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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概论??概念分类、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李洪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3:19:48  浏览:8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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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概论??概念分类、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

北京市中济律师所医药法律部主任律师 李洪奇
电话:010-86187836/88083116

摘要:
每当谈及医疗行业的纠纷时,一些名词就会频繁出现: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医疗意外以及医疗合同等等。人们的印象是概念纷杂,有时难免产生歧义和误解。

从法律角度看,名词概念再多,焦点问题无非只有两个,即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而从逻辑角度看,医疗纠纷是上行概念,它包括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医疗意外和医疗合同等方面的纠纷,但不限于这些纠纷。

本文作者概括论述医疗纠纷的概念分类和法律含义,探讨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法律适用、归责原则、责任认定以及赔偿标准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医疗合同、举证责任、责任竟合、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过错责任、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赔偿金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和分类

医疗纠纷是民事纠纷在医疗服务领域中的特殊体现,是有关当事人对医疗服务的某一特定事项发生意见分歧或矛盾的情况。为便于探讨和研究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为医疗纠纷作如下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定义满足4个要件:① 特定在医疗服务领域;② 当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体;③争议事实是过失行为;④ 过错责任处于待定状态。此概念涵盖了有过失和无过失的所有情形,体现了医疗纠纷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排除了发生在医疗行业的其他纠纷,如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医疗设备和药品买卖合同纠纷、人事仲裁、劳动纠纷等。

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概括分为6大类:1,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结果,如4级12等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2,虽有诊疗过失但未造成损害结果,如手术中误伤相邻组织但及时处理愈合;3,不存在诊疗过失但确有损害结果,如麻醉意外,手术并发症,药品不良反应等;4,生物药品、器械设备、耗材敷料等医疗供应品发生意外,包括涉嫌产品质量责任的;5,患方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单方面误解,如早产儿本身就是新生儿脑瘫的致病因素;6,与诊疗行为本身无关的其他纠纷,如患者自残自杀或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等。

在上述第1类“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中,包含了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3个诉讼案由: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3,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各类合法医疗机构和患者或一般消费者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以医疗服务或相关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为内容,约定双方或多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发生的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一样,也是医疗纠纷的重要表现形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实际上同属于人身权侵权纠纷,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并没有将二者加以区别的必要。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给“医疗事故”下定义时,已经将其纳入一般侵权行为范畴,使其具备违法性、过失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过失与损害间因果关系4个基本要素,《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定义上看,“医疗事故”就是“医疗损害”,法律性质没有区别,只是“医疗事故”的评定和等级划分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更具实际意义,它直接影响到医务人员的职称、职务和收入和医疗机构的综合评级,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影响不大。

根据民法原理,因医疗纠纷产生的债权法律关系只能有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2种,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且二者之间存在“责任竞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允许3种案由并存,已经显见负面作用,但要达到法理上统一恐怕还有待时日,这既有立法层面上的原因,也有司法层面上的原因。

因此,本文作者认为医疗纠纷是一个中性词汇,它不必然体现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等法律属性;从逻辑学角度看,医疗纠纷是上行概念,它包括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医疗意外和医疗合同等方面的纠纷,但不限于这些纠纷。我们应该把医疗纠纷视为一个集体名词,它只代表着一种责任不确定的争议状态,而真正体现法律意义的应该是其下行概念,如医疗合同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等。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
无论什么原因引发了医疗纠纷,也无论是否有违约或侵权的法律事实,只要有纠纷产生,就要有处理机制加以应对。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是和解、调解和民事诉讼3种,我国尚未建立医事仲裁体系。

1,和解
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对双方的约束力很弱。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和解后反悔而诉讼的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不丧失起诉权,但通常丧失了胜诉权,因为除非和解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节,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维持。

2,调解
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诉讼外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节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约束力。当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情况与和解相似。诉讼中调解则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即生效,双方不能上诉,诉讼结束,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3, 诉讼
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因为医疗纠纷案件的事实查证和责任认定通常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个别案例还需要尸体解剖检验,而这些工作都是一审时需要完成的,所以一审至关重要。一审判决不利,二审或再审的难度极大。

三,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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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奖励优秀发明创造专利技术开发者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奖励优秀发明创造专利技术开发者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奖励“优秀发明创造、专利技术开发者”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教兴新”战略离不开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造精神和开拓思想。奖励优秀发明创造者和专利技术开发者,有利于鼓励科技工作者勇于创新,调动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促进发明创造为经济建设服务。因此,各单位、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以增强全社会的科技意
识、创新意识,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我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奖励“优秀发明创造、专利技术开发者”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发明创造者和专利技术开发者,调动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促进发明创造为经济建设服务,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治区设立“优秀发明创造者奖”和“优秀专利技术开发者奖”。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各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发明创造者和开发专利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开发者。
第三条 “优秀发明创造者”和“优秀专利技术开发者”每两年奖励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50名。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优秀发明创造者”奖的申请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重大发明创造并获得专利权,经国际专利权威机构或中国专利局确认达到国际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二)其发明创造已取得专利权,技术产品市场前景好,产品在同类技术产品中有独特的优越性,能够占领市场并经推广实施已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为获国家发明奖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四)获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
(五)获得过3项以上专利,且推广实施后取得较好经济效益者。
(六)获得过发明专利权的发明人。
第五条 “优秀专利技术开发者”奖的申报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的开发、实施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实施专利技术的企业法人,通过实施专利技术,使企业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自治区成立“优秀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开发者”奖励工作委员会,成员由自治区科委、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专利局、自治区发明协会组成。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自治区专利局负责。
第七条 “自治区优秀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开发者”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聘请各行业、各学科的专家成立“自治区优秀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开发者”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优秀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开发者”的奖励实行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经所在单位或实施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第四章 奖励形式
第九条 “优秀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开发者”的奖励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和颁发。
第十条 “优秀发明创造者”奖设三个等级,分别给予如下奖励:
一等奖: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奖金10000元人民币。
二等奖: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奖金5000元人民币。
三等奖: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奖金30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优秀专利技术开发者”奖给予如下奖励:
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奖金。
第十二条 “优秀发明创造者”的奖金由自治区专利局划拨,“优秀专利技术开发者”的奖金由企业参照“优秀发明创造者”的奖励办法,从实施专利技术所获净利润中提取。该奖金可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优秀发明创造者和专利技术开发者”的奖励及其荣誉称号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聘职称的依据。
第十四条 荣获“优秀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开发者”奖的人员可直接申报“自治区优秀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
第十五条 在申请和评审“优秀发明创造者和专利技术开发者”的过程中,应坚持认真、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撤销奖励、追回奖金,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7日

云南省旅游涉外定点餐馆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旅游局


云南省旅游涉外定点餐馆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旅游局


(1992年6月6日 云南省旅游局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旅游餐饮服务质量,维护云南旅游的良好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具有工商、卫生等部门发放的许可证,主动自觉接受旅游行业管理,接受物价、税务、外汇管理、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监督。
二、外部环境
1.餐馆附近不得有公厕、垃圾集中点、菜市场、露天摊贩市场等。
2.旅行车辆可以直达餐馆门口;
3.有可停放三辆以上大型客车的车辆停放点。自备停放点须经当地旅游局踏勘认定;路边停放须有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证明。
三、内部设施:
1.餐位数不得少于100个餐位数,餐桌要配有转盘、桌布、菜单。
2.每10平方米不得少于一个换气扇,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3.餐厅要有音响设备,不开舞乐餐的要播放轻音乐。
4.必要的花草装饰。
5.厨房墙面瓷砖不应低于两米,应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冷菜间与热菜间分开,并有充足的冷库;洗碗间位置合理;厨房内不得堆放垃圾;厨房内温度适宜,有充足的排风措施。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间、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弹簧门。厨房灶眼不得少于二个,排污、排水、排烟、
通风系统要有环保部门的合格证明。
6.分设供男、女宾分别使用的卫生间,必须配备至少一个抽水恭桶、洗手盆、卫生纸、纸筐、男用便器,并配有换气扇。
四、人员配备
1.厨房要配有至少一名二级厨师、一名三级厨师、一名三级以上面点师;
2.餐厅服务员不少于10人,其中60%以上要具备职业学校证书或在其他饭店、餐馆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服务符合规范。
五、餐食要有特点,创立公认的“代表菜”,并提供旅游团队菜谱四套,保证餐食质量。
第三条 申报程序
一、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出具有关证明;
二、填报《云南省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申报表》;
三、由地、州、市旅游局初审,合格后报省旅游局确认,颁发《旅游经营许可证》和《云南省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并申办外汇帐户。
第四条 经省旅游局批准为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的,可以接待旅行社组织的海外旅游团队。未经批准经营旅游涉外定点业务的餐馆,不得接待海外旅游团队,旅行社不得安排海外旅游团队到非定点餐馆就餐。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旅游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撤销定点资格的处罚,并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1、降低服务标准和餐饮质量,损害旅游者利益的;
2、旅游者投诉较多,造成严重影响的;
3、发生食物中毒、火灾等重大事故的;
4、拒绝接受省旅游局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199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