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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吗?/魏克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49:55  浏览:88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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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吗?

魏克聪

前不久,笔者身边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一人(以下简称甲)骑着摩托车直向前行,另一人(以下简称乙)开着一辆农用三轮车超车后向右拐,甲躲闪不及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虽然两车并未相撞却导致了甲脸部受伤、摩托车损坏的后果。
甲报警后,交警将甲送往医院并把摩托车和农用三轮车全部扣到交警队。后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交警队内部发生分歧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队不应受理。理由是甲、乙两人所开车辆并未相撞,甲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而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交通事故。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起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队应予以受理。理由是甲、乙两人所开车辆虽然并未相撞,但该事故是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上,已经造成了人员伤害以及财产损失,而且该事故的发生不外乎两种原因即过错或者意外,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交通事故。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正确。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交通事故的构成条件为:1、交通事故的主体是车辆而非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2、客观上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3、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上;4、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车辆的过错或者意外造成。在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将“相撞”作为交通事故的必备条件。
其次,甲的行为确实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但笔者认为该定性只能是对责任的分担产生影响而并不影响该起事故的性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事故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条件仍然属于交通事故。
再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主体仅限于车辆(包括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行人与行人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文献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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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普遍存在一定的紧张和困难,劳动争议发生的比例很高。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时代的进步,市场经济主体越来越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中国人不喜欢诉讼的传统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当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者往往首先选择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处理劳动争议,这既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又加速劳动争议的处理,收到一举两得的效果。但是,我国的劳动争议的协商和调解制度却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方面是,大部分劳动职工希望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劳动争议,另一方面是,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设定存在问题,使得这些制度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完善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是解决目前数量庞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由之路。

  一、当前劳动争议协商与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者维权意识差,劳动争议处理知识缺乏。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对于一般的权益受到侵害往往报以忍受,比较大的利益损失才立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解决,更有部分劳动者开始对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丧失信任。广大职工,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晓程度较低,许多人不知道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很难想象,一个对于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了解或者基本不了解的人在权利受到亲还是会依然决然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劳动者对于劳动争议处理法律的了解程度很不理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设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它影响到了设立劳动者实体权利的实现,与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协商制度不健全导致程序弱化。大部分劳动争议没有通过协商而是通过仲裁法来解决,表明协商制度是存在缺陷的,协商制度是最佳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现在却又很多人不愿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这就存在一个矛盾,一方面是职工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强烈愿望,另一方面则是该制度不能满足职工需求的无奈。

  (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有限。大部分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期望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争议,在单位内部解决纠纷,既方便又不伤和气,对调解组织的期望很高。但现实中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较少,不到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并不能满足职工维权的要求。且由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未能妥善地处理争议,职工发生争议之后,就不再愿意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

  二、完善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现有的法律尽管很不完善,只要广大的劳动者知道这个法律,至少,他就有可能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否则,就只能选择以忍让来息事宁人,从而在更大的程度上去损害更多的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劳动争议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是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工作的基础。尤其,对于低学历人员、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本来就是社会弱势群体,并在社会中占大多数,他们对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了解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运行的正常与否,因此,加强对于这一部分人宣传和教育,对于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健全劳动争议的协商制度。

  在劳动争议处理的四项程序中,协商制度是最不完善的一个制度,这不仅是因为从法律层面看,该制度与其他三项制度相比较是条款最少,内容最少的制度,还表现在没有具体到有关协调主体、协商的内容、协商的步骤和程序、协商协议效率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会以及职工,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将其纳入争议处理程序的考虑之中,从而是个别劳动合同的协商难以进行。

  (三)建立劳动行政部门主导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者虽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都抱有很高的期望,但是在具体的劳动争议发生后,却又不愿意选择这三个机构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表明这个制度实行的并不理想,远没有起到将大部分的争议消灭在协商和调解阶段的目的。笔者建议,应当把调解机构放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劳动关系的职能,同时吸收工会和用人单位的代表参加。这样可以发挥政府的作用,而且还比较符合中国讲究协商和调解的传统文化。

  (四)修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规定。

  严格意义上讲,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名不副实,因为整个处理过程并没有第三方参与,自始自终都是两方,而第三方的存在才是调解制度的基本特征。因为工会是职工的法定代表,企业委派的人是用人单位的代表,但无论是工会的代表,还是企业的代表,他们本身与需要处理的劳动争议都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正当程序的原则要求,争议的处理与争议事项不应当有利害关系,因此,在实际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称之为“企业劳动争议协商委员会”。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规定应当作出修改。

  (五)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不久,但是该法的缺陷显而易见,最重要的两个问题是,其一,没有将劳动监察、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纳入一部法律当中,加以全盘考虑;其二,没有突出协商和调解在整个争议处理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相反,却在仲裁部分大做文章。因此,应当尽快把修改该法提上日程。

  (作者单位: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三秋”农机化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三秋”农机化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当前,“三秋”农业生产正逐步展开。秋收和秋冬种等机械化作业的成效,直接关系到全年粮食的丰产丰收和来年夏季粮油的收成。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秋冬种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三秋”农机化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三秋”农机化生产工作的目标是:紧紧围绕重点作物、关键生产环节和主产区的机械化生产,以狠抓水稻、玉米机收,秸秆机械粉碎还田,小麦、油菜机播以及农机抗灾减灾作业为重点,推进作业机具稳步增长、作业水平不断提高、作业市场稳定有序。确保投入机具总量比2008年增加200万台套,达到2800万台套以上;玉米机收水平提高2个百分点,超过12%;水稻机收水平提高4个百分点,越过54%;小麦机播水平提高2个百分点,超过82%;油菜、马铃薯等作物的机械化播种取得明显进展,进一步提升秋收和秋冬种生产机械化水平。各地要把“三秋”农机化生产工作作为当前农机化工作的中心任务,紧紧围绕上述目标,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明确本地区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狠抓措施到位,强化责任落实,提高农机具完好率、出勤率和作业效率,保障秋冬季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积极协调,全面落实扶持政策

  加强与财政部门的配合,认真落实好购机补贴政策,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的有关要求,规范操作,强化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水平,确保补贴政策的实惠不折不扣落到农民手中,确保补贴机具在“三秋”中发挥作用。积极协调,落实好对农机作业服务和农机维修免征所得税和跨区作业免费通行政策,积极争取作业补贴、机具更新、信贷支持等扶持农机化发展政策。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优先、优惠、便利供应,确保物资及时到位。

  三、优化服务,大力推进跨区作业

  以水稻、玉米跨区机收为重点,推动秋季农机跨区作业由机收向机耕、机播等领域拓展。扎实做好跨区作业证发放、作业供需协调、机手培训、技术指导、信息引导和接待服务等工作。抽调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深入乡村,帮助和指导机手维修和保养机具,保证机具以良好的状态投入作业。密切部门配合,严格市场管理,保持供需平衡,促进机具顺畅转移、有效作业,保持机手收益平稳。有关省份要针对北方部分地区作物生育期明显比往年推迟、适时收获时间紧的情况,强化跨区作业组织调度,开展场县共建,推进区域协作,充分发挥农机抢收、抢种的作用,确保颗粒归仓,适时播种。

  四、狠抓培训,积极推广农机化新技术

  今年,我部制定了《“三秋”农机作业技术要点》,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因地制宜开展技术示范、培训和指导,大力推广应用保护性耕作、化肥深施、机械深松、精量播种、秸秆还田、节水灌溉、高效施药等节本增效新技术、新机具,促进农机农艺结合,切实提高“三秋”农机化生产科技水平。要大力宣传农机作业质量标准,加强作业质量监督,推进优质优价,加速新技术推广。今年秋冬种要搞好旋耕、播种机的镇压器配套,突出解决播种镇压问题,保水保墒,提高播种质量和抗旱能力。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农机手操作技能,保证技术到位率。

  五、强化引导,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

  积极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投入“三秋”生产,开展农机跨区作业,抓好农机防灾减灾。大力组织推广订单作业、承包服务、“一条龙服务”、“套餐服务”,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提高跨区作业效益。要充分利用“农机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信息服务平台和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生产作业进度和柴油供应、作业价格、天气等相关信息,加强信息引导。特别要组织合作社、作业队等积极开展帮扶,为农村军属、烈属、孤寡困难户、缺少劳力的农户和灾区受灾户提供优先、优惠作业服务,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立足于防大灾、抗大灾、救大灾,各地要制定完善工作预案,开展农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及时组织农机作业队,开展抢收抢种、病虫防治、提水灌溉、抢排积水、抢修灾毁农田、抢运救灾物资等抗灾救灾应急作业,当前要进一步组织农机抗旱,充分发挥农机在防灾减灾中的积极作用。

  六、加强监管,切实维护作业安全

  深入全面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加强“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结合“三秋”农机化生产特点和“国庆”等重大节日安全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加强农机手安全教育和操作技术培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农机事故隐患,预防农机事故发生,推动农机作业快速、高效、安全开展。各地要密切与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严格查处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违章行为,及时处理农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加强公路养护巡查,保证路况良好、畅通,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的安全转移和作业创造有利条件。当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2号)的精神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农办机[2009]36号)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好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国庆60周年和秋季农机化生产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七、做好宣传,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启动“三秋”机械化生产作业进度统计工作,作业期间每周一周四向我部报送秋季农机作业进度统计表(附件)和工作动态,及时准确反映各地工作进度和成效。要密切与新闻媒体合作,认真组织策划“三秋”农机化生产宣传报道,捕捉新闻焦点,挖掘新闻题材,培育宣传亮点,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广泛报道“三秋”农机化生产的工作动态、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大力宣传玉米机收、油菜机播等农机化的新亮点,宣传农机化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抵御灾害能力,保障粮食丰产丰收,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为“三秋”农机化生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三秋”农业机械作业进度统计表下载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90916346917456438.doc
   农业部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