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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53:45  浏览:99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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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69号 



  为推进长江水系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在分析和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我部《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2010年修订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发布的主尺度系列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补充了长江水系有关主要支流过闸船舶的主尺度系列,制定了《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统称《主尺度系列》),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3号公告同时废止。

  一、航运业者应当按照《主尺度系列》建造船舶。

  二、长江水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是《主尺度系列》的组织实施和监管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长江干线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和合裕线新建船舶运力审批或登记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新建船舶应符合《主尺度系列》的相关要求。对2013年4月1日之后新建(含船舶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建,下同)的不符合《主尺度系列》的过闸运输船舶,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审图、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通过船闸的出港签证。

  三、长江水系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保证《主尺度系列》的实施。

  四、我部此前有关长江干线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和合裕线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12月25日






文档附件:

1.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301/P020130114574188489289.doc




附件




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目 录
1通则 1
1.1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一般要求 1
1.4定义 2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2
2.长江水系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3
3长江水系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6
4 长江水系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6
5长江干线过闸滚装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9
6 湘江过闸自航自卸砂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9

前 言

   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是构建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的必备要素,也是内河水运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前期推进长江水系船型标准化工作以及已有标准船型研发成果的基础上,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制(修)订了长江水系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通航技术条件、各航道的差异性、干支流的相通性等因素,遵循船型与航道等级、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尽可能简化尺度系列档次,兼顾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协调等原则,并经多方案技术经济优化论证研究制(修)订。
   本尺度系列的修订和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提高航运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船舶技术进步和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1通则

1.1目的
   为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特制(修)订《长江水系通过枢纽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1.2适用范围
  1.2.1本尺度系列适用于通过长江水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的内河干散货船、液货船(包括化学品船、油船)、驳船、集装箱船、滚装货船等运输船舶,不适用于船舶经营范围内无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的运输船舶和工程船、航运支持系统船等非运输船舶。
  1.2.2 通过船闸、升船机的多用途船舶主尺度,按照主要运输货品种类所对应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执行。
1.3一般要求
   1.3.1 本尺度系列包含过闸运输船舶航行区域、所载主要货类及船型序列等信息提示。除另有说明外,用户可根据需求按船舶种类、船型名称,选取相应的船舶主尺度。
   1.3.2 长江水系通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船舶主尺度应满足本尺度系列总长、总宽的有关规定。
   1.3.3 本尺度系列所列出的设计吃水为参考值,用户所选取的设计吃水应充分考虑航道、通航建筑物的限制条件。
   1.3.4 用户确定船舶高度时,应充分考虑航道、通航建筑物、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对船舶高度的限制。
   1.3.5 需在其他水域航行的过闸船舶,其主尺度还应满足相关水域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1.3.6 船舶(队)营运航速应不低于预定航程水域内可能出现的最大流速,且应满足海事部门对最低对岸航速的要求。在满足船舶(队)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1.3.7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13号)。
   1.3.8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符合主管部门及相应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
   1.3.9 按本尺度系列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中国造船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船舶的主尺度偏差-总长及总宽允许偏差范围为:L/1000mm及B/1000mm。
1.4定义
   本尺度系列采用定义如下:
   总长—指船体(包括永久性固定结构在内的)最前端至最后端间垂直于舯站面方向量度的距离。符号:LOA 。
   总宽—从一舷到另一舷垂直于中线面方向量度(量至船壳外板、护舷材或缘饰材的外侧)的最大距离。符号:BOA。
   适用航域—符合某一尺度系列之通过枢纽的船舶,其可允许通过的内河限制水域。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1.5.1 本尺度系列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1.5.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尺度系列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1.5.3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2.长江水系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通过长江水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的内河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长江水系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BOA
m LOA
m 参考设计吃水
m 参考载货吨级
t 适用航域
长江水系货-1 6.6 40~45 1.6~1.7 300~450 信江
长江水系货-2 7.0 36~44 1.3~2.0 200~300 嘉陵江、岷江;江汉运河—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河口段、汉江安康-白河
长江水系货-3 8.0 36~41 1.4~1.7 300 湘江、沅水中下游航域
长江水系货-4 41~45 1.5~1.7 300~450 赣江
长江水系货-5 44 ~45 1.7~2.2 300 合裕线
长江水系货-6 40~48 1.6~2.0 500 嘉陵江、岷江
长江水系货-7 8.8 43~46 1.3~1.5 300 江汉运河—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
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河口段、汉江安康-白河
长江水系货-8 42~54 1.4~2.0 300~500 适用于湘江、沅水中下游
长江水系货-9 46~54 1.8~2.4 700 嘉陵江、岷江
长江水系货-10 48~53 1.8~2.1 450~700 赣江
长江水系货-11 40~55 1.8~2.1 450~700 信江
长江水系货-12 44~45 2.0~2.3 500 合裕线
长江水系货-13 9.2 49~52 2.2~2.4 500 乌江
长江水系货-14 10.0 50~58 2.0~2.4 900 嘉陵江、岷江
长江水系货-15 53~56 1.6~2.5 800 乌江
长江水系货-16 11.0 55~67 2.2~2.6 1000  长江干线、嘉陵江、岷江
长江水系货-17 53~56 2.3~2.9 1000 乌江
长江水系货-18 52~64 1.6~2.4 500~1000 湘江、沅水中下游
长江水系货-19 50~58 1.6~1.9 500 江汉运河—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河口段、汉江安康-白河
长江水系货-20 56~64 2.0~2.2 800 江汉运河—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 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河口段
长江水系货-21 56~65 2.0~2.5 800~1000 赣江
长江水系货-22 60~65 2.0~2.5 800~1000 信江
长江水系货-23 53~55 3.0~3.2 1000 合裕线
长江水系货-24 13.0 60~75 2.2~3.0 1500 长江干线、嘉陵江、岷江
乌江白马枢纽以下
长江水系货-25 61~76 2.1~2.6 1000~1500 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以下
长江水系货-26 61~68 2.0~3.3 1000~1500 江汉运河—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 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河口段、赣江
长江水系货-27 57~65 1.9~3.3 1000~1500 信江
长江水系货-28 58~60 3.2~3.4 1500 合裕线
长江水系货-29 13.8 72~88 2.4~3.5 2000~2500 长江干线、嘉陵江、岷江
长江水系货-30 72~84 2.4~2.9 1500~2000 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以下
长江水系货-31 70~80 2.2~2.4 1500 1) 江汉运河—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
2) 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河口段
长江水系货-32 70~85 3.0~3.4 2000~2500 赣江
长江水系货-33 68~73 3.3~3.5 2000 合裕线
长江水系货-34 15.0 82~88 2.8~3.5 2000~3000  长江干线、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以下、赣江、信江
长江水系货-35 16.3 82~88 3.3~4.3 2500~3500 长江干线、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以下、赣江
长江水系货-36 90~105 4.1~4.3 3500~5000 长江干线
长江水系货-37 125-130 4.1~4.3 5500~6000 长江干线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4)就乌江、信江限制水域而言,本尺度系列仅适用干散货船,不适用液货船。
  5)长江水系货-35~37型船的型宽不超过16.2m。
  6)长江水系货-37型尺度仅适用长江干线干散货船,不适用长江干线液货船。
  7)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过闸船舶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3长江水系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通过长江水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的内河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与驳船组成船队的总长、总宽应控制在航道、船闸允许的范围内。
表2 长江水系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BOA
m LOA
m 参考设计吃水
M 参考载货吨级
t 适用航域
长江水系驳-1 8.8 40~44 1.3~1.5 300 江汉运河—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 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河口段、汉江安康-白河等航域
长江水系驳-2 11.0 48~52 1.6~1.9 500
长江水系驳-3 53~68 2.2~2.6 1000 长江干线 
长江水系驳-4 13.0 52~55 2.0~2.2 1000 江汉运河—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 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河口段
长江水系驳-5 13.8 70~85 2.6~3.2 1500~2500 长江干线  
长江水系驳-6 65~69 2.2~2.4 1500 江汉运河—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 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河口段
长江水系驳-7 16.3 75~110 3.3~4.0 3000~5000 长江干线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3)长江水系驳-7型船的型宽不超过16.2m。
  4)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过闸船舶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4 长江水系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通过长江水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的内河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长江水系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BOA
m LOA
m 参考设计吃水
m 参考载箱量级/最大载箱量
TEU 适用航域
长江水系集-1 10.0 40~44 1.4~1.6 30 江汉运河—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河口段、汉江安康-白河
长江水系集-2 11.0 52~56 1.6~1.8 50
长江水系集-3 49 ~60 3.0~3.4 50~60 合裕线
长江水系集-4 62~67 2.0~2.4 60 长江干线、嘉陵江、岷江、赣江 
长江水系集-5 64~67 2.2~2.4 /90 湘江、沅水中下游
长江水系集-6 13.0 58~62 1.8~2.0 80 1) 江汉运河—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2) 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河口段
长江水系集-7 62~72 3.2~3.4 80~90 合裕线
长江水系集-8 70~80 2.0~3.0 100 长江干线、嘉陵江、岷江、
长江水系集-9 69~72 2.8~3.2 108 赣江
长江水系集-10 13.8 73~77 2.2~2.4 100 1) 江汉运河—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2) 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河口段
长江水系集-11 72~75 2.2~2.4 /120 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以下
长江水系集-12 85~87 2.6~2.8 /180
长江水系集-13 74 ~76 3.3~3.5 100 合裕线
长江水系集-14 75~88 2.2~3.5 150  长江干线、嘉陵江、岷江
长江水系集-15 72~88 3.0~3.4 156 赣江
长江水系集-16 15.0 85~88 2.8~3.5 200   长江干线、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以下、赣江
长江水系集-17 16.3 85-88 2.8~4.3 250 长江干线、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以下、赣江
长江水系集-18 105-110 2.8~4.3 300 长江干线
长江水系集-19 17.2 105~110 3.0~4.3 350 长江干线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4)长江水系集-17~18型船的型宽不超过16.2m。
  5)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过闸船舶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5长江干线过闸滚装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通过长江干线船闸的内河滚装货船(商品汽车运输船)标准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长江干线过闸滚装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BOA
m LOA
m 参考设计吃水
m 参考载车位级
(辆) 适用航域
长江水系货滚-1 85 ~88 16.3 2.0~2.2 300 长江干线
长江水系货滚-2 92 ~95 17.2 2.0~2.4 400 长江干线
长江水系货滚-3 99 ~110 17.2 2.4~2.6 600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4)长江水系货滚-1型船的型宽不超过16.2m。

6 湘江过闸自航自卸砂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通过湘江过闸的自航自卸砂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湘江过闸自航自卸砂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BOA
m LOA
m 参考设计吃水
m 参考载货吨级
t 适用航域
长江水系自卸-1 11.0 60~68 2.2~2.5 1000 湘江中下游
长江水系自卸-2 13.8 73 ~85 2.5~2.7 1500~2000  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以下
长江水系自卸-3 15.0 84 ~90 2.8~3.2 2500
长江水系自卸-4 16.3 85 ~92 3.2~3.4 3000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4)B/D应大于或等于4.2。
  5)长江水系自卸-4型船的型宽不超过16.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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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的通知

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共青团中央


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的通知


2000-11-16

国科发政字[2000]516号


  广泛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是新世纪推进我国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重要任务。为贯彻科技部等九部门发布的《2000-2005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纲要》,规范和指导有关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大众传媒、机构、企业、组织、家庭和个人,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科普活动,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和共青团中央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理论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青少年科普活动实际状况,制定了《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和《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内容与目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该《纲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青少年科普活动计划,开展相应活动,并注意发挥学校、社会和家庭三方面力量,综合推进青少年科普活动。
  附件: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

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

  21世纪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世界各国的综合实力越来越体现在科技和教育水平的不断发展,取决于国民科技文化素质的迅速提高。科学思想、科学精神越来越广泛和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世界观与人生观,一个跻身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国家或民族,不仅要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拥有优势,更要下大力气提高全体国民的科技素质,增强公众对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解、掌握和运用能力。因此,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教育,提高全民族,尤其是青少年的科技素质,已成为持续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基础性工程。
  建国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以学校教育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的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发展迅速,组织机构逐步健全,大、中城市的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网络开始形成,设施和手段也日益增强,吸引了大
量青少年参与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提高了青少年的科技素质。但是,由于教育观念、活动内容和方法等方面相对落后,导致我国青少年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此外,还存在学校教育与社会、家庭的相关教育脱节。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开展水平存在严重地区差异,资金筹措渠道不畅、投入不足,以及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教育队伍不够健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内容陈旧、方式落后等问题。
  根据科技部等九部门发布实施的《2000-2005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纲要》要求,广泛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是新世纪推进我国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重要任务。为规范和指导有关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大众传媒、机构、企业、组织、家庭和个人,针对青少年广泛开展科普活动,我们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理论和做法的同时,结合我国青少年科普活动实际状况,制定《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请各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共青团组织等,根据该《纲要》,制定青少年科普活动计划,开展相应活动,并注意发挥学校、社会和家庭三方面力量,综合推进青少年科普活动。实施中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阶段实施,鼓励不断探索,大胆突破。本《纲要》适应于我国3至18岁儿童和青少年。《纲要》将根据青少年科技素质培养实际需要,由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加以修订。

  一、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目标和原则

  1、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目标
  根据3-18岁青少年生理和心理发育特征,以及接受教育程度,从3岁开始,每隔三岁分为一个年龄阶段,共分五个年龄阶段,分别在科学态度、科学知识和技能、科学方法以及科学行为习惯等四方面,由浅入深、由近及远、由表及里、由形象到抽象地开展科普活动。目的是逐步使青少年了解科学技术的发展,掌握必要的知识、技能;培养他们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增强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他们树立科学思想、科学态度;帮助他们逐步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实施本《纲要》中,应达到的具体目标是:
  分阶段使青少年逐步了解科学最基本的概念和过程,认识由其构建的科学知识体系的基本轮廓。同时对影响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有初步的了解;
  分阶段逐步培养青少年具有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基本技能;使青少年逐步养成科学的思维习惯,掌握一定的科学方法,提高他们运用科学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青少年具有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科学行为习惯;
  分阶段逐步培养青少年对科学的兴趣和爱好,帮助青少年逐步树立科学的观念和精神,初步理解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为他们今后创造性地从事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打下基础。

  2、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原则
  为实现上述目标,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要遵循以下原则:
  (1)面向全体青少年
  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必须面向全体青少年,提高他们的科技素质,使每一个人在其原有的基础上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帮助每一个人获得步入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科技能力。无论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要尊重、爱护和关心每一个青少年,
要采取适当的方式,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知识背景、不同接受水平的青少年的需要。使全体青少年都能够参加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2)以青少年为主体
  要坚持以青少年为主体的原则开展相关活动,关注青少年的情感,保护青少年的自信,尊重青少年的人格,培养青少年的创新精神,正确评价每个青少年的成长。为此,教育工作者必须营造有利于他们学习、活动的种种环境,唤起青少年的主体意识,鼓励他们主动参与和大胆实践。
  (3)基础性与实践性相结合
  对青少年进行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应体现基础性与实践性相结合原则。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内容选择上,基础性主要包括:相对青少年最基本、对未来发展有广泛影响的科技知识;基本的学习和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方法;养成独立处理事物的能力;树立合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等。实践性要求:通过实际观察、试验、制作和相关操作性活动,加强对上述科技活动基础性内容的理解与掌握,同时了解科学、技术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作用等。将基础性和实践性相结合,使他们不但能掌握知识,而且能联系实际加以应用,不但有学习的主
动性、积极性以及学习方法上的改进,而且能培养对社会的责任感,对当代人类所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产生探究的兴趣。
  (4)重视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科学素质
  在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要促使其认识到创新的意义、创新的思维和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掘自身的创造潜能。活动中在传授科技知识和培养技能的同时,更重要的还在于把握其中的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活动中注意实证、逻辑推理和怀疑精神的培养与引导。实施中应从青少年感兴趣的或比较熟悉的现象入手,给他们提供参与探索和研究的机会,让他们在这个过程中亲自去实践,去搜集证据,整理、加工和应用各种信息,去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使他们在这个过程中锻炼科学思维,学习科学方法,培养科学态度和
树立科学思想、观念、精神,全面提高他们的科学素质。
  (5)注意学习的选择性
  由于地区和条件的差异,青少年个体知识、能力基础,兴趣爱好的倾向等方面的差异,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内容,进行的方式、方法都应该充分尊重其选择性,内容既要有基本的规定,又要有所选择。使各种地区、各类人群都可以参加适宜的活动,在活动中使每一个人的特征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和良好的发展。

  二、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基本内容

  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基本内容包含科学态度,科学知识、技能,科学方法、能力以及科学行为、习惯等四部分。即:
  l、科学知识、技能。主要包括:生命科学、基本物质科学、地球与空间科学、科学前沿与高新技术、实用技术、科学技术史六个方面。每一方面根据青少年年龄特征,都应该体现由近及远,由零星到系统,由具体到抽象,由现象到本质,由宏观到微观的一般规律。
  2、科学态度。科学态度是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目标体系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对科技活动的基本看法,对科技活动的意识、思维活动和自觉的心理状态,及其在言行中的表现。科学态度大多表现为追求真理的勇气、尊重规律、习惯于理性思考等特征,它们构成一
个人科技素养的最关键部分。在每个年龄阶段的教育内容中,都应该把这部分的内容放在重要位置。
  3、科学方法。科学方法是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重要内容,本《纲要》中主要包括观察、操作与实验的方法以及参与探究活动的方法、收集与利用信息的方法。
  4、科学的行为与习惯。通过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使青少年养成良好的个人生活、学习和社会活动习惯。

  这四个部分以科学态度为核心,科学知识、技能和科学方法、能力为基础,科学行为、习惯为外在标志,形成一个综合性的整体目标。各部分内容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上述内容,科学知识、技能对青少年来说是间接经验,以学到为主,可以通过探究、理解、巩固、应用等过程掌握;科学态度与科学行为、习惯对青少年来说更多的表现为直接经验,以习得为主。可以通过主动参与、体验、内化、外显等活动方式形成;科学方法介于两者之间,需要综合运用探究、讨论、实践等多种活动来掌握。因此,在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l内容与目标体系的实施过程中,必须注意不同的内容与目标,应采用不同的传播途径与方法。
  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教育内容要求和活动重点有所不同。本《纲要》提出这五个年龄阶段所进行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内容应随年龄的增大而逐步增加。

  三、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类型

  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类型:一是,以普及科技知识为主的知识性项目,如能源知识、天文知识等;二是,以培养具体技能为主的技能性项目,如模型制作、电脑制作、种植养殖技术等;三是,以问题为中心的培养探究能力的研究性项目,如对某种动物生活习性的研究、农作物的品种改良等;四是,将知识学习、技能培养、探究性学习融为一体的综合性项目,如对当地环境污染情况的调查研究、创造发明等。
  青少年进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可依据本《纲要》设定的基本内容,从实际出发选择或设立活动类型,使之既能照顾到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知识水平、兴趣和需求,又能因地制宜,反映出地区差别和城乡差别;既要保留优秀的传统活动类型,又鼓励对其加以改造和创新,以设计出能适应形势变化的新类型;既选择或设立一些与当地生产、生活紧密联系的符合大部分青少年实际的活动,又应注意设计一些高新科技活动和创新活动,并在有条件开展活动的地方进行实验;还可以通过社会化途径,组织开发若干示范性活动,以促进当地科技教育活动的开展。
  为了实现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目标,应赋予活动生动活泼的形式,使广大青少年易于接受、踊跃参与、扩大收获。多年来,我国科技普及工作者在科普活动形式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科技夏(冬)令营、“小星火计划”(小种植、小养殖、小加工、小考察、小改革、小发明、小咨询等)、科技演讲会、命题擂台赛、科技日(周、月)等是群众性的活动形式;兴趣小组、科普主题讲座、参观、培训、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等是专项活动形式;科技墙报、科技书刊阅览、小发明(创造)展示、科技实验演示室、科技录像、科技网站等都是较好的科技活动手段,这些活动形式都应继续大力加以提倡和推广。并积极给予全面创新。
  科技普及工作者和广大青少年,在活动类型和形式的选择上应充分发挥主动性,提高创新能力,积极推动科技普及活动的健康开展。

  四、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应积极支持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推进青少年科普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学校、社会各界、家庭和青少年本人的共同努力与积极配合,并长期加以坚持。
  l、充分发挥各类传播渠道的作用。在推进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要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和大众传媒为主的三大传播渠道的作用,使其适应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特殊需要。
  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在抓好课堂科技知识教育的同时,还要以多种形式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并将其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落实。同时,应以培养青少年科技素质和创造力为目标改革现有的学校科技活动内容体系。要组织一批具有创新思想并兼有文、理知识背景的老、中、青专家,对学校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内容进行研究,提出示范性的青少年科普活动方案,指导开展各类活动。
  要进一步发挥社会和家庭作用,推进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在推进青少年科普活动中,要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以及青少年自我教育的作用。家长要支持孩子参加校、内外组织的科技活动;在家庭中营造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勇于创新的良好氛围,并根据实际情况为孩子科技素质的培养创造基本的物质条件。鼓励各级、各类社会团体和教育、科技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机构,根据本《纲要》精神,积极组织广大青少年参加科技活动。
  采取培训、辅导等方式向青少年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各级政府应协调科技、教育等部门,针对城市初中毕业后青少年开展与科学技术普及相关的职业培训工作,以满足其未来就业的需求;对农村青少年中的低文化群体,应大力开展与农业相关的实用技术培训,以帮助他们尽快走上科技兴农之路。
  发挥大众传媒作用,弘扬科学精神,教育青少年从小崇尚科学,客观求实,追求真理,勇于创新,反对封建迷信,树立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在传播科学技术中,大众媒体要本着科学的态度树立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榜样。在传播内容选题上,应坚持形式多样化,科学性和艺术性并重的原则。要加强互联网上科普内容的建设。

  2、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营造环境促进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广泛开展。政府营造良好环境,是推动促进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基本条件。各级政府的科技、教育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类试点、示范、规划和各项法规,引导和规范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抵制妨碍青少年科技素质形成的封建迷信、伪科学等各种社会不良影响。要由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宣传部门以及科协、共青团组织共同健全和完善督导制度,建立以本《纲要》为基础的评估制度,确保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目标和原则落实到位。此外,各级政府还要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对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条件建设,加大投入。
  在政府投入相对不足的情况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3、抓好组织网络、队伍和阵地建设,促进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全面发展。各级科技、教育及其他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宣传部门,以及科协、妇联、共青团和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应协调和调动社会有关力量,加快建立包括专家咨询、活动机构、活动信息以及辅导教师资源信息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组织网络,发挥协同作用;推进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规划、理论研究、实施工作。提高相关教师、辅导员的科技素养。建立素质水平的考评与督导制度,加强针对教师、辅导员的培训、辅导和研讨工作,在开展科技知识和技能培训、辅导的同时,应增加思维方法和人才成长规律等方面的内容。提倡在科普活动中使用新理论、采用新方法、探索新方式。各级教育、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应将健全青少年科技活动辅导员、教育和科普创作队伍、科技专家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并逐步落实。在校内外科技活动中要逐步健全科技教师和辅导员队伍,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健全队伍的具体目标和有效措施,并逐步组织实施。通过大众媒体宣传、参与社区相关活动、开展家长培训和辅导等方式,提高家长的科技素质,改善其教育观念,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带头学科技、用科技、讲科技,在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方面以身作则,积极在家庭中为青少年刨建有益于提升科技素养的良好环境。
  进一步做好青少年课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阵地建设工作。科技场馆、重点实验室、科学中心等设施,具有很强的科普功能,要充分发挥现有上述设施的作用,通过展览、演示、讲座、影视和参与操作等形式,向广大青少年传播科技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向他们形象、直观地介绍我国科技发展的成就及其对生产发展和生活质量提高的作用,促进广大青少年对科学、技术与社会相互关系的理解,从而有利于青少年科学素质的培养和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青少年科技场馆建设,并将其纳入当地城市和社区发展的整体规划。有条件的地区可单独设立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点或科技教育活动中心,并充分利用其辐射功能。对老、少、边、穷地区,应给予政策上的倾斜,以促进当地青少年课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阵地的建设。
  附录: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内容与目标(略)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出口贸易和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业项目及科技型项目。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基础设施。
第四条 开发区应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开发区的能源、交通、环保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应纳入市级相关计划,优先安排,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五条 开发区应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进行改革试验,坚持精简、高效、统一和有利于开发的原则,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投资者的资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并授权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进行管理。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市人民政府有关命令、决定;
(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并实施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四)负责开发区的法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管理开发区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监察、审计、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行政工作;
(六)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管理开发区新建区域的房产、市政和园林绿化;
(七)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投资项目、科技开发项目,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推荐工作,确认享受优惠待遇的单位;
(八)协调开发区税务、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九)指导、监督、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在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处理开发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十一)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指导监督,保障经营自主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依法管理开发区有关行政事务。
第十条 开发区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安、民政、计划生育等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机构或派驻监管人员,办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应征得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经有关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行政机关在开发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简化办事手续,公开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招商引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进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规划和目标,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规划要求依法审批。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查处规划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开发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划拨、出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编制和地政地籍,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照有关规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开发区内的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通过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处置。
开发区内转让、出租和抵押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开发区的建筑市场和各类建筑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管理,工程报建、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的管理,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查处建设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开发区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理。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 鼓励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高新技术产业或国内急需的;
(二)产品能替代进口或扩大出口的;
(三)用于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及企业技术改造的;
(四)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的。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应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对符合国家、市产业政策并符合开发区要求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第二十三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分别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颁发有关证照。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权限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下达立项批复和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在所在地设置会计帐簿,按有关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及其他报表,依法接受开发区海关、税务、外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社会保险,保障职工的生产安全和卫生条件,维护工会组织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分别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二)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三)国家和本市给予开发区企业的其他优惠待遇;
(四)在开发区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税费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