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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评选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44:50  浏览:9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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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评选办法

建设部


工程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评选办法

1990年11月22日,建设部

为了推动设计单位应用电子计算机的工作,及时表彰和推广优秀的设计软件,决定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设计软件的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国工程设计计算机应用协会承办。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工程设计单位自行开发或与其他部门共同合作开发,以及从国外引进经二次开发的下列软件均可参加评选:
1.工程设计分析、计算软件、CAD软件。
2.管理系统软件。
3.过程控制软件。
上述软件仅限于16位(包括16位)以上大、中、小型计算机和微型计算机上使用的程序(过程控制软件可以是16位以下机型的)。
参加评选的软件,必须经过正式鉴定和省、部级设计管理部门审定,并经实际使用证明效果显著,有推广价值者。
二、申报手续
1.申报软件的开发单位按系统上报主管部门或地区,由主管部门或地区统一推荐上报。如果因某种原因,软件开发单位主管部门不能统一推荐者,须经同行业省、部级直属上级设计院推荐申报(申报表格另外发)。
2.申报时需附下列文件,一式十份:
(1)软件程序说明:包括功能、编制依据、数学模型、主要框图。
(2)使用说明或用户手册。
(3)鉴定证书。
(4)用户使用效果证明。
(5)推荐部门的意见。
3.凡申报参加评选的软件,由开发申报单位交申报费二百元。
三、评选时间
工程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的评选工作,如无特殊原因每两年进行一次。
四、评审机构
由建设部设计管理司与各有关部门协商,聘请有关领导、工程设计和计算机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申报材料直接寄给中国工程设计计算机应用协会秘书处。
五、评审程序
1.申报的软件经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分类,分发给专业评审组。
2.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包括进行必要的实际操作,测试或考题,然后上报初评结果。
3.评委会根据专业评审组上报的初评意见,集中评出获奖软件。
六、奖励办法
凡经评出的优秀软件,由评委会颁发证书和奖章,并由评委会发表公告,优先组织推广。
七、其它
各部门、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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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继一九九0年十一月我行公布第二批废止金融规章目录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规章工作的要求,我行对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二年期间发布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金融规章)进行了清理。经逐一鉴定,需要废止的规章118件,其中规章本身适用期已过或规章的调
整对象已消失属于自行失效的58件;已被新规章代替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予以废止的60件。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除已被其他法规、规章代替或明令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外,其余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废止,停止执行。

附件一:废止的金融规章目录
一、计划资金类
01关于推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10.4 银发〔1986〕299号

02关于进一步改善金融管理搞活信贷资金的通知
1986.5.7 银发〔1986〕122号

03关于调整信用社缴存准备金比例的通知
1986.4.20 银传〔1986〕15号

04关于颁发《关于开办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的办法》的通知
1987.9.21 银发〔1987〕296号

05关于进一步搞活同业拆借市场的通知
1987.12.2 银传〔1987〕49号

06关于金融机构之间融通资金款项划拨方式问题的通知
1987.7.20 银发〔1987〕226号

07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决定的通知
1988.10.14 银发〔1988〕314号

08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办资金拆借业务的通知
1989.3.6 银发〔1989〕57号

09关于下达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限额的通知
1990.. 银发〔1990〕290号
二、金融管理类
01关于发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7.7 银发〔1986〕203号

02关于地方发行企业债券问题的通知
1987.5.15 银发〔1987〕147号

03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21号、22号文件的通知
1987.8.5 银发〔1987〕247号

04关于第二批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的通知
1988.6.3 银发〔1988〕155号

05关于转发《关于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报告》及国务院批示的通知
1988.3.28 银发〔1988〕77号

06关于严格控制股票发行和转让的通知
1990.12.4 银发〔1990〕323号

07关于加强证券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1990.3.6 银发〔1990〕56号
三、利率储蓄类
01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6.8.9 银发〔1986〕231号

02关于调整人民银行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6.8.30 银发〔1989〕247号

03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补充通知
1986.9.4 银发〔1986〕249号

04关于提高存款准备金比例和中央银行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7.10.26 银发〔1987〕333号

05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1988.2.1 银发〔1988〕24号

06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8.8.9 银发〔1988〕243号

07关于转发各银行有关利率问题文件的通知
1988.10.14 银发〔1988〕312号

08关于调整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总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8.12.29 银发〔1988〕399号

09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9.2.22 银发〔1989〕40号

10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9.2.23 银发〔1989〕42号

11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联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
1989.3.9 银发〔1989〕66号

12关于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等问题的通知
1989.3.15 银发〔1989〕71号

13关于外贸企业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1989.6.30 银发〔1989〕187号

14关于建立“储蓄存款旬报”统计上报制度的通知
1989.7.11 银发〔1989〕193号

15关于强化利率管理的通知
1990.2.12 银发〔1990〕33号
四、会计类
01关于汇兑结算方式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6.5.16 银会计〔1986〕17号

02关于推行江苏省收购农副产品定额转帐支票结算办法的通知
1986.9.23 银发 〔1986〕283号

03关于重新设置和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统一会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1987.2.26 银发 〔1987〕44号

04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6.20 银发 〔1987〕186号

05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7.7.21 银发〔1987〕235号

06关于建设银行与其他专业银行相互代收汇票的通知
1988.8.25 银发〔1988〕257号

07关于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比例的通知
1989.11.8 银发〔1989〕317号

08关于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通知
1989.12.6 银发〔1989〕352号

09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问题的复函
1989.12.26 银复〔1989〕27号

10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
1991.9.24 银发〔1991〕258号
五、金银管理类
01关于金银业务管理和帐务处理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5.3 银发〔1986〕116号

02关于下达《金银报表填报办法》的通知
1987.4.24 银货发〔1987〕14号

03金银业务帐务处理规定
1987.7.6 银发〔1987〕205号

04关于调整黄金联行调拨价的通知
1987.11.11 银发〔1987〕354号

05关于实行缉私罚没黄金办案费用补助的通知
1987.7.16 银发〔1987〕223号

06关于调整黄金收购价格的补充通知
1988.5.31 银发〔1988〕152号

07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1989.1.4 银发〔1989〕4号

08关于以优惠价格收购黄金问题的批复
1990.9.24 银复〔1990〕329号

09关于金银专项贷款的补充通知
1987.7.30 银发〔1987〕244号
六、国库类
01颁发《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6.1.31 银发〔1986〕16号

02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6.3.7 银发〔1986〕40号

03关于变更国库券发行、兑付款上划办法的通知
1989.1.20 银发〔1989〕19号

04关于改变国家债券发行兑付款项上划手续的通知
1990.1.15 银国库〔1990〕1号

05关于编报国库统计报表的通知
1991.5.14 银发 〔1991〕154号
七、调查统计类
01关于建立国营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及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定期调查制度的通知
1986.8.25 银发 〔1986〕234号

02关于加强金融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1986.11.22 银发 〔1986〕368号
八、货币发行类
01关于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人民币限额的通知
1987.6.23 银发 〔1987〕194号
九、稽核类
01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1988.10.10 银发 〔1988〕300号

02关于试行《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草案)的通知
1990.3.16 银稽发 〔1990〕7号

附件二:失效的金融规章目录
一、计划资金类
01关于专业银行发放特种流动资金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的通知
1986.3.26 银传〔1986〕13号

02印发《关于搞好下半年信贷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6.7.2 银发〔1986〕191号

03关于五城市实行技术改造贷款与城镇储蓄存款挂钩的通知
1986.5.19 银传〔1986〕22号

04关于五城市实行技术改造贷款与城镇储蓄存款挂钩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6.9.4 银发〔1986〕251号

05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电力会议精神的通知
1987.5.27 银发〔1987〕160号

06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深化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1988.3.25 银发〔1988〕72号

07关于加强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
1988.5.4 银发〔1988〕125号

08关于进一步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金融工作方针的几项规定
1988.6.11 银发〔1988〕163号

09关于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
1988.10.20 银发〔1988〕323号

10关于控制交通银行贷款规模的通知
1988.11.5 银发〔1988〕351号

11关于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增加短期贷款的通知
1988.12.2 银传〔1988〕59号

12关于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通知
1989.8.15 银发〔1989〕229号

13关于进一步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通知
1989.9.12 银发〔1989〕264号

14关于印发《一九八九年第四季度信贷资金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1989.10.18 银发〔1989〕296号

15关于下发一九九0年统一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口径的通知
1990.1.15 银发〔1990〕16号

16关于完善一九九0年信贷资金管理的规定
1990.2.12 银发〔1990〕34号
二、金融管理类
01关于转发《五城市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6.3.30 银发〔1986〕57号

02关于印发《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规定》的通知
1987.4.1 银发〔1987〕91号

03关于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1987.5.5 银发〔1987〕131号

04关于一九八八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
1988.1.18 银发〔1988〕16号

05关于一九八八年国家建设债券发行费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
1988.7.4 银发〔1988〕191号

06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
1988.8.12 银传〔1988〕29号

07对《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
1988.8.25 银发〔1988〕256号

08关于一九八九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
1989.3.4 银发〔1989〕56号

09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的通知
1989.12.4 银发〔1989〕346号

10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1989.11.24 银发〔1989〕33号

11关于做好撤并金融性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意见
1989.12.18 银发〔1989〕59号

12关于撤销融资公司的通知
1989.3.6 银发〔1989〕59号

13关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4.3 明传电报

14关于下发《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1990.3.27 银发〔1990〕85号

15关于清理整顿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通知
1990.6.16 银发〔1990〕147号
三、利率储蓄类
01关于国家合同定购粮和委托代购粮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6.6.2 银传〔1986〕23号

02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借给专业银行铺底资金利率的通知
1986.10.14 银发〔1986〕307号

03关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1986.10.27 银发〔1986〕333号

04关于一九八七年技术开发贷款贴息问题的通知
1987.6.16 银发〔1987〕183号

05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基金存款利率问题的复函
1987.5.27 银复〔1987〕181号

06关于银行之间利息计算差错处理的规定
1987.7.6 银发〔1987〕204号

07关于对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
1987.9.5 银发〔1987〕278号

08关于调整赊销纯棉布絮棉无息贷款利息补贴的通知
1987.1.7 银发〔1987〕2号

09关于上海、深圳分行发放专业银行一九八四年基数贷款利息问题的通知
1987.2.26 银发〔1987〕47号

10关于人民银行不再对粮食种子贷款实行贴息的通知
1987.4.28 银发〔1987〕121号

11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经营方式、所有制形式改变后贷款利率问题的答复
1987.5.21 银复〔1987〕177号

12关于改变对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差补贴办法的通知
1988.2.1 银发〔1989〕93号

13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9.4.4 银发〔1989〕134号

14关于对粮、棉、油贷款实行补贴的通知
1989.5.3 银发〔1989〕134号

15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问题的通知
1989.5.9 银发〔1989〕139号
四、货币发行类
01关于损伤券销毁问题的通知
1986.5.12 银发〔1986〕129号

02关于做好一九八六年旺季现金调拨工作的通知
1986.9.15 银发〔1986〕273号
五、国库类
01关于下发《银行办理一九八一年国库还本付息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6.4.14 银发〔1986〕76号

02关于下发《银行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8.3.28 银发〔1988〕75号

03关于暂停办理国库券贴现业务的通知
1988.7.23 银发〔1988〕220号

04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查国库券收款单工作的通知
1989.9.29 银发〔1988〕296号

05关于下发《银行代理发行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1989.8.1 银发〔1989〕217号

06关于上报国家预算收支报表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0.5.10 银国库〔1990〕9号

07关于做好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
1990.5.21 银发〔1990〕135号

08关于做好一九九二年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
1992.4.20 银发〔1992〕90号
六、稽核类
01关于信贷、现金大检查中处理违反金融法规问题的办法
1989.4.24 银发〔1989〕119号

02关于印发《对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货款进行同步稽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0.8.15 银传〔1990〕37号



1993年12月10日

北京市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1994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1月3日市物价局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公平价格竞争,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和提供经营性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物价管理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四条 经营者在制定商品价格、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和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第五条 本市实行国家定价的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由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规定权限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本市价格放开的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必要时实行国家指导价、最高限价,规定差价率、利润率和提价申报制度等措施,防止物价的暴涨。实行以上措施管理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市物价局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本市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最高限价和规定差价率、利润率和提价申报制度等措施管理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经营者不得违反。
第六条 禁止经营者的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上有欺诈行为。
(二)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
(三)在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中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或者虚报用料、工时等欺诈手段,多收费用。
(四)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
(五)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买强卖,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
(六)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
(七)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八)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七条 对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物价检查机构举报,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及时检查处理,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法处罚。
第九条 经营者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非法所得退还消费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六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获取暴利的,从重处罚。
(二)违反第六条第二、五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获取暴利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获取暴利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物价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