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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13:56  浏览:8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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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了《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刘涛,010-6446376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进行。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州、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申请二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安全绩效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下同)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

一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大型集团公司9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

二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一。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由评审组织单位受理申请的,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报请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

评审与报告: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经申请受理单位初步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审核。

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审核与公告: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受理单位,并说明理由。

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或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证书和牌匾由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三,牌匾样式见附件四。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总局确定,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评审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对申请企业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评审。

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延期,换发证书、牌匾。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审核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一) 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 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一级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所属成员企业10%以上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 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

(六)企业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市级审核公告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知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牌匾。整改期满,经原评审单位评审,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抄送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的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视情况组织日常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企业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不接受检查、抽查,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24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安监管管二字〔2005〕11号)和2008年1月31日总局印发的《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安监总管一〔2008〕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1/0601/134007/files_founder_269665866/59627050.doc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1/0601/134007/files_founder_269665866/33632284.doc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1/0601/134007/files_founder_269665866/1134126415.doc
4、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1/0601/134007/files_founder_269665866/32222635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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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行政审批一章结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行政审批一章结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8〕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行政审批“一章结”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实施办法》业经第3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池州市行政审批“一章结”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池州市行政审批“一章结”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缺席默认是指在并联同步审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相关审批单位缺席并联同步审批会议的,视作该单位默认许可。
本办法所称超时默认是指相关审批单位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的,视作该单位默认许可。
第三条 对需要进行并联同步审批的项目,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具并联审批“一章结”交办单并附相关材料,送达相关审批单位,各有关单位须按承诺时限及时办理;需要召开并联审批会议的,相关审批单位须指派负责审批事项的人员按时参加,参与并联同步审批。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并联同步审批主办单位对缺席并联审批会议的单位,视作该单位缺席默认,并记入会议纪要。缺席并联审批会议的单位须根据会议纪要要求,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事项。
第五条 对负责相关审批事项的单位超过承诺时限未办结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具超时默认通知书,视作该单位超时默认。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督促超时默认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审批事项。
第六条 有关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难以在承诺时限内按时办结需延期办结相关审批事项的,应于承诺办结时限之前书面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其中,限时5日内办结的审批事项须提前1日提出申请;限时10日内办结的审批事项须提前2日提出申请;限时30日内办结的审批事项须提前3日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应于1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加强督查考核,定期公布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单位名单,相关单位应及时公开说明原因。
第八条 对被实施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认的单位,由市行政监察部门依据《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推动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搞好科学研究的纵深配置,保证国家科学技术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第七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七五”计划)开始,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中央财政支出的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和科研事业费的预算拨款额度。
第三条 列入国家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一)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由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和有关部门向全国招标,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保证项目指标达到国家计划要求。凡列入“七五”计划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招标,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积极进行试点,取得经验迅速推广。(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普遍实行合同制。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政拨款,应当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凡经济效益好、具备偿还能力的项目,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偿还投资。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应当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是科研单位的,用该项目实现的收入归还。凡没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可在合同中规定免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丧失偿还能力的,经主持项目的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可以减免。(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由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银行监督使用,并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回收应该偿还的资金。回收的资金,一半上交中央财政,一半留在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用于国家的重大科技项目,并将项目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财政部门不予冲抵按计划应拨的经费。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科研事业费,以一九八五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发的拨款),加上一九八五年因工资改革按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为基数,连同增长的额度,自一九八六年度起,由财政部全部拨交国家科委统一管理。国务院各部门科研事业费的年度计划,由各部门报国家科委审核后下达,抄送财政部备案。国家科委应当向财政部报送科研事业费的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科研事业费,按下列规定管理:(一)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国家拨给的科研事业费在“七五”期间逐年减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拨。(二)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研究经费应该逐步作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三)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单位,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的单位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其科研事业费仍由国家拨给,实行包干。这些单位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外还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包干事业费百分之十的,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部分,一半用以冲抵下一年度的单位事业费拨款,一半留给单位。单位留用部分,分别用作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发展基金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四)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可以分别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五)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三分之二留给国务院主管部门用于行业技术工作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三分之一由国家科委用作面向全国的科技委托信贷资金和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凡建立面向全国的行业技术开发基金的部门,经国家科委批准,其减下来的事业费,全部留给行业主管部门用作技术开发基金。国家教委和中国科学院建立面向全国的开放实验室的费用,可在交给国家科委的三分之一中给予支持。
第六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类科研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由科研事业费开支,不予减少。完全停拨科研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金仍应当照拨。
第八条 企业委托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承担的科技任务,其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拨款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国防科技拨款管理办法,由国防科工委另行制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科技拨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