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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59:29  浏览:9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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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和探索,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更好地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以及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方面成果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为体现社会科学研究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重点奖励对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突出贡献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襄樊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奖。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立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别奖。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奖励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设立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市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办理日常工作。

  市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具体选任办法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确定。

  建立由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评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负责评审方案和评审人员资格的审查及协调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六条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

  (三)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透明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原则;

  (五)坚持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第八条申报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研究水平居于领先地位,对学科建设有一定的贡献,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作用;

  (二)本市境内的集体和个人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或者为解决本市实际问题而由市外集体和个人所完成的研究成果;

  (三)由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报刊上发表或被领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纳;

  (四)依法享有著作权;

  (五)属于本届评奖年度范围。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的推荐意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四)市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参加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其研究成果:

  (一)市直依法登记的社会科学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和其他单位人员,向所在社会团体或单位申报,然后由社会团体或单位汇总报市评审委员会;

  (二)县(市)区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宣传部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可直接向市评审委员会申报。

  第十一条凡已在高于或相当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参加本评奖活动。

  第十二条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分初评、复评和终审。具体评审办法和标准按评审方案实施。

  第十三条评审中每道程序都应当按照差额筛选、无记名投票以得票多者获选的方式进行。终审评出的获奖成果必须获得市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选票。

  第十四条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必须回避。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市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市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决定。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已获奖励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一)有抄袭剽窃行为和其他侵犯著作权益行为者;

  (二)冒名、伪托申报者;

  (三)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者;

  (四)以不良方式影响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评审者。

  第十六条经评选的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在批准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向市评审委员会投诉,并由市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确定为授奖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七条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拨款,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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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在室外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以下统称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凡利用城市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广告设置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负责依据本办法对户外广告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负责对已设置的户

外广告对城市容貌的影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一定范围内;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影响绿化和市容市貌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的;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的;
(五)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需占用道路的;
(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的;
(七)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
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应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禁止在道路上设置过街横幅广告。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实行公开拍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容、规划、公安、市政、园林绿化、物价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方案,并由市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拍卖。
第九条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一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对通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用户属于原职责范围内的公务审批手续,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证时通过集体办公的形式一并办理,用户不再一一到有关部门去单

独办理。
第十二条 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参加公开拍卖,有偿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参加拍卖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持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向拍卖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缴纳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
第十三条 拍卖机构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并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进行。拍卖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拍卖,参加拍卖的单位必须遵守

拍卖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单位应与拍卖机构当场签订拍卖成交合同,并在拍卖成交合同确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和有关费用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户外广告设

置许可证》,需要取得其他许可证件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其他部门的委托一并发给有关许可证件。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单位不得擅自将户外广告设置权再行转让。
第十五条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不实行公开拍卖。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按涉及的业务范围向

有关部门发出《户外广告审核联系单》,各有关部门应当在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返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返回的,视为同意。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有关部门返回的审核同意意见后,应及时发给申请者《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将批准情况抄送市容等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涉及烟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食品、酒类、化妆品等特殊商品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批准后,

方可设置发布。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作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十八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内,户外广告内容或图案变更而设置地点不变的,必须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已满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其户

外广告设置权应重新拍卖。
第十九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容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有效期

满后应立即清除。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所得扣除成本(包括组织拍卖活动的正常支出以及返回给场地、设施、建筑物所有者的占用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统一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

市容环境整治以及公益事业,管理部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批准期满后,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拍卖。
第三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健康、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户外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形体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设置牢固、安全,定期维护。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

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时间。
第二十九条 张贴式户外广告,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可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张贴于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禁止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

电杆、灯以及公共场所、街道、信箱等张贴或散发印刷品广告。
公共广告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点设置、管理。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核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证明材料、广告样本、批准编号等造册建立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建设以及公益活动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广告栏。
第三十二条 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垄断或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利用设置的户外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广告主限期改正,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擅自更改批准的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其停止发布,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户外广告不按规定标明批准编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时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更改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其停止发布、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以外张贴或散发印刷品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陈旧、破损,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户外广告到期后未及时清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广告栏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城市规划、道路、交通、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容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城镇户外广告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振兴天津法学教育的几点思考

(兰绍江)

【内容提要】:
目前,天津的法律服务人才严重短缺,法律服务功能跟不上社会发展需要,反映了法学教育的严重滞后。天津要在新崛起的“环渤海经济圈”中发挥重要作用,应该将加强法学教育纳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彻底改变天津法学教育的“乱、散、软”局面。振兴天津法学教育,应当在培养目标、办学模式、管理方式上走自己的特色之路。
【关键词】: 天津 法学教育 特色 整合

※ ※ ※

一、令人忧虑的数据

最近,有几组数据令人十分忧虑:
2005年度国家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结果,我市38个课题中标立项,获国家基金资助267.5万元,这是我市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年度立项的历史最好成绩。本市立项课题涉及应用经济、经济理论、统计学、社会学、中国历史、世界历史、语言学、中国文学、外国文学、哲学、马列科社、党史党建、政治学、国际问题研究、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新闻学、体育学等17个学科,唯独没有法学学科。[1]
2005年4月,中国法学会科研立项在全国招标,天津市申报13项,竟没有一项中标。
2004年底天津市注册律师1600余名,为常住人口的1•6/万;同期北京市注册律师8800余名,为常住人口的6•4/万,几乎不在一个数量级上![2]
在国家重点建设的学科中,法学共10大门类,分布在北京、吉林、湖北、重庆、福建等省市,天津空白。[3]
市委、市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快天津的经济发展,提出了增强“国际贸易服务”、“现代物流服务”、“旅游休闲服务”和“区域金融服务”等四大功能;完善“信息与科技服务”、“商贸流通”、“中介服务”、“文化服务”、“社区服务”、“房地产业”等六大体系。[4]这无疑将进一步加速天津招商引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然而却没有提及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服务功能和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这些数据说明,我们天津的法学研究严重滞后,法律服务人才严重短缺,法律服务功能还跟不上社会发展。这些又进一步表明,我市法学教育严重滞后,法学教育同天津市的地位和发展形势极不相称。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经过全市人民顽强拼搏,“三五八十”四大奋斗目标提前实现,增强了天津走向世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标志着天津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里程。进入新世纪之初,中央决策,把“环渤海经济圈”的发展定位在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定位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平台。“环渤海经济圈”被誉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第三极”,21世纪中国经济腾飞的新起点。天津作为“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大城市、连接东北亚和欧亚大陆桥的最近起点,应当在这一历史阶段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张立昌同志曾经讲过:“面对新的形势,天津能不能更快更好地发展,为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这是必须回答的一个紧迫而又重大的问题。” [5]
天津必须加快发展,而法学教育的发展应当身居其中。现代市场经济是在法制规范下有序竞争的运行和发展机制;公民的法制意识与社会的法制环境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天津作为走向世界的“国际大都市”,不仅要靠经济的繁荣,而且也应当提升城市的综合素质,除了外向型的思维方式和现代发展理念之外,必须构建社会的文明、法治、以及健全的服务功能和完善的产业链。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就在于它对于社会文明、法治及各类服务、保障功能的紧密相关。天津要更迅速地发展,更多地融入国际社会,应当将加强法学教育纳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

二、 津法学教育的需求与现状

1、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专业队伍,律师队伍的状况是法律服务质量的基础与标志。仅以此一项计算,若以北京市律师数量与常住人口比例6•4/万为参照,天津律师缺口4800人;作为获取律师资格的全国司法考试,其历年合格率大约在10%,那么,要满足4800名律师缺口,至少应当有48000人的法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作为后备基数!若算上全市政法系统每年自然增员和其他法律人才需求,这个基数将更大。
2、近两年来,本市报考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数一直居高不下。2003年文史类考生报考法学专业的,本科一批1755人(排位第一),本科二批1228人(排位第二),两项之和2983人,仅低于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3336人,其他专业都远远低于此人数。2004年本科一批报考法学专业的2569人(排位第一),本科二批1644人,两项之和4213人,总报考人数超过“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3781人),跃居第一。其他文史类报考人数均在三位数,远低于此。[6]
仅从如上两组数据可以看出,法学教育的社会需求相当大。更不要说还有很大部分在职政法干部需要终身教育、不断提高;也有相当数量其他人群需要学习法律知识以充实自己或用于转行业。
但是,天津法学教育的现状却同广阔的社会需求极不相称。由于建国以后的历史原因,天津的法学教育起步很晚,大部分法学院系均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建立的,有的更晚一些。在法学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又缺乏统筹规划,形成了当前的“乱、散、软”局面。
所谓“乱”,是自90年代后期以来,各个高校都看到法学教育的前景和利益,不顾条件纷纷盲目开办法学或法律专业,一时间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目前在我市开设有法学、法律专业的院校或教育机构,总共有几十家;除了较早开办的几家之外,客观上形成“诸侯割据”、互争生源的局面。这些院校的强项和特色不在法学,不具备相应的师资条件,许多课程需要以外聘教师为主,甚至因人设课,质量难以保证。
所谓“散”,除了表现为办学分散外,主要体现在人才、师资分散,难以形成优势与合力。目前,天津市法学教育(在职)师资估计在300多人,分散在几十个院校(系),相对集中的仅是几所资历相对较深的法学院系,如: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商学院法政学院、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其中具有师资质量优势的首属南开大学法学院(但其属于“与地方共建”的中央部属高等院校),它有正教授14人、副教授19人、中级以下职称的10人,其中大多数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法学科研的优秀成果也主要集中在南开大学法学院。若论师资数量优势则属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由于它是天津建立较早的独立设置的专门法学院,20年来积蓄了一大批师资力量;它现有专职教师87人,其中正、副教授40人,几乎可以自行开设法学的所有门类课程,除主要从事大学专科教育和干部继续教育外,曾经开办过大学本科教育(后因政策调整取消);经过教师自身数年努力和学院支持鼓励,已经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10人,即将取得硕士学位的11人。此外,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现有法学师资28人;天津商学院法政学院法学部师资25人;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师资20人;天津大学“社会科学与外国语学院”法学系师资9人;其余院校(系)法学师资人数都更少。(如上数据均来源于各高校官方网站)全市法学师资总量不少,但终因分散而缺乏整体实力与活力。
所谓“软”,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由于人才分散,缺乏凝聚与合力,我市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在全国均排不上位,没有形成与城市地位相应的影响力。我们的这种弱势不仅无法同北京、上海、重庆等对等直辖市相比,就是同山东、辽宁、河北、江苏、浙江乃至一些西部省份比较,都自愧不足。其二,法学教育在本市各高校内部并没有受到重视。因为多数法学系院(系)资历浅、师资少、条件差,社会知名度和社会效益不佳,在高校内部无法同历史悠久、实力雄厚的其他重点院系或重点学科并列,难以排上重要位置。由于这些客观因素,法学教育在普通高校内部发展缓慢,处于“疲软”状态。
如上述,“乱、散、软”的局面严重制约了天津市法学教育与科研的发展。

三、法学教育的振兴之路

天津的法学教育应当如何发展?我认为应当提倡实事求是和开拓创新两个精神。实事求是就是依据天津以及环渤海地区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开拓创新就是不僵死地仿效别人的模式,要走自己特色发展之路。
第一、依据天津法学教育现状分析,我认为,振兴天津的法学教育应当在对全市法学教育资源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建设好一所独立设置的法学院,才能以其专业特色、管理特色和人才的凝聚创建天津法学的辉煌。如果仅仅采取个别院校的拼合(譬如据说正在运作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同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合并),并不是良好的方案,简单的1+1并不等于2。如果两个单位原本“风马牛不相及”,缺乏合并的思想基础、地缘基础和合作基础,自上而下地命令式合并必然会产生许多新的矛盾、内耗以及动荡,以往的类似教训在全国不少。一个全市人才、渐进形成的独立法学院会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内耗。
在中国近代史上,先进的法学教育曾经是天津的荣耀。1906年创办的天津“北洋法政学堂”曾以其崭新的办学思想、严谨的办学形式、宽松的学术环境以及先进的革命思想在全国产生过重要影响;北洋法政学堂作为中国共产党早期创始人李大钊烈士的母校和近代革命思想的传播基地,又被列为天津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之一。[7]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在“北洋法政学堂”建校100周年之际和天津即将腾飞的新起点上,重建“天津法政学院”(或冠以其他校名作为“北洋法政学堂”的延续),在爱国主义的旗帜下赋予其新的理念,重振天津法学教育雄风。
第二,天津法学教育必须有自己的特色。作为国内法学教育的后起之军,天津缺少北京的优势。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政法大学,它们具有:①地利优势:处在首都政治文化中心,资料丰富、信息快捷,又是国人向往的著名古都、文化胜地,我们无法与之相比。②天时优势:北京的法学高校已经有百年抑或几十年历史;多次的历史机遇形成了浓厚的积淀和优越的人文环境,因而在国内形成强大的影响。③人才优势:它们聚集了国内最著名、最权威的学者教授。其所以著名,一是在某个领域研究中博大精深,著述颇多,有代表性和影响力,成为大家;二是参与高层次社会活动广泛,社会知名度高,具有前沿水平。所述这些优势是天津短期内不可能追及的。模仿别人,永远落后;天津的法学教育要想争得人先,绝不能踩着别人的脚印走。张立昌同志曾经讲过:“观念转变是创新的先导,思想解放是发展的前提。因循守旧必然导致落后,开拓创新才能闯出一片新的天地。” [8]天津法学教育应当审时度势,把握天津的优势、时代的需求,走出一条特色之路。我以为这个特色应当体现在培养目标和办学模式上。天津的发展、环渤海经济圈的发展,需要大量的精通国内和国际法律、能熟练地应用外语交流、具有法律服务和司法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的新型法律务实型应用人才。培养坚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有自觉抵制西方自由化渗透能力,政治可靠、纪律严明、作风正派、求真务实,集知识、敬业、自律于一身的外向型实用人才,应当是我们天津法学教育的特色目标。根据这个目标,教学和管理方式应当有自己的特色:其一,用职业教育的模式培养本科层次的人才,突出实践教学,把理论知识融于实践训练之中,把传统的课堂教学同更多的研究探讨、司法实践相结合,把法学理论知识转换成运用法律于经济服务之中的能力。其二,强化外语作为基本工具的地位,加大外语交流能力培养的权重,从入学把关条件、到在学期间的教育训练、直至毕业技能考核,均以适应外向型法律工作需要为目标。其三,强化日常管理和政治思想教育,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教育,强化爱国主义教育,增强抵制西方自由化渗透能力,造就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具有集体与国家观念、纪律观念,能自觉、自律地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身的新型、可靠的法律工作者。用“特色”的教育,培养“品牌”的人才,服务于天津、环渤海、乃至三北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这就是天津法学振兴之路。
第三、为减少国家投资中的重复和浪费,缓冲整合中的社会动荡,分三步实施法学教育资源整合,是最经济和最稳妥的方案。第一步,进行政法系统内部教育资源整合。现在,我市政法系统内部的教育和培训基地较多,各自独立,资源浪费较大,而且有许多具体问题(如招生规模、师资力量、办学层次、硬件建设、发展前景等)难以解决。但是,如果进行整合,就具有明显的地域、师资、实践、办学经验等硬件和软件优势,初具独立设置法学院的基本条件。整合后的初期,可以实行政法系统内部各家联合管理的“董事会”或“管委会”管理模式,兼顾各方利益与需求,集本、专科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短期干部进修、律师进修于一身;院长可由“董事会”或“管委会”考核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第二步,在第一步整合并运行正常、取得经验和社会效益的基础上,实行不同管理渠道和模式的天津市法学教育资源的松散联合,提升“天津法政学院”办学层次,在吸收已有的高层次法学教育人才的同时,扩充高层次法学教育(法律硕士和博士)空间。第三步,在前两步磨合正常、水到渠成之时,实现天津法学教育资源的完全整合,集中力量办好一所天津特色的高等法学院,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领域实现长足的进步。
第四、实行“行业办学”(即由政法系统为主办学)的模式。教育系统办教育,当然具有优势;但是,有一些特殊的院校和专业,由行业、系统为主去办,可以充分发挥其行业之长和两个积极性,有利于理论同实践、教育和需求之间的融合,利大于弊。譬如军事、警察教育只能由本系统举办;政法专业也有其特殊性,由本系统主办的优越性在于:其一,可以发挥政法系统管理严格、纪律严明、作风务实的优秀传统,强化学生日常管理,在政治、作风、纪律等各个方面潜移默化地影响和造就先天的优良品质。其二,便于系统内部协调,更好地安排和指导实践环节,并可根据实践变化的需求调整教学内容,使教学和实践紧密结合。其三,有利于接受用人部门的直接考核与监督,培养需求对路的人才。其四,有利于实现教学与科研两个基地建设的相互促进,有利于实现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的有机结合。
历史给予了天津一次新的发展机遇,天津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应当抓住这个机遇。法学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法律服务、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的落后不仅与我们国际大都市的地位不相称,而且严重影响着天津的文明形象。市政协主席、市委政法委书记宋平顺同志在2005年1月全市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和“繁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目标;市委副书记邢元敏同志在2005年7月深入调研时也要求 “紧紧抓住天津加快发展的重大历史性机遇,进一步加快教育布局调整的步伐,加强资源整合,推动全市教育事业发展再上新水平,为天津进一步加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我们期盼着,伴随天津经济的腾飞,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能尽快改变“乱、散、软”的局面,靠“天津特色”跃到全国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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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天津日报-2005.6.1-第2版-要闻
[2]根据北京、天津2004律师注册公告
[3]天津日报2005.6.8-第12版-特别报道
[4]《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津党发2005-4号文件
[5]张立昌:《党的建设的主题》人民出版社 2002年2月版258-259页
[6]天津日报-2005.6.8第12版 特别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