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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4:59  浏览:97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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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办财〔2011〕62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农业部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部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内部审计工作经费,是指由部门预算安排,用于组织实施内部审计、资金监管等工作的经常性财政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有独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有关司局和预算单位。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经费遵循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财务司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经费按照项目管理程序,由有关单位根据履行业务职能的需要、本年度工作目标和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提出预算申请,部财务司审核下达,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业务工作经费、审计外勤经费。

  第八条 业务工作经费。用于内审部门开展日常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工作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开展境外审计发生的因公出国(境)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业务工作经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审计外勤经费。用于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含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期间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内交通费、中午误餐费、加班费、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审办发〔2010〕27号)执行。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经费不得开支编制内职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经费要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月向财务司报送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总结。

  第十三条 财务司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有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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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4)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增强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多发、事故隐患突出的县、区政府,道路运输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二、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道路交通安全告诫:
(一)机动车保有量在30辆以上的单位,一年内累计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车辆占车辆总数20%以上的;
(二)机动车保有量在30辆以上的单位,内部无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
(三)一年内本单位机动车辆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又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三起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以分公司为考核单位);
(四)一个季度内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数较多(发生二起以上重大死亡事故或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事故)的主管部门。

三、道路交通安全告诫通知书(以下简称告诫书),由存在以上情形的单位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核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签发。
告诫书的对象属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时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

四、凡县、区辖区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县、区人民政府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问责:
(一)半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全年控制数一半以上,且位列全市前3名的;
(二)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目标控制数10%以上的;
(三)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一年内本辖区无牌、无证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六)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七)全年对省、市级“事故黑点”消除率在90%以下的;
(八)辖区内涉及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累计死亡人数7人以上的;

五、道路交通安全问责书(以下简称“问责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签,同时抄送市监察局。

六、凡收到告诫书的行业主管部门、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进行自查自纠,自我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同时抄送所在县、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对收到告诫书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七、凡收到问责书的县、区人民政府,须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整改报告和工作计划,并落实整改措施,切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八、告诫书和问责书的发送次数,列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九、受到告诫的单位和主管部门或受到问责的县、区人民政府,不积极采取措施,不落实责任,不加强管理,再次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渎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暂行办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均指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

十一、本暂行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4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任命吴邦国、姜春云为国务院副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