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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李宇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03:17  浏览:85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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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

李宇先 刘敏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立案是刑事审判流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地提出公诉案件的“立案”概念,而仅仅表述为公诉案件的“受理”。但是,结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诉案件的过程其实就可以理解为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曾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正是由于对这种“都应当受理”规定的不同理解,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人们对公诉案件立案审查认识上的偏差,认为人民法院在受理公诉案件时,采取的是登记主义,即登记立案,对公诉案件不存在审查的问题,即使审查也是非常简单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正是由于这种错误观点的指导,致使司法实践中公诉案件立案工作简单化,甚至造成一些公诉案件的立案错误。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公诉案件的立案过程中同样应当严格进行程序上的审查。
对于一审公诉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是一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6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其审查的内容共有10项。在审查完毕后,根据《解释》第117条的规定,应当由立案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① 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② 对不符合《解释》(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③ 对于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④ 对于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⑤ 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被告人死亡和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⑥ 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按其自报姓名审理。 这是一审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
一些上级人民法院对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公诉案件,由于不注意进行审查而造成错误立案的情况更是经常发生,有的将复核案件立为二审案件,有的又反将二审案件立为复核案件;有的将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立为纯刑事案件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的又反将纯刑事案件立为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的遗漏当事人,有的又多列当事人,不一而足。出现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没有对下级人民法院移送来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特别是进行程序性审查,认为只要进行登记即可。因此,上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时,除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法院移送材料是否完整外,还应当严格地进行程序性审查,依法正确地启动相关程序。笔者认为,上级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审查,作出相应的立案决定。
(1)、对于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审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含无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应当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立案审查:① 原审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抗诉期满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审理。② 原审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支持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支持抗诉的,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不支持抗诉的,由立案庭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③ 原审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审查是否支持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支持抗诉的,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不支持抗诉的,由立案庭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审理。
(2)、对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审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当特别注意审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审被告人是否上诉以及上诉的内容,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立案审查:①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审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原审被告人、人民检察院没有对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抗诉的,刑事判决部分发生法律效力,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② 原审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审被告人没有对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发生法律效力,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或者对刑事和民事判决部分均不服,提出上诉的,抗诉期满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附带民事进行审理。④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原审被告人、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没有对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由立案庭决定不予立案。⑤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上诉期满后,原审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支持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支持抗诉的,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附带民事开庭审理;不支持抗诉的,由立案庭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刑事判决部分发生法律效力,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⑥ 原审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上诉期满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审被告人没有对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的,民事判决部分发生法律效力,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支持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支持抗诉的,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部分开庭审理;不支持抗诉的,由立案庭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部分审理。
(3)、对于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审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立案审查:① 原审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的,抗诉期满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审理。② 原审被告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审查是否支持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支持抗诉的,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不支持抗诉的,由立案庭裁定准许撤回抗诉,按复核程序立案,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审理。③ 原审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审查是否支持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支持抗诉的,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不支持抗诉的,由立案庭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审理。(4)、对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审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当注意审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审被告人是否上诉以及上诉的内容,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立案审查:①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审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原审被告人、人民检察院没有对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抗诉的,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审理,刑事审判庭在作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的同时,对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进行复核。② 原审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审被告人人民检察院没有对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抗诉的,民事判决部分发生法律效力,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刑事或者刑事和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的,上诉期满后,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④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原审被告人、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没有对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的,附带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按复核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部分进行复核。⑤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上诉期满后,原审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支持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支持抗诉的,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刑事和民事部分开庭审理;不支持抗诉的,由立案庭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审理,刑事审判庭在作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的同时,对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进行复核。⑥ 原审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上诉期满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审被告人没有对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的,民事判决部分发生法律效力,按二审程序立案,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支持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支持抗诉的,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部分开庭审理;不支持抗诉的,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部分审理。
此外,对共同犯罪案件按复核程序立案的,只将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列为当事人进行复核,没有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不得列为当事人。
综上所述,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是一项看似简单实属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仅是登记立案,而必须对移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才不致于启动错误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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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认定

李治国


内容提要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非居民企业的概念被广泛采用。作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性质和纳税义务的认定,在税收征管实务工作中仍是个难题。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作为非居民企业具有其特殊性,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关键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际联系;机构和场所


Abstract: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nd its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 the definition of “non-resident enterprise” is used widely. The judgment on the nature and the tax payable obligations of the representative office, as the non-resident enterprise, is the difficult problem in the daily administration of tax levy. After the analysis, the essay holds that the representative office, as the non-resident enterprise,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It shall pay the income tax on its income sourced inside China and that sourced outside China but actually related thereto.

Key Words: representative office of foreign enterprise non-resident enterprise income tax actual connection institution or establishment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作为到中国进行投资的一种方式,为许多外国投资者所采用,与其他几种外商投资方式相比,其具有注册登记程序简单、无注册资本要求和管理灵活等优点,但也存在经营范围受限和税负不确定的问题。特别是在税负方面,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滞后、相互矛盾和税收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给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带来了许多实际问题,也直接导致了税源的流失。以北京市为例,2008年北京市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仅占全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0.8‰ 。尽管所占比例很小,但税收征管的成本却不低。在实务中,无论是作为征税主体的征管人员还是作为纳税主体的代表机构,对于如何确定代表机构所得税纳税义务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也影响到代表机构纳税的积极性。在讨论代表机构纳税义务前,需要明确代表机构的定义及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性质,在此基础上,本文仅对代表机构在所得税法下纳税义务的认定进行初步探讨。

一. 代表机构的定义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专门针对普通代表机构最早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1980年10月3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务院暂行规定》),其并没有对代表机构概念给出明确的定义 。而多年来作为税务部门对代表机构征税重要依据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暂行规定》)中也没有给出定义。关于代表机构定义的表述最初见于财政部1985年5月13日公布的《财政部关于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985)财税字第122号),此文第一条规定:

  《财政部暂行规定》中所说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系指按《国务院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此定义到目前为止,仍被税务部门在实际业务中应用。其定义本身并不符合一个定义所应具备的要素,也没有解释清楚什么是“常驻代表机构”。此外,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和政府行政职能转变,对代表机构的管理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此定义在取消了许多的批准要求后,并不能适应当前我国对代表机构管理的要求。

  国务院法制部门也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8年8月29日发布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代表机构的定义修改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相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这一定义不但更加符合科学定义的要求,也根据我国立法的新发展,取消批准的内容,增加了其非营利性的要求,并明确其不具有法人资格。考虑到国际法的因素。还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能够更好地衔接,为税务部门制定针对代表机构的税收规章及其征管行为提供了法规层面的依据。

二. 所得税法下代表机构的性质

  代表机构所得税纳税主体的认定问题在中国的税收体制和立法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各阶段均具有一定的特点,同时各阶段之间也有一定的延续和继承性。

(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代表机构的性质

  在两税合并前,代表机构的所得税征纳是根据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细则》)进行的,此时代表机构被归入外国企业的范畴,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其中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但在法律用语上并没有清楚地将代表机构纳入其中,仅能理解为其中的“办事机构”包括代表机构。而1982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82年细则》)规定,“机构、场所”,主要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场所 。尽管《1982年细则》并没有提供劳务的规定,但在“代表机构”作为纳税主体方面,非常明确,至少从立法语言上做到了统一,为实践中业务操作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代表机构的性质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对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统一,从而取消了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并且合理地将所得税法下的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适应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代表机构的性质也因此有了新的表述。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其中的“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实施条例》延用了《1991年实施细则》的规定,采用了“办事机构”而没有用“代表机构”的表述,尽管在此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针对代表机构的税收征管文件中均采用代表机构的概念。这种表述也是与国际条约和税收协定相一致。而办事机构则是指企业在当地设立的从事联络和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其中就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 。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中进一步明确,对上述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由此可知,代表机构已经明确被定义为非居民企业,且是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三. 代表机构纳税义务的认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节能环保产业是指为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的产业,是国家加快培育和发展的7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节能环保产业涉及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品和服务等,产业链长,关联度大,吸纳就业能力强,对经济增长拉动作用明显。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是推动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的战略选择。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有关要求,为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一)发展现状。
  “十一五”以来,我国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创造了巨大需求,节能环保产业得到较快发展,目前已初具规模。据测算,2010年,我国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2万亿元,从业人数2800万人。产业领域不断扩大,技术装备迅速升级,产品种类日益丰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初步形成了门类较为齐全的产业体系。在节能领域,干法熄焦、纯低温余热发电、高炉煤气发电、炉顶压差发电、等离子点火、变频调速等一批重大节能技术装备得到推广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取得较大突破,市场占有率大幅提高;节能服务产业快速发展,到2010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产业产值达830亿元。在资源循环利用领域,“三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装备广泛应用,再制造表面工程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再生铝蓄热式熔炼技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包装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等取得一定突破,无机改性利废复合材料在高速铁路上得到应用。在环保领域,已具备自行设计、建设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大型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的能力,关键设备可自主生产,电除尘、袋式除尘技术和装备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环保服务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大部分烟气脱硫设施和污水处理厂采取市场化模式建设运营。
  我国节能环保产业虽然有了较快发展,但总体上看,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与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创新能力不强。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环保技术创新体系不完善,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技术开发投入不足。一些核心技术尚未完全掌握,部分关键设备仍需要进口,一些已能自主生产的节能环保设备性能和效率有待提高。
  二是结构不合理。企业规模普遍偏小,产业集中度低,龙头骨干企业带动作用有待进一步提高。节能环保设备成套化、系列化、标准化水平低,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不高,国际品牌产品少。
  三是市场不规范。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低价低质恶性竞争现象严重;污染治理设施重建设、轻管理,运行效率低;市场监管不到位,一些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高污染设备仍在使用。
  四是政策机制不完善。节能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不健全,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和环保收费政策尚未到位,财税和金融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企业融资困难,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尚未建立。
  五是服务体系不健全。合同能源管理、环保基础设施和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等市场化服务模式有待完善;再生资源和垃圾分类回收体系不健全;节能环保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尚待建立和完善。
  (二)面临的形势。
  从国际看,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中,世界主要经济体都把实施绿色新政、发展绿色经济作为刺激经济增长和转型的重要内容。一些发达国家利用节能环保方面的技术优势,在国际贸易中制造绿色壁垒。为使我国在新一轮经济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必须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从国内看,面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必须加快提升我国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服务水平。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前景广阔。据测算,到2015年,我国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节能潜力超过4亿吨标准煤,可带动上万亿元投资;节能服务总产值可突破3000亿元;产业废物循环利用市场空间巨大;城镇污水垃圾、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投资超过8000亿元,环境服务总产值将达5000亿元。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难得的历史机遇期,必须紧紧抓住国内国际环境的新变化、新特点,顺应世界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大趋势,着眼于满足我国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加快培育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使之成为新一轮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和新兴支柱产业。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重点工程为依托,以提高技术装备、产品、服务水平为重点,加强宏观指导,完善政策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突出自主创新,培育规范市场,增强竞争能力,促进节能环保产业成为新兴支柱产业,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政策机制驱动。健全节能环保法规和标准,完善价格、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节能环保产业,拉动节能环保产业市场的有效需求。
  2.技术创新引领。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立足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具有国际品牌的产品,提升装备制造能力和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形成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新优势。
  3.重点工程带动。围绕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实施节能、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形成对节能环保产业最直接、最有效的需求拉动,带动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
  4.市场秩序规范。打破地方保护,加强行业自律,强化执法监督,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5.服务模式创新。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特许经营等节能环保服务新机制,推动节能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总体目标。
  1.产业规模快速增长。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左右,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节能环保大型企业集团,吸纳就业能力显著增强。
  2.技术装备水平大幅提升。到2015年,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质量、性能大幅度提高,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品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部分关键共性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节能环保产品市场份额逐步扩大。到2015年,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由目前的10%左右提高到30%以上,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和环保产品市场占有率大幅提高。
  4.节能环保服务得到快速发展。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业销售额年均增速保持30%,到2015年,分别形成20个和50个左右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专业化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环保服务公司。城镇污水、垃圾和脱硫、脱硝处理设施运营基本实现专业化、市场化。
  三、重点领域
  (一)节能产业重点领域。
  1.节能技术和装备。
  锅炉窑炉。加快开发工业锅炉燃烧自动调节控制技术装备;推进燃油、燃气工业锅炉、窑炉蓄热式燃烧技术装备产业化;加快推广等离子点火、富氧/全氧燃烧等高效煤粉燃烧技术和装备,以及大型流化床等高效节能锅炉。大力推广多喷嘴对置式水煤浆气化、粉煤加压气化、非熔渣-熔渣水煤浆分级气化等先进煤气化技术和装备,推动煤炭的高效清洁利用。
  电机及拖动设备。示范推广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电动机用铸铜转子技术等高效节能电机技术和设备;大力推广能效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通风机、水泵、空压机以及变频调速等技术和设备,提高电机系统整体运行效率。
  余热余压利用设备。完善推广余热发电关键技术和设备;示范推广低热值煤气燃气轮机、烧结及炼钢烟气干法余热回收利用、乏汽与凝结水闭式回收、螺杆膨胀动力驱动、基于吸收式换热的集中供热等技术和设备;大力推广高效换热器、蓄能器、冷凝器、干法熄焦等设备。
  节能仪器设备。加快研发和应用快速准确的便携或车载式能效检测设备,大力推广在线能源计量、检测技术和设备。
  2.节能产品。
  家用电器与办公设备。加快研发空调、冰箱等高效压缩机及驱动控制器、高效换热及相变储能装置,各类家电智能控制节能技术和待机能耗技术;重点攻克空调制冷剂替代技术、二氧化碳热泵技术;推广能效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节能家用电器、办公和商用设备。
  高效照明产品。加快半导体照明(LED、OLED)研发,重点是金属有机源化学气相沉积设备(MOCVD)、高纯金属有机化合物(MO源)、大尺寸衬底及外延、大功率芯片与器件、LED背光及智能化控制等关键设备、核心材料和共性关键技术,示范应用半导体通用照明产品,加快推广低汞型高效照明产品。
  节能汽车。加快研发和示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汽油直喷、涡轮增压等先进发动机节能技术,以及双离合式自动变速器(DCT)等多档化高效自动变速器等节能减排技术,新型车辆动力蓄电池和新型混合动力汽车机电耦合动力系统、车用动力系统和发电设备等技术装备;推广采用各类节能技术实现的节能汽车;大力推广节能型牵引车和挂车。
  新型节能建材。重点发展适用于不同气候条件的新型高效节能墙体材料以及保温隔热防火材料、复合保温砌块、轻质复合保温板材、光伏一体化建筑用玻璃幕墙等新型墙体材料;大力推广节能建筑门窗、隔热和安全性能高的节能膜和屋面防水保温系统、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3.节能服务。
  大力发展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模式的节能服务业,不断提升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集成和融资能力。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推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加强技术研发、服务创新和人才培养,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专栏1 节能产业关键技术

  高压变频调速技术 用于大功率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电机拖动系统。节电潜力约1000亿千瓦时。研发重点是关键部件绝缘栅极型功率管(IGBT)以及特大功率高压变频调速技术。
  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技术 用于风机、水泵、压缩机等领域,可提高电机系统能效30%以上,大幅度节约硅钢片、铜材等。重点是中小功率电机产业化。
  蓄热式高温空气燃烧技术 用于工业窑炉及煤粉锅炉,提高热效率。重点是钢铁行业蓄热式加热技术、有色行业蓄热式熔炼技术等,以及固体燃料工业窑炉适用的蓄热式燃烧技术。
  螺杆膨胀动力驱动技术 用于工业锅炉(窑炉)余热发电或直接驱动机械设备,高效回收利用中低品位热能。研发重点是千瓦级到兆瓦级系列设备、精密机械加工和轴承生产。
  基于吸收式换热的集中供热技术 用于凝汽式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余热利用,循环水余热充分回收,提高热电厂供热能力30%以上,降低热电联产综合供热能耗40%,并可提高既有管网输送能力。研发重点是小型化、大温差吸收式热泵装备。
  汽油直喷技术 用于汽车节能领域,汽车平均油耗比常规电喷汽油车降低10%-20%。研发重点是系统精确控制。
  启动-停车混合动力汽车技术 降低汽车怠速时所需的能量和减少废气排放,回收制动能量,重点是BSG(皮带传动启动机和发电机系统)混合动力轿车技术和ISG(集成的启动机和发电机系统)混合动力轿车技术。
  二氧化碳热泵技术 用于热泵热水系统等,相对普通热水器节能75%,研发重点是压缩机和热泵系统的设计和优化,解决系统和部件的耐压和强度问题。
  半导体照明系统集成及可靠性技术 用于通用照明、液晶背光和景观装饰等领域。研发重点是大功率外延芯片器件、关键原材料制备、系统可靠性、智能化控制及检测技术。

  (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重点领域。
  1.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重点开发加压浸出、生物冶金、矿浆电解技术,提高从复杂难处理金属共生矿和有色金属尾矿中提取铜、镍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加强中低品位铁矿、高磷铁矿、硼镁铁矿、锡铁矿等复杂共伴生黑色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高效采选;推进煤系油母页岩等资源开发利用,提高页岩气和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发展油母页岩、油砂综合利用及高岭土、铝矾土等共伴生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深加工。
  2.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加强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磷石膏、化工废渣、冶炼废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研究完善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技术,推广大掺量工业固体废物生产建材产品。研发和推广废旧沥青混合料、建筑废物混杂料再生利用技术装备。推广建筑废物分类设备及生产道路结构层材料、人行道透水材料、市政设施复合材料等技术。
  3.再制造。
  重点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机电产品再制造,研发旧件无损检测与寿命评估技术、高效环保清洗设备,推广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高速电弧喷涂、等离子熔覆等关键技术和装备。
  4.再生资源利用。
  废金属资源再生利用。开发易拉罐有效组分分离及去除表面涂层技术与装备,推广废铅蓄电池铅膏脱硫、废杂铜直接制杆、失效钴镍材料循环利用等技术,提升从废旧机电、电线电缆、易拉罐等产品中回收重金属及稀有金属水平。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利用。示范推广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和电路板自动拆解、破碎、分选技术与装备,推广封闭式箱体机械破碎、电视电脑锥屏机械分离等技术。研发废电器电子稀有金属提纯还原技术。
  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完善报废汽车车身机械自动化粉碎分选技术及钢铁、塑料、橡胶等组分的分类富集回收技术,研发报废汽车主要零部件精细化无损拆解处理平台技术,提升报废汽车拆解回收利用的自动化、专业化水平。
  废橡胶、废塑料资源再生利用。推广应用常温粉碎及低硫高附加值再生橡胶成套设备;研发各种废塑料混杂物分类技术或直接利用技术,推广应用深层清洗、再生造粒和改性技术。
  5.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建设餐厨废弃物密闭化、专业化收集运输体系;研发餐厨废弃物低能耗高效灭菌和废油高效回收利用技术装备;鼓励餐厨废油生产生物柴油、化工制品,餐厨废弃物厌氧发酵生产沼气及高效有机肥。
  6.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
  推广农作物秸秆还田、代木、制作生物培养基、生物质燃料等技术与装备,秸秆固化成型等能源化利用技术及装备;推进林业剩余物、次小薪材、蔗渣等综合利用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加快发酵制饲料、沼气、高效有机肥等技术集成应用。
  7.水资源节约与利用。
  推进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资源化利用,扩大再生水的应用。大力推进矿井水资源化利用、海水循环利用技术与装备。示范推广膜法、热法和耦合法海水淡化技术以及电水联产海水淡化模式。

专栏2 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关键技术

  复杂铜铅锌金属矿高效分选技术 用于有色金属矿开采。研发重点是高效浮选药剂和大型高效破碎、浮选设备。
  再制造表面工程技术 用于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等机电产品再制造。研发重点是旧件寿命评估技术、环保拆解清洗技术及激光熔覆喷涂技术。
  含钴镍废弃物的循环再生和微粉化技术 用于废弃电池、含钴镍废渣资源化利用。重点是电池破壳分离、钴镍元素提纯、原生化超细粉末再制备和钴镍资源的深度资源化技术。
  废旧家电和废印制电路板自动拆解和物料分离技术 用于废旧家电和废印制电路板资源化利用。重点是高效粉碎与旋风分离一体化技术,风选、电选组合提纯工艺和多种塑料混杂物直接综合利用技术。
  材料分离、改性及合成技术 用于建材、包装废弃物、废塑料处理等领域。研发重点是纸塑铝分离技术、橡塑分离及合成技术、无机改性聚合物再生循环利用技术等。
  建筑废物分选及资源化技术 用于建筑废物资源化利用。研发重点是建筑废物分选技术及装备,废旧砂灰粉的活化和综合利用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轻质物料分选、除尘、降噪等设施。
  餐厨废弃物制生物柴油、沼气等技术 用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域。重点是应用酸碱催化法及化学法制生物柴油和工业油脂技术,制肥和沼气化技术与装备以及酶法、超临界法制油技术。
  膜法和热法海水淡化技术 用于海水淡化、苦咸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处理。膜法重点完善膜组件、高压泵、能量回收装置等关键部件及系统集成技术。热法重点完善大型海水淡化装备制造技术、提升高真空状态下仪表控制元器件可靠性及压缩机性能等。

  (三)环保产业重点领域。
  1.环保技术和装备。
  污水处理。重点攻克膜处理、新型生物脱氮、重金属废水污染防治、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工业废水深度处理技术;重点示范污泥生物法消减、移动式应急水处理设备、水生态修复技术与装备。推广污水处理厂高效节能曝气、升级改造,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污泥处理处置等技术与装备。
  垃圾处理。研发渗滤液处理技术与装备,示范推广大型焚烧发电及烟气净化系统、中小型焚烧炉高效处理技术、大型填埋场沼气回收及发电技术和装备,大力推广生活垃圾预处理技术装备。
  大气污染控制。研发推广重点行业烟气脱硝、汽车尾气高效催化转化及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等技术与装备,示范推广非电行业烟气脱硫技术与装备,改造提升现有燃煤电厂、大中型工业锅炉窑炉烟气脱硫技术与装备,加快先进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式除尘技术及细微粉尘控制技术的示范应用。
  危险废物与土壤污染治理。加快研发重金属、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源等污染土壤的治理技术与装备。推广安全有效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技术和装置。
  监测设备。加快大型实验室通用分析、快速准确的便携或车载式应急环境监测、污染源烟气、工业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在线连续监测技术设备的开发和应用。
  2.环保产品。
  环保材料。重点研发和示范膜材料和膜组件、高性能防渗材料、布袋除尘器高端纤维滤料和配件等;推广离子交换树脂、生物滤料及填料、高效活性炭等。
  环保药剂。重点研发和示范有机合成高分子絮凝剂、微生物絮凝剂、脱硝催化剂及其载体、高性能脱硫剂等;推广循环冷却水处理药剂、杀菌灭藻剂、水处理消毒剂、固废处理固化剂和稳定剂等。
  3.环保服务。
  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火电厂烟气脱硫脱硝、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为重点,推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进程。大力发展环境投融资、清洁生产审核、认证评估、环境保险、环境法律诉讼和教育培训等环保服务体系,探索新兴服务模式。

专栏3 环保产业关键技术

  膜处理技术 用于污水资源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垃圾渗滤液处理等。研发重点是高性能膜材料及膜组件,降低成本、提升膜通量、延长膜材料使用寿命、提高抗污染性。
  污泥处理处置技术 用于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重点是污泥厌氧消化或好氧发酵后用于农田、焚烧及生产建材产品等处理处置技术,研发适用于中小污水处理厂的生物消减等污泥减量工艺。
  脱硫脱硝技术 用于电力、钢铁、有色等行业及工业锅炉窑炉烟气治理。研发重点是脱硝催化剂的制备及资源化脱硫技术装备。
  布袋及电袋复合除尘技术 用于火电、钢铁、有色、建材等行业。重点是耐高温、耐腐蚀纤维及滤料的国产化,研发高效电袋复合除尘器、优质滤袋和设备配件。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技术 用于各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源污染控制及回收利用。研发重点是新型功能性吸附材料及吸附回收工艺技术,新型催化材料,优化催化燃烧及热回收技术。
  柴油机(车)排气净化技术 用于国IV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机和轻型柴油车。研发重点是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及其装备、SCR催化器及相应的尿素喷射系统,以及高效率、高容量、低阻力微粒过滤器。
  固体废物焚烧处理技术 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研发重点是大型垃圾焚烧设施炉排及其传动系统、循环流化床预处理工艺技术、焚烧烟气净化技术、二英控制技术、飞灰处置技术等。
  水生态修复技术 用于受污染自然水体。重点研发赤潮、水华预报、预防和治理技术,生物控制技术和回收藻类、水生植物厌氧产沼气、发电及制肥的资源化技术,溢油污染水体修复技术等。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 用于污染土壤修复。重点是受污染土壤原位解毒剂、异位稳定剂、用于路基材料的土壤固化剂以及受污染土壤固化体资源化技术及生物治理技术。
  污染源在线监测技术 用于环境监测。研发重点是有机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新型烟气连续自动检测技术、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危险品运输载体实时监测系统等。

  四、重点工程
  (一)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
  围绕应用面广、节能潜力大的锅炉窑炉、电机系统、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领域,通过重大技术和装备产业化示范、规模化应用等,形成10-15个大型流化床锅炉、粉煤气化、蓄热式燃烧、高效换热器等以高效燃烧和换热技术为特色的制造基地;15-20个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高压变频控制、无功补偿等高效电机及其控制系统产业化基地;5-10个低品位余热发电、中低浓度煤层气利用等余热余能利用装备制造基地。到2015年,高效节能技术与装备市场占有率由目前不足5%提高到30%左右,产值达到5000亿元。
  (二)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及应用工程。
  整合现有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半导体照明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培育10-15家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较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龙头企业;关键生产装备、重要原材料实现国产化,高端应用产品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检测平台,建成一批产业链完善、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的半导体照明新兴产业集聚区。逐步推广半导体照明产品。到2015年,通用照明产品市场占有率达到20%左右,液晶背光源达到70%以上,景观装饰产品达到80%以上,半导体照明产业产值达到4500亿元,年节电600亿千瓦时,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半导体照明产业。
  (三)“城市矿产”示范工程。
  建设50个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支持回收体系、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污染治理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废弃机电设备、电线电缆、家电、汽车、手机、铅酸电池、塑料、橡胶等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规模利用和高值利用。到2015年,形成资源再生利用能力2500万吨,其中再生铜200万吨、再生铝250万吨、废钢1000多万吨、黄金10吨,实现产值4300亿元。
  (四)再制造产业化工程。
  支持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完善可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重点支持建立5-10个国家级再制造产业集聚区和一批重大示范项目。到2015年,实现再制造发动机80万台,变速箱、起动机、发电机等800万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农用机械等20万台套,再制造产业产值达到500亿元。
  (五)产业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
  以共伴生矿产资源回收利用、尾矿稀有金属分选和回收、大宗固体废物大掺量高附加值利用为重点,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鼓励产业集聚,形成以示范基地和龙头企业为依托的发展格局。以铁矿、铜矿、金矿、钒矿、铅锌矿、钨矿为重点,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和尾矿综合利用;推进建筑废物和道路沥青再生利用。到2015年,新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约4亿吨,产值达1500亿元。
  (六)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
  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污泥处理处置、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畜禽养殖清洁生产等核心技术产业化;重点示范膜生物反应器(MBR)、垃圾焚烧及烟气处理、烟气脱硫脱硝等先进技术装备及能源、农业等行业清洁生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城镇生活污水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设备、300兆瓦及以上燃煤电厂烟气脱硝技术装备、600兆瓦及以上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及布袋或电袋复合除尘设备和高效垃圾焚烧炉等重大装备。拥有高性能膜、脱硝催化剂纳米级二氧化钛载体、高效滤料等污染控制材料生产的相关知识产权。到2015年,环保装备产值超过5000亿元,环保材料产值超过1000亿元,环保关键材料基本实现产业化,形成5-10个环保产业集聚区、10-15个环保技术及装备产业化基地。
  (七)海水淡化产业基地建设工程。
  培育由工程设计和装备制造企业、研究单位、大学、相关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共同参与,集研发、孵化、生产、集成、检验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海水淡化产业基地。到2015年,建成2-3个国家级海水淡化产业化基地,关键技术与装备、相关材料研发和制造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海水淡化产能达到220万-260万吨/日,海水淡化及相关产业产值500亿元。
  (八)节能环保服务业培育工程。
  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到2015年,力争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到2000多家,其中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节能服务公司约20家,节能服务业总产值突破3000亿元,累计实现节能能力6000万吨标准煤。建立全方位环保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具有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一条龙服务能力的总承包公司,大力推进环保设施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扶持环境咨询服务企业。到2015年,环保服务业产值超过5000亿元,其中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超过50家,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电力行业烟气脱硫脱硝等领域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占全行业的比例大幅提高。
  五、政策措施
  (一)完善价格、收费和土地政策。
  加快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研究制定鼓励余热余压发电及背压热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脱硝电价政策。深化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研究完善对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制度。改进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合理确定收费载体和标准,降低收取成本,提高收缴率。对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集中资源化处理中心等国家支持的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安排中央财政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工程,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要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优先安排企业实施节能环保项目。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现有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改革资源税。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落实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按照政策规定,探索将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纳入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作为对银行机构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的要素。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资质好、管理规范的节能环保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重点用于环保设施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选择若干资质条件较好的节能环保企业,开展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上市融资。研究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推动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节能环保产业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建设。
  (四)完善进出口政策。
  通过完善出口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政策,鼓励节能环保设备由以单机出口为主向以成套供货为主的设备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转变;安排对外援助时,根据对外工作需要和受援国要求,积极安排公共环境基础设施、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节能环保项目。建立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区,强化联合监管,积极完善与国际规则、惯例相适应,且有利于我国获取国际再生资源、促进国内节能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的进口管理体制机制。对用于制造大型节能环保设备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研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五)强化技术支撑。
  发布国家鼓励的节能环保产业技术目录。在充分整合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在节能环保领域设立若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组建一批由骨干企业牵头组织、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节能环保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立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化科技创新示范园区,支持成套装备及配套设备研发、关键共性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研究。推进国产首台(套)重大节能环保装备的应用。
  (六)完善法规标准。
  完善以环境保护法律、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为核心,配套法规相协调的节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研究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逐步建立相关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基金,研究制定强制回收产品目录和包装物管理办法。通过制(修)订节能环保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对产业发展的催生促进作用。逐步提高重点用能产品能效标准,修订提高重点行业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建立能效“领跑者”标准制度,强化总量控制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七)强化监督管理。
  严格节能环保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察行动。加强对重点耗能单位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污染治理设施实行在线自动监控。加强市场监督、产品质量监督,强化标准标识监督管理。落实招投标各项规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整顿和规范节能环保市场秩序,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打击低价竞争、恶性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有序竞争,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六、组织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合力,确保本规划顺利实施。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
  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开展后评估,针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