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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摊贩宜疏不宜堵/郭英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5:51:22  浏览:8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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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摊贩宜疏不宜堵

郭英儒


  每到傍晚小区门前都会有个卖西瓜的车悄悄出现,人们拿着钱踱到车前,选个西瓜,小贩飞快的选瓜、上秤、装袋,一切井然有序,小区的人们也习惯了他们的存在,因为他们在这里卖瓜,所以我们不用跑到相对较远的超市去。一个再小的西瓜,在这炎热的夏日,拎着走几步路都是很痛苦的,所以这个卖西瓜的车很受欢迎。但前几天晚上,这个安静的场面被破坏了。我看到一大群人围在那里,中间有警灯在闪,有两种制服的人在人群中晃动,然后看到卖西瓜的小贩,很愤怒的开着西瓜车倒车。原来是城管执法,遭到小贩的拒绝,而后城管打了110,警察到了以后,引来人们的围观,人群中大部分是本小区的人,大家都十分理解和支持小贩。因为正是他们的存在,才让我们方便的购买西瓜,而且他们的车没有妨碍通行,每天卖的时间也比较固定。他们从不吆喝,他们也从不乱扔垃圾,所以即使是他们卖西瓜旁边的住户也没有表示反对。可是从此,他们不再会出现在我们小区门前了。那么城管执法到底为了谁的利益呢?周边住户?小摊贩?还是城市的面子?

  第二天早晨听广播,听到国务院法制办就个体工商户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引人注意的是,或将允许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工商登记。也就是说以后的小商贩可能会名正言顺的站在街边,而不用怕城管来驱赶。那西瓜车会回来吗?他们的西瓜能等到条例正式被实施吗?我对未来的这个条例并不觉得乐观。


  流动商贩合法化是一件能让大部分网友都举手赞成的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流动摊贩可以申请个体工商登记,但是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这个指定区域,看似不错,可是问题就来了。以前的流动商贩之所以没有办法登记,是因为没有经营场所,如果他能有钱租店面,也就不用被城管赶来赶去的了。你现在给他指定地点,那么是不是要收费呢?怎么收费?哪些地段高一点?高到什么程度,才能让这些穷人接受?如果不高,那么会不会又像经济适用房卖号一样,有人来倒卖好地段好摊位?另外税怎么收?如果不定额收取,那么如何统计每个摊位的收入额?如果定额收取,那么不同种类怎么测算税额,是不是要一刀切?以前摊位自由,不过是躲躲城管,现在依旧风吹日晒,却要交摊位费,交税,却搞的摊位固定,成本加大,风险也加大,这对低收入人群来说,绝对是不愿意去做的一件事。到时候城管工商还是要齐上阵,小商小贩还是要东跑西跑躲登记躲税。所以我看这个条例出台以后,注定是无法实施的。



  北京崔英杰案的时候,其辩护人在辩护词中说道: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这些低收入人群,无疑是这个社会中的弱者,谁不愿意体面的工作?谁愿意风吹日晒又要东躲西藏的呢?大家都是为了一口饭而已,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饭都吃不饱,还管什么城市的面子呢?生存权和城市的面子,哪个重要,只要管理者知道自己是为群众利益服务还是为了政绩服务,答案就显而易见了。

  其实对于这种小商贩,我想可以尝试用如下方式改变:

  一、不立法加以禁止,采用事后监督的方式管理,城管设置快速灵活的机动队伍,接到投诉,迅速出现并对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行为加以禁止。城管执法权利的合法性,应当将城管列入警察序列,才最根本解决问题。同时加强城管素质,尤为重要。



  二、鼓励民间开办公司收编社会闲散小摊贩,以公司正规经营模式,保证街边摊贩的模式统一、工作正规、质量合格、责任明确,对于这种公司可以给予减免税的优惠政策。由公司出面管理自己的员工,比由政府直接出面管理,要更容易被接受。同时小摊贩们,可以得到正规的社会保险和相对稳定的收入,促进社会和谐。



  三、尽量开辟免费的公共集市,给小摊贩以方便。就像现在开辟的夜市,这样可以集中,方便管理。



  四、加强教育和交流。堵水容易爆发山洪,疏导才是治水之道。人心如果像石头,就没办法疏导,怎么做都是错,人心如果像细沙,就好疏导,才可以互相理解。



  解决问题绝对不能简单粗暴,钱是一切祸的起源,所以少收费是取得理解的前提;心是一切理解的根本,所以暖心是一切和谐的起点。我想看到那个安静的西瓜车安静的在小区门口,城管下班了走过车边,也能买个西瓜,然后两人相视而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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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3月7日 生效日期1986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关系,在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于北京签订的中菲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经过互相协商,商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的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代表团、考察团
  ①中方邀请菲律宾文化计划工作者代表团六至八人于一九八六年九月访华两周。
  ②菲律宾外交部邀请中方舞蹈家三至四人于一九八六年七月访菲两周,观摩菲律宾国家民间艺术节。
  ③中国舞蹈家协会邀请菲律宾国家艺术家雷奥诺·奥罗萨·戈奎科及随行人员二至三人于一九八六年九月访华两周,考察中国舞蹈。
  ④菲律宾外交部邀请中国群众文化工作者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菲两周。
  ⑤中国戏剧家协会邀请菲律宾剧场行政人员、舞台设计师等三至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两周,考察中国剧场。
  ⑥中方邀请菲律宾大学音乐学院何塞·马赛达博士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⑦菲律宾外交部和菲律宾文化计划工作者协会联合邀请中国文化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六年访菲两周。
  ⑧菲律宾国家历史学会邀请中国文化部文物考察团六人于一九八六年回访菲律宾两周。

 二、表演艺术团
  ①菲律宾外交部和菲律宾大马尼拉交响乐基金会邀请中国民族乐器小组十一人于一九八六年二月访菲演出两周。
  ②中方邀请菲律宾民族音乐小组十五人于一九八六年四月访华演出两周。
  ③菲律宾外交部邀请中国歌唱家六人小组(包括伴奏人员)于一九八七年访菲演出两周。
  ④中方邀请菲律宾青年艺术家六至八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演出两周。
  ⑤菲律宾外交部和菲律宾大马尼拉交响乐基金会于一九八六或一九八七年邀请四至五名中国音乐家到菲律宾演出两周;中国音乐家协会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邀请四至五名菲律宾音乐家到中国演出两周。
  ⑥中国音乐家协会和菲律宾交响乐团互派两至三名指挥/小提琴家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到对方国家访问两周。
  ⑦中方和菲方于一九八七年互派一名编舞或舞蹈教师到对方国家授课两周。

 三、电影
  ①中方邀请菲律宾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在中国举办菲律宾电影周。
  ②菲方邀请中国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在菲律宾举办中国电影周。
  ③双方鼓励两国电影界之间的交流。

 四、展览
  ①中方邀请菲律宾画家何塞·布朗科家庭成员三至四人于一九八六年四月来华举办家庭画展两周。
  ②菲律宾国家图书馆邀请中方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在马尼拉举办中国国画和艺术品展览。

 五、作家、出版
  ①中方邀请菲律宾青少年图书委员会代表团三至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两周。
  ②菲律宾青少年图书委员会邀请中国出版代表团三至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菲两周。
  ③菲律宾作家联盟邀请中国作家代表团三至五人于一九八六年访菲两周。
  ④中国作家协会邀请菲律宾作家联盟三至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两周。
  ⑤双方鼓励互相翻译、出版、交换优秀文艺作品。
  ⑥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系统之间交换图书及其他图书馆资料。

 六、教育
  ⑴中方邀请菲律宾阿坦纽·德·马尼拉大学教育代表团四人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⑵中方邀请菲律宾女子大学教育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⑶菲律宾女子大学邀请中方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派一名学者到马尼拉从事为期三个月的研究工作,或两名中国学者从事为期一个半月的研究工作。
  ⑷菲律宾阿坦纽·德·马尼拉大学和东方大学邀请中方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派两名历史学家赴菲从事为期两个月的研究工作。
  ⑸中方邀请菲律宾大学教育学院派一个六人教育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十月访华两周。
  ⑹菲律宾大学教育学院邀请中方派一个六人教育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访菲两周。
  ⑺中方邀请菲律宾大学理学院派一个五人代表团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两周。
  ⑻中方邀请菲律宾派一个由研究人员和学者组成的六人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⑼菲方邀请中方派一个六人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访菲两周(由第八款所述代表团组成单位接待)。
  ⑽双方每年互换三名奖学金,学习或专业领域另行商定。
  ⑾双方鼓励各自的大学根据本计划第八项中有关条款的条件邀请对方的教授和学者从事短期讲学或研究。
  ⑿菲律宾大学历史系邀请中国云南省东南亚研究所三至四名历史学家于一九八六年访菲考察两周,研究菲律宾历史。
  ⒀中国社会科学院与菲律宾社会科学委员会互派一名学者到对方国家考察和交流一个月;菲学者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中国学者于一九八七年访菲。
  ⒁双方于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互派一名学者到对方国家学习音乐,为期一学年。
  ⒂菲律宾大学邀请中国四川美术学院副院长蔡振辉教授于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到菲律宾大学美术学院教授中国传统绘画一学年。

 七、广播、电视
  ①双方鼓励两国之间交换广播、电视节目。
  ②双方在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互派一个广播电视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两周。
  ③双方鼓励制做并在对方国家国庆期间播放对方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为此目的提供的节目需一个月前送交对方国家。

 八、费用
  除非有附加条款说明,双方同意实施本执行计划的经费条款如下:
  ①派遣国负担本执行计划的人员交流和项目交流的国际旅运费;接待国负担国内的费用,包括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国际旅运费是指派遣国负担由本国到接待国的第一个正式访问的城市并由最后一个正式访问的城市回到本国的旅运费。
  ②关于两国互换奖学金名额的费用,以及教授、学者在对方国家任教或研究的待遇,将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文化部同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九、其他
  ①有关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的细节,由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与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②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加或取消一些项目,由中国文化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同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③本执行计划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七日在马尼拉签订,用中文、菲律宾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朱穆之            劳莱尔
       (签字)           (签字)

陕西省征收部分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征收部分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试矗荨犊蟛试捶ā返谖逄酢肮叶钥蟛试词敌杏谐タ伞钡墓娑ǎ刂贫ū竟娑ā?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开采国家特定矿产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以外的能源、金属、非金属等矿产资源的国营、集体、各种形式的合资矿山企业(含有矿山的单位-下同)和个体采矿,均应按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资源费)。
第三条 资源费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的矿产品种、不同的有用成份含量、不同的开采条件、不同的交通地理条件而有所区别,一般价格较高、品位较富、地质勘探类型简单、交通地理条件优越的矿产资源,资源费收费标准应当较高。具体收费标准依照本规定所附“标准”收缴。
第四条 矿山企业缴纳的资源费摊入采矿成本。
第五条 资源费征收和使用
一、开采经过正规地质勘查并已上全省矿产储量表的矿产资源,按消耗矿产储量扣除设计允许最大损失量收缴资源费。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资源费款=纳费标准×(采出矿石量÷实际回采率)×设计回采率
开采未上全省矿产储量表的矿产资源,按实际采出矿量收取资源费。
无法计算回采率的矿山企业或矿种,按实际采出矿量收取资源费。
二、资源费由所在县矿产资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矿管机构)统一收缴。没有建立矿管机构的县,由所在地市矿管机构充一收缴。
新建矿山企业资源费从矿山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缴纳;已投产的矿山企业从本规定颁布之日起缴纳。有开户银行的矿山企业,按矿山企业实际生产能力,由矿管部门通知企业,分季度由银行办理转帐手续,并付给银行一定的手续费,年终结算,多退少补;没有开户银行的矿山企业和个
体采矿按月收费,每月十日以前应将上一月企业生产矿石量(或金属量、矿物量)、实际回采率、设计回采率(常数)等主要生产指标报送收费单位,收费单位据此下达收费通知书,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必须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完成上一月生产矿石量的纳费工作,最迟不得超过当月终。
三、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资源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缴的,除追缴应纳费款和滞纳金外,可呈报原审批发证机构,吊销采矿许可证。加收的滞纳金由企业税后留利开支。
四、资源费原则上应分类留成、逐级上交。
县级矿管机构收缴本县属矿山企业(含乡镇企业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资源费,年总额在二万元以下的,可不上交;超额部分,百分之二十留县矿管机构,百分之二十交县财政部门,百分之六十上交地(市)矿管机构;收缴地(市)以上所属矿山企业的资源费,百分之十留县矿管机
构,百分之九十上缴地(市)矿管机构。
地(市)矿管机构收缴各县的资源费,属于本地(市)所属矿山企业(含县属)的部分,百分之七十留本机构支配,百分之十五交同级财政部门,百分之十五上交省矿管机构;属于省以上所属矿山企业的部分,百分之二十留本机构支配,百分之八十上交省矿管机构。
省矿管机构收缴各地(市)的资源费,百分之八十用作矿资源管理活动经费,百分之二十上交省财政。

五、地(市)县如需变动资源费留成上交比例,需经省矿管机构审批。
六、各级矿管机构留成的资源费用于:
1、各级财政部门比照同类机关事业单位核定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
2、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对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奖励支出。
3、各级矿管机构年终结余的资源费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六条 以下情况,可免收资源费:
一、开采已柘竭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资源;
二、村民个人为生活自采挖少量粘土、砂、石料等矿产资源;
三、利用矿山企业基建生产中遗弃的废石废渣;
四、地质勘查中,以探矿为目的而回收的矿产资源;
五、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某种特殊情况,经上一级矿管机构批准,可免收有限时期的资源费。
六、坑采矿山企业由于改造技术、加强管理达到或超过设计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矿石贫化率的可减收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资源费。
七、亏损、微利企业经上一级矿管机构批准,可定期减收或免收资源费。
第七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按规定如实填报开采矿石量、实际回采率、设计回采率等主要生产指标,对隐匿不报或瞒产者,除追缴应纳费款和滞纳金外,并视情节处以应纳费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以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同时给检举揭发人以罚款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的奖励。
第八条 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在缴纳资源费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矿管机构的决定缴纳,然后再向上级矿管机构申请复议,上级矿管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缴费单位或个人对上级矿管机构的复议不服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各级矿管机构、财税、银行部门,要加强对资源费的管理。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将会同财政、银行等部门另行制订下发。
第十条 本规定颁布前,各地自行制定的收费办法,凡与本规定不符,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将来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标准表一能源矿产
┌───┬───┬─────────────┬──────────────┐
│ 矿 │ 单 │ 有 回 采 率 │ 无 回 采 率 │
│ │ ├──────┬──────┼──────┬───────┤
│ │ │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较差│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较差 │
│ 种 │ 位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
├───┼───┼──────┼──────┼──────┼───────┤
│煤 炭│元/吨│0.05 │0.04 │0.12 │0.10 │
├───┼───┼──────┼──────┼──────┼───────┤
│石 煤│元/吨│0.04 │0.03 │0.08 │0.06 │
├───┼───┼──────┼──────┼──────┼───────┤
│泥 炭│元/吨│ │ │0.03 │0.02 │
└───┴───┴──────┴──────┴──────┴───────┘

说明:(1)各表内共、伴生在一起的矿产,按表中所列标准合并计算资源费;低于表中所列最低品位的不收资源补偿费。
(2)开采条件优--系指矿床勘探类型属于Ⅰ、Ⅱ类型,埋藏垂深在300米以内,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矿床勘探类型属于Ⅲ、Ⅳ、Ⅴ类,埋藏垂深在300米以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则属开采条件较差;
(3)交通条件优--系指开采地点距公路(或铁路)10公里以内;10公里以外为交通条件劣。
(4)表中所列矿泉水、地下热水系指医疗、商业经营用水。
表二 黑色金属矿产
┌───┬───────┬───┬──────────────┬───────────────┬─────────────┐
│ │ │ │ 有 回 采 率 │ 无 回 采 率 │ │
│ 主 │ 收费最低 │ 单 ├──────┬───────┼───────┬───────┤ │
│ 矿 │ 品位% │ │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差 │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差 │ 累 计 费 标 准 │
│ 种 │ │ 位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 │
├───┼───────┼───┼──────┼───────┼───────┼───────┼─────────────┤
│ │ │ │ │ │ │ │Fe品位每增加1%, │
│铁矿石│21-25 │元/吨│0.05 │0.04 │0.01 │0.08 │加收资源费0.01元 │
├───┼───────┼───┼──────┼───────┼───────┼───────┼─────────────┤
│ │ │ │ │ │ │ │Mn品位每增加1%, │
│锰矿石│19 │元/吨│0.03 │0.25 │0.50 │0.40 │加收资源费0.02元 │
├───┼───────┼───┼──────┼───────┼───────┼───────┼─────────────┤
│ │ │ │ │ │ │ │Cr2o3品位每增加1%,│
│铬矿石│15-20 │元/吨│0.30 │0.25 │0.50 │0.40 │加收资源费0.02元 │
├───┼───────┼───┼──────┼───────┼───────┼───────┼─────────────┤
│ │ │ │ │ │ │ │V2O5吕位每增加0.1%│
│钒矿石│0.1-0.4│元/吨│0.10 │0.08 │0.15 │0.12 │增收资源费0.02元 │
├───┼───────┼───┼──────┼───────┼───────┼───────┼─────────────┤
│ │ │ │ │ │ │ │ │
│钛矿石│ │元/吨│ │ │0.25 │0.23 │ │
└───┴───────┴───┴──────┴───────┴───────┴───────┴─────────────┘
表三 有色金属矿产
┌────┬───────┬───┬──────────────┬───────────────┬─────────────┐
│ │ │ │ 有 回 采 率 │ 无 回 采 率 │ │
│ │ 收费最 │ ├──────┬───────┼───────┬───────┤ │
│主矿种 │ 低品位 │单位 │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差 │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差 │ 累 计 费 标 准 │
│ │ % │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 │
├────┼───────┼───┼──────┼───────┼───────┼───────┼─────────────┤
│ │ │ │ │ │ │ │Cu品位每增加0.1%, │
│铜矿石 │0.5-1 │元/吨│0.05 │0.04 │0.10 │0.08 │加收资源费0.02元 │
├────┼───────┼───┼──────┼───────┼───────┼───────┼─────────────┤
│ │ │ │ │ │ │ │Pb品位每增加0.1%, │
│铅矿石 │0.7-1 │元/吨│0.05 │0.04 │0.10 │0.08 │加收资源费0.01元 │
├────┼───────┼───┼──────┼───────┼───────┼───────┼─────────────┤
│ │ │ │ │ │ │ │Zn品位每增加0.1%, │
│锌矿石 │1-2 │元/吨│0.05 │0.04 │0.10 │0.08 │加收资源费0.01元 │
├────┼───────┼───┼──────┼───────┼───────┼───────┼─────────────┤
│ │0.04 │ │ │ │ │ │Mo品位每增加0.01%,│
│钼矿石 │-0.09 │元/吨│0.05 │0.04 │0.08 │0.06 │加收资源费0.01元 │
└────┴───────┴───┴──────┴───────┴───────┴───────┴─────────────┘

┌────┬───────┬───┬──────────────┬───────────────┬─────────────┐
│ │ │ │ │ │ │ │Al2O3品位每增加1%,│
│铝土矿石│40 │元/吨│0.10 │0.08 │0.12 │0.10 │加收资源费0.01元 │
├────┼───────┼───┼──────┼───────┼───────┼───────┼─────────────┤
│ │ │ │ │ │ │ │Sb品位每增加0.1%, │
│锑矿石 │1.5 │元/吨│0.50 │0.40 │1.00 │0.80 │加收资源费0.02元 │
├────┼───────┼───┼──────┼───────┼───────┼───────┼─────────────┤
│ │0.08 │ │ │ │ │ │Hg品位每增加0.1%, │
│汞矿石 │-0.1 │元/吨│0.08 │0.07 │0.15 │0.12 │加收资源费0.02元 │
├────┼───────┼───┼──────┼───────┼───────┼───────┼─────────────┤
│ │ │元/ │ │ │ │ │ │
│辰 砂 │ │公斤 │2.00 │1.50 │2.50 │2.00 │ │
├────┼───────┼───┼──────┼───────┼───────┼───────┼─────────────┤
│ │3-5 │ │ │ │ │ │Au品位每增加1克/吨, │
│岩金矿石│克/吨 │元/吨│0.30 │0.25 │0.50 │0.45 │加收资源费0.10元 │
├────┼───────┼───┼──────┼───────┼───────┼───────┼─────────────┤
│ │ │ │ │ │ │ │ │
│砂 金 │ │元/吨│5.00 │4.00 │8.00 │7.00 │ │
├────┼───────┼───┼──────┼───────┼───────┼───────┼─────────────┤
│ │50克/ │ │ │ │ │ │Ag品位每增加5克/吨, │
│银矿石 │吨 │元/吨│0.10 │0.08 │0.15 │0.12 │加收资源费0.01元 │
└────┴───────┴───┴──────┴───────┴───────┴───────┴─────────────┘
表四 化工原料矿产
┌────┬───────┬───┬──────────────┬───────────────┬─────────────┐
│ │ │ │ 有 回 采 率 │ 无 回 采 率 │ │
│ │ 收费最 │ ├──────┬───────┼───────┬───────┤ │
│主矿种 │ 低品位 │单位 │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差 │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差 │ 累 计 费 标 准 │
│ │ % │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 │
├────┼───────┼───┼──────┼───────┼───────┼───────┼─────────────┤
│ │ │ │ │ │ │ │P2O5品位每增加0.1%│
│磷块岩 │15-20 │元/吨│0.05 │0.04 │0.10 │0.08 │加收资源费0.01元 │
├────┼───────┼───┼──────┼───────┼───────┼───────┼─────────────┤
│ │ │ │ │ │ │ │S品位每增加1%, │
│硫铁矿石│12 │元/吨│0.06 │0.05 │0.12 │0.10 │加收资源费0.01元 │
├────┼───────┼───┼──────┼───────┼───────┼───────┼─────────────┤
│ │ │ │ │ │ │ │CaF品位每增加1%, │
│萤石矿石│60 │元/吨│0.10 │0.08 │0.15 │0.13 │加收资源费0.01元 │
├────┼───────┼───┼──────┼───────┼───────┼───────┼─────────────┤
│ │ │ │ │ │ │ │ │
│电石灰岩│ │元/吨│0.10 │0.08 │0.12 │0.10 │ │
├────┼───────┼───┼──────┼───────┼───────┼───────┼─────────────┤
│ │ │ │ │ │ │ │ │
│重晶石 │ │元/吨│0.50 │0.40 │0.80 │0.70 │ │
├────┼───────┼───┼──────┼───────┼───────┼───────┼─────────────┤
│ │ │ │ │ │ │ │ │
│芒 硝 │ │元/吨│ │ │ │0.50 │ │
└────┴───────┴───┴──────┴───────┴───────┴───────┴─────────────┘
表五 建筑材料或原材矿产、其他矿产
┌──────┬─────┬───────────────┬──────────────┐
│ │ │ 有 回 采 率 │ 无 回 采 率 │
│ │ ├───────┬───────┼───────┬──────┤
│ 矿 种 │ 单 位 │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差 │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差 │
│ │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
├──────┼─────┼───────┼───────┼───────┼──────┤
│大理石 │元/立方米│0.40 │0.30 │0.70 │0.60 │
├──────┼─────┼───────┼───────┼───────┼──────┤
│花岗岩 │元/立方米│0.50 │0.45 │0.70 │0.60 │
├──────┼─────┼───────┼───────┼───────┼──────┤
│砂 岩 │元/立方米│ │ │0.25 │0.20 │
├──────┼─────┼───────┼───────┼───────┼──────┤
│水泥灰岩 │元/吨 │0.05 │0.04 │0.12 │0.10 │
├──────┼─────┼───────┼───────┼───────┼──────┤
│熔剂灰岩 │元/吨 │0.05 │0.04 │0.12 │0.10 │
├──────┼─────┼───────┼───────┼───────┼──────┤
│白云岩 │元/吨 │0.05 │0.04 │0.12 │0.10 │
├──────┼─────┼───────┼───────┼───────┼──────┤
│石棉矿石 │元/吨 │0.10 │0.08 │0.15 │0.12 │
├──────┼─────┼───────┼───────┼───────┼──────┤
│兰石棉 │元/公斤 │ │ │0.25 │0.20 │
├──────┼─────┼───────┼───────┼───────┼──────┤
│石墨矿石 │元/吨 │0.20 │0.18 │0.30 │0.25 │
├──────┼─────┼───────┼───────┼───────┼──────┤
│玻璃石英岩 │元/吨 │0.10 │0.08 │0.12 │0.10 │
├──────┼─────┼───────┼───────┼───────┼──────┤
│铸型石英岩 │元/吨 │0.12 │0.10 │0.15 │0.12 │
├──────┼─────┼───────┼───────┼───────┼──────┤
│镁橄榄石 │元/吨 │0.12 │0.10 │0.15 │0.12 │
├──────┼─────┼───────┼───────┼───────┼──────┤
│石 膏 │元/吨 │0.10 │0.08 │0.12 │0.10 │
├──────┼─────┼───────┼───────┼───────┼──────┤
│辉绿岩 │元/立方米│ │ │0.35 │0.30 │
├──────┼─────┼───────┼───────┼───────┼──────┤
│滑 石 │元/吨 │0.50 │0.45 │0.60 │0.55 │
├──────┼─────┼───────┼───────┼───────┼──────┤
│硅 石 │元/吨 │0.70 │ │0.80 │0.70 │
├──────┼─────┼───────┼───────┼───────┼──────┤
│工业云母 │元/公斤 │0.50 │0.45 │0.70 │0.60 │
├──────┼─────┼───────┼───────┼───────┼──────┤
│蛭 石 │元/吨 │0.30 │0.25 │0.35 │0.30 │
├──────┼─────┼───────┼───────┼───────┼──────┤
│瓦板岩 │元/平方米│ │ │0.10 │0.08 │
└──────┴─────┴───────┴───────┴───────┴──────┘
续表五
┌──────┬─────┬───────────────┬──────────────┐
│ │ │ 有 回 采 率 │ 无 回 采 率 │
│ │ ├───────┬───────┼───────┬──────┤
│ 矿 种 │ 单 位 │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差 │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差 │
│ │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
├──────┼─────┼───────┼───────┼───────┼──────┤
│蛇纹石 │元/吨 │ │ │ │0.03 │
├──────┼─────┼───────┼───────┼───────┼──────┤
│钾长石 │元/吨 │ │ │0.22 │0.20 │
├──────┼─────┼───────┼───────┼───────┼──────┤
│海泡石 │元/吨 │ │ │0.22 │0.20 │
├──────┼─────┼───────┼───────┼───────┼──────┤
│压电水晶 │元/公斤 │ │ │5.00 │4.00 │
├──────┼─────┼───────┼───────┼───────┼──────┤
│光学水晶 │元/公斤 │ │ │5.00 │4.00 │
├──────┼─────┼───────┼───────┼───────┼──────┤
│工艺水晶 │元/公斤 │ │ │5.00 │4.00 │
├──────┼─────┼───────┼───────┼───────┼──────┤
│熔炼水晶 │元/公斤 │ │ │0.50 │0.40 │
├──────┼─────┼───────┼───────┼───────┼──────┤
│玉 石 │元/吨 │3.00 │2.25 │3.50 │3.00 │
└──────┴─────┴───────┴───────┴───────┴──────┘

┌──────┬─────┬───────────────┬──────────────┐
│绿松石 │元/公斤 │ │ │0.50 │0.40 │
├──────┼─────┼───────┼───────┼───────┼──────┤
│陶瓷长石 │元/吨 │0.20 │0.17 │0.22 │0.20 │
├──────┼─────┼───────┼───────┼───────┼──────┤
│膨润土 │元/吨 │ │ │0.50 │0.40 │
├──────┼─────┼───────┼───────┼───────┼──────┤
│陶瓷粘土 │元/吨 │0.12 │0.10 │0.15 │0.12 │
├──────┼─────┼───────┼───────┼───────┼──────┤
│耐火粘土 │元/吨 │0.10 │0.08 │0.12 │0.10 │
├──────┼─────┼───────┼───────┼───────┼──────┤
│砖瓦粘土 │元/立方米│ │ │0.03 │ │
├──────┼─────┼───────┼───────┼───────┼──────┤
│水泥粘土 │元/吨 │0.05 │0.04 │0.08 │0.07 │
├──────┼─────┼───────┼───────┼───────┼──────┤
│石 渣 │元/立方米│ │ │ │0.05 │
├──────┼─────┼───────┼───────┼───────┼──────┤
│砾 石 │元/立方米│ │ │ │0.05 │
├──────┼─────┼───────┼───────┼───────┼──────┤
│砂 │元/立方米│ │ │ │0.05 │
├──────┼─────┼───────┼───────┼───────┼──────┤
│矿泉水 │元/平方米│ │ │ │0.10 │
├──────┼─────┼───────┼───────┼───────┼──────┤
│地下热水 │元/立方米│ │ │ │0.05 │
└──────┴─────┴───────┴───────┴───────┴──────┘



198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