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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放射性货物核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12:07  浏览:9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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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放射性货物核查办法

铁道部


铁路运输放射性货物核查办法
1992年1月10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防止放射性物质危害铁路职工及旅客身体健康,避免放射物质运输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卫生防护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铁路托运的放射性物质、含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及装过放射性物质的空容器及车辆。
第3条 本办法由铁路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核查程序
第4条 凡在铁路托运放射性物质的单位须持放射性物质剂量证明书,申请铁路卫生防疫部门予以核查。铁路卫生防疫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核查的放射性货物进行实物检测核查,确保核查质量。
第5条 铁路卫生防疫部门依照核查结果签发“放射性货物剂量核查证明书”(一式四份),托运人凭此证明书办理托运手续。
第6条 核查监测方法按《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监测方法》执行。

第三章 核查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7条 铁路局各级卫生防疫站承担核查任务,内设职业危害(放射性)作业卫生监察员,负责核查工作。
第8条 职业危害(放射性)作业卫生监察员必须掌握国家及铁路有关放射运输的法规、标准,具有较丰富的放射防护知识和熟练的监测技术,经局以上卫生部门专门培训,从事本专业一年以上并具有医士以上职称。
第9条 职业危害(放射性)作业卫生监察员从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担任放射防护监测工作的人员中选择,由各铁路局审核批准,报部卫生保护司核查备案,统一发证。
第10条 监察员职责
1、对待运的放射性物质进行辐射水平、表面污染及包装情况的监测核查,并依照铁道部有关标准,签发放射性货物剂量核查证明书。
2、对中转及到达的放射性货包剂量进行抽查,发现违反规定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第11条 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凭监察证可进入车站货场、仓库、行李房和其它有关车辆等处所查验货包。对疑似放射物品的普通货包、车辆,应通过车站及运输部门扣发、停发,对于严重违反规定者要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12条 “放射性物品剂量核查证明书”、“放射性空容器剂量核查证明书”录自于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第13条 监察员证件为“铁道部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证”。
第14条 各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15条 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实施。本办法由部卫生保护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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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局)、新闻出版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中小学教材编写、出版和发行等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并于2001年底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分别报送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

  附件: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列入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教材出版、发行的单位,以及编写教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教材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印张指导价和教材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价格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确定。计算公式为:

  教材零售价格=〔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价格×插页数量〕×(1+增值税率)。

  第五条 印张单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计委会同新闻出版总署规定印张中准价和浮动幅度。

  第六条 印张中准价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由租型费和出版发行环节的行业平均成本费用、利润两部分构成。

  (一)租型属于著作权使用许可和专有出版权再授权许可的行为。租型费由著作权使用费和版型制作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由国家计委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商国家版权行政部门制定。

  (二)出版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出版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稿费、编录费用、校对排版费用、纸张材料费用、印刷装订费用(制版、上版、印刷、装订)等各项直接支出(不含前项规定的租型费)和间接支出。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
用、财务费用。

  (三)发行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发行单位的经营成本费用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 印刷和纸张材料相同的本版教材与租型版教材实行同一印张单价。租型版教材不得支付稿酬费用。

  第八条 教材的成本费用要严格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出版、发行单位收取未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费用。

  第九条  教材出版发行实行保本微利原则。印张中准价的利润为印张成本费用的5%。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印张中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根据纸张价格、印装工价、发行数量、发行距离等因素,制定具体印张单价。

  第十一条 教材封面价格和插页价格由制作封面和插页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利润构成。利润率按成本费用的5%计算。具体价格由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教材印张单价、零售价格以及教材封面价格、插页价格,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三条 在教材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时调整印张指导价和教材零售价。

  第十四条 制定或调整印张中准价和教材零售价格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费用调查,听取学生家长、出版发行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成本费用调查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出版单位应在教材版权页中标明零售价格、印张数量、印刷数量等内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印刷和纸张材料相同的本版教材和与租型教材规定两种价格的,由国家计委责令其纠正。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各个环节进行价格监督检查,租型、出版、发行单位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租型、出版、发行单位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教材价格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租型、出版、发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有禁不止,屡查屡犯的;

  (二)伪造、涂改或转移、销毁证据资料的;

  (三)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资金的;

  (四)其他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二十条 竞标出版发行的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1年6月7日

鹰潭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府办发〔2004〕15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鹰潭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推进力度,加快培育和壮大我市支柱产业,及时跟踪、调度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实施进度,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重大项目督促、推进和服务工作机制,促进我市经济快速、高效、全面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我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调度会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召集,根据会议议题由市政府领导主持,参加单位和人员主要有重大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相关单位的分管领导、项目单位的负责人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人等。

二、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原则上每月10日左右召开一次。如遇项目有急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可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每次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参会单位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通知有关单位。

三、调度会议重点研究、调度和督办的项目名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依照下列原则,在每年年初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一)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国家、省争取资金或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准的项目;

(二)已列入我市四大支柱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世界和国内知名企业及国内知名民营企业在我市独资、合资、合作新建的重大项目;

(四)对我市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的项目;

(五)市政府认为需要调度的其他项目。

五、调度会议的运作方式。由各重大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以及项目有关部门将调度和收集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以及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交重大项目调度会议牵头单位。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重大项目跟踪调度的情况确定每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

六、重大项目调度会议主要是研究和协调解决影响项目进程的难点问题,促进前期工作进展缓慢的重大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重点要在督促、推进、协调和服务上下功夫,要讲究实效。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建立共同促进项目开发和实施的长效机制。

七、调度会议实行跟踪问效责任制。凡是调度会议形成的决议,有关县(市、区)和相关单位都要根据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重大项目调度会议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政府领导。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履行调度会议决议的单位进行通报。

本办法自二OO四年四月一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