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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00:21  浏览:99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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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发〔2008〕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日照市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及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以及国家、省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四)国债、政府担保融资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五)城市资产经营收入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财政性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稽查等工作,指导和协调财政性城市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跟踪问效,以及城市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竣工财务决(结)算评审,城市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等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财政性城市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与财政部门共同监督实施工程招投标活动。
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性城市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预(概)算管理

第五条 城市建设实行项目计划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城市建设资金。建设部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社会各界建议,按照轻重缓急,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城市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编入本级年度预算,经市政府同意后,财政部门将预算控制指标下达给建设部门。建设部门按照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编制详细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批并下达投资计划,建设部门组织项目建设。
第七条 建设部门按照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审批、下达城市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第八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
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性城市建设招投标项目的工程预算和招标控制价进行评审,具体对工程预算的下列内容进行评审:
(一)工程预算的编制范围及内容与原批准概算的范围及内容是否相符;
(二)有无扩大投资、建设规模;
(三)有无变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设备选型;
(四)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九条 未列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追加预算或者在下年度安排支出预算。
第十条 城市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而增加预算的,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研究确定,形成工程变更意见并附相关资料,作为财政部门追加城市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单项工程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项目决(结)算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实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制度,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再按规定批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对城市建设项目概况、造成工程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经建设部门初审后,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评审。
第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城市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购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通过招标选定设备、材料和服务供应商。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日照市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对于重点城市建设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建设单位派驻财政监督员,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隐蔽工程的签证和验收要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式完整、责任明确,由建设部门、监理单位和财政部门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对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 财政部门审核工程预算后,由建设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参与工程验收,资金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对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城市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法招标工程,审查工程施工后的变更项目,根据变更后约定实施,未变更部分按合同原约定执行;
(二)对工程结算中有争议部分,向有关部门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以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者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工程其他部分按原约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确定的单项工程预算,建立项目台账,分项单独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按照项目招标合同、代建协议和项目单位的申请及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支出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资金使用单位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填制工程报表,并由监理单位签字认定,连同按月填报的工程用款计划,报送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已完成实际工程量价款的80%。
工程竣工后,结算价款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支付,保留5%的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城市建设项目工程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管。审计部门对财政性投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依法进行跟踪审计。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对重大城市建设项目进行稽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稽核人员在现场签证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门可以采用暂缓或者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责成其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擅自突破批复概算(调整概算)的;
(四)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城市建设资金的;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或者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城市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财政部门有选择地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全面评价项目实施产生的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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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4]93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绍兴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绍兴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森林防火工作“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党政领导负责制,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关于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的通知》(浙森防指〔2000〕5号)及党风廉政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职责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党政领导负责制。各县(市、区)、乡(镇)和街道党委、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制定落实森林火灾预防措施;

(二)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组织,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三)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森林防火及救灾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五)制定野外火源巡查管理制度,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开展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八)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兼职或专职护林员,具体负责巡护山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并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十)建立毗连地区护林联防组织,做好联防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全年森林火灾发生率超过20次/10万公顷的或受害率超过0.8‰的;

2、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30公顷的;

3、森林防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或街道,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责成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公顷的;

2、全年发生3次以上森林火灾的;

3、森林防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4、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出,仍不予消除的。

(三)乡(镇)或街道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处理意见,所在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对省、市、县的森林防火工作部署贯彻不力,措施不到位,敷衍塞责,发生火灾时,又不及时组织扑救的;

2、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出不予消除,造成受害面积10公顷以上的;

3、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2小时内不到位,组织扑救行动迟缓而使火灾蔓延的;

4、发生森林火灾有意瞒报或虚报灾情的;

5、在森林防火期内,防火值班不正常,擅自离开岗位的;

6、乡(镇)或街道发现森林火灾后半小时内没有向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报告,造成损失的;

7、在乡(镇)或街道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时,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8、在乡(镇)或街道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后,因组织扑救不力延烧到毗邻乡(镇)或街道,起火乡(镇)或街道不继续扑救,擅自撤离的;

9、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人员而造成损失的;

10、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脱离指挥岗位而造成损失的;

1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0公顷或连续12小时尚未扑灭森林火灾的;

12、在责任区内,全年累计森林火灾发生率超过20次/10万公顷的或受害率超过0.8‰的。

(四)乡(镇)或街道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处理意见,所在县(市、区)纪委、监察局从重或加重处分,除此之外,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县(市、区)有关领导的责任。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0公顷或连续24小时尚未扑灭的;

2、因森林火灾,造成国家级、省级风景区或自然保护区以及重要设施严重破坏的;

3、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4、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组织扑救的。

(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及时作出处理,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本制度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安局长贫困缘何能成新闻?

毛立新

安徽某县公安局长为给妻子和母亲筹集巨额医疗费,不仅卖掉了房子,而且举债30多万元。最近,安徽省政法委为这名公安局长特批了2万元困难补助金。(《新安晚报》8月14日)。此事一经媒体披露,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成为备受关注的新闻热点。
据报道,该局长家有年过七旬、体弱多病的父母,先后为妻子、母亲治病花去40余万元,儿子正在上大学,女儿在家待业,一家5口靠其一人工资生活。这情形搁在谁身上都是一付重担,对于靠工资吃饭的公务人员而言,家庭由此陷入贫困实乃正常。为什么发生在公安局长身上,就成了不正常,成了倍受关注的新闻?其中缘由,发人深思。
公安局长贫困成了新闻,说明“无官不富”已深入人心。按理说,县公安局长月薪不过两千来块,面对如此巨额的家庭开支,自然捉襟见肘,不贫困才叫不正常。但为何贫困却成了新闻?其中,暗含着公众对官员收入的理性评价:虽然工资不高,但“隐性收入”十分丰厚,这年头当官的谁还指望工资生活!民谚有云“工资基本不动、烟酒基本靠送”,虽带有几分情绪,但现实中这种官员恐非少数。
其实,说到底,成为新闻的并非是公安局长的贫困,实乃公安局长的廉洁。正是由于廉洁,才使该局长没有从权力中“致富”,因而陷入贫困。这背后的逻辑更是可怕:连廉洁都成了新闻,那腐败岂不是完全正常了。不贪污、不腐败,本是对公务人员的基本要求,没有必要当成新闻大加标榜。为什么公安局长廉洁竟成了新闻?这说明,在公众的眼里,官场似乎早已是 “无官不腐”了。
看来,公安局长贫困之所以成了新闻,背后隐藏的乃是对官场“无官不富”、“无官不腐”的消极评价。这种不正常的现象,理应引起我们的警醒:反腐倡廉前路犹远,取信于民尚需作为!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