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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法律宣传工作中张贴布告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42:10  浏览:9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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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法律宣传工作中张贴布告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法律宣传工作中张贴布告问题的批复

1962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8月27日法办报字第28号的请示已收悉。同意你们关于人民法院出布告应当注意事项的意见。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法律宣传工作中张贴布告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各城市法院,为了配合整顿社会治安秩序,选择了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召开一定规模的群众大会,宣布法院的判决,有力地震慑了敌人,教育了群众。但是,有的地方为了扩大宣传,要把在公判大会上所宣布的判处徒刑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都以布告的形式公布出去。这样做,我们认为不够合适。因为,人民法院向社会上公布判处罪犯的罪状布告,目的在于通过具体案件,揭露犯罪和敌人的阴谋,提高人民群众的革命警惕,所以法院的布告是一个政策、策略性很强,极为严肃的文件,不能有半点马虎。如果布告的内容不当,不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且会给党和政府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当前形势,我们意见,在打击现行犯罪中,张贴布告一般应当限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美蒋特务、间谍和其他重大现行反革命破坏案件。一般判处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最好不要出布告。并且在制作和张贴布告时,还应注意这样几个问题:(1)布告的内容要力求确切明了,合乎政策、法律,注意不要泄露国家机密,不能援引反动词句和涉及男女隐私的具体情节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问题;(2)布告应当经过认真研究修改,基层法院的布告还应送中级法院审查;(3)布告不要到处贴,一般只限于判决法院所辖的地区就地张贴(需要往外地张贴的要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并且不要张贴的过多,张贴的地点、份数也要适当控制。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予指示。
196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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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社会保险法典不应操之过急

张喜亮


  “《社会保险法》将对我国的社会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立法非常必要,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理论研究成果尚不能支撑一部法典性文件的制定,社会实践中还有很多问题和环节没有理顺,制定一部社会保险法典是一项艰巨社会保险是人们关注的大事,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保险事业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有着基础性的作用,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社会保险事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现在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有较大差距。如社保统筹的级别仍未上升到全国统筹,养老保险全国转移制度才刚刚起步,由于各地经济实力的差异,其它各项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还将出现很多新的问题,还有一些城市除城镇企业职工以外的其它社会群体如事业单位、公务员及农民工等尚未能全面纳入社会保险等等,这些基础性的工作都将对即将制定的社会保险带来一些难以执行的问题。

  此外,《社会保险法》(草案)作为一部法典性的文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须能够把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系统化、完善起来,能够涵盖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有改革和完善的空间,因此,深入研究社会保险理论体系如一些基本概念、逻辑、体系和原则,掌握我国企业和社会的实际承受能力,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才能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且能够有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律。在保险法典出台之前,当务之急是完善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实现统一的标准,为制定社会保险法典奠定坚实的基础。社会保险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抓紧又不能操之过急。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3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3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公布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详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2011年3月10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Ⅰ)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