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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50批)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59:36  浏览:8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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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50批)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3年 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50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47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50批)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n15500886.files/n15500871.doc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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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1999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按月相互通报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缴费单位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查处违反规定的情况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缴费单位监督检查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和缴费工作管理权限,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
(二)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的情况;
(三)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四)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情况;
(五)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当于7日内立案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且一般应当于30日内处理结案。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保障年检制度,进行劳动保障年度检查,掌握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进行调查、检查时,至少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可以到缴费单位了解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可以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缴费单位不能立即提供有关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资料的,可以下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询问书;
(三)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缴费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员保密。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第十三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罚款均由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支付,不得从单位报销。
第十七条 对缴费单位或者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或者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或者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15日内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又不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1年公务员报考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1年公务员报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考生:

欢迎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为方便各位考生报考,提高审核工作效率,保证考生在报考时间内成功申报理想职位并提前做好应考准备,现就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务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人员请认真阅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http://bm.scs.gov.cn/2011/UserControl/Department/html/20101013075900.html)、《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http://bm.scs.gov.cn/2011/UserControl/Department/html/20101013080015.html)和本注意事项,详细了解有关招考政策,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考试录用计划,了解职位信息及条件要求后,选择与本人条件相符合的职位进行报考。

二、招考简章中各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除2011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含2009、2010年暂缓派遣)的学历和学位证书、有效的航海院校学生适任评估和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专业英语(外语)八级证书要求毕业生报到时提供外,其他资格条件在报名时均必须具备,如不具备不得报考。报考人员报名时所提供信息资料要求真实、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后果自负。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不通过网络进行报名,报名时请直接将考生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推荐表(见附件一)通过传真方式报送给所报考的直属海事局(发送传真后请与所报考的直属海事局电话确认),各直属海事局联系方式见附件二。

四、网上申报填写注意事项

1、联系电话:务请提供有效畅通的手机、家庭电话;应届生如只有学校宿舍电话的,请同时提供1个亲属电话(手机),以备面试阶段联系畅通。

2、学习经历:从高中填起,直至最高学历(含2011年7月前能取得的),获中专及以上学历的请完整填写学习时间、学校、院系、专业等。

3、社会工作经历:填写起止时间、单位名称、工作性质及职务。待业也请一并注明。如职位要求有某方面具体工作经历要求的,请在社会工作经历中该简历段后加括号作详细说明或在备注栏中说明。

4、学习经历、社会工作经历时间段填写到月,要完整、连续,不得出现空白时间段。

5、家庭成员情况栏:提供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及子女等直系亲属信息(工作单位、职务、政治面貌)。

6、现身份为公务员的考生,请在备注栏注明试用期是否已满。

7、考生系2011年毕业的委培生、定向生如报考,请在备注栏中注明本人报考已经委培(定向)单位和所在院校同意。

8、职位对英语、计算机、船员适任证书、有效的航海院校学生适任评估和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白皮书)等有要求的,在相应栏中填写,如无法填写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中:英语证书如有成绩则填写具体等级及成绩,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者必须注明船员适任证书的编号。如:“CET4通过”“CET4-450分“、“本人已持有甲类二副船员适任证书,证书编号:xxxxxxxxx”、“本人已持有有效的航海院校学生适任评估和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甲类三管轮)”等。

9、2009年、2010年毕业学生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现本人档案、户口、组织关系存放的具体单位(地址),并明确2011年原学校是否可以发放2011年派遣证(报到证)。

10、以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报考者,须在“所学专业”栏填注:“专业名称(第二学位)”。

11、所有考生都必须在“学科成绩”栏填写所学的主要专业课程名称及成绩(非应届毕业生不用填成绩)。

12、有其他符合职位所要求的条件及其他特殊说明事项的,请在备注栏填写。

无上述内容或填写不详实则为无效申报。经退回仍不及时补充完善的,将不予通过,由此带来的后果自负。请考生理解并予以配合。谢谢!

五、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招考公务员不组织专业考试。

六、除公安职位体检执行公安体检标准外,其他职位体检执行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

七、“中共预备党员”可以报考要求“中共党员”的职位。

八、可以以第二学位专业报考相关职位。

九、其他未尽事宜,请电话咨询所报考的直属海事局。



附件一、考生报名登记表和推荐表
http://bm.scs.gov.cn/2011/UserControl/Department/html/海事1015/附件一、考生报名登记表和推荐表.doc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各招录单位联系方式
http://bm.scs.gov.cn/2011/UserControl/Department/html/海事1015/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各招录单位联系方式.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