工业、农业、生活和其它用水单位,在缴纳水费的同时,都应缴纳水库移民扶助金。
第三条 征收水库移民扶助金的标准:工业消耗水(包括建筑施工、新建旅游景点等用水)和自来水厂引水,每立方米征收0.02元;农业和公园以及其他用水,每立方米征收0.01元,按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征收。
第四条 水库移民扶助金按现行水费征收办法征收,即工业和自来水厂用水随水费按月缴纳,农业和公园用水按年缴纳,由各级水利管理单位代征。市水利局于次月底以前连同有关报表汇总上缴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专户存储。同时,有关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农财处。
第五条 水库移民扶助金分配:官厅系统供水征收的移民扶助金,河北省怀来县和本市延庆县分配比例为80%和20%;京密供水系统供水征收的移民扶助金,按密云水库和怀柔水库供到用户的实际水量分配。
第六条 密云、怀柔、延庆县政府要根据扶助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县移民扶助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报市计委、市财政局、水利局、审计局备案。
第七条 密云、怀柔、延庆县政府每年12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移民扶助金安排使用计划,报市计委、市财政局、水利局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征收的移民扶助金和各县扶助金的使用计划,按季度拨付移民扶助金。各县财政要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
要向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上报移民扶助金具体安排、落实使用情况。市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县移民扶助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河北省怀来县移民扶助金按季度由北京市财政局拨到怀来县财政局,用于安排库区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19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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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现公布《玉溪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适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溪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玉溪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职能,结合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本单位各类岗位。
第四条 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设岗。事业单位应根据其职能及事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工作特点等因素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
(二)精简效能。事业单位应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确定岗位职责,合理安排不同岗位的工作负荷,使职、责、权相统一,充分发挥每个岗位的最佳效能。
  (三)结构合理。事业单位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技术要求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岗位的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四)依法管理。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设置工作岗位。岗位的名称、数量、职能、责任、权利及岗位的任职条件等应与本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相符,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岗位设置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不得突破。严格控制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比例,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管理和工勤岗位数控制在编制数的20%以内,财政定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控制在25%以内,各类岗位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一)管理岗位的设置应根据本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合理设置。行政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
(三)工勤岗位的设置逐步实行技术等级结构比例管理。对于可以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勤岗位,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  (一)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依据,制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二)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单位性质、编制、内设机构名称;
(二)岗位设置种类及岗位名称;
(三)岗位人数及领导职数;
(四)岗位职责、权利及任职条件;
(五)岗位聘任及聘期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按受聘岗位确定退休年龄:男性职工在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上工作,年龄满60周岁;女性职工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年龄满55周岁;女性职工在工勤岗位上工作,年龄满50周岁。办理退休时在该岗位上累计受聘满10年或连续受聘满5年,达到该岗位退休年龄的,退休费按照该岗位的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计发。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根据事业发展和职能变化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市、县区人事部门分别对全市和各县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  第十一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施本办法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玉溪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有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国有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有资产用作贷款抵押的紧急请示》(赣国资企字〔1993〕130号)收悉,经研究并商中国人民银行,兹批复如下:
一、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办抵押贷款业务,企业以其依法支配的各项财产设定抵押权作为还款担保取得贷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通行作法。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抵押贷款将得到更普遍的采用。
二、国有企业用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形成的实际资产属于企业法人财产,企业有权独立支配并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国有企业可以自主提供其依法占用的各项资产作为抵押物取得贷款(国家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三、贷款抵押并不改变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只是预示在不能正常还贷时将要发生产权转移。国有企业的资产能否保全,不在于贷款时是否设定抵押,而在于企业能否有效地运用借入资金开展生产经营或投资活动并取得经济效益,以保证按时还款。
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势将面临破产清算,抵押权人将强制处分抵押物,从而导致企业资产遭受损失;此时,设定抵押与否只影响债权人受偿的优先顺序,并不改变国家作为所有者最终必须承担损失的后果。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享有单独处分抵押物
以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须待清偿抵押贷款、欠发职工工资和欠交税款之后按比例受偿。对于无论抵押贷款还是非抵押信用贷款,企业均须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偿债责任。国家作为所有者只能在企业偿付债务包括全部贷款之后参与分配剩余财产。
因此,企业在决定向金融机构借款时,首要的是必须认真分析资金使用的预计效果,慎重决策,切实保证按时还本付息,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从根本上说,抵押与否并无实质性区别。
四、企业以财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属于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自主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应越权干预,也无法逐一审查具体融资决策的正误得失,更不能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须对国有企业以其法人财产设定抵押权进行审批和签署意见(其他
部门另有规定的,由该部门办理审批)。国有企业与贷款方签订有效的抵押借贷合同后,如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抵押权人)即依法取得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处分国有企业贷款抵押物时,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底价。
五、与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不得自行抵押其重要资产。为使这类企业正常运转,可以考虑采用下列方式之一保证企业的资金来源:
1、国有国营,国家或国家指定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2、国家足额投入(包括追加投入)资金。
3、企业对外借款由国库或国家指定的机构担保。
4、企业以财产抵押借款由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现不能按时偿债情况时,由批准部门解决还款问题或准许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
5、将企业财产划分为可自主决定抵押和须经批准抵押两个部分,分别处理。
六、国有企业以财产抵押借款时,有关抵押合同、抵押物、抵押作价、抵押率、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占管及处分等事项,应按照即将颁发的《抵押贷款管理条例》执行;该条例公布前,暂按照相关的各项现行规定或当事各方的约定执行。
七、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承担保值增殖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状况和保值增殖状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对于融资决策不当、资金运用效果低下、不能偿还贷款包括抵押贷款、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以上各条已征询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专业银行的意见并得到肯定的答复。
你局可以根据以上批复意见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199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