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6:39:13  浏览:98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1988年8月20日,国家教委


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1.坐、立、行走、读书、写字姿势端正。
2.穿戴整洁、朴素大方。提倡穿校服。头发干净整齐,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不穿高跟鞋。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果皮。不吸烟、不喝酒。
4.举止文明。不打架骂人,不说脏话。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5.不看宣传色情、凶杀、迷信的坏书刊、录像,不听不唱不健康歌曲。
6.不进营业性舞厅、酒吧和音乐茶座。
7.拾金不昧,不受利诱,爱惜名誉,不失人格。
8.维护国家荣誉,遇见外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二、真诚友爱,礼貌待人
9.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和蔼。要讲普通话。
10.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谦恭礼让,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帮助残疾人。
11.尊重全体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候。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接受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给教师提意见态度诚恳。
12.同学之间团结互助,正常交往,不叫侮辱性绰号,不欺侮年幼体弱的同学,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13.待客热情,起立迎送。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14.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拆看他人信件,不看他人日记。
15.不要随意打断别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别人要道歉。
16.守信守时。答应别人的事要按时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7.升国旗、奏、唱国歌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18.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保持图书馆、阅览室的安静。不在教室和楼道内吵闹喧哗。
19.爱护校舍和各种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乱涂抹刻画。借阅书刊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20.按时到校,上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下课时,起立向教师致敬。下课时,请教师先行。
21.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教师的提问。
22.认真复习,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珍惜时间,科学安排课余活动。
23.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24.参加各种集会准时到达,安静听讲,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25.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
26.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不乱摆放。
27.主动承担收拾房间、洗衣、做饭、洗刷餐具等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和其他劳动。
28.生活节俭,不摆阔气,不乱花钱,不向父母提出超越家庭经济条件的要求。
29.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经常把生活、学习、思想情况告诉父母。
30.外出和到家时,要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
31.体贴帮助父母,尊敬祖父母、外祖父母,关心照顾长辈和兄弟姐妹。
32.对长辈有意见,有礼貌地提出,不闹脾气,不顶撞。
五、遵守公德,严于律己
33.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
34.乘公共电、汽车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妇及师长让路、让座,不争抢座位。
35.遵守公共秩序,购票购物按顺序,对营业人员有礼貌。
36.爱护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爱惜庄稼、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
37.参观博物馆、纪念馆要守秩序,瞻仰烈士陵墓保持肃穆。
38.观看演出和比赛时,要做文明观众,不起哄滋扰,结束时鼓掌致意。
39.尊重外地人,遇有问路,认真指引。
40.见义勇为,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明市扶持优势品牌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文〔2004〕48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明市扶持优势品牌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大我市实施名牌战略力度,进一步发挥名牌效应,经三明市优势品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同意对《三明市扶持优势品牌若干规定》(明政[1999]文261号)及(明政文[2002]175号)作如下调整:
一、《三明市扶持优势品牌若干规定》中的原为“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企业奖励1万元,获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奖励2万元,获有机食品标志的企业奖励3万元;获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万元;获国家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6万元”。调整为“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及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企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其中:获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5万元;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6万元;获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万元;获有机食品标志的企业奖励3万元,获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奖励2万元,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按照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231号公告的标志)的企业奖励0.2万元,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奖励政策至2005年6月30日后取消。
二、上述调整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

劳动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
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委、经贸委、体改委(办)、人事厅(局)、建委(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精神,现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进一步发展第三产业、安置
富余人员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服企业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就业的需要,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创办和发展起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它在国家很少投资的情况下,依靠国家和
社会扶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主要通过劳动积累创造财富、创造就业岗位,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就业道路。劳服企业已成为我国城镇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的基地,在平抑失业率,稳定就业局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繁荣,推动劳
动制度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劳服企业担负着艰巨的任务,各级劳动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大力支持并推动这一新兴事业的发展。
二、劳服企业要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实现社会效益为己任,为劳动就业服务、为改革服务”的方向,在继续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承担安置富余人员的任务,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机关转变职能服务。安排富余人员应由劳服企业与主办单位签定
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主办单位应本着“先修渠、后放水”的原则,为劳服企业提供安置富余人员的条件。
三、劳服企业要充分利用已形成的优势,在国家政策和社会各方面的扶持下,巩固现有第一、二产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安置效果,努力拓展第三产业新领域,进一步扩大吸收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的能力。
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要充分发挥网点多、分布面广、核算单位小、经营灵活等特点,重点发展投资少、见效快、就业容量大、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要按照市场经济的需求,继续发展商业、饮食服务业、托幼、修理、搬运、劳务、居民服务等行业;要积极创造条件
,努力开拓旅游、金融、交通运输、物资、信息咨询、科技服务、对外贸易、高科技等新兴行业。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要面向社会,积极吸引各方面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国家和主办单位要支持劳服企业对各种专业人员的需求。
各类劳服企业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第三产业的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自己的发展目标。厂办劳服企业要扩大社会化服务范围,承揽主办单位各项第三产业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兴办的劳服企业,要与主办单位后勤服务改革紧密结合;军办劳服企业,要
在承担安置待业人员和富余人员任务的同时,为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提供条件;校办劳服企业和校办工厂一样,要着眼于为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区街兴办的劳服企业,要上档次上水平,进一步扩大生产和服务范围;乡镇兴办的劳服企业,要为乡镇人民教师、干部子女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
力资源开发利用服务。
四、为鼓励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国家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
(一)劳服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精简下来的富余职工合并计算,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税发〔1991〕21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减免税政策执行。
(二)劳服企业兴办的第三产业,可享受国家有关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三)为了使更多的残疾人有就业的机会,对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服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对其中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规定的减免税照顾。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支持劳服企业的发展。
(五)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发展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问题。
(六)经贸部门对有条件的劳服企业,应赋予产品和商品进出口自主权。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支持劳服企业用国有资产发展第三产业。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地筹集劳服企业的发展资金。
(一)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经费、待业保险金,重点扶持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
(二)通过租借、有偿转让、借贷、联营、投资入股等形式,与主办单位互惠互利,共同开发生产服务项目。
(三)通过待业人员集资、职工集资或入股等形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
(四)银行、金融部门要在信贷上择优扶持劳服企业的发展。
(五)通过建立合资企业等形式,引进外资。
六、劳服企业要加快推行股分合作制步伐。劳服企业实行股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是以合作为基础,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以本企业职工入股为主,可以吸收少量的法人股;企业财产实行共同所有和按份所有,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股份红相结合,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可以采取原有企业改组和新组建两种方式。原有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先由职工(职工代表)大会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发起人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部门核准后,报同级体改委审批,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原有劳服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时,按下列原则界定产权: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由职工自己投入及其历年积累形成的资产,能够确认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不能确认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企
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的制度,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按照国家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服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和安置能力。要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和经济核算。要运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市场竞争能力。要开展经济联合,发展集团化公司。
劳服企业要根据灵活方便、合同管理、合理流动的原则,自主选择用工形式。劳服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或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标准按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和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在处理好积累和消费关系的前提下,
自主决定分配形式和标准。劳服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原则上应参照劳服企业同类人员(同岗位、同职务)工资水平确定。经济效益好,企业有一定承担能力的,对所安置的富余人员可参照本人原工资水平适当确定。要建立、健全职工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
度,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安排到劳服企业的富余人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退休费统筹基金、职工待业保险金等,由原所在单位缴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仍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劳服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劳服企业职工的专业技术资格,应按国家统一考试确定和统一规定评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劳服企业自主决定。
八、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和1991年88号令关于劳服企业聘任厂长(经理)的规定,保障其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要依法维护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任意平调、上收、侵占企业财产、随意撤换企业厂长(经理)等各种侵权行为,要依法查处。各级行政管理
部门和经济监督部门要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劳服企业沿着法制化轨道健康发展。
九、地方劳动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的领导。要把劳服企业的发展纳入地方、部门的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国家经济、产业和行业发展政策,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因地制宜,确定发展重点和目标。要加强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建设,提高
管理人员素质,加强对企业的分类指导。
要充分发挥中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协会及各分支机构的作用,加强职工培训,开展经济、法律、信息咨询,推动新产品开发和技术进步,为劳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牵线搭桥,提供有效服务。
要大力宣传劳服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宣传推广劳服企业为国有企业转换机制、为政府机关转变职能服务的经验和做法,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为劳服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地方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和国家有关部门劳动企业管理机构,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做好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199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