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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29:30  浏览:8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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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温政令第60号


现发布《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二年七月二日






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土地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
(一)6人以上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4至5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下为小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6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房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人均60平方米以内,非公寓式的房屋一般不超过5层。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在村内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市、县(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报送市、县(市)政府批准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申请材料,应当先由市、县(市)土地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条 农村村民在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建造住宅的,应当取得规划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它用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要求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交还原宅基地,并明确原宅基地上建筑物处置方式和处置办法,市、县(市)政府批准时,同时由土地行政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和规划要求,在核定期限内施工,不得超面积占用土地。批准占用耕地,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部门收取闲置费;连续两年不施工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交由原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竣工后,应当及时向土地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经验收合格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重建、扩建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在规定的占地面积范围内重建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批准。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土地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县(市)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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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来,北京等九个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分别共选举、补选了9名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均波(北京)、石忠信(黑龙江,回族)、张高丽(山东)、俞正声(湖北)、白克明(海南)、徐荣凯(云南)、范肖梅(陕西,女)、宋照肃(甘肃)、苏荣(青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于均波等9人代表资格有效。
最近,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逝世3名:孙维刚(北京)、徐家基(江苏)、李慎典(湖南)。辞职1名:曹广亮(黑龙江)。
现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87名。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2月28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9〕129号


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

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郴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容市貌和卫生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绩效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评委员会”)。市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评办”),负责制定考核评分标准、考核检查组织协调、受理群众投诉,具体组织实施日常检查考核和督查督办等工作。

第三条 考评对象及范围:北湖区、苏仙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统称“四区”)行政区域建成区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和环卫管理工作绩效;市环卫处、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绩效。

第四条 考评内容:

(一)四区:

1.城市道路(含广场、桥梁、绿化带和隧道),单位、居民社区,河道、铁路沿线,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管执法管理;

2.城市道路、广场(不含五岭广场、火车站广场)、桥梁、隧道,单位、居民社区,河道、铁路沿线,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状况;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二)市环卫处:垃圾清运和垃圾站场管理。

(三)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市城区工地及基建渣土管理。

第五条 考评项目、检查量及计分周期:

(一)四区:

1.城管执法

(1)城区道路、广场、桥梁、隧道:实行普检,主次干道全面检查,小街小巷每次抽检2-5条,同时分别抽检1条主干道和1条次干道的5个门面(查“门前三包”执行情况)。每检一次计一次分(占月评分的60%)。

(2)单位、居民社区:每月随机抽查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检5-10个居民区、5-10个单位院落(占月评分的25%)。

(3)河道、铁路沿线:实行周检,每检一次计一次分(占月评分的5%)。

(4)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每月抽检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检3个城中村,3处城乡结合部(占月评分的10%)。

2.环境卫生:

(1)城区道路、广场、桥梁、隧道:实行普检,主次干道全面检查,小街小巷每次抽检2-5条,每检一次计一次分(占月评分的60%)。

(2)单位、居民社区:每月抽检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捡5-10个居民区、5-10个单位院落(占月评分的25%)。

(3)河道、铁路沿线:实行周检,每检一次计一次分(占月评分的5%)。

(4)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每月抽检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检3-6个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占月评分的5%)。

(5)公厕:每月抽检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查2-5所公厕(占月评分的5%)。

(二)市环卫处:实行普检,每检一次计一次分。

(三)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实行普检,每检一次计一次分。

第六条 坚持日检、周检、半月检、月检相结合,普检与抽检相结合,日检和夜查相结合,考评与督办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坚持全天候随机抽查。

(一)日检:全天候对四区管辖的建成区范围、市环卫处及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管理业务进行检查,按各项目计分周期计算成绩,每月汇总。

(二)月检:每月由市考评办组织相关人员对四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进行一次公开检查。具体方式如下:(1)月检顺序抽签确定;(2)每区抽检4条主次干道、2条小街小巷、2个单位庭院或居民小区、1个(处)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1处河道(200米)或铁路沿线(200米)。如有缺项,每缺1项在工作量相对较大的项目中任选1项抽查1个(处),检查结果当日公开。

(三)反馈:日检、周检、半月检、月检情况实行反馈制度。每日、周、半月将检查情况以电话或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四区;月检反馈按当场检查、当场讲评、当场亮分的方式进行。

(四)督办:由市考评办对四区城管执法和环境卫生、市环卫处及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

日常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书面督办,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每次每项扣当月总成绩1分;未整改到位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每项扣当月总成绩2分,并向媒体公布。

第七条 所有考评项目均采用百分制计分,计分公式如下:

(一)四区当月总得分=(四区城管执法工作当月得分+四区环卫工作当月得分)÷2-督办扣分。

四区城管执法工作当月得分=(当月日检平均成绩+周检平均成绩+半月检平均成绩)×80%+月检成绩×20%(其中当月日检平均成绩=当月日检成绩之和÷当月日检查次数;周检平均成绩=当月周检成绩之和÷周检查次数;半月检平均成绩=当月半月检成绩之和÷半月检查次数)。

四区环卫工作当月得分=(当月日检平均成绩+周检平均成绩+半月检平均成绩)×80%+月检成绩×20%(其中当月日检平均成绩=当月日检成绩之和÷当月日检查次数;周检平均成绩=当月周检成绩之和÷周检查次数;半月检平均成绩=当月半月检成绩之和÷半月检查次数)。

(二)市环卫处当月得分=当月日检成绩之和÷当月日检查次数-督办扣分。

(三)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当月得分=当月日检成绩之和÷当月日检查次数-督办扣分。

第八条 等次评定:当月总评分在85分以下(不含85分)为不合格,85-95分(不含95分)为合格,95分以上为优良。

第九条 实行考核奖罚制度。每年从下拨北湖区、苏仙区政府城市管理方面的总经费中分别预留10%,从核拨给郴州经济开发区和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的城市维护费中分别预留40万元,市环卫处及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各交5万元,设立工作绩效考评风险金,专款专用,奖优罚劣。根据考评得分,当月考评成绩不合格的,每少0.1分从考核风险金中直接扣款500元,但考评扣款不超过每月预留考评风险金基数;考评成绩为合格的,不扣不奖,返回考评预留风险金,但不超过每月预留考评风险金基数;考评成绩为优良的,每提高0.1分奖励500元。

第十条 四区的每月考评结果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布,市环卫处、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的每月考评结果在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每月的督察通报上进行通报。每年年终对四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分别评出一名优胜者由市政府安排资金给予奖励。市环卫处及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年度总评结果作为其年度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十一条 四区应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城管执法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四区城管执法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2.四区环卫管理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3.市环卫处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4.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5.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绩效考评委员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