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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48:00  浏览:9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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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国家经贸委 等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9月22日,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合理调整进口结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机电产品系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等。
第三条 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国家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高科技产品,不鼓励进口一般加工设备和高档消费品,禁止进口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机电产品。
第五条 进口机电产品必须符合国际或双边(我国和产地国)认可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并由国际或双边认可的机构提供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认证书。
第六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外汇支付能力,按进出口基本平衡的原则,对年度机电产品进口总规模进行宏观指导。
第七条 设立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在国家经贸委领导下,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的协调、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
在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机电产品的进口实行配额与非配额管理。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九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国家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列入配额产品目录,实行配额管理。
第十条 国家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共18种(见附件)。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进口政策需要,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品种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十一条 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每年的配额经国务院批准确定后,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进口单位凡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需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情况说明,由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批,并发给配额证明。
第十三条 进口单位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十四条 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零部件,根据海关估价,如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价格的60%及其以上的,可视为构成整机特征,按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非配额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对进口配额管理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实行非配额管理。其中对国内已开发或引进生产技术,尚处于工业生产起步阶段,国家需要加速发展的机电产品,列入特定产品目录,主要实行公开招标。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按中标结果发放进口证明;海关凭进口证明验放。对其他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实行自动登记制。
第十六条 特定产品目录和列入该目录的机电产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十七条 对实行自动登记制的非配额管理机电产品,授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各进口单位应按规定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领取登记表,并填写进口品种、数量、金额、国别等有关内容。上述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可提出异议并有权不予登记:(一)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二)进口不符合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的产品;(三)进口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的产品。如十日内上述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没有提出异议,则视同自动准予登记。
第十八条 对实行自动登记制的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海关凭准予登记的登记表放行。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进口证明(包括配额证明,下同)的有效期为一年。进口产品在有效期内有合理原因没有到货的,进口单位可向原发证明机构申请延期。
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需办理进口证明的机电产品,须在领取进口证明后,方可对外签约。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统计资料,并及时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当某种机电产品进口急剧增多,国内相关产业或生产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规及司法程序,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其损害或威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进口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反本办法: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进口证明而对外签约、到货的;
(二)擅自涂改或伪造进口证明的;
(三)将进口的机电产品化整为零、分签合同或分口岸、分散进口,有意逃避监管的;
(四)擅自转让和倒卖进口证明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的;
(六)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进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的机电产品,按国家现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需进口的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目进口直接用于生产返销或出口的机电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由海关实行监管。
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目进口的生产用机电设备,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租赁贸易和补偿贸易进口机电产品,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机电产品,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款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办理。
第三十一条 凡属经济贸易往来关系赠送和我国驻外机构及境外施工现场调回的机电产品视同一般进口,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配额产品目录
1.汽车
包括底盘、发动机、驱动桥、车壳(或驾驶室)。
2.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
3.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
4.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包括可编程计算机,计算机CPU板,软硬磁盘机(或驱动
器)、打印机、显示器或终端、磁带机。
5.录音机及其机芯
包括收录机、录放机、组合音响、汽车收放机。
6.电冰箱及其压缩机
7.洗衣机
8.录像设备
包括录(放)像机、摄录一体化机及机芯、磁头、磁鼓。
9.照相机及其机身
10.手表
包括石英电子表、机械表。
11.空调器及其压缩机
包括室内空调(如窗式、柜式、壁式、挂式等)及车用、船用
空调。
12.复印机
13.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14.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15.断层成像装置
包括X射线断层成像装置(CT)和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MRI)。
16.电子显微镜
17.气流纺纱机
18.电子分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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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9号)(115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 19 号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经核准,以下115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澳大利亚万世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ALLESONS STEPHEN JAQUES BEIJING OFFICE(AUSTRALI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李霏霏(Jennifer Lee Shoy)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7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12356565122288-701,721

传真:(010)65232018

网址: www.mallesons.com

E-mail: bei@mallesons.com



2.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DAMAS BEIJING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戴达维(Frank Desevedavy)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906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06991/92

传真:(010)64106993

网址:www.adamas.com.cn

E-mail:beijing@adamas.com.cn



3.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GIDE LOYRETTE NOUEL BEIJING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闫兰(Yan L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3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4511

传真:(010)65974551

网址:www.gide.com 

E-mail:glnpekin@public3.bta.net.cn



4.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S LAW FIRM BEIJING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乐为(Olivier Lefebure)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106A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885758 / 59 / 60

传真:(010)65880427



5.法国博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OVAN&ASSOCIES BEIJING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康保罗(Paul Ranjar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公园神库大院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626284

传真:(010)85617840

网址:www.vovan.associes.com

E-mail:vovan.pekin@vovan-associes.com



6. 美国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AKER&McKENZIE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何炳康(Bing Ho)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2座34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0591

传真:(010)65052309  



7.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OUDERT BROTHERS LLP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陶景洲(Jing Zhou Ta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2701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3851

传真:(010)65978856

网址:www.coudert.com

E-mail:Zhaol@coudert.com



8.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QUIRE SANDERS&DEMPSEY LLP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陆大安(Daniel F.Roules)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002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78557

传真:(010)65002557

网址:www.ssd.com



9.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UL,WEISS,RIFKIND, Wharton&GARRISON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郝山(Nicholas C.Howson)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2座2918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822

传真:(010)65056830

网址:www.paulweiss.com



10.美国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HEARMAN&STERLING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爱德华(Lee Edwards)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2座231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3399

传真:(010)65051818

网址:www.shearman.com



11.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USA)

SKADDEN,ARPS,SLATE,MEAGHER&FLOM LLP BEIJING OFFICE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孙湛(Joh L Christianson)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东写字楼4层01-05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5511

传真:(010)65055522

网址:www.skadden.com

 

12.美国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HA&CHA LLP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查竞传(Eugene C.Ch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50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84862866

传真:(010)84862588

网址:www.chaandcha.com



13.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HOGAN&HARTSON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魏军(Jun Wei)

地址:北京航华科贸中心01号楼29层C室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669088

传真:(010)65669096

网址:www.hhlaw.com



14.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ORRISON&FOERSTER LLP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涂文炫(Steven L.Toronto)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3408单元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9090

传真:(010)65059091

网址: www.mofo.com

 

15.美国路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EBOUF,LAMB,GREENE&MACRAE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朱文英(Ingrid W.Zhu Clark)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90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9228

传真:(010)65059235

网址:www.llgm.com



16.美国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ULLIVAN&CROMWELL LLP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刘永(LiuYong)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5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120

传真:(010)65056136

网址:www.sullcrom.com



17.美国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INSON&ELKINS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狄仁杰(Paul C. Deem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0层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06300

传真:(010)64106360

网址:www.velaw.com

E-mail:beijing office@velaw.com



18.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ERKINS COIE LLP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2001年3月2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艾文(Jon S.Eichelberg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018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399

传真:(010)65056390

网址:www.perkinscoie.com

E-mail:mmyang@perkinscoie.com



19.美国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IDLEY AUSTIN BROWN&WOOD LLP BEIJING OFFICE (US)

原批准日期:1996年2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丁海华(Ding Hai Hu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527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5359

传真:(010)65055360

网址:www.sidley.com

E-mail : mxue@sidley.com



20.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O'Melveny & Myers LLP, Beijing Office(US)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外字2002第2-0005号

首席代表:潘诺顿(Patrick M. Norto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120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0920

传真:(010)65050921

网址:www.om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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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关于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全国律协关于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律师的职责使命,也是律师行业的价值所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和《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推动律师行业服务创新,拓展律师服务领域,使律师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国律协决定组织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制定了《关于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律师协会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和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对律师行业优质服务、宽领域服务的要求,围绕服务主题和主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实施好业务创新拓展工程。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拓展服务新产品,搭建服务新平台,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服务保障,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和好的做法、成效以及开展服务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情况等,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3年3月29日




全国律协关于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和《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推动律师行业服务创新,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全国律协决定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重要性
当前,律师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面临着新的历史机遇。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律师事业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强调全面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对律师队伍专业服务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办发﹝2010﹞30号文件也提出了要加强律师业务素质建设,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推动律师业务转型和升级的要求。国务院制定的《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首次把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业发展单列一节进行阐述,明确了“十二五”期间律师工作在扩大服务领域,加快专业化分工,提升服务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等方面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律师的职责使命,也是律师行业的价值所在。近年来,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国内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很繁重,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律师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服务空间开拓不足,新业务领域介入不够,法定业务范围过少,一些青年律师由于案源不足面临生存困难等。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因此,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关系到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发挥,也关系律师事业长远发展,对于完善新时期律师法律服务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必须充分认识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实施这项工程作为律师行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重要工作来抓,作为推动律师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工作来做,积极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在推进律师行业服务创新上下功夫,在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和服务方式上做文章,在提高律师服务能力和水平方面见成效,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中多层次、宽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和《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和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对律师行业优质服务、宽领域服务的要求,以律师事务所为主体,以创新服务为导向,以拓展服务领域为重点,统筹法律服务资源,引导广大律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作任务:巩固深化传统业务,提高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保持传统业务稳定增长;新业务持续开拓,争取相关业务部门的理解与合作,使创新业务逐步成型和固化;法定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努力争取在“十二五”时期,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要求、较为成熟的法律服务体系,实现律师法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更广泛、更有效的参与,更加彰显律师的法治功能。
三、工作重点
(一)巩固深化提升刑事辩护业务。要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契机,适应新要求,研究和推进律师刑事辩护工作。重点是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能作用,提高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参与度。全国律协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推动与公安机关制定律师会见的具体规定,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各地律师协会要加强与公检法等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反映和推动解决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从小处着眼,从具体问题入手,比如推动解决律师出庭安检问题、会见场所问题及阅卷问题。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案件特别程序专章,加强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培训和指导。对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为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提供有力支持。开展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评优活动。
(二)做专做细传统民商业务。鼓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办理企业登记代理业务,通过源头服务,拓展更多的企业延伸业务。拓宽传统婚姻家庭业务,开展家庭理财、个人资产管理、财富传承等法律服务。推动律师对婚姻法与公司法交叉业务、婚姻法与信托法交叉业务、离婚与股权分割业务等新型业务进行深入研讨,从传统业务中研发新的业务增长点。开展公司秘书业务,为大量中小公司正常运营提供服务。巩固银行贷款业务,逐步固化个人房贷、企业信贷等贷款合同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三)拓展提升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完善三级政府法律顾问架构,扩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覆盖面。重点围绕将政府法律工作由事后处理,推进到事前预防。将为政府法规规章制定、宏观调控、社会管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执法监督等各项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纳入法律顾问工作内容。促成政府主管部门发文,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由律师提供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推动广大律师真正参与政府决策流程,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实实在在发挥作用。全国律协要举办律师服务政府法治建设论坛,制定法治中国建设中律师角色及作用发挥的报告。举办服务法治政府表彰活动,对各地在服务政府依法行政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给予奖励。各地律师协会要积极组织推广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四)创新拓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全面创新拓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以贯彻落实《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为契机,全国律协研究制定律师办理商标业务规范,举办律师代理商标业务培训班,促进律师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积极引导律师参与企业品牌化经营,提升民族品牌的国际影响力。引导律师做好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工作,增加农产品附加值。组织编写律师办理专利业务操作指引,指导和规范律师办理业务流程。力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文,打破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业务对律师的限制,推动律师办理专利代理业务门槛问题有效解决。组织编写律师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指引,引导律师服务新兴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举办“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运用研讨会”,有效整合律师知识产权服务资源,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形成律师服务知识产权战略的全流程。
(五)创新拓展服务文化建设业务。重点是推动律师在影视、传媒、演出、展览、出版、印刷、动漫、教育培训等文化产业领域提供法律服务。探讨文化产业领域的法律服务模式、方式、标准,推动完善文化体制和文化生产机制。针对较成熟的影视法律服务,特别是其中的文化产业投融资法律服务,制定律师操作指引。在中国国际动漫节期间举办动漫产业权益保护论坛。与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演出行业协会联合发文,通报社会影响较大的演出合同纠纷案例,要求各演出团体、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和从业人员提高法律意识,积极防范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六)探索创新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业务。全国律协要制定律师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意见,举办服务生态文明建设高级研修班,实施“碧水蓝天法律保障行动”,指导推动律师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律师参与能源、环境领域的立法、修法工作,为污染总量控制、饮水源保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制定建言献策;组织律师参与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为推动建立跨行政区域统一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提供相应法律服务;为律师进入环境评价机制,服务能源、环境领域的项目开发建设、技术开发应用及投融资等提供合法性论证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创造条件。推动项目开发建设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评估环境、资源、安全、维稳等方面的风险,促进企业积极引进新技术、新方法,进行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以实现节能、减排、降耗目标,减少对环境的损害。针对公众诉企业或政府环境污染索赔案件的不断增多,应积极为企业和政府提供相应的法律风险管理管控服务。贯彻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原则全面融入城镇化建设全过程的要求,研究加快推进城镇化衍生的环境法律服务。积极参与环保公益诉讼,支持律师为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参与全民环境教育行动,宣传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推动重大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七)拓展提升服务对外开放和“走出去”战略法律服务。重点是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共同努力,推动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和经营活动,聘请中国律师,境外投资项目审查由中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更好地维护我国企业利益。组织开展选择法律服务机构程序设计,方便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和经营选择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协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拓展我国律师参与国际贸易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比如,农业协定、动植物检验检疫、关税壁垒以及市场准入等,为我国律师拓展国际贸易业务创造制度性条件。推荐具备丰富国际贸易诉讼经验的涉外律师进入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专家机构、评审机构和争端解决机构,增强我在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通过制定实施相关优惠政策,扶持国内律师事务所通过新设、收购、协议等方式在境外设立分所、代表处、业务部,进一步提高我国律师在国际法律业务领域的竞争力。实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各地律师协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人才培养计划,并与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相衔接,纳入地方政府有关人才培养的规划。
(八)创新拓展“三农”法律服务。重点要拓展律师参与农村立法、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法律服务形式和内容,切实为农村、农业、农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全国律协要继续实施县域律师培养“千人计划”,举办县域律师事务所主任示范培训班,进一步提高县域律师服务基层、服务农村法治建设的能力。总结推广浙江嘉兴、四川成都等地政府购买服务为农村配备法律顾问的做法,力争在各地予以推广。推动律师服务城镇化建设,总结参与路径、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
(九)创新拓展金融财税保险领域的法律业务。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注册评估师协会加强业务交流,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加强行业的融合与协作,在国际税收、境外投资税收、税收协定安排、非居民企业税收、合法税务策划、涉税诉讼、涉税刑事辩护、涉税审计等业务领域,本着与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优势互补的原则,共同推进业务的合作与开展,为更好的拓展律师行业税务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及影响力,促进我国税务律师的兴起和发展。与证监会、商务部、证券业协会、上市公司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加强工作上、业务上的合作,创造更多的律师执业机会,推进律师为B股上市公司转为H股上市公司提供服务,推进律师为中国公司走向国际资本市场发行H股提供服务,对律师从事国际证券业务提供培训,提高执业能力。积极与银监会、保监会沟通合作,拓展律师服务金融保险机构法律业务。推出律师从事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开展专业培训,为律师介入相关领域提供支持。推进律师参与重大资产重组和并购、新型资产管理、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市场热点、重点业务。
(十)创新拓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服务。推进律师参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工资集体谈判实务,为企业和工会工资集体谈判提供法律服务。与工会部门协商或发文,在企业与工会集体谈判时接受律师指导。采取组建律师法律服务团队、建立劳动关系维权法律援助基金等方式,支持和帮助律师有效开展活动。
(十一)研究拓展海洋领域法律服务。实施国家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组织律师研究海洋法等公法领域法律问题,为相关部门实施国家海洋战略提供咨询和分析;指导律师介入国有企在近海和远洋进行的资源开发和利用项目;推动国有企业签订船舶建造合同、战略物资运输合同必须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或风险控制意见;介入即将生效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项目研究,协助劳动部、交通部、海事局等开展调研,对公约涉及的海事劳工工作制度、福利待遇、投诉机制、投诉程序等,提供海事律师的实际案例和解决具体问题的思路,为公约在我国实施及国内法的制定发挥积极作用。开展航运金融衍生品交易(集装箱运价指数等)的法律研究,扭转国内航运企业参与FFA交易和争议处理由于认识不足导致严重亏损的局面。
(十二)创新拓展信息网络领域法律服务。配合新民事诉讼法和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由全国律协发布《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并加强宣传,举办“电子数据证据法务高级研修班”,加快提升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能力,并推进与公检法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等的合作,拓展律师的电子数据证据业务。与地方律协合作,在全国主要城市和中西部地区开办不同专题的“信息网络业务研修班”,加快提升中西部地区律师从事信息网络领域业务的能力。
(十三)创新拓展西部业务、边贸业务。围绕西部大开发、边疆地区扶持等国家发展战略,对西部开发所涉及的建设工程、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为西部招商引资提供风险防范;积极开拓涉及中亚、南亚、东南亚、东盟、蒙古国等法律服务业务,在我国与邻国的经济合作和贸易交往中,为政府部门、相关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积极为项目投融资、边境贸易和税收、国际工程承包、矿产资源开发等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政策制度。确立加强法律服务的制度框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指导意见,稳步推进“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
全国律协与各地律师协会要加强与立法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参与涉及律师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为律师从事新业务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同时,加大政策制度保障,根据业务创新拓展过程中出现的需求,及时总结和固化律师业务创新拓展成果,逐步推进重点领域律师业务法定化。
要扩充完善《律师业务指导目录》,并根据工作重点,制定业务规范和指引的制定规划,确保这项工程实施过程得到相应的指导和支持,保证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各地律协要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制定意见和指引,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开展业务创新和拓展工作。
(二)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以全国律协为龙头,以各地律师协会为纽带,注重发挥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以及广大律师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各地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协同作战,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联动的工作机制。鼓励各地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之间联合合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要加强沟通协调,因地制宜,以点带面,逐步推动律师业务创新拓展的工作机制。
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的沟通合作机制。通过组织架构创新、业务合作、战略联盟等形式,与相关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拓宽律师服务领域,实现优势互补, 融合发展。
(三)创新服务方式。鼓励律师事务所转变观念,以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对重点战略、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提供综合性、多元化服务,开发延伸服务,不断研发服务新产品。鼓励律师事务所采用网上服务等新形式,为中小企业、公司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法律服务。
(四)搭建创新平台。在深入研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基础上,探索推动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模式、新平台。
密切关注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省域或跨区域发展规划的制定以及本地区重大项目和重大经济政策的规划,引导各地开展系列活动,通过推介会、洽谈会和签约会等多种方式,组织推动广大律师为实施国家和地方区域发展战略(如浙江、山东的海洋经济区,上海的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河南的中原经济区)以及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提优质专项法律服务。为边境省区“桥头堡”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和云南、东北、内蒙古、新疆等地区与周边国家的投资与贸易提供法律服务。
探索律师服务创新示范基地,作为拓展律师业务领域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增强法律服务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孕育和孵化新业务,示范规范化、标准化的律师服务。建立30家律师服务创新示范试点项目,组建律师团队或推荐执业质量好、专业素质强的律师事务所为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区、统筹城乡配套改革试验区、金融核心区、高新技术园区、重点企业等提供系统、完整、细致的法律服务。
(五)强化服务保障。各地律师协会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动律师业纳入本地区服务业“十二五”规划,积极争取律师行业享受现代服务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措施,为律师业务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推动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力争将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已经将列入的地方要积极推动专项资金落实。
全国律协要根据工作重点,举办业务创新论坛、高级研修班、经验交流会和研讨会等,对市场经济前沿领域新业务进行培训、交流和研讨,提升律师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在中国律师网开通创新服务工作平台,促进创新工作经验交流与推广。在相关媒体建立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信息平台,扩大行业推介力度。
研究出台行业鼓励和扶持政策,包括奖励等措施,对在业务创新拓展中有突出表现的要给予奖励,激发律师参与行业创新拓展业务的热情。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或相关创新拓展委员会,会长亲自负责,研究、设计业务创新拓展的总体规划。要主动走访政府部门、公司企业等相关方面,听取需求和建议,为更好地开展业务创新拓展营造良好氛围。要强化组织、协调、指挥能力,进行广泛深入的动员、发动,激发和调动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的工作热情。
(二)扎实推进工作。要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指导本地区落实好这项工程。要及时掌握业务创新拓展的具体进展,做好督促检查工作。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强化薄弱环节,解决存在问题,真正抓好落实。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根据“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推进的整体部署,加强新闻宣传策划,把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结合起来,强化宣传报道力度,形成声势。要认真总结、挖掘、宣传活动中涌现出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成效以及典型案例,对涌现出来的优秀案例和先进典型进行重点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