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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安丽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47:42  浏览:86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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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第三人制度的建立,打破了传统的“两造”诉讼的格局,允许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参加到系属中的诉讼中来,成为诉讼当事人,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为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真正体现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但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理论储备不足,立法规定零乱,从而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及无序在所难免。因此,探究第三人制度的内在机理及实务需求,具有现实意义。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含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简言之,民事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可知:首先,民事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独立地实施诉讼行为。其次,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再次,第三人必须在本诉开始之后,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参加诉讼。最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第三人的民事权益,他需要参加到双方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以便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分类及特征

  各个国家都普遍承认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但其分类却不尽相同。我国民事诉讼法把第三人分为两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本诉讼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是有全部的独立请求权,还是有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只要其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参加诉讼,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1、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至于第三人是否确有独立请求权,只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才能确定;2、将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正在进行诉讼的原告、被告双方对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他认为无论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他有权以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他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实际上是提起一个新诉。在这个“新诉”中,原告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则是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诉讼标的是本诉中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诉讼理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享有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所应承担的诉讼义务。但他又不是本诉中的原告或者共同原告。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自行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1、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在原告、被告进行诉讼的法律关系中,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直接责任虽应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损失的原因,则是源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过错。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承担某种法律责任或履行某种义务,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义务;如果法院判决该当事人胜诉,他也在法律上维护了自己的某种权利;2、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到他的合法权益,因此,他总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在诉讼中总是支持参加的一方的主张,反对另一方的主张,为他所支持的一方提供证据,进行辩论;3、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但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一种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他参加诉讼虽然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但实质上是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但该第三人在第一审中无权对管辖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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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a论证前《第三只眼睛看中国大学》的正确性

龙城飞将


  我转帖了前耶鲁大学校长评论中国大学的文章,我并不在意这个讲话的真实性,但我十分赞同文章的观点。也许,这是仿照多年前《第三只眼睛看中国》的新作吧,也许我们可以称之为《第三只眼睛看中国的大学》。
  Joanna在我的转帖文章下面进行了论证。不过,她用的办法是:表面否定,实际上肯定。现在,把她的论证过程展现出来:
  “《环球时报》29日致电耶鲁大学进行询问,校方……告诉记者……耶鲁大学学报从未刊登过传闻中的这篇文章。”
  “一篇名为《戳穿谎言?“耶鲁大学校长撰文”是如何形成的?》的网文称,此文是用1987年施密德特在耶鲁开学典礼上的演讲移花接木拼凑而成的。”
  为了坚定她论证的这个观点,Joanna特别强调,“谎话是说不得的”。
  我得出这个结论,缘于他/她问我结论何来。我回复说,浓缩你的留言。即对此的论证系简化他/她的文章。其原文为在我转帖的文章《前耶鲁大学校长:中国大学是世界最大的笑话》下的留言 。
  
  接着,他/她对这篇新版的《第三只眼睛看中国的大学》(即我转帖的《前耶鲁大学校长:中国大学是世界最大的笑话》)作了进一步的论证,方法仍是表面否定,实质肯定。具体论证过程在其新的转帖文章:《给愿意受骗的人》。

  在前面我所引用的他/她的结论的前面和后面,他/她各加了一句话,就变成了现在的样子:“?大??友?查?此文系把耶鲁大学校长的小贝诺•施密德特在1987年??W典?中的一些言?搬移後拼??的?其???位校?是在?γ????诮逃?矫娲嬖诘???提出批?”(下划线部分系新加的字句)。

  他/她先用较大篇幅先复述《耶鲁大学前校长撰文批判中国大学》,内容与我所贴的《前耶鲁大学校长:中国大学是世界最大的笑话》 大致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然后,他拷贝了小贝诺•C. 施密德特 在1987年美国耶鲁大学迎新典礼上的讲话 :“我很高兴在这座大厅里见到众多的学生父母……你们既为孩子们交了好运而欣喜,又为即将到来的离别而伤心;他们将在这里挥手向你们告别,踏上令人振奋的求索之路。”下面的大幅文字中他先是为耶鲁及新入学的优秀学生感到自豪,同时也批评了当时美国不好的教育风气。

  接下来的结论必然是,毋庸置疑,现代版的《第三只眼睛看中国的大学》一文中有一些话语与小贝诺•C. 施密德特在1987年美国耶鲁大学迎新典礼上的讲话很相似。也许是他本人用同样的观点批评中国的大学,也许是其他作者借他的名气来写作。总之,我认为,该文对当代中国大学教育存在问题的批评是客观的,正确的,需要国人深刻地加以反思。


关于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归口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人[1997]331号


关于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归口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适应科技市场规范化发展的需要,加速科技成果的产生和转化,提高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评估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根据国家科委《科技成果评估试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归口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评估工作。其主要任务为综合运用科技成果鉴定和无形资产评估的评价方式,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经济价值进行评估;对国外引进技术与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经济价值进行评估;开展与上术活动有关的技术咨询与培训。


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