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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35:26  浏览:99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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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8月2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的建设,更好地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热爱人大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把维护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同各种腐败行为作坚决斗争。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宪法和法律,熟悉有关人大工作的程序,掌握正确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常委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要根据常委会议安排的议程内容,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认真进行审议,切实
提高审议质量。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各种视察活动。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要在会议召开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
参加各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应当积极从事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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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按照已往的习惯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每逢重大节日和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有条件的单位都要张挂横额标语,以表示庆祝和进行宣传动员。但是,在进行这些活动时,有些单位往往不注意清理拆除,以致影响市容的观瞻。如有的单位在门前张挂“欢度春节”之类的横额,长达一、
二个月之久还不拆除,甚至有的直到下一个节日到来需要重新张挂标语时,才予更换。有的为配合某项中心任务,横跨马路悬挂标语口号,经过风吹雨淋,标语口号已经残缺不全,破烂不堪,也不及时进行处理,既有碍市容,又损害了政治活动的严肃性。
为了搞好市容,现根据上级的有关通知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有关事项,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新年的庆祝标语,在节前三日内开始张挂,节假后三日内拆除完毕。春节的庆祝标语,可在节前三日内开始张挂,元宵节后三日内拆除完毕。
二、党和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如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等)以及动员群众完成某项中心任务,需要张挂庆祝标语和宣传口号时,应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办理。
三、庆祝节日的标语要用布帐(有条件的可以搭建牌楼)进行张挂。禁止在墙壁和其他建筑物上直接涂写和张贴。
四、书写庆祝标语的字体要端正、正确。如发现字迹有残损时,能修补的要及时修补,不能修补的要及时更换或拆除,不得将残缺不全的标语口号长期悬挂着。
以上规定,希各单位自觉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者,各级整顿市容卫生、交通秩序指挥部办公室有权批评和监督改正,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执罚。





1984年4月19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05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6年1月15日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