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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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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黑龙江省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管理》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8年11月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采购机电产品的招标投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电产品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用的招标投标方式应当符合国际惯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机电产品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工作,省机电产品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招标投标业务工作。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凡使用国家、地方建设资金和财政拨款以及银行专项贷款为主采购的机电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
(一)总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人民币(含用外汇额度50万美元)以上的;
(二)单机进口超过10万美元以上的;
(三)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招标特定产品目录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电产品采购或者使用其他资金采购的机电产品,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第六条 采购下列机电产品可以不招标:
(一)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二)采购方可以自产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四)经省机电产品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招标条件的。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机电设备进口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以招标方式采购;采购方不同意以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立项,机电设备进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进口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银
行不予贷款。

第三章 招标机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机构是指经国家机电产品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机电产品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
第九条 招标机构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二)要求采购方和投标方提供招标投标所需资料;
(三)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资格;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招标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二)维护采购方和投标方合法权益;
(三)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者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四)向投标方提供招标文件以及相应的咨询服务,必要时作出相应的解释;
(五)对标底保密;
(六)将招标投标结果报送省机电产品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备案)部门、资金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采购方 投标方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产品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采购方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招标机构按照与其商定的技术、商务条件进行招标;
(二)要求招标机构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者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三)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
(四)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招标程序。
第十三条 采购方在招标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根据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有关资料;
(三)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四)对招标的机电产品估算价保密;
(五)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六)向招标机构缴纳不超过委托招标产品总额2%的保证金,其比例由招标机构商采购方确定。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招标保证金保函,也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招标保证金保函有效期至与中标方签订的合同生效时止。
第十四条 投标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完成投标业务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具有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格证书和相应的经营经历和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投标方在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内容予以说明;
(三)参加开标大会;
(四)检举揭发招标过程听的舞弊行为。
第十六条 投标方在投标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投标文件;
(二)按照采购方或者招标机构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三)缴纳投标总额2%的投标保证金,按照规定时间向招标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
(四)中标后与采购方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采购方同意不得转让合同。

第五章 招 标
第十七条 招标的类型分为:国内招标和国际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国内法人、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国内法人、国外法人、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并用人民币结算的招标活动。
国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国内法人、国外法人、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币种结算的招标活动。
公开招标是指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由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招标活动。公开招标应当在《中国招标》周刊上刊登招标通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有影响的报刊上刊登。国外贷款项目,还应当在国外贷款方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
邀请招标是指直接向潜在的投标方发出投标邀请的招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接受采购方委托后,应当与采购方共同确定招标类型,编制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分为主件和附件。
主件包括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函、投标须知、标的一览表、技术规格及其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附件包括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金格式、投标价格表、规格偏差表、履约保证方式、资格证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编出后,招标机构应当及时刊登招标通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函,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售。招标文件售出后,遇有需要说明或者修改的内容,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的时间,一般项目不少于30日,不超过45日;大型、复杂项目不少于45日,不超过60日。

第六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国内、国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 参加投标的国内、国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为正本和副本,并注明有关字样,评标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货物)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货物数量价目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投标截止期之前,投标方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者修改,但应当由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超过投标截止期的投标文件不得补充或者修改。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超过投标截止期投标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送达或者未寄到投标地点的;
(三)与招标规定不符或者内容不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文件。

第七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通告或者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大会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评委、采购方、投标方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应当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唱标,并作记录。
第二十八条 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机构、采购方、有关单位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九条 评标应当在开标后7日内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验证投标资格,充分研究投标文件,认真听取采购方和投标方的意见。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方对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综合比较投标货物的质量、性能、价格、交货期、服务和投标方资信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出招标项目中标方或者提出预中标优选方案,供采购方选择。
评标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部分废标或者全部废标。
第三十一条 定标后,招标机构向中标厂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落标厂商,并在1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如数退还落标厂商。
第三十二条 国内厂商中标的,由采购方和中标厂商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供货合同。
国外厂商中标的,由采购方选择本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与国外中标厂商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供货合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采购方可以直接与中标厂商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签订供货合同。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招标机构将保证金分别退还采购方和中标厂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因为招标机构的过错取消招标,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招标机构应当将书面理由报省机电产品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下列规定向受损失方缴纳赔偿费:
(一)招标通告发布前或者投标邀请函发出前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货物总金额的0.2%,给付采购方;
(二)招标通告发布后或者投标邀请函发出后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货物总金额的1%,其中0.2%给付采购方,0.8%分别给付购买标书的各单位;
(三)开标后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货物总金额的2%,其中0.5%给付采购方,1.5%给付各投标方。
第三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情况外,采购方要求撤销招标委托,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应当提出书面理由,并按照下列规定向受损失方缴纳赔偿费:
(一)招标通告发布前或者投标邀请函发出前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货物总金额的0.2%,给付招标机构;
(二)招标通告发布后或者投标邀请函发出后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货物总金额的1%,给付招标机构;
(三)开标后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货物总金额的2%,其中0.5%给付招标机构,1.5%给付受损失的投标方;定标后,采购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按照中标货物总金额的2%给付赔偿费,其中0.5%给付招标机构,1.5%给付中标方。
招标机构不予退还招标资料。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方在开标或者定标后要求撤销投标的,应当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理由,并按照下列规定向受损失方缴纳赔偿费:
(一)投标方在开标后要求撤销投标的,向招标机构给付投标货物总金额的1%的赔偿费;
(二)定标后,中标厂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方签订合同,按照中标货物总金额的2%给付赔偿费,其中1.5%给付采购方,0.5%给付招标机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购方应当招标采购机电产品而未招标采购的;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工作人员、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中向投标方泄露评标信息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机电产品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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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家用电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家用电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1992〕210号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出口家用电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经89年合肥全国出口家用电器检验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今年5月于合肥全国机电仪专业委员会议上进一步完善。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国家局。

  附件:《出口家用电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出口家用电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家用电器 检验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的安全使用,根据《商检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所指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包括:

  影像设备、音响设备、家用电器(含电热型、电动型以及电热电动型和电子型的家用电器)、光电器件。

  (二)本规定所指的必须经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范围;

  1、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

  2、对外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规定需经商检局检验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商检局检验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三条 对涉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产品的安全要求,依据下列标准进行强制性检验:

  (一)合同提供的安全标准文本。

  (二)国际通用安全标准或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安全检验规程。

  第四条 产品的性能检验,依据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品质条款或指定的检验标准进行。

  对外贸易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执行国家标准及国家商检局颁布的检验规程,无国家标准或商检检验规程的,可执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或其他有关标准。

  第五条 凭样成交的,出口报验时必须提供买卖双方共同封存的样品。

  (一)外观、型号规格、颜色依照样品检验。

  (二)安全要求按第三条规定进行检验。

  (三)性能要求按有关标准检验或按样品进行检验。

 

              第三章 抽样方法

 

  第六条 以生产厂申请批或生产厂向外贸经营部门交货批为一个检验批。

  第七条 按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

  根据连续批质量稳定程度,允许采用转移规则。

 

              第四章 检验方式

 

  第八条 出口家用电器,商检局采取自验、共同检验和认可检验三种形式。

  第九条 商检局视产品质量情况不定期的按出口不同型号规格抽取代表性样机做全性能测试。

 

              第五章 检验程序

 

  第十条 实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经考核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时商检局凭证接受报验。

  第十一条 外贸经营部门或其代理人按合同规定备齐货物后持合同、厂检合格单、包装性能鉴定单、信用证等有关单证向商检局报验。

  第十二条 商检局受理报验后,按照检务签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档案保留两年。

 

              第六章 批次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批次管理,做到出口报运货证相符,要求在出口包装箱上刷记与报验单证相符的商检批号。

  批号包括:生产地(省、市)代号、生产厂代号、生产年号及工厂生产批号。

  第十五条 生产厂的报验合格单上应注明商检批号,外贸经营部门或其代理人在填写出口申请单时必须注明与厂检单相同的商检批号,商检局签发的有关单证上也要有相应的商检批号,做到厂检单、出口申请单、商检出具的单证的商检批号相符,供本局或口岸商检局查验。

 

               第七章 复验

 

  第十六条 同一批产品经商检局检验不合格,视情况允许工厂返工整理,剔除不合格品,补足数量,并附上返工报告,可再重验一次。若重验仍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批,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七条 根据《商检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对商检局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商检局或上级商检部门申请复验。

  申请复验手续按国家商检局复验办法进行。

 

              第八章 储运和查验

 

  第十八条 在正常仓储条件下,出口上述的家电产品检验有效期按有关规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在检验有效期内出口的家电产品,商检局可凭《予验结果单》、《换证凭单》查验放行。在仓储条件不正常如受潮、湿度大等特殊情况下出口前必须开箱查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第二十条 贮存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出口前必须重新申请商检局检验。

  第二十一条 口岸商检局在受理申请人报验的易地产品时,必须附有产地商检局出具的《换证凭单》正本,如果发现《换证凭单》内容有误或商检批号有异,应立即与产地商检局联系,得到妥善处理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二条 口岸商检局对凭《换证凭单》出口的易地产品,实行批批查验。

              第九章 样品保存期

 

  第二十三条 出口家电产品一般不保留样品,必要时按扦样手续扦取的样品保留期为半年;由商检局封存的成交样品,可保留至合同执行完毕止,到期通知有关部门领取。过期不取的,由商检局按规定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1.08.18
财税字[2001]第118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中有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字[1994]42号)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国寿少儿两全保险
  (二)养老金保险
  1、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
  2、国寿养老年金保险
  3、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
  4、国寿分红终身保险
  5、国寿分红两全保险
  6、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7、国寿团体终身寿险
  8、国寿团体定期寿险
  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10、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11、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3、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14、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
 15、国寿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
 (三)健康保险
 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2、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
 3、国寿母婴安康保险
 4、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
 5、国寿病员安康保险
 6、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7、国寿团体医疗保险
 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9、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0、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1、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2、人身意外伤害急救保险
 13、国寿意外伤害急救保险
 14、国寿全家福保险(B)
 15、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16、国寿辉煌人生保险
 17、国寿医疗急救保险
 18、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
 19、国寿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
  20、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21、国寿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
  22、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
  23、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24、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
  25、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
  26、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
  27、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险
  1、金色童年两全保险
  2、子女教育保险
  3、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
  4、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两全保险(C)
  5、团体人寿保险(1999年6月)
  6、企业负责人太平保险
  7、青年英杰
  8、少儿幸福安康保险
  9、少儿定期还本终身保险
  10、太平精英卡保险
  11、泰安人身保险
  12、老年平安长效还本保险
 13、老板卡保险
 14、简易人身两全保险
 15、金婚银婚保险
 16、美满婚姻保险
 17、公安干警人身平安保险
 (二)养老金保险
 1、员工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
 3、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
 4、团体附加终身寿险
 5、幸福伉佰联合寿险
 6、学生综合险
 7、养老金还本保险
 8、福寿双全保险
 9、妇女人身权益保险
 10、个人定额人寿保险
 11、学生平安长效还本保险
 12、团体累积型养老保险
 13、老有所养年金保险
 14、团体人寿保险
 15、个人累积型年金保险
 16、美满人生保险
 17、一生安康保险
 18、小福星终身寿险
 19、团寿双全保险
 20、爱子女年金保险
 21、长寿安康保险
 22、长寿还本综合保险
 23、长寿平安保险
 24、长效平安保险
 2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6、定额终身养老年金保险
 27、定期定额人寿保险
 28、独生子女康宁储蓄保险
 29、儿童养老金
 30、投资分红寿险团体儿童定额还本寿险
 31、团体个人理财
 32、先进科技工作者补充养老保险
 33、乡村干部养老金保险
 34、养老附加险
 35、养老金保险
 36、个人投资分红人寿保险
 37、个体劳动者综合养老保险
 38、购物养老
 39、孤儿教育安康保险
 40、洪福养老保险
 41、红太阳
 42、还本养老金保险
 43、家庭幸福还本保险
 44、康乐养老保险
 45、跨世纪终身保险
 46、少儿教育、婚嫁、养老综合保险
 47、双全寿险
 48、太平洋双全寿险
 49、太平洋人身定额还本保险
 50、义务兵及父母人身平安保险
 51、义务兵团身险
 52、永安人身保险
 53、幼儿平安保险
 54、员工综合保障保险
 56、职工双全寿险
 57、职工特约养老保险
 58、子女备用金保险
 59、综合养老保险
 60、三八红旗手补充养老保险
 (三)健康保险
 1、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3、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4、附加团体雇员综合保险健康保险
 5、附加太平盛世疾病保险
 6、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7、附加团体健康保险
 8、附加门(急)诊医疗保险
 9、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10、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1、输血意外团体疾病保险
 12、输血意外个人疾病保险
 13、附加团体长期疾病保险
 14、妇女团体健康保险
 15、城镇职工补充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
 16、团体重大疾病保险(1999年6月)
 17、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
 18、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
 19、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999年6月)
 20、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1、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2、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附约
  23、子女安心团体短期医疗保险
  24、婴幼结核病医疗保险
  25、特种医疗保险
  26、少儿住院保险
  27、少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28、九华健康保险
  29、育龄妇女肿瘤康复保险
  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转换条款
  2、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新)转换条款
  3、少儿终身平安保险(9712)转换条款
  4、平安鸿利终身保险(分红型)
  5、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
  6、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7、平安鸿样两全保险(分红型)
  8、平安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9、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A)
  l0、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B)
  11、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C)
  12、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2000)
  (二)养老金保险
 1、平安创世纪团体年金保险
 2、平安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
 3、平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三)健康保险
 1、平安附加重疾终身保险(2000)
 2、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2000)
 3、平安世纪安康十年期住院津贴保险
 4、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A)款
 5、平安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6、平安附加团体生命尊严提前给予条款
 7、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
 四、新华人寿股份有限公司
 (一)养老金保险
 1、养老金保险(旧)
 2、养老金保险(新)
 3、小松树教育年金保险
 4、递增养老年金保险
 5、团体养老金保险
 6、瑞丰年金保险
 7、终身还本人寿保险
 8、少儿终身保障保险
 9、吉庆有余两全保险
  10、创世之约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
  (二)健康险
  1、重大疾病保险
  2、个人、青少年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3、幼儿、青少年团体疾病医疗保险
  4、高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5、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6、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7、重大疾病还本保险
  8、重大疾病保险(A)
  9、团体大病医疗保险(A)
  10、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11、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2、防癌终身保险
  13、安康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14、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团体高额医疗保险
  16、瑞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7、重大疾病保险(B)
  18、安康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19、重大疾病还本定期保险
  20、重大疾病还本终身保险
 21、健宁还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2、个人高额医疗保险
 23、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24、瑞宁团体医疗保险
 25、健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6、瑞龙定期团体特定疾病保险
 27、瑞龙终身团体特定疾病保险
 28、意外伤害医疗特约保险
 29、疾病住院医疗特约保险
 30、医疗救助团体医疗保险
 31、附加医疗救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32、附加医疗救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33、附加医疗救助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34、附加医疗救助门诊团体医疗保险
 五、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小博士计划保险
 2、小博士计划保险(B)
 3、小博士计划保险定期保险特约
 4、希望英才教育保险
 5、世纪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
 6、世纪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7、世纪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8、松鹤延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9、团体定期保险
 10、吉样相伴定期保险
 11、投资连结保险
 (二)养老保险
 1、永相伴终身保险
 2、常青树终身保险
 3、常青树终身保险(B)
 4、常青树终身保险(C)
 5、指数化年金保险
 6、投资连结型年金保险
 7、还本终身保险
 8、新世纪终身保险
 9、泰康养老年金保险
 10、泰康两全保险
 11、团体增额型养老年金保险
 12、终身保险特约
 13、世纪长安终身保险
 14、世纪永安终身保险
 15、世纪英才终身保险
 16、福寿两全保险
 17、松鹤相伴养老年金保险
 18、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
 19、年金转换特约
 20、真情2000两全保险
 21、团体人寿保险
 22、团体终身保险
 23、团体定额型养老年金保险
 24、团体新一代养老年金保险
 25、泰康2000团体年金保险
 26、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三)健康保险
  1、重大疾病终身保险(A)
  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B)
  3、重大疾病保险特约
  4、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
  5、重大疾病分红保险
  6、女性安康保险
  7、女性安心保险
  8、手术、麻醉安康保险
  9、介入诊断、介入治疗安康保险
  10、女性疾病保险
  11、妇女节育环安全保险
 12、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13、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特约
 14、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15、世纪泰康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16、世纪泰康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7、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Ⅰ型
 18、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Ⅱ型
 19、高额无忧团体综合医疗保险I型
 20、高额无忧团体综合医疗保Ⅱ型
 21、附加健康关爱疾病住院个人医疗保险
 22、附加健康关爱意外伤害住院个人医疗保险
 23、住院医疗保险特约
 2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
 25、团体医疗保险特约
 26、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