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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华遗嘱库”的启动看我国继承法修改/幸颜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0:19:58  浏览:9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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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网2013年3月21日报道,我国首个关注遗嘱的公益项目“幸福留言-中华遗嘱库”在北京启动。该项目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联合发起,将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办理遗嘱的登记、保管和传递服务,以协助老年人处理好家庭问题,建设和谐家庭。其位于北京西交民巷73号的第一个登记中心当天挂牌运行。该中心22日挂牌,不到3天,该登记中心目前已经为近40位老人提供了整套遗嘱登记服务,并已有近600位老人进行了预约登记。对于其他想办理遗嘱登记的老人,现在只能预约到今年6月份了。

  中华遗嘱库项目的启动和火爆,实际上反映了现代社会对秘密遗嘱制度的需求。然而,不是由正式的国家机构而是由民间公益组织来完成这一职能存在较多的法律问题。

  首先,中华遗嘱库是个公益项目,因此其性质仅为民间公益机构,目前发起方也不允许它挣钱赢利,因此对老年人的各项服务全免费。然而,在现在的生活条件下,以60岁左右的老年人为例,自立遗嘱时起至遗嘱生效时止,大多还有20年左右的时间,那么,长期保管大量遗嘱所需要的经费从何而来? 同时,按照报道,其还要对老年人进行指导、对遗嘱进行形式审查、免费提供特殊书写纸,这些工作和项目所需要花费的经费又从何而来?如何保证这一民间公益机构的长期存续?尽管在“高端人群逐渐出现关于遗嘱的深度服务需求后,发起方有可能成立一个新的机构来提供盈利性的服务,并以此支持公益项目的扩展”,但仅是一个粗略的设想,是否允许这种新的盈利模式存在,也还是个未知数。

  其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与公证机关相比,中华遗嘱库保管的遗嘱尽管也需要经过形式审查,但仍然属于普通自书遗嘱,并不具有优先效力。很容易被遗嘱人其后的自书遗嘱甚至是符合条件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所更改。

  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比如老年人订立遗嘱很多都是瞒着继承人,那么,继承人如何知道有这么一份遗嘱?在老年人死亡后,中华遗嘱库如何及时得知这一信息并通知继承人?由于要对遗嘱进行形式审查,因此遗嘱内容必然为中华遗嘱库所知,如何防止遗嘱库的泄密问题?继承人对遗嘱库提供的遗嘱有争议又如何处理?在遗嘱保管实施过程中的出现的问题,需要事先预料各种可能的情况,从而作出设计。

  在我国,遗嘱库的出现无疑是一种新生事物,然而在世界其他国家,帮助立遗嘱人保管遗嘱并对其内容进行保密,并不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而是法律的固有规定。同时,这种设计更完善、更有制度保障并更具可操作性。这就是各国法上的秘密遗嘱制度。

  秘密遗嘱也称密封遗嘱,指遗嘱人将所立的书面遗嘱按一定程序密封并交相应的机构保管,待立遗嘱人死亡后,再由相应的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打开遗嘱的一种遗嘱形式。关于秘密遗嘱的规定古已有之,如古罗马《国法大全》中即有多处提及秘密遗嘱。秘密遗嘱在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也几乎都有规定,在我国,中华民国民法也有密封遗嘱的规定。

  秘密遗嘱的内容对除立遗嘱人外的任何人都是保密的,但其订立仍需要满足一定的主体和形式要件。遗嘱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其生效也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有效的主体条件为: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意思表示真实。秘密遗嘱作为一种特殊的遗嘱,自然也须具有上述遗嘱的主要特征。又由于秘密遗嘱在内容上无法为遗嘱订立人以外的人所知晓,因此,为确保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能得到有效执行,避免更多争议的产生,很多国家的法律对秘密遗嘱订立人的资格还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如《德国民法典》就规定,被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或者根据被继承人的陈述或者公证人的确信,被继承人不能阅读书写的文字的,不能订立秘密遗嘱。《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不会或者不能阅读的人不得制作秘密遗嘱,如果仅仅是不能书写的人,可以由他人代书秘密遗嘱。

  由于秘密遗嘱的内容是保密的,因此,各国对其内容并没有作出要求上的规定,秘密遗嘱是否确定有效,或者在多大范围上有效,只能等待秘密遗嘱开启,遗嘱内容公开之后才可得知。

  关于秘密遗嘱的作成形式,各国均规定为书面形式。秘密遗嘱必须是书面遗嘱。此点并不难理解。非书面形式的遗嘱无法密封,至少在各国法律相关规定订立时是这样。当然,由于社会的发展,口头遗嘱也可以被记录和固定。但至少到目前为止,可以用固定载体(如光盘)记载下来的其他形式的遗嘱是否可以成为秘密遗嘱,各国立法均无明确规定。

  秘密遗嘱的密封和交付需要公证员的全程参与。此点很好理解。因为如果没有公证员的参与,由立遗嘱人自行保管哪怕是密封好的自书遗嘱,也没有就此问题进行规定的必要,因为此种规定无法被执行和监督执行。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秘密遗嘱装在封口的信封内,在有两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交付公证员,见证人应在信封上签字。经见证人签字的信封然后当着见证人的面由公证员装入另一信封,公证员在该另一信封上背书,说明向公证员交付秘密遗嘱的立遗嘱人的情况、接受遗嘱的地点和日期,与每位见证人身份证件一致的见证人的姓、名、父称和住所地。公证员从立遗嘱人那里接受装有遗嘱的信封时,必须向立遗嘱人解释相关法规的内容,并将此事项在第二个信封上进行相应的背书,还应向立遗嘱人发给证明接受秘密遗嘱的文件。《意大利民法典》还专门详细规定了制作秘密遗嘱的程序。其他各国法律对此均有详细规定。

  关于密封遗嘱的保管,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多数规定为接受秘密遗嘱的公证机构保管,也有规定为初级法院保管的。由有公信力的机构保管遗嘱是确保秘密遗嘱安全性的重要条件之一。由于秘密遗嘱的内容并未公开,因此,如果其因保管不善遭人毁坏或者篡改,将很难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也很难证明遗嘱的实际内容。秘密遗嘱的功能将丧失殆尽。因此,由具有公信力的专门机构对秘密遗嘱进行保管是必要的。

  遗嘱的开启一般规定由遗嘱的保管机构在得知立遗嘱人死亡后,在满足一系列程序要件的条件下开启。为使秘密遗嘱得以实现,遗嘱的开启必须设定严格的条件。古罗马《国法大全》就已经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德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法院一知悉被继承人死亡,即必须为开启在其保管之下的遗嘱确定期日。在可行的限度内,应该传唤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该期日前来。必须在该期日开启遗嘱,向利害关系人宣读遗嘱,并根据请求向利害关系人出示遗嘱。在出示的情况下,可以不宣读。另外,没有一个利害关系人在该期日前来的,也不宣读。必须就遗嘱的开启做成记录,遗嘱被加封的,必须在记录中确认加封是否完好。等等。

  因此,我国现行法上并没有秘密遗嘱的规定。那么,在我国继承法中能否引入世界各国均有规定的秘密遗嘱制度呢?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在此次继承法修改中,是否需要增加密封遗嘱、电子数据遗嘱的问题也被提及。但大部分学者对修改后的继承法是否应引入秘密遗嘱是持否定态度的。如“王利明建议稿”就反对在继承法中规定秘密遗嘱。其草案附理由中所述,秘密遗嘱的方式“与我国国情不符”,因在秘密遗嘱中公证员只作形式公证,不作实质公证;而我国对公证员公证的遗嘱要求的是实质性公证。

  笔者认为,秘密遗嘱在我国现有国情下,有其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中华遗嘱库项目的启动和火爆就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在继承法中增加设立秘密遗嘱制度,增加现有公证机关保管遗嘱的职能,并适当借鉴各国立法,完善秘密遗嘱的作成、密封、保管、开启等程序,当可解决当前社会对于遗嘱保密的需求和中华遗嘱库存在的各种问题。而中华遗嘱库已经和正在作出的努力也可资借鉴。如采用专业的登记流程软件,借助指纹扫描、现场影像、电子扫描、文件存档和密封保管等方式对遗嘱进行严格保管,必要时还可以附加律师见证,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组织多名法律专家起草免费遗嘱范本,涵盖了遗产安排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可以基本满足订立遗嘱的需要。专门从国外进口不但保存时间长,而且还可以防止虫蛀和避免人体汗液的侵蚀的特种用纸,提供给登记人使用等。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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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节育并发症鉴定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节育并发症鉴定规定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兰州市节育并发症鉴定规定》已经2008年2月29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日


兰州市节育并发症鉴定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工作,维护计划生育节育对象的合法权益,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节育并发症鉴定工作,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节育并发症鉴定对象是指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经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后留下有关不良后果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作为本规定鉴定对象:
(一)非节育措施造成不良后果者;
(二)不是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指导下,私自滥施手术、使用药具以及旧法接生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本人与他人合谋破坏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不良后果者;
(四)本人或亲属在接受节育手术前,有意隐瞒病史、病情,致使适应症选择不当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四条 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的鉴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五条 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节育并发症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分别成立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
市、县(区)计划生育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区)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下设节育并发症鉴定小组(以下简称鉴定小组)。
1、县(区)级鉴定小组为初级鉴定组织;
2、市级鉴定小组为二级鉴定组织;
3、省级鉴定小组为终局鉴定组织。
第七条 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的鉴定程序:
(一)鉴定对象向所在村(社区)或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村(社区)或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三)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收到由村(社区)或单位上报的初审材料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四)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收到由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材料15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对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提交县(区)节育并发症鉴定小组鉴定。
(五)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证书。
第八条 鉴定对象对县(区)初级鉴定结果有异议者,可申请二级鉴定。鉴定对象对市级鉴定结果有异议者,可申请终局鉴定。
第九条 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专家鉴定小组进行节育并发症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单数。
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专家鉴定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十条 鉴定对象的鉴定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鉴定人先行垫付。鉴定结论确定为节育并发症者,鉴定费用由所在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销。鉴定对象的鉴定结果不属于节育并发症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
第十一条 对一级、二级鉴定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1988年3月14日,最高法/最高检

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日益增多。这对于促进海峡两岸的“三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此,对去台人员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大陆犯有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对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的精神,决定对其当时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来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其探亲、旅游、贸易、投资等正当活动,均受法律保护。
198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