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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0:13:06  浏览:84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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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


农业部“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5月24日,农业部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产品管理,严格坚持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维护“绿色食品”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产品是指按照《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审查批准,由农业部授予《“绿色食品”证书》的产品。
第三条 “绿色食品”产品实行三级质量管理。生产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执行标准,在生态环境、生产操作规程、食品品质,卫生标准等方面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垦主管部门(含七省、区南亚热带作物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绿色食品”企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农业部指定的部级环保及食品检测部门对“绿色食品”企业进行抽检和复检。
第四条 “绿色食品”产品出厂时须印制专门的标签,其内容除必须符合国家GB7718-87标准外,还须标明主要原料产地的环境以及产品的卫生、质量标准主要指标。
第五条 “绿色食品”生产企业不得用产地环境标准未经审定的原料加工生产“绿色食品”产品。
第六条 供应国内市场的“绿色食品”产品实行定点销售。
1.大中城市、沿海开放地区按计划兴办的“绿色食品”商店。
2.大中城市主要商场设立的“绿色食品”专柜。
3.大中城市旅游宾馆、饭店设立的“绿色食品”专柜。
凡经销“绿色食品”产品的商店、专柜均须经农业部批准。非“绿色食品”商店、专柜不得销售“绿色食品”产品。
第七条 “绿色食品”产品实行以销定产,产销衔接由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生产企业同农业部指定的“绿色食品”商店、进出口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和代理出口协议。
第八条 生产企业依据市场需求及“绿色食品”原料货源供应情况编制“绿色食品”生产计划,报农业部审批后实施。超计划产品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九条 “绿色食品”产品实行优质优价,产品价格可依据企业生产成本拟定,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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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青海省第五届文学艺术创作评奖获奖人员和作品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青海省第五届文学艺术创作评奖获奖人员和作品的决定

青政〔2005〕49号

自1999年全省第四届文艺创作评奖以来,我省各民族文艺工作者坚持“二为”方向和“方针,坚持“三贴近”原则,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生活,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勤耕耘,潜心创作,在文学、戏剧、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广播电视等方取得了丰硕成果,在全国文坛、艺苑上为青海赢得了声誉,一些作品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为鼓励我省文艺工作者创作出更多更好的文学和艺术精品,经过青海省第五届文学艺术创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认真推荐评选,本次全省文艺创作评奖共评出获奖人员和作品100名(件人民政府决定对评出的100名(件)获奖人员和作品给予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各奖励人民币元,共计10万元。奖励经费从省政府奖励基金中列支。
希望受到表彰的文艺工作者把表彰作为新的起点,谦虚谨慎、再接再厉,以更加丰硕的文艺成果,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我省社会和谐发展再立新功。全省广大工作者要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科学素养和文学艺术学养,辛勤耕耘,努力创作出更多无愧于时代、无愧于社会主义祖国、无愧于各民的优秀作品,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青海省第五届文艺评奖获奖人员及获奖作品名单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五年八月八日







附件:



青海省第五届文艺评奖获奖人员及获奖作品名单


文学:19名(件)马海轶:《秘密的季节》(诗歌)
风 马:《去势》(长篇小说)
王文泸:《站在高原能看多远》(散文随笔)
王贵如:《离天最近的地方》(电视解说词作品)
井 石:《山凹农家》(短篇小说)
尹海杰:《送你晒干的眼泪》(长篇小说)
江洋才让:《藏地札记》(散文)
轩锡明:《三水故事》(中篇小说)
周存云:《远峰上的雪》(诗歌)
林锡纯:《茶余诗话》(杂文)
赵秋玲:《心灵的方舟》(散文)
钱 稹:《西部行旅》(诗歌)
梅 卓:《月亮营地》(长篇小说)
子 夜:《凡人镇的故事》(小小说)
阿 霞:《我的河流》(诗歌)
李 蕾:《漠风如水》(散文)
白 渔:《历史的眼睛》(诗歌)
李成虎:《精神栖居的家园》(小说)
马有福:《鸦儿鸦儿一溜儿》(综合作品)

戏剧:4名(件)
王景珊:《湟水情》(大型秦腔现代戏)
付晋青:《论当代戏曲观众的审美心理和欣赏习惯》(论文)
多杰太:《纳桑贡玛的悲歌》(大型现代藏戏)
海南州民族歌舞团:《姜国王子》(大型藏族歌舞剧)

音乐:10名(件)
王亿卿:《青藏线,你是弹不断的琴弦》(歌曲)
王建忠:《这里是吉祥的地方》(歌曲)
王家虎: 《辉煌五十年〈柴达木明天〉》(歌曲)
扎西多杰:《祝福你,远方的客人》(歌曲)
多杰仁宗:《格尔木放歌》(合唱)李 迅:《高原情》(歌曲)
李 斌:《一支橄榄一片绿荫》(歌曲)
更嘎才旦:《江河源之歌》(歌曲)
张启元:《古然格吾》(歌曲)
郭 炎:《土族传统音乐》(论文)

舞蹈:9名(件)
仁青吉:《彩袖飞舞》(藏族舞蹈)
西宁市少年宫:《藏羚羊与恶狼》(舞剧)
西宁市歌剧团:《彩虹飞落的地方》(歌舞剧)
周毛措:《宅院深深》(藏族舞蹈)
省民族歌舞剧院:《高天厚土》(舞剧)
省民族歌舞剧院:《相约在青海》(大型歌舞)
果洛州民族歌舞团:《宫廷欢歌》(歌舞诗剧)
娘吉先:《山之舞》(藏族舞蹈)
增 太:《“卓”舞》(藏族舞蹈)

美术:10名(件)
王利峰:《天边的雪莲》(中国画)
左 良:《亘古莽原》(中国画)
牟海霞:《天籁》(油画)
孙书咏:《古道流芳》(雕塑)
孙盛仁:《孙盛仁画选》(油画集)
纪 平:《雨季》(中国画)
杨少彤:《雪域的邀请》(油画)
杨 明:《翻越高原》(中国画)
秦 川:《风调雨顺》(油画)
麻吉日太:《暖风》(中国画)

书法:11名(件)
王永洲(行书) 王庆元(行书)
王振宇(行书)
方延年(篆书) 石 力(篆书)
陈治元(行书)
郑庆路(行楷书) 杨京耀(行书)
姚忠宝(行书) 高海源(行书)
蔡永峨(行书)


摄影:11名
贺建福:《三峡梦正圆》(作品)
李晓南:《江源玉树》(画册)
蔡 征:《瀚海》(作品)
葛玉修:《鸟岛》(画册)
晁生林:《救灾系列》(作品)
马福江:《小卓玛》(作品)
田选章:《光与影》(作品)
王成友:《沸腾的草原》(作品)
胡宗祥:《难以割舍的乐凯情结》(征文)
陈生贵:《柴达木风光》(大型邮册)
省摄影家协会:《青海不再遥远》(画册)
影视广播艺术(含音像制品):6名(件)
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大河沿》(长篇纪录片)
西宁广播电视局:《乡魂》(五集广播剧)
西宁市群众艺术馆:《超越梦想》(专题文艺)
青海电视台:《奔向春天》(专题文艺)
青海电视台:《平安社火》(纪录片)
青海电视台:《走进大地艺术》(专题艺术片)
民间文艺:8名(件)
东智才旦:《释迦牟尼头像》(唐卡)
赵宗福:《论河湟皮影戏展演中的口头程式》(民间文化)
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海南州群艺馆:《燃烧的誓言》(民间文艺)
唐仲山:《青海“於菟”巫风调查报告》(民俗)增他加:《三世佛》(堆绣)
霍 福:《青海苏木世村的农事祭祀活动》(民俗)马光星:《人神狂欢———黄河上游民间傩》(民间文化)
腾晓天:《青海花儿话青海》(民间文学)
《格萨尔》研究:5名(件)
角巴东主:《〈格萨尔〉风物遗迹传说》(著作)
赵秉理:《岭·格萨尔的生活原型》(评论)
索南卓玛:《关于〈格萨尔王传〉》(著作)
娘吾才让:《试谈〈格萨尔〉史诗中有关马的描述》(评论)
达哇扎巴: 《格萨尔王传———列赤察宗》(说唱本)少数民族语言文学:7名(件)
才 加:《吞米·桑布扎》(藏文长篇小说)
扎 布:《藏族文学史》(藏文著作)
可可西里:《穹庐晚照》(蒙文诗歌集)
多 旦:《诗学概论》(藏文著作)
跃 进:《多彩世界》(蒙文小说散文集)
银杰加:《野牦牛的蹄声》(藏文诗歌作品集)
德本加:《衰》(藏文长篇小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改革后如何适用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司发函[2001]222号),要求明确公证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0]53号)的有关规定改革后适用所得税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将公证机构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办函[2000]53号规定,由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可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001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合伙制性质的公证处,按照《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执行。
  三、新设立的公证机构缴纳所得税问题,依照上述原则处理。
  四、新设立的公证机构以及由原行政体制转制的公证机构,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设立以后,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规定,司法部所属事业编制的公证机构及其投资兴办的公证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省级及以下各级司法机关所属事业编制的公证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二OO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