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14号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5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 家 体 育 总 局局长:刘 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和教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是指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系统体育专项训练和体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运动学校)。
根据体育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训练需要,运动学校可以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条 运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和社会需要的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运动学校建设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运动学校由当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以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运动学校。
举办运动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七条 运动学校的设立,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
第八条 运动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
第九条 运动学校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由其主管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依法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招生、学籍与毕业就业
第十条 运动学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为三年。可以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
第十一条 运动学校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招生工作可以采用学年集中招生与试训相结合的办法。
考生应当参加体育测试、文化课考试和体检,对于体育运动成绩优异的,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破格录取。
第十二条 运动学校初中、小学部面向社会普通中小学招生,学生被录取后学籍的变动和管理,按照当地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按照运动学校课程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运动成绩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可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 运动学校毕业的学生,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招生规定,可在学校所在地报考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五条 运动学校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运动生涯、职业规划和心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德育与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运动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增强德育工作的时代性、吸引力、实效性,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第十七条 运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规定,制定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开设德育课、文化基础课和相关专业课,开展运动训练和相关职业技能训练。德育课和文化基础课应当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选用国家规划教材。运动学校可开发具有区域特色的专业课程,编写专业课的校本教材。
第十八条 运动学校根据学生需要可以开设普通高中文化课程。运动学校的初中和小学部课时安排,原则上与普通中小学相同,在保证完成基础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训练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教学计划。
前款规定的教育,运动学校应当按照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教育阶段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审查通过的教材等,实施课程,组织教学,并可因地制宜地开发具有区域特色的校本课程和其他教育资源。
第十九条 运动学校应当建立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教学和考试制度。学生文化教育每周应不少于24学时,因训练、竞赛耽误课程,应及时安排补课辅导。
第二十条 运动学校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置运动训练、休闲体育服务与管理、体育设施管理与经营等中等体育专业。
第二十一条 运动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运动学校的教学与相关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并可组织学生参加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体育类的技能鉴定。
第五章 运动训练、竞赛与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运动学校应当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全年不少于280个训练日(含竞赛),每天训练时间控制在3.5小时以内(含早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第二十三条 运动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运动训练科研设施、设备和专职的科研人员,加强训练监控、训练恢复和医疗保障工作,提高训练质量。
第二十四条 运动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与体育运动相适应的营养,定期对学生进行医疗检查,做好伤病防治工作。
运动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医务监督,禁止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五条 运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材测试、人才培养跟踪、档案管理等制度,认真做好选材和育才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运动学校学生可以代表当地中小学参加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师、教练员
第二十七条 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公办运动学校选派优秀文化课教师。文化课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运动学校教练员实行聘任制。聘任的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
运动学校可以聘请兼职教练员任教。
第二十九条 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教练员应当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共同研究和改进文化教育和运动训练工作,努力提高教学和训练质量。
第三十条 运动学校招聘体育工作人员,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运动学校中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
第七章 保障条件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运动学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体育和教育发展规划,将训练竞赛经费、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公办运动学校的基建投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向当地人民政府申报解决。
第三十二条 运动学校学生、教练员的伙食标准每人每日不低于25元,运动服装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各省(区、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伙食标准和运动服装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动态增长机制。
第三十三条 运动学校应当为学生办理保险。有条件的,可以根据运动项目训练和比赛的特点,办理专门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 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运动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校园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预防、保险、应急处理和报告等相关制度。
第三十五条 运动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训练竞赛、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学生、教练员和教师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文化教育实施情况。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制度及本办法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对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运动学校在训练竞赛、教育教学等活动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国家教委1991年7月8日发布的《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体群字〔1991〕131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02]130号)
各保险公司:
为加快健康保险的发展,尽快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健康保险发展模式,我会研究制订了《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
健康保险是我国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正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保险公司对于健康保险的发展做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然而,我国健康保险在产品开发、风险控制、客户服务、经营方式和管理手段等方面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对健康保障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与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不相适应。
为加快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速度,建立起适应中国国情的健康保险发展模式,中国保监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加快健康保险的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和管理
健康保险是现代保险的重要门类之一,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健康保险在风险性质、保险事故特点、风险控制理念和方法、精算原理等方面均不同于其他保险业务。加快健康保险的发展,应树立专业化的经营管理理念,遵循健康保险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进行专业化经营。
(一)建立专业管理机构
经营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康保险的专业管理机构,明确机构的管理职能。
(二)实行单独核算
各保险公司应对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经营成果。
(三)建立完善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
各保险公司在完善现有健康保险产品的基础上,应加强市场和消费者行为研究,发掘市场需求点,建立健康保险产品体系。
(四)建立专门的核保和核赔体系
鉴于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特点,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和核赔体系;制订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人与核赔人的管理办法;加快研发和使用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
(五)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
各保险公司应充分重视健康保险的精算工作,培养精算人才,探索精算方法,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逐步建立健康保险的专业精算体系。
(六)建立专业的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平台,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期发展至关重要。各保险公司应充分重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理赔管理系统和统计分析系统。
二、积极探索新型风险管理模式
目前进行的医疗服务体制改革将为健康保险的经营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各保险公司应抓住有利机遇,加强建立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作关系,通过定点医院建设等方式,积极探索新型风险管理模式,在为被保险人提供良好医疗保障服务的同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三、加快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人才培养是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的关键。各保险公司应制定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规划,加快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采取多种途径培养健康险专业人才,特别是要重点培养高级管理人员和精算、核保、核赔、健康管理等专业人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各保险公司应注重广泛吸收国外的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国外经营健康保险的公司的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各保险公司应在技术交流、风险控制、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提升管理水平,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推进健康保险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