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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47:02  浏览:9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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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家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有效推动了我国公益事业发展。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中央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企业对外捐赠支出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救助捐赠活动,规范对外捐赠行为,有效维护股东权益。集团总部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集团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要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范围,合理确定集团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应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规范界定对外捐赠范围。企业对外捐赠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各中央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中央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中央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企业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三、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各中央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中央企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四、严格捐赠审批程序。各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对外捐赠应当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五、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以下情况应当专项报国资委(评价局)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一)各中央企业应当结合本通知要求,对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或完善,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需要对管理流程、支出限额等关键因素进行调整的,应当对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国资委备案。

(二)中央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中央企业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国资委。

(三)中央企业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超过以下标准的,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净资产(指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下同)小于1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万元的;净资产在100亿元至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50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

(四)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大小,中央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逐笔向国资委备案。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应当规范账务处理,并将有关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开。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企业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企业在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派驻企业的监事会应当将企业对外捐赠管理与实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国资委将不定期组织对企业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国资委报备等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依法处理。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完善制度,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切实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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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的通知”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的通知”的意见
卫生部

前言
现将财政部(84)财文字第39号“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为贯彻此“通知”的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经费管理
(一)加强人员经费的管理,凡属国家统计局制订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均应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各项规定执行。
(二)奖金发放额度,事业单位暂按现行规定办理;企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奖金的发放要克服平均主义。
(三)有收入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合理的收入,支出要厉行节约,要讲求经济效益。事业单位根据经费的可能,统筹安排好各项支出,其中对教学、卫生行政费中的消耗性开支,除业务费维持1983年水平外,其余如水、电、邮电、燃料、差旅、会议、资料印刷等费用,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在1983年实际支出数的基础上节减10%左右。企业单位必须加强企业管理费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84)财文字第39号文规定办理。
(四)医院要进一步巩固和搞好“药品改革”工作,实现国家规定的药品加成率。加强病人欠费的管理及催收工作。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五)按照财政制度的规定,划清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范围。预算外资金系属公款,必须集中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截留公款收入,对不遵守规定私设“小钱柜”的部门要取缔。预算外收入应按国家规定及时上缴15%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六)认真清理职工欠款,由欠款人订出分期还款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加强物资管理
(一)必须严格审查国内外订货计划,订货总额不得超出本单位经费支付的能力,尤其对大型设备购置计划,更应全面慎重考虑。
(二)认真执行“社控商品”的审批手续,凡未办理审批而购买的“社控商品”,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并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组织力量清查库存及在用物资设备,压缩库存,提高现有设备的使用率,积极做好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对多余物资及闲置不用的设备物资,要积极的进行处理,尽量发挥物尽其用的作用。



1984年5月21日

吉林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16号


1989年6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吉林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工资总额计划,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压缩社会总需求,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根据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

  第三条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工资总额组成内容的,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

  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企业(独立核算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只能在本单位进行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建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使用一个《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对跨省、跨地区、跨县的企业,需要建立分户的,在不超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由企业向所属单位分配工资总额指标,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签章后,送所属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五条凡属工资总额组成内容的支出,不论现金还是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各单位在工资总额之外支付给个人的劳保福利费和其他劳动收入以及非劳动收入等,由财政部门审核,银行据以支付,否则一律拒付。

  第六条对从工资总额之内或总额之外支付给职工个人所得收入,凡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的,均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条对工资基金的使用,采取下达工资总额计划的办法,实行计划管理,按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工资分项列示,各项之间不得串用。没有工资总额计划的单位,银行不予支付工资。

  第八条工资总额计划按下列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地、州和省直各部门的工资总额计划由省下达;

  二、县(市、区)和市、地、州直各部门的工资总额计划由市、地、州下达;

  三、县(市、区)直各部门的工资总额计划由县(市、区)下达;

  四、基层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由主管部门下达。

  第九条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年度计划下达前按各地区、各部门编制下达的临时工资总额计划)编制按季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劳动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核准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送开户银行据以监督支付。

   各开户银行对工资基金支付要认真核对审查,并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月份工资基金支付表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

  未经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签章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工资计划无效,开户银行一律拒付工资。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吉林省劳动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按国家规定统一印制,其他部门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一律作废。

  第十条各基层单位在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将本月本季度节余的工资基金移到下月下季度使用,但不能提前使用。超过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指标的,银行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各基层单位到开户银行支取当月工资基金前,应将上月的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并抄送开户银行。

  第十二条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由主管部门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挂钩的效益基数和浮动比例,编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分解落实到企业,记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准签章后,送开户银行据以支付工资。企业经济效益比计划有增减时,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计算出实际工资额,由同级劳动部门在不超过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进行调剂,核增核减工资总额。企业在使用效益工资时,要适当留有余地,以丰补歉。

  第十三条对国家机关要严格执照编制定员下达工资总额计划,对已超编单位,要限期精减,超过限期未减的人员不再核定工资计划。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对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核定。由财政全额拨付事业费的,按照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核定;由财政差额拨款的,按照编制定员核定基本工资,按规定核定奖金;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按照企业的工资政策核定。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发放奖金和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奖金发放,需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批,其他部门审批的银行一律拒付。

  第十六条企业的奖励基金应按规定提取。企业发放的奖金和从奖励基金中支付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等各项工资性支出,均应从提取的奖励基金项下支付,先提后用,并计入工资总额。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不准在计划外核批工资总额指标。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的,要按照劳动工资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对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生生、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伍军人、从社会上招收的新职工、批量调动职工,以及单位隶属关系变动和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要的工资总额,由单位填写《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增加(减少)工资指标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同级劳动部门),相应核增核减工资总额指标,并记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对计划外用工的工资总额要根据省下达的控制指标从严掌握,并记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劳动部门对新增加的计划外用工,不予核增工资总额计划;对限期清退的计划外用工超过限期未清退的,要核减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条各专业银行及其基层办事处,应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监督工资基金支付的职责,有权监督检查各单位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有权拒绝超计划支付工资基金或其他不合理的工资支出和非工资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一、自行建立各种津贴、补贴或提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标准的;

  二、在工资基金专户外,从其它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现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

  三、假借其它名义从银行套取现金,用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

   四、动用企业税后留利中的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银行贷款、企业自产自销产品收入的现金、兴办集体经济收入的现金等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

  五、非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和自行决定减征或免征工资调节税的;

  六、在国家有关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的规定之外向补贴职工发放实物的;

  七、各开户银行超过工资总额计划给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支付工资基金的。

  第二十二条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也必须加强管理。省劳动厅要尽快制定管理办法,实行计划管理。在集体所有制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未制定以前,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暂由各级主管部门(已经实行计划管理的,由劳动部门)编制下达工资总额计划,记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签章后,送开户银行据以支付。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关规定如与国家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