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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16:17  浏览:8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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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农业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农林、农牧渔业)厅(局)、兽药监察所、中国兽药监察所: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1992年版)》(以下简称《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程》、《标准》为兽用生物制品制造及检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二、《规程》属机密性技术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印、转抄、转借他人,违者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查处。
三、《规程》限发于从事兽用生物药品生产、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持有者如离退休、调离(包括出国)原工作单位时,必须将《规程》退回原所在单位保存。
四、本《规程》、《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1985年第六版《兽医生物制品制造及检查规程(第五次修订本)》中同品种的制造及检验规程及历年来农业部、农业部畜牧兽医司颁布的同品种的制造及检验规程(试行规程、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五、《规程》、《标准》颁布执行中的其他有关具体事宜,由中国兽药监察所、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另行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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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缩小结婚证尺寸问题给四川省民政厅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缩小结婚证尺寸问题给四川省民政厅的批复
民政部


四川省民政局:
五月三十日电话悉。你局请示目前由于纸张紧张,问能否将“结婚证书”缩小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内务部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中对“结婚证书”的尺寸所作的统一规定,我们考虑这对改革旧的婚姻礼俗,体现新的婚姻关系的严肃性是有一定意义的,因此
“结婚证书”的尺寸,最好不要改变,如因纸张紧张,按尺寸印制“结婚证书”确有困难,适当搞小点也是可以的,请你们自己酌定。



1978年5月10日

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1]146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公司:

  为增强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提高证券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的现行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资扩股的条件

  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属于企业行为。凡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均可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设置先决条件。

  二、关于增资扩股的申报文件

  证券公司申请增资扩股,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三)增资扩股方案;

  (四)新股东名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拟出资额、出资方式、背景材料及近一年经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增资扩股后股权比例;

  (六)非证券资产剥离情况报告;

  (七)由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

  (八)成本控制计划;

  (九)资本充实计划,包括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在特殊情况下,为及时化解风险,中国证监会可要求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在这种情况下,被要求增资扩股的证券公司可先行提交(一)至(六)项要求的文件,并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再行提交上列(七)至(九)项要求的文件。

  证券公司须聘请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以上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增资扩股的审核程序

  中国证监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证券公司。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增资扩股的证券公司应自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工作,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证券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应自工商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提交以下备案文件:

  (一)增资扩股完成情况报告;

  (二)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原《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副本。

  四、关于增资扩股募集资金的监督使用

  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归还被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处理不良资产。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尚未完成增资扩股方案落实工作的证券公司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上报增资扩股申报材料。《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