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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45:37  浏览:85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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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管理,充分发挥驻外办事处的职能作用,加强我区与办事处所驻省、自治区、市各方面的联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外办事处要办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开拓进取,团结协作,优质服务,廉洁高效,为振兴广西经济服务的文明“窗口”。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三条 驻外办事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区政府委托对外代表区政府进行工作,对内代表区政府统一管理我区各地区、各部门驻当地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驻外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区党委、区政府的要求,做好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省、自治区、市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工作。
(二)做好与驻地省、自治区、市间的横向经济联合、贸易往来和文化教育交流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引进技术,引进资金引进人才,引进管理经验,为发展我区经济服务。
(三)负责收集、传递国内外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信息,为我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四)负责管理我区在驻地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帮助他们协调与驻地有关部门的关系,对他们的一些重要决策给予必要的指导。
(五)协助我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开拓区外市场,开展经济协作,推销区内产品,协调经济纠纷,以及协助办理外事、旅游、劳务等事务。
(六)做好接待工作,为我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到当地的各方面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七)负责承办自治区领导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区政府派出的驻外办事处隶属于区政府领导,区政府办公厅是驻外办事处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驻外办事处的财务管理。
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应主动接受驻地省、自治区、市党政领导机关的指导。

第四章 机构建制和编制
第八条 驻外办事处的机构建制根据实际需要可定为正厅级、副厅级。可定行政编制,也可定事业编制。
第九条 厅级(含副厅)驻外办事处可下设秘书处、业务处等职能处室。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学习、工作、人事、财务、请示汇报、联系制度等),建立科学的工作程序,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
第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主任要主动向区政府和办公厅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区政府召开的与驻外办事处有关的重要会议应通知驻外办事处参加或列席,区政府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驻外办事处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区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驻外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驻外办事处领导班子正、副职数,原则上按一正二副配备(按干部管理权限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定期轮换制,一般任期五年,因工作需要也可延长;轮换制的干部不办理干部调动手续,不带家属、不转户口,只带工资关系和组织关系,占办事处编制,由办事处发放工资、奖金,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任期届满,由任命的组织、人事部门另
行安排。对户口已调入驻地和工作较出色、本人愿意留住的可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没有建立党组的驻外办事处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基层单位推荐,区政府办公厅人事处考核,经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驻外办事处的一般干部实行派驻和轮换相对结合的制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试行聘任制;驻外办事处的工人,原则上应从广西招聘,个别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可从当地聘用。
第十八条 户口尚未调入办事处和新派去的干部、职工,户口原则上不动。其家属、子女原则上不调入办事处工作;对个别确有实际困难并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也只能安排到办事处下属单位(公司、招待所)工作,以解决其后顾之忧。
第十九条 驻外办事处的干部、职工离退休,原则上回原派出单位安置。经批准在驻地离退休的,与当地离退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如当地待遇低于广西的,按广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财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会计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行政事业经费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包干基数由区政府办公厅会同区财政厅根据区编委下达的编制人数和区内包干的原则,结合各驻外办事处的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第二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补贴等福利待遇,原则上按区内有关规定执行,亦可参照驻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驻外办事处包干经费由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代管。各办事处在积极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努力办好各种经济实体。其收入税后节余由办事处统筹安排,可用于房屋维修、设备更新、发展基金和职工集体福利。
第二十四条 驻外办事处的基本建设纳入区计委基建计划。具体实施细则按桂政办【1991】76号文执行。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要建设政治上坚定、团结、开拓、廉洁的领导班子和一支素质高、应变能力强、有奉献精神的职工队伍。
第二十六条 驻外办事处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领导班子成员要严于律己,团结协作,树立良好的整体形象,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加强业务建设,经常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业务知识,搞好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做到一专多能,努力适应驻外工作需要。
第二十八条 加强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党内生活准则,自觉执行区政府和驻地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不以权谋私。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严格遵守法律和驻地的各项法规、规章及制度,建立一支讲文明、守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对在驻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年终评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驻外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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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1-2010年)规划

国家休育总局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1-2010年)规划

(体群字〔2001〕102号2001年8月14日)


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一期工程预期目标已经达到,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根据未来10年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和《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要求,对《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作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
(一)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国民身体素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作为根本任务。
(二)继续坚持国家与社会共同兴办体育事业的格局,走社会化、科学化、产业化的道路。
(三)深刻汲取法轮功的教训,增强阵地意识、政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体,逐步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保障全民健身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积极扶持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同时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不断完善居民开展健身活动的条件。
(五)继续抓好建身边场地、抓身边组织、办身边活动的"三边"工程,切实把全民健身事业的基础建设和制度建设放到重要位置,全面部署,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推动普及。
二、目标和任务
(六)经过10年努力,实现全民健身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国民身体素质,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和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体系。
(七)群众体育普及程度明显提高,全社会体育意识普遍增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到占总人口的40%左右,国民体质普遍增强。人均体育场地面积显著提高,城市社区和乡镇建有方便居民进行健身活动的体育设施,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阵地在现有的基础上有较大的发展。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城市社区、农村乡镇普遍建立体育指导站(中心),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达到65万人以上。
(八)群众体育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形成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全民健身管理体制,国家与社会、个人共同兴办,充满生机活力的全民健身运行机制。
三、对策和措施
(九)进一步强化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职责。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各行业和社会各界办体育的积极性。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大力发展各具优势和特色的地方全民健身事业.
(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把推行全民健身计划作为工作重点,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十一)加强以学校为重点的青少年体育工作.各类学校要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十分重视学生的身体健康,保证学生每天有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按照教育性、科学性、趣味性、全面性的原则,坚持寓学、寓练于乐,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养成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
(十二)加强以乡镇为重点的农村体育工作。要建立以乡镇为龙头,村民委员会为基础,农民体协为纽带的组织网络。大力开展"因地制宜、科学文明"贴近广大农民的体育活动。
(十三)加强以社区为重点的城市体育工作。要充分利用社区内各单位人才、资源和场地等条件,建立各类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等便于居民就近就便参加体育活动的组织。社区体育要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
(十四)关注老年人、残疾人体育。要依托社区开展老年人、残疾人体育,发挥社区体育组织在老年人、残疾人体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加快社区老年人、残疾人体育设施的建设,公共体育场所要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十五)倡导民族传统体育。进一步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优势,开发民族体育资源,做好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和推广工作。
(十六)重视军队体育。军队体育由军队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国家体育总局将继续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部队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增强官兵体能,活跃部队文化生活,提高部队战斗力。
(十七)继续加大全民健身宣传工作的力度,各级体育宣传主管部门要推动和协助新闻媒体报道全民健身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和典型事例,重大活动要集中报道,扩大影响。
(十八)开展以青少年为重点的"五个亿万人群"(即:亿万青少年儿童,亿万农民、亿万职工、亿万妇女、亿万老年人)的健身活动。抓好每年全民健身周活动。大力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适合不同人群参与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化、组织化、规范化水平。组织引导好广场体育、公园体育以及节假日体育。
(十九)积极推进群众体育科技进步,加强全民健身研究与服务工作。在继续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系统研究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科学健身方法和手段的研究。重视群众体育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与普及工作,反对伪科学。
(二十)加强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体育指导站(中心)建设,做到"有人员、有阵地、有经费、有活动"。建立健全群众体育社会团体和其他群众体育组织,形成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二十一)加快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步伐,不断扩大队伍,对在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从事体育组织和指导工作的人员,逐步施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十二)加快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和开放。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集中一定财力,有计划的建设社区、乡镇和居民区公共体育设施。全国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要做到全部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做到体育场馆在课余时间向社会开放。
(二十三)加强相关法规建设,积极制定社会体育工作、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与管理及保障不同人群参与体育活动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加强体育法制宣传和执法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的体育权利。
(二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对全民健身事业的资金投入,鼓励厂矿、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资助支持全民健身事业。
(二十五)国家体育总局在继续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抓好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雪炭计划",扶贫帮困。从2001年开始,集中一定数量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对如三峡库区、革命老区、老少边穷地区和遭受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援建公用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形象工程。
(二十六)施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和监测工作,力争将国民体质监测指标纳入国家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并定期公布国民体质状况。发挥国民体质测定与监测工作的社会效益,争取逐步使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成为学校和行业招生、招工的基础指标.
(二十七)实施对西部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大在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培养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四、实施步骤
(二十八)按照"整体规划、逐步实施"的要求,第二期工程分为二个阶段。2001一2005年为第一阶段,巩固完善已经建立的全民健身体系的基本框架,2006-2010年为第二阶段,全面推进全民健身体系建设;普遍提高全民健身体系各个部分的规模和水平,实现《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

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5]103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组织)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doc


2005-12-16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本市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能力: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知识:主要考核应掌握的与本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专业技术人员增加考核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
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出版论(译)著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突出,并能够全面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较好,并能够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一般,部分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足。
不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差,不能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三章 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日常考核或聘期考核等。年度考核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应与日常考核相结合,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初进行;日常考核可由事业单位自主组织实施;聘期考核可参照年度考核程序适当简化。
第七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在一定范围内民主测评。
(三)部门主管领导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日常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四)本单位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部门主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由聘用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确定考核等次,并将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基本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人员确定考核等次后,本单位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应将《年度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其签字后存入个人档案。
(六)按照聘用和管理关系,上一级主管领导与被考核人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努力方向,听取工作建议,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个人和组织绩效。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单位考核(聘用)工作组织提出申请复核,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填入《年度考核登记表》,并通知本人。本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作出最终结论。
第九条 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六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非组织派遣,但经单位同意,个人外出学习或参加培训时间超过半年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转正和确定工资的依据。
(三)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在职人员,由聘用单位在征求应聘人员原工作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四)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学习、培训或借调单位出示评语,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五)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出示评语,派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六)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七)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正处在停职检查期间的人员,待组织作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 年度或聘期考核结果应作为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由本单位考核(聘用)工作组织负责实施。考核(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或者群众代表组成,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考核(聘用)工作组织考核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考核工作质量关。考核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及时根据考核结果,分析本单位职工队伍现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区、县人事局和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处理;要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事局1995年12月8日印发的《关于做好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京人考[1995]577号)同时废止。
附:《年度考核登记表》









主题词:人事 事业 考核 通知
抄 送:
北京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 日印发
共印300份


年 度 考 核 登 记 表
( 年度)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目 文化程度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及部门 岗位分类
行政职务及分管工作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个人工作总结:
注: 1、此表由北京市人事局制,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岗位分类指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岗位。






部门主管领导评鉴意见:签 名: 年 月 日
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审核意见:人事部门(代章)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复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部门主管领导评鉴意见”要明确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